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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企业所得税法知识问答 一、企业所得税法何时通过和施行?答: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确定?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三、怎样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答: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
2、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怎样承担纳税义务?答: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是如何规定
3、的?答: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六、怎样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答: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七、什么是企业的收入总额?答: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八、企业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答
4、: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九、企业免税收入包括哪些?答: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十、准予扣除项目范围包括哪些?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
5、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一、不得扣除的项目范围包括那些?答:(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十二、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弥补作了怎样的规定?答: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十三、对于非居民企业如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答:非居民企
6、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与居民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一致。十四、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有哪些规定?答:国家对重点扶
7、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一)减税和免税优惠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
8、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减计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三)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四)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
9、额。(五)投资抵免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六)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十五、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能否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答: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10、,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十六、如何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十七、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是什么?答: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
11、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6、由居
12、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7、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9、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十八、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怎样规定的?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
13、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十九、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
14、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十、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答: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并且其取得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以及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15、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十一、对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方面有何规定?答:1、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
16、义务人。3、上述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二十二、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怎样实施过渡期安排?答:1、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
17、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2、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