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共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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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工程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

2、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第五条 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第六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

3、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八条 管委会的职能是审定和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第九条 管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本部。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第三章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规定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分

4、为发电、输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甲、乙两级。具体规定如下:一、发电工程类(一)甲级必备条件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2、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规模和容量的质量评价的需要:(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2)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3)输变电电压等级750kV及以上。(4)风电单机容量1.5MW及以上。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60人以上。其中,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每

5、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6、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3A级;在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8、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

6、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二)乙级必备条件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2、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质量评价的需要:(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下。(2)水电单机容量600MW以下(不含600MW)。(3)输变电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下。(4)风电装机容量49MW及以下。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岗位资格的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4、质量评

7、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6、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2A级及以上;在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8、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第四章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

8、格的相应执业范围第十三条 发电工程类(含火电、水电、风电、燃机、核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执业范围。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发电类工程的质量评价。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下列发电机组类工程的质量评价业务: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下。2、水电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下。3、风电装机容量49MW及以下。4、装机容量100MW的各类新能源工程。第十四条 输变电工程类(含换流站、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等)执业范围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质量评价业务。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50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质量评价业务。第五章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管理第十五条 质量评

9、价能力资格的申请一、凡申请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是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二、首次申请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必须加入中电建协满两年,原则上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三、质量评价单位申请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影印件。(五)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说明。(六)各专业质量评价人员名单及对应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七)本单位负责完成及联合完成的主要质量评价项目业绩(业主证明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及质量、安全、信誉等证明材料(影印件)。(八)

10、技术检测设备台帐。(九)质量管理体系或“三标一体”建立及认证证书(复印件)。(十)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升级一、升级的条件(一)发电工程类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在2年内与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进行工程质量评价3个及以上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执业范围的工程,且至少有2台600MW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二)输变电工程类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在2年内与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进行质量评价3个及以上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执行范围的工程且至少有2个75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且其它

11、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二、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的升级需向中电建协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一)质量评价单位原能力资格证书正、副本。(二)本单位与甲级资质联合承担工程质量评价的合同(原件)及质量评价报告。(三)本单位完成的主要质量评价项目的合同(原件)及有关质量评价质量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三、申请升级的质量评价单位应在取得现有能力资格一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的能力资格。第十七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复审一、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不进行能力资格复审的单位,其能力资格证书无效。复审时同时上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

12、能力资格证书副本和能力资格复审资料。能力资格复审资料的内容包括: (一)近两年质量评价工程的合同(或协议)及证明材料。(二)法人代表、技术评价负责人变化后的情况表。(三)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四)质量评价专业人员变动情况表。(五)技术检测装备变动情况表。(六)近两年事故及损失情况表。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复审的内容是检查质量评价单位当前能力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是否存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一)能力资格条件完全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的为“合格”。(二)能力资格条件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有一条不合格,其中包括在过去

13、两年内发生过质量评价结论与实际质量严重不符,质量评价程序不规范,评价过程不公正;发生市场行为违规;发生人身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受到业主单位重大投诉且经查属实;或连续二年没有承担本能力资格相应等级工程质量评价者为“不合格”。三、凡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其能力资格等级。新核定的能力资格等级应当低于原能力资格等级,达不到最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时,取消其能力资格。四、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复审由秘书处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审批一、凡申请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核查签字或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后,将申报资料按照要求报秘书处。秘书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业绩

14、和其它条件进行确认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二、凡申请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升级的单位,在申报资料按照要求交齐后,秘书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升级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确认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和颁发。第十九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的管理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颁发。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

15、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三、质量评价单位在领取新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证书交中电建协予以注销。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向中电建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一)由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分立、合并后组成的质量评价单位,其能力资格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能力资格条件向能力资格审批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并经审核通过后,在能力资格证书副本中作变更说明或重新发证。(二)变更法人或法人代表,应向能力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中止业务,须报秘书处备案,并交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予以注销。短时间歇业的单位,应交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如果在一个

16、复审周期内复业且在此一周期内的业绩仍符合原能力资格条件的,可以恢复原能力资格等级,返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否则取消其能力资格。五、质量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能力资格等级、直至取消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等处罚。(一)在申请能力资格或填报复审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擅自从事质量评价工作者。(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者。(四)因质量评价结论和实际质量严重不符,经查属实者。(五)有市场违规行为、恶性竞争者。(六)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者。六、遗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

17、,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申请办理补发手续。第二十条 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定级、升级、降级的变更,除下达文件外,还实行公告制。公告由中电建协在中电建协网站或中国电力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布。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有关定义联合完成质量评价是指本单位与高一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联合签订工程项目质量评价的合同或协议,且技术检测设备均为本单位提供,质量评价报告由本单位人员编制或审核,并共同组织完成的工程质量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件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附表:1、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请表2、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报资料附表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 报 表申请

18、单位(公章)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请表企业名称申请能力资格等级发电工程类等级输变电工程类等级法 定代表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评价专业人员人数高级质量评价师 人,质量评价师 人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座机:手机: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 编注册资本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信用等级企业有无违约,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重大违规违法事件记录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或有无业主投诉记录是否按时交纳会费(请付上近两年缴纳会费发票复印件)上级主管单位(或省级行业协会)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章)评审专家组意见:年 月 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委会意见: 年 月 日中电建协意见: 年 月 日(章)附

19、表2: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报资料1、质量评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质量评价单位技术负责人简历(见表一)3、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证书影印件。4、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简要说明6、本单位近二年完成的工程质量评价业绩汇总表(见表二)7、技术检测设备台帐一览表(见表三)8、高级质量评价师汇总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见表四)9、质量评价师汇总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见表五)表一:质量评价单位技术负责人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照片职务职称 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联系电话手机电力建设工作年限从事专业工作简历:表二:近二年工程质量评价业绩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机组容量/电压等级完成时间机组是否超超临界(火电)表三:技术检测设备台帐一览表序号仪器或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产地出厂日期性能参数备注专心-专注-专业表四:高级质量评价师汇总表序号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毕业时间职称业绩简述表五:质量评价师汇总表序号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毕业时间职称业绩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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