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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摄取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社区专职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推动我区和谐社区建设深入发展,为构建“和谐拱墅”、“秀美拱墅”作出积极贡献,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第三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一)社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
2、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二)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区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及其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并协助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是社区行政事务的执行主体,是社区居民的服务机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承担上
3、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社区事务性工作,负责本社区各项行政事务,以及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公共事务。(五)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属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设置实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三位一体”、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社区管理体制。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一)社区党委书记(二)社区居委会主任(三)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站长 (四)社区党委副书记(五)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六)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副站长 (七)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 (八)社区福利保障
4、委员(九)社区治保调解委员(十)社区宣教文体委员(十一)社区计生妇女委员(十二)社区环境卫生委员(十三)社区专职劳动保障(再就业、退管)管理员(十四)社区专职帮扶救助管理员(十五)社区专职外来人口管理员原则上新增职责采取岗位合设解决,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岗位的也应从严控制。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
5、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上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社区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本社区的各项行政事务,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公共事务。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要求需符合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杭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的规定外,同时符合本条规定。(一)任职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执行政府的各项规章和决定,思想上进,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宣传教育能力;具有全心全
6、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社区工作者岗位资格证书;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3、能较系统地掌握社区工作业务知识、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二) 任职的特殊要求1、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在居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凡年龄45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须持有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操作合格证书。3、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社区工作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培训鉴定,实行持劳动保障协
7、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4、取得国家认可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助理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社会高级工作师)的,在同等竞聘条件下优先录用、晋升职务。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需符合编制核定,配备标准如下:(一)社区党组织(含党委3人、党总支1人,党支部1人)专职成员。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其他专职党务工作成员按照1-2人配备。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配备按5至9人。户数少于2000的,不少于5人,社区管辖范围常住人口户数超过2000户的,每超过400户可增配1人,不超过9人。 (三)社区特定服务对象管理人员。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岗位按每个社区1人配备。等级失业人员(包括“
8、协缴”人员)超过300人的,可增配1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可按每500名配备1人。 (四)社区帮扶救助管理岗位按每个社区1人配备。纳入市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超过100户的,可增配1人。其中对于廉租房较为集中的社区,帮扶救助管理人员的配备可突破2人。 (五)暂住人口管理岗位按每2000名暂住人口配备1人。 (六)社区综治(维稳)专管员每社区配备1人。(七)社区城市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社区配备1人。第二章 人员录用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录用采用选任和招聘两种方式。第九条 选任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并当选,或者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的及按照中华人民共
9、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第十条 招聘指按照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工作者。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建立区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各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民政局有关人员参加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街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各社区根据年度社区社区年度专职工作者配备核定表(附件1),经各街道审批后,向区委组织部提交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
10、需求计划表(附件2)。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整体招聘工作,建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聘实施方案,确定招聘范围、对象和基本条件,发布拱墅区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一览表(附件3)。第十三条 根据招聘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相关成员负责在各个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负责召开媒体见面会,邀请杭州日报、都市快报、钱江晚报、每日商报、浙江在线、今日拱墅等媒体单位参加,公布招聘信息。(二)区委组织部负责在拱墅门户网、“阳光组工”拱墅党建网上发布招聘公告。(三)区人事局负责在杭州人事人才网、杭州毕业生就业网、拱墅人才网、杭州19楼论坛,在杭各大高校就业网站或论坛等平台上发布招聘公告。(四)各街道
11、负责在各自门户网、社区公告栏、居民楼道上发布招聘公告,动员符合条件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户籍迁回社区的毕业生参加报考。第十四条 报名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和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报考者须持填好的拱墅区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网上下载)(附件4)、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两张、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其他能说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的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党员须提供党员证明(党员证明信或党费证)。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对报考者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人员,由区人事局现场发放笔试准考证。同时向考生提供拱
12、墅区区情概况、社区建设基本情况、社区工作基本知识等资料。第十七条 招聘计划5人及以上,报名人数不足3:1比例;或招聘计划4人及以下,报名人数不足5:1比例的,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指标,并在拱墅人才网、拱墅门户网、拱墅党建网上进行公告。招聘岗位因报名人数不足被取消的,已报考人员可另选岗位进行报名。第十八条 笔试工作由区人事局牵头组织。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共同配合。笔试采用闭卷方式。内容主要为行政能力、社工基本知识、拱墅区社区建设基本情况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根据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考生成绩在拱墅人才网、拱墅门户网、拱墅党建网上公布。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成绩
13、,按得分高低以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工作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教育局等单位共同配合。第二十条 考生须在面试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提供与报考岗位资格条件相符的证明材料。对通过复审的人员,由各招聘单位发放面试通知书(附件5)。考生根据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第二十一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办法,重点测试应试人员的心理素质、综合分析、逻辑思维、临场应变、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等基本素质。面试评分采取百分制。每名考生面试时间8分钟。第二十二条 评委由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分管领导,基层党代表,社区书记、主任组成,从符合条件的备选人中抽签产生,每组
14、7人,设主考官1名。评委分组由抽签决定。第二十三条 考生面试成绩为各位评委所给成绩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考生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确定。综合成绩及排名情况在拱墅人才网、拱墅门户网、拱墅党建网上公布。面试邀请新闻媒体记者、群众代表观摩。群众代表由各镇、街道指派。第二十四条 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排名1:1的比例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若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替补。第二十五条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核。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成立若干考核组,每组至少2人。采取调阅
15、档案、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户籍调查、到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考察谈话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品德、社会工作能力以及各方面现实表现情况。考核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第二十六条 考核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拱墅区拟录用专职社区工作者政审考核表(附件6),向招聘单位汇报有关情况。招聘单位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拟聘用人员,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第二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认为考核对象不适合岗位的,由招聘单位决定是否依次替补,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对确无合适人选的,经批准,招聘的岗位可空缺。第二十八条 经考核合格,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拱墅人才网、拱墅门户网、拱
16、墅党建网、街道门户网等平台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填写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录用审批表(附件7),发放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入职报到单(附件8),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由招聘单位决定是否聘用。合同为一年一签,实行两个月试用期。由区民政局提供合同样本(附件9)。第三章 人员转正第二十九条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无特殊情况,专职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二个月。第三十条 社工转正指用人单位确认新社工通过考核,并对社工试用期
17、的工作表现予以认可,明确其是否可以转正的过程。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确认社工的合同签署情况;制作当月转正人员名单;负责审核转正。用人单位(社区)负责对社工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评估,审批社工转正;负责社工转正后社险、公积金手续的办理。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根据社工转正日期制作当月拟转正社工人员名单,于当月10日前发送给相关社区。相关社区确认社工培训情况、评估社工试用期内的表现,当月15日前填写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转正审批表(附件10)报街道及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相关社区当月20 日前,向社险办、公积金中心提交名单并为社工办理社险、公积金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人员变动第
18、三十三条 离职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执行,经社区负责人报所在街道社会事务科办理离职手续。第三十四条 由本人填写书面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离职审批表(附件11)后,交由所在科室(社区)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党政办(社会事务科),党政办(社会事务办、科)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本人后,将审批表一份交社会事务办、科备案,一份交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离职手续,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等终止、解除或转移手续后,由社区服务中心出具解除合同证明,档案转至所在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社工,可提出调动申请: (一)在同一社区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社工,可直接向所在社区和街道提
19、出申请,街道应创造条件,支持社工的调动。 原则上,社区不得限制社工的流动。 (二)在同一社区连续工作满2年不满3年的社工,必须征得本社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在同一社区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社工,原则上不能因个人原因申请流动。第三十六条 提出人员调动申请的条件遵循促进社区建设发展和社工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保证每一年一定比例的流动;跨街道调动,需由街向区有关部门提出用人申请,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副职以下社区工作者,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正职社区工作者需报区领导审批同意。第三十七条 社工填写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动申请表(附件12),经本社区负责人签字
20、同意后向街道提交申请,根据要求,社工被新社区录用后,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出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动报到单(附件13),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将结果通知本人和调出社区,原社区从接到社区服务中心通知之日起开始安排工作、相关文件资料、财、物等的交接。调动社工应主动配合原社区进行各项工作的交接,原社区安排交接的期限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至2个月。调动者将全部手续办理完毕的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动申请表交到社区服务中心后,到新社区报到。在流程办理期间,社工必须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对该社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等仍在原社区。第三十八条 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受来自于各方面对不规范流动的投诉,对于不遵守上述规
21、定流程,给其他社区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一)对于调动申请未经原单位批准即自行确定接收单位的社工本人,将取消其调动资格。 (二)对于社工的调动申请未被批准即承诺其他单位的社工调入的单位负责人,将予以通报。(三)对于不办理交接手续自行到新单位上班的社工,在原单位的脱岗时间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九条 辞退是指因为某种原因,所在社区单方提出解除、终止与社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两
2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五)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 (六)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七)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八)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三)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第四十二条 由各社区牵头组织本社区社工辞退工作,街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辞退工作的政策支持,协助社区办理辞退程序,进行辞退前的调查工作。第四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辞退的社工,社区应按照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辞退
23、建议表(附件14)的相关要求提交辞退建议和相关材料。接到社区提交的辞退建议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社工是否满足辞退条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社区。遇有重大或事实不易认定的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经调查核实确定符合辞退标准的,社区应在接到社区服务中心反馈处理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辞退原因、结合社工实际表现进行辞退面谈,听取社工意见,并填写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离职审批表。第四十四条 街道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同时抄送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建议和离职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
24、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 社工接到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辞退通知书(附件15)后3个工作日内到社区服务中心领取离职工作/物品交接单(附件16),办理离职手续。社工应在收到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将离职工作/物品交接单交回社区服务中心。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领取辞退费。第四十六条 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按照社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劳动法规执行,详见第八十条。第四十七条 辞职是社工本人提出与社区服务中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离职社工所在社区负责与社工进行沟通;负责离职社工工作交接,物品清理工作;负责离职社工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借用
25、、贷款、借款等事宜的清账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处理离职社工未归还财务的问题;负责代办社工离职手续;负责依据培训协议收取违约金。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完善社工离职管理规定,监督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社工离职的人事手续办理及信息维护;协助社区处理社工离职时产生的劳动纠纷。第四十九条 有辞职意向的社工须提前30天向所在社区提交辞职申请(试用期的社工须提前3天);签署了培训协议的社工,按协议规定履行。社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社工辞职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与社工进行沟通。签批的日期必须在社工离职日期的前5天,同意离职的日期最长不能超过社工提出辞职申请日期后的30天。若确因工作需要社工的离职日期需超过30天的,须与社工协
26、商一致后,填写社工的离职日期,并说明延迟原因。第五十条 若因工作需要需对离职社工进行审计的,社区可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需求,并按干部离任审计办法办理审计手续后,再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若审计未结束,社工须推迟相应离职日期。第五十一条 社工的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需按要求在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社区应配合社工进行工作交接,并保证工作交接的效果。社工于离职日期前3个工作日,凭获得批准的辞职申请书到社区服务中心领取社工离职工作/物品交接单,开始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须在社工离职之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由社区确认工作交接是否完成。 (二)归还办公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借用
27、物品等)。 (三)结算财务(包括借款、报销等)。 (四)履行相关协议,服务期限未满的社工,须按协议约定向社区交纳违约金。(五)办理人事相关手续:办理档案/户口的转移,办理相关证件的转移或清理,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五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按照国家政策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即: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养老金。养老金核算方法详见国家相关的养老保险管理规定。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的专职社工,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退休社区专职工作者,发给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荣誉退休证;全区每两年组织一次“退休社工交流会”;遇有重大活动,如运动会、春节联欢会等,邀请退休社工或退休社工代表参加
28、。第五十四条 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3个月,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启动退休核定工作;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2个月,社区服务中心向退休社工发出退休通知;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1个月,社区服务中心通知退休社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发放社工离职工作/物品交接单;退休社工在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将交接单签署完毕,交回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服务中心向退休社工发放退休证。第五十五条 转岗、降职、晋升等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后执行新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第五章 考勤第五十六条 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的项目之
29、一。第五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每周五天(周一至周五)工作制,每天实行8小时工作制或13小时(上午8时至晚上21时)错时上下班制。社区工作者必须严格执行社区的日常管理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五十八条 社区书记、主任请假报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其他社区工作者请假由社区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上者,报街道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律采用请假单(附件17)进行请假,不得越级请假,确因突发性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条手续的,应于假后上班当天持假条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不按规定请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第五十九条 病假假期及其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
30、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二)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资金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与职务年限工资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三)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
31、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构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病假超过六个月不计算工龄。第六十条 事假假期及其待遇:(一)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与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三)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
32、:当年事假累计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天扣30元;当年事假累计超出30天的,超出部分按每天100元扣发。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第六十一条 年休假期及其待遇:(一)社区专职工作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天数根据社区专职工作者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社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
33、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社区专职工作者新进用人单位且满足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社区专职工作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在年初排出休假计划,报上级政府
34、党政办、社会事务科备案,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社区专职工作者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社工本人同意。 (五)社区书记、主任年休假,本人填报拱墅区社区书记、主任年休假申请表(附件18),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在街道党政办、社会事务科备案;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年休假,本人填报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年休假申请表(附件19),经社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报街道社会事务科备案。(六)用人单位经社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社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社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社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
35、排社工休年休假,但是社工因本人原因且局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工资收入。(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婚假及其待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二)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三)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假期不顺延。(四)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6、五)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路程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社区专职工作者本人自理。第六十三条 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享有此假期。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
37、0天。(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职务年限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各类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三)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值班。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间值班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社区酌情照顾不安排夜间值班。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社区根据实际酌情安排,报街道审批,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80%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四)社区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
38、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五)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六)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七)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八)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社区根据实际酌情安排,报街道审批,可请哺乳假。(九)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
39、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条件的社区,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哺乳假1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十)请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职务工资的80%发给,150元加值班费停发,300元福利费中的150元奖金停发,职称津贴全额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双生以上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十一)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
40、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十二)对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哺乳时间和在本社区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哺乳期间,社区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间值班。(十三)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十四)确诊患
41、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十五)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十六)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第六十四条 丧假假期及待遇(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可请13天的丧假料理丧事。(二)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第六十五条 探亲假假期及待遇:(一)工作满一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
42、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二)社区专职工作者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7天。未婚社区专职工作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5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10天。已婚社区专职工作者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10天。(三)探亲假工资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六十六条 国定假日、双休日和遇有紧急工作情况时实行值(加)班制,值(加)班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国定假日、双休日值(加)班时间按正常工作时间段执行。紧急工作需要值(加)班时按实际时间确定,适当安排倒休。(二)值(加)班人员数根据工
43、作需要确定。(三)值(加)班人员应及时、妥善的处理好相关事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四)如遇突发事件按本办法中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要求处理。第六章 待遇第六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受聘期间,享受工资、福利、保险、医疗、社会保障等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构成主要包括职务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四部分,并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其工资实行每年考核晋升制度,经街道和社区组织考核,报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第六十八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社区工作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个人自愿提出的,经组织批准,也可按女50周岁提
44、前办理退休手续。第六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务年限工资实行工作职务、社区工作年限与工资待遇挂钩。新参加工作的执行所任职务最低社区工作年限工资标准,职务年限工资随职务和社区工作年限变化而相应调整,每年考核合格,晋级一档工资(标准及计算方法见附件20)。第七十条 社区工作者职务年限工资晋级需提供相关考核合格证明及相关资料,填写社区专职工作者年限工资晋级表(附件21),经审核通过后填写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变动登记表(附件22)。第七十一条 奖金、福利标准:(一)定额奖金福利。每人每月300元。(二)目标管理奖励。在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核发实际结余
45、、年终考核等因素核定,并按职务拉开档次。第七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补(津)贴:(一)岗位津贴:社区的正职每人每月600元、副职每人每月400元、委员每人每月300元;(二)物价补贴:每人每月35元;(三)防暑降温补贴: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4个月);(四)国定假日加(值)班费: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核定。(五)职称津贴补助: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的,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津贴。(六)午餐补贴:按职务等级划分,正职每月100元、副职80元、委员50元。(七)通讯补贴:按职务等级划分,正职每月
46、100元、副职50元、其他工作者30元。(八)值班补贴:每人每月基本值班补贴300元。(九)学历补贴:按照相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凡是本科学历的,每月补贴100元,本科以上学历的,每月补贴200元。(十)进修补贴:在社区工作期间,向社区及街道社会事务科申请同意,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学费补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专业技术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的,给予适当补贴。第七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统一享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个人所有。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第七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
47、:(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19;失业保险费:2;基本医疗保险费:11.5;生育保险费:0.6;工伤保险费:0.4。 单位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当月全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确定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年限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之和。(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8;在职门诊医疗保险费: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每月3元;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每月1元;失业保险费: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门诊统筹个人账户资金和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第七十五条 其他福利: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双休日、法定假、婚丧假、年休假和实行计划生育等福利。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牵头,每两年组织全区社区工作者体检一次,体检参照机关干部标准执行,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社区工作者经费由区财政划拨区社区服务中心专用账户,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联合区公安分局、财政局核定,直接下拨各社区专用账户。区审计局每年进行专项审计。 建立生病住院看望慰问、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制度。由街道负责走访。第七十六条 工资福利变动:(一)职务年限工资晋级:见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二)职务变动工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