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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乌鲁木齐市安监局2015年3月,第2页,十年铸剑,上世纪末启动制定安全生产法工作,草案经过人大常委会6个月审议,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宣告了安全生产法的诞生,历时10年实施,2011年开始修订准备,2014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2014年8月二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通过,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13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十年练剑,铸就安全生产利剑,第一节安全生产法修改的必要性,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已于今年12月1日施行。修改前,社会各界以及全国人大多位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表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希望尽快通过法律的修改,降低我国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此次修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也是希望通过法律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总体情况,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法大概历时两年多时间,其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64款项,修改了70多个条款;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 从结构、内容来看,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成
3、熟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 本次修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一、安监执法“刀不快、腰不硬”问题将有改观“理不直,气不壮”、“刀不快,腰不硬”形象地描述了多年来我国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的尴尬。如今,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可否解决这一难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并在赋予其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上有重大突破。,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在实践中过去表现非常严重,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200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省(市、区)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后,“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被首次一针见血地提
4、出。,“刀不快”指的就是法律制裁不严、企业违法成本低下;“腰不硬”是指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手段缺乏。而就是这次大范围的检查,成为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发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和政绩的关系,安全是 1 其它是 0,1,0,0,0,0,0,0,当把人的生命比作是“1”时,生活就是在“1”后面加“0”,后面加的“0”越多,说明事业越成功、家庭越幸福。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后面加再多的“0”还有什么意义呢?,安全和考核的
5、关系,短板效应 一票否决,三、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规定得比较糊,以前的安全生产法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规定得比较含糊,不解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了一大步。由于法律表述的含糊,导致一些地方安监部门执法地位尴尬,有的地方甚至未把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对待,有时想配置执法车辆都很难。此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以前的法律对其职责一直未予明确。,四、明确职责乡镇纳入监管体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首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媒体形容得恰如其分:把离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猫守在老鼠洞口。,目标,保障,任务,
6、五、对拒不执行企业将强制执行 过去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企业目中无法、肆无忌惮,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执法文书得不到落实,成为废纸一张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甚至因隐患迟迟得不到消除,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2011年11月10日,云南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3人死亡。事发前,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先后被暂扣或过期,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但该矿拒不执行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导致恶性事故发生。,以后这样的情况也许会越来越鲜见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
7、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这条规定给了有关部门一定的强制执行手段。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程序复杂,拖延时间较长,但在事故很可能一触即发的紧急情况下,有必要直接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应急处置手段,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六、重大事故责任人终身禁入据安监总局介绍,2014年3月,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收到了公众提出的7000多条意见,其中不少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实际需要,
8、已成为全社会共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被认为是一部长了利齿、装了铁臂的法律,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重拳。这一点贯穿于整个法律责任一章。”比如,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对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很容易得出结论: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据了解,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这个数字是最高的。,该法还对企业责任人
9、处以更严格的处罚,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二节在立法定位和规范模式上有新的变化
10、,一、在立法定位方面,第一,在立法定位方面,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做出了一个创新,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这说明以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个管理法或监管法,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安全生产法这回的修改涉及了大量基础性、综合性的规定,基于此,可以说安全生产法第一个特点,应该是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第二,这个法律在其中规定了很多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使用方面相衔接的规定,比如它规定了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方面,后来又扩展到了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使安全生产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总的来
11、看,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调整机制和方法还是以行政法律机制的调整方法,调整机制为主,总体上来看仍然属于行政法。但由于安全生产法大家都知道,它具有社会公益性,并且在里面规定了劳动合同、工会等方面的规定,所以又可以把它纳入社会法的范畴之中。,二、在规范模式上,在规范模式上,变化也是比较大的。把安全生产管理改为了安全生产工作,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其实用意是很深的,把整个立法的规范模式做了大的调改。所以,我认为第二个特点,安全生产法这回修改就是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就是强调各方面共同参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譬如说安
12、全生产法修改之后的第三条规定,它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第二个方面,既然我们说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所以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里面规定了,比如说协会、行业组织、工会,强化了它们的作用。譬如说这次它的12条规定了,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特别是强调章程的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这个信息培训服务是新规定的。,发挥治理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第13条规定,“依法设
13、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刚才说了章程还有执业准则,就是突出了其他主体的自治的作用或自主的作用。“接受生产经营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那么这一些措词,就是“章程”、“自律”、“执业准则”的措辞,创新了安全生产主体架构的设计,在精简行政许可的形势之下,为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明了方向。这说明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在法制的轨道下进行,以后还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下进行。,第三节安全生产责任是一个核心的要素,安全生产责任是一个核心的要素,我们知道,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减少事故发生的一个根本路径。那么,如何
14、建立明确、可操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其中一个重中之重。,一、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特别是它涉及到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所以,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借鉴了环保法修订的经验,加强了基础性的工作,这个基础性的工作既包括科技、教育,也包括经济投入和社会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基础性的工作。,第一个工作,在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而且增加了另外一个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使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成为全面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
15、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这项制度已经在安监总局的领导之下实施了多年,但好的做法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巩固,包括标准化、隐患排查、分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都予以确定,这说明了这些做法是很好的。,第二个工作,基础性的工作,加强了乡镇监管的作用,特别是对乡镇监管的定位做出了设计,夯实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比方说它这回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前中国的行政法自古以来有一个特
16、点,对机构职责的规定,包括义务职责的规定一般是不下县的,一般到县一级为止,很少对乡镇这一层次的机构做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提到了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力量的建设,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突出了乡镇、街道这一级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但是考虑到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还是应当主要发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监职责部门的作用,所以这一回对乡镇一级包括街道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没有完全地依靠他们。比方说规定了协助的职责,因为很多乡镇是没有执法权的,还得依靠县级安监局、市级安监局、省级安监局来执法,所以,它规定了协助,乡镇这一级主要是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主要上报。如果
17、有授权执法,在授权执法的范围可以进行一些执法活动。,第三个工作,加入了很多培训教育的规定,比如以前对企业负责人,这回新增了一项责任,就是培训职责。培训职责里还对职工的培训做出新的要求,要求培训必须让职工了解这个应急知识,这是非常重要的。要求什么呢?“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制度,如实地记录安全生产的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我在乌鲁木齐市安监局主要负责政策法规制订、安全生产培训、科技规划及信息高度统计等工作,对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感受是很深的。但是实话实说,在实际实践中,安全生产培训作假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后来我们进行了整改。另外,还包括企业里面领导班子,开安全
18、生产例会记录作假的现象,一个人做到底的现象比较多。比如说作假怎么发现呢?签名是几个人一起签的,并不是每个人都签,代签的现象比较普遍。代签的现象如果比较普遍,说明这个企业安全上的培训作假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这个事情必须得做实了。,第四个工作,发挥了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的专业作用。我们国家现在有不少注册安全工程师,也有不少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但是这一种专业人才他们发挥作用缺少法律的支持,譬如说享受什么待遇,发挥什么作用,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里面创新性地对他们的作用做了规定,要求比较危险性的一些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和事故高发单位必须配备注册安
19、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并且鼓励其他的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关于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很广泛、很严格的,因为把它定位为主体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安全生产法的修改首先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给做实了。,1,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以前我们到企业去检查的时候就发现,一进到企业里,首先看到墙上挂着很多的规章制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责任人、责任岗位也一一对应到人了。实际上落实情况怎么样呢?应当说很多都不行,也就是说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很多地方仍然是挂在墙上的东西。流于表面,所以这次修改就把它做实了,就是企业内进行安全责任的考核机制。我建议以后安监部门去检查的
20、时候,把责任制落实一下,演练一下,督促一下也是可以的。,2,安全生产工作得花钱,所以,这回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要求,要求具实列支,专款专用。,3,对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职责规定更严格了。以前规定的一些,比如危化企业,生产、储存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接受培训,统一考试,然后取得资格方可上岗。这回就扩大了范围,把道路交通和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也纳入了考试的范围。因为最近几年,一些炼钢厂经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发生事故也比较多,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这次修改考虑这一形势需要,把这两部分人也纳入进去了。,4,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
21、的设计,以前规定,除了刚才讲的危化、道路运输、金属冶炼、建筑企业、矿山企业他们以外,对于一般的企业,如果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原法规定是300人,现在改成了100人。超过100人的应该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低于100人的就应该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本质水平的提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增加了很多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说他们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紧急的现场可以做好善后措施,让大家撤离,保证大家的安全。如果做出这些举动之后,企业不能扣他的工资福利,也不能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就是依
22、法保证了他们的权力。但是,因为企业员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一条作用发挥得怎么样还有待观察。特别是劳动者撤离了,最后企业把他解聘这个现象也是有的,包括以前实际之中也发生过企业员工举报安全生产,最后发现就把人给开了。,5,对于一些新的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譬如说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制定的,对劳务派遣工、实习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通过的,因此对2007年的事情它无法估计,这回修改就把劳动派遣工、实习生他们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培训和教育规定得比较清楚。对于金属冶炼、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计,并报审批,特别强调了这个要求。此外,对危险
23、性系数比较大的,比如海洋石油开采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也纳入到了特殊管理的范围。,6,加强了承发包方的管理。在实际之中,特别是建筑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倒查责任,一般不可避免地发现工程有层层转包的现象。层层转包是我们国家建设合同里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层层转包、转包承租过程中必须得有安全生产义务的重新分配,这是个很现实的东西。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些规定使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主体责任具有实在性和实效性。,三、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防止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仅仅依靠生产经营主体自身的自觉
24、是远远不够的,监督在这时候就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法律对企业的义务规定得再细致,但缺乏一种激活机制或启动机制,比如社会监督等等,那么这个规定是虚的,还是墙上挂的。在监管实践中发现,很多企业的制度很完善,很多政府的一些规范化文件,甚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也是很完善的,但在实际之中就会发生这样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什么呢?是因为这些制度在睡觉,我们国内的法律不少,包括环境污染等很多方面,为什么还会发生呢?是法律和制度在睡觉,法律和制度实施没有启动,主要是监管方式不适应现实的发展。,(一),监管方式有转变。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监管方式上做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创新:,1,规定了安全生产规划的监管制度安全生
25、产也是政府的活动,应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没有规定的,这一回它规定了。因为规定之后就有人财物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安全生产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他规划相衔接。整个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相伴相生的东西,如果说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如果不把安全生产纳进去,那么安全生产工作肯定会出问题,这一回明确了,是一大进步。,2,参照安委会的职责,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调,因为它既管安监部门,同时管建设部门、发展部门、市政部门,包括其他的部门,所以,应该政府去协调。但是很多协调不具有常态化的特征,一个地方一个特
26、点。这回安全生产法修改就要求政府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3,实行了信用管理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里,就有信用管理的设计。就是对于那些有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安监部门应当把有关事故的风险和信息提交给可以约束它的部门。,比如国土部门,供给土地,包括投资部门,这个企业有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被关闭,投资部门他们就会考虑我是不是给你贷款或者给你投资;证券部门,如果这个企业安全风险,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你不改的,证券部门就可以不让你的股票上市,你上市了也不能让你再融资,包括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管理这种新的模式,适应了新
27、的要求,我们在公民社会,包括加强公民信用和企业信用大背景下,有利于发挥公民和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使强制守法变成自觉守法。,4,精简审批基础之上,优化管理流程和方法。最近两年,国务院取消了很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许可,精简许可,减轻企业的负担,这回安全生产法也响应了这一号召,精简了一些许可。譬如说像以前安全生产有安全评价或安全条件论证,后面紧跟着有“三同时”,“三同时”搞完后面有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和许可就太多,现在一个企业要上马,要经历审批和许可,涉及到的精简也不少。,比如说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职业卫生方面的,职业卫生也是安监监督方面的职责,消防方面的、环保方面的、水土流失方面的、能源方面的,都有68
28、个“三同时”和“预评价”,企业的负担很重。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就把“三同时”的验收和审批给它取消了,改成了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组织验收,企业对这个结果负责。原来是审批的,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把它和企业的行政许可相结合了,也要求安监部门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5,发挥地方的作用,对一些应该淘汰的落后的设备或工艺,原来是国家发名录,现在是授权省一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发布自己的淘汰名录。,6,规定了分类分级监管的体制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制。安监系统有个工作是其他部门比较称道的,就是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年这个地方应该检查多少家企业,到哪些区域,包括全覆盖,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执法计划
29、实际还是有用的,它是定期执法和非定期执法相结合,有利于防止执法常态化之后执法懈怠的现象,因为执法到不到企业,企业要登记,政府部门也有信息登记的,所以,使安监部门活动起来。一个地方安监部门如果成天待在办公室里,这个地方的安监工作是搞不好的,只有安监执法人员长期下基层,区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才能能做得比较好的。,(二),监管手段出硬招。安全生产事关生命安全,如果说监管手段比较软、比较弱的话,那么肯定会出事。,这一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把查封危险物品的施工场所、有限活动场所的查封权也做出了规定,对于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三,监管必须强调实效,很多地方,安监局要求他停产停业,包括地方政府责
30、令关闭,最后发现这个企业半年、一年以后还在开,还在运行,因为有企业给他供电,有企业给他供水,还有企业给他供应能源,还有企业给他供菜,民爆的物品矿山里还有等等。,这回安全生产法为了保证执法的效果,规定安监局可以下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包括供应民爆物品。这对保障执法的严肃性是非常有好处的。值得提出来的是,有时候停电停水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就要求一般提前通知;企业整改到位了应该及时地恢复供电供水,防止地方的安监部门对企业吃拿卡要,要挟这个企业。有明确规定,如果排除了隐患,你必须得恢复供电供水。,(三),监管手段的方式和手段的变化,参与和监督体现了国家共治的要求。,第一,安全生产,包括政
31、府、社会、企业、行业,体现了国家共治的要求,特别是对工会的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位,这回修改,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特别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法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规定了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电视、电影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原来规定安全生产是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这回修改有个特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范围更广。因为安全生产是个社会法,所以要求更高。比如市安监局经常会花一定的时间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管控,如果说有闪电、刮大风、下大雪、下大雨,市电视台和其他相应媒体搞个字母提醒,这都是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像丈夫去上班,妻子看到电视提示之后就提醒
32、丈夫你要注意安全,这就很有好处,使各个方面都参与进来。,(四)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是第一位的,应急救援制度是否规范、科学也是非常重要的,1、安全生产救援,应该说全国各地的救援是比较好的,比方说国家已经在很多重点企业建立了国家级的安全生产救援基地,这个基地不仅为这个企业服务,还为这一片服务,突出了安全生产救援的区域化。这回安全生产法修改把这个巩固下来了,并且要求经常对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要求建立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2、这回安全生产法修改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应
33、急救援,比如说和政府的互相衔接,有的时候应急救援预案很多地方是一大抄,你抄我的,我抄你的,互相抄,但缺乏可实施性。这回要求必须和政府的互相对接。,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这回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在很多地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比如煤矿、火灾这些事故以后,现场乱哄哄的,建委的人来了他也要指挥,消防的人来了他也要指挥,安监的人来了他也要指挥,环保物业污染他也要指挥;县长来了指挥、市长来了指挥,省长来了指挥,中央来人他也要指挥,就乱哄哄的。你不知道到底听谁的,而且有的根本不懂专业。应该统一部署,统一布置,制定一个统一的机制,让专业部门发挥应急救援作用。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说明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
34、同联动,根据情况采取紧急疏散等措施,这就是把这个现象给解决掉了。,4、2005年松花江污染这个事故是吉林石化爆炸,结果引发了二甲苯泄漏,就流到松花江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这回安全生产法在和环保法的衔接方面做出了规定,就是安全生产事故抢救过程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五)、事故调查方面,更加依法,更加规范,首先,对事故调查的原则做出修改,原来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这回改成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什么叫注重实效呢?就是总书记、总理,包括国务院安委会领导经常讲的举一反三。,其次、是注重实效。如果发生了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对你各个方面提出了整改措施,原
35、来没有规定的这回有规定,你落实到位没有,应该加强督促。很多地方发生了事故,事故调查机构提出了建议,最后没有落实。这回对整改的督促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做出了规定。如果不落实整改情况的,安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措施。此外,防止事故调查作假。这回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三节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法律责任对法律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法的神话的化身是个独角兽,现在的法律必须要有爪和牙,没有爪和牙的法律是没有强制力的,没有强制力的法律不可能实施得很好。这回安全生产法修改吸取了以前执法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方位的加强。比方说对企
36、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加强处罚,如果这个企业发生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原来规定一般是5年,5年内不得再担任这个行业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现在规定终身不得担任。,二、是更加严格了。比如发生事故的,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那么不仅罚企业,最后还罚你企业负责人。比方说从上一年度一般事故你收入的30%处罚,较大事故40%,重大事故是60%,重特大事故80%的罚款,就是你上一年拿了100万的收入,发生重特大事故就罚款80万,如果说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在事故之后不立即抢救或事故调查期间直接跑了的,就消失了,从上一年收入的100%处罚,如果你有100万的工资就罚你100万。,三、对生产经
37、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也严厉了,比方说没有搞培训教育的,或者培训教育不如实记录的,或者没有搞隐患排查的,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的,也没有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演练的等等,以前一般都规定是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你还不改就罚款。现在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这对企业有一定的威慑力。以前我们执法的时候,企业说你不能罚我,责令改正,我马上改。他有个侥幸心理,现在就规定,只要发现违法我就处罚你,这有一定的威慑力。,四、罚款的幅度比较大,原来有时候1万、2万的标准,现在提高到5万、10万,特别是如果发生事故的,对企业的处罚这一回大大地提高了。,1、对于一般事故,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个幅度也
38、很大了。这是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就是一个人两个人的死亡事故,当然还有金额方面的。较大事故就是39人的死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重大事故是1029人,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就是30人以上的事故,处以500万元到100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重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这个罚款力度也是很大的,10002000万元还是很有威慑力的。,2、配合其他的处罚,比如行政处分等其他措施,包括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威慑的力量还是很大的。基于此,我个人认为,安全生产法经过修改应该也是中国最严格的专业领域行政法之一。,五,强化了双罚制
39、度,既罚企业也罚企业里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双罚制度,安全生产法修改应该是在专业领域行政法,包括环保法、消防法里,我认为这是规定得非常严格,非常具体的。,六,加强了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比方说罚款标准原先是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现在变成了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变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大大地增强了这个威慑力。因为很多中介机构安全上的评价等等作假的现象比较普遍。,七,宽严相济,对于比较重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更加严格一些,对于一些比较轻的违法行为,比如安全生产标志,没有贴提示标志的处罚轻一些。对于矿山、建筑企业、危化企业,他们如果违反安全评价、
40、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要求的,如果违反以后可能要出大事,这时候罚款就是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就很严格。对于违反标识、保养、检测设备的一些比较小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是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八,除了罚企业以外,对于行政监管人员,如果不尽责的也规定了这个处罚措施。譬如在监督检查之中发现了重大隐患,你如果说不去查处的话,就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很严格的,也就是说安监部门你的工作人员如果懈怠执法,对于重大隐患你发现了不依法处理的,肯定要担责。,九,具有法律可操作性,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亮点是,克服了一些其他部门的立法,克服了一些现象有行为要求没法律责
41、任,比如要求你不准做这个不准做那个,但有一点缺乏法律的强制作用。这回我查了一下,仔细核对了一下,安全生产法里,应该说绝大多数有行为要求的你违法了,就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所以体现了法律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你看到什么,取决于你注意什么你听到什么,取决于你想听什么一个现场管理者需要注重细节一个现场管理者更需要有大局观、全局观,你看到了什么?,一张女人的脸,还是一个吹萨克斯的人?,你看见一个男人正对你虎视耽耽?,还是看到一个英文单词“Liar”?,你看到了几张脸?,87,例图,工作:指挥起重作业,请问存在哪些隐患?,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88,本图中存在哪些隐患?,你可以通过:- 安全行为观察工具与他
42、们沟通;- 隐患报告工具汇报安全隐患。,吊篮门没关好,站在悬空吊物下,不戴手套,没有审视周围的“动静”,不戴安全眼镜,没有穿指挥人员专用背心,口袋内对讲机容易滑出且影响活动,吊篮没系尾绳,工衣穿戴不恰当,场地凌乱,绊倒危险,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事故案例:手被切割,图片比较血腥!请做好心里准备!,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事故案例:手被切割,如何发生的?,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在右图中,有,约100项的事故隐患,你能够分辨出多少项?,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lllllll,物品码放不稳固,欲倾倒地沟内倾倒化学危险品液体物品与固体物混放现场物品码放不规范,有倚靠护栏现象轿车存放地点不当,并
43、且阻挡安全通道(没有车牌,好象是黑车).现场有带钉木板垃圾箱倾倒,ll,货物码放超高沟盖板未安放到位,其他的自己找,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叉车隐患,lllllllll,叉车维修没停在专门维修区叉车维修没有进行锁定叉车维修没有释放能量(叉架应放下)叉车维修工应戴手套叉车架驶员没有穿工作服和戴头盔叉车叉架上货物堆放过高挡住视线叉车架驶员视线受阻时没有专人指挥行驶(或倒行)叉车的维修区没有标识(叉车的旁边应该是维修区)叉车顶部防护不够,安全发展 科学发展,安全生产,案例:人的不安全行为,pppppppppp,有跨越护栏嫌疑现场许多人员未戴安全帽工作场所吃东西攀爬现场码放物倒车指挥人员站位不对
44、,应站在侧面(指挥倒车的人不该站在车后与墙之间,这样会成为肉饼的)搬运长梯应该要有两人在梯子两头车间里的那个走动的人应该用推而不是用拉的姿势(容易撞伤自己)看倒车的那个人不应站在门口,门是向外开的,往外一推人就倒外来人员没有身份标识外来人员没有本厂员工陪同,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高处作业隐患,lllllll,高处房顶作业安全带使用不规范翘板未固定彩钢板放置不稳妥未设安全监护人未穿工作服登高没有安全通道,人是飞上去的。与底下人员形成交叉作业,没有隔离或防护,安全生产,找找存在哪些不安全行为?,96,没戴安全帽,应夹紧打磨件,身体不应正对砂轮片,气瓶混放,吊装指挥人:违章一:站在吊臂下;违
45、章二:不戴安全帽;违章三:用手扶吊物 ;违章四:指挥者与操作人员被障碍物遮挡,无法传递指挥信号;违章五:吊装指挥人未佩戴标识。,违章六:吊车车轮下未打垫木,在吊装过程中,吊车容易发生前翻。,违章七:现场操作人员劳保护具穿戴不规范;违章八:操作人员用手扶吊物,未用牵引绳;违章九:两名操作者所处的操作面狭小,不利于紧急情况下逃生。,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不知不可怕,无知才可怕。 无知作为安全生产的重大障碍,是事故灾难的重要祸源。 作为一个企业,再完善的规定,假如没人去有效执行,也是一纸空文。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对其危险认知已经超出人们的常识和经验。 作为一个企业的安全人员和员工,首先应该在进行系统性学习的基础上,才能将设计、布局和保养维护不善等存在的问题,发现、整改、解决。,谢谢!,让我们共同携手迎接安全的春天,安全有规律可循,无捷径可走,正是有了你们,提升了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