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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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施工合同正本.精品文档.合同编号:SR-XL-SG-015鄂尔多斯发电厂2600MW机组工程烟气脱硫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2005年6月 济南发包人: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鄂尔多斯土建、安装工程招标书、鄂尔多斯土建、安装工程招标问题澄清答复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鄂尔多斯发电厂2600MW机组烟气脱硫安装工程采取

2、招议标方式优选施工承包单位为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目 录1、工程概况12、定义23、合同标的44、工作范围45、合同价格66、付款77、技术与保密88、双方的工作和义务88.1发包人的工作和义务88.2承包人的工作和义务99、施工责任的划分910、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11、质量与检验1212、材料设备供应1413、工程变更、工程分包1414、竣工验收与结算1515、违约和争议1516、不可抗力1617、保险1718、合同解

3、除1719、合同份数、补充条款1820、合同生效与终止18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19附件3 履约保函(格式)21附件4 网络计划安排21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鄂尔多斯发电厂2600MW机组工程烟气脱硫土建、安装工程达拉特旗地处呼包银经济带中心,境内交通便利,资源富集,是鄂尔多斯市的北大门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前沿阵地。全旗总面积8200平方公里,辖20个苏木乡镇,总人口33万,其中城镇人口9.6万。近年来,达拉特旗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到2001年底,全旗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5.78亿元,比2000年增长12.7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04元,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4.

4、67元。鄂尔多斯发电厂是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能源基地、实施向北京送电的重要电源点。鄂尔多斯发电厂在最初的可研阶段规划容量为2400MW。先期规模为1200MW。1991年1月能源部以综计规(1991)12号文复函,原则同意鄂尔多斯发电厂按最终规划容量5000MW安排规划设计工作。1992年国家计委以(1992)计能源93号文批复鄂尔多斯发电厂的可行性研究,建设规模为4330MW,分两期工程已完成建设,鄂尔多斯发电厂三工程2330MW正在建设之中。本工程脱硫项目两台锅炉各设计一套FGD装置,采用全容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方案,一炉一塔。设置烟气换热器。吸收剂制备系统、脱硫石膏处理系统等辅助系统按两

5、炉脱硫装置公用设置。每台机组配备1台最大连续出力为2070t/h的锅炉,脱硫烟气经过静电除尘器除尘。脱硫装置布置在烟囱后。设计条件下,全烟气脱硫效率为95%。 发包人以总承包的方式负责整个脱硫工程的设计、制造、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现场服务、培训、性能试验等。1.2 工程地点:鄂尔多斯发电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南3公里处,地处库布齐沙漠中段北缘,北面临近黄河南岸,东侧紧邻210国道(即包-西公路),北距包头市约30公里,已建成投运的包(头)神(木)铁路和包东高速公路在电厂西侧通过。鄂尔多斯发电厂工程扩建场地位于三期工程南侧,三期工程施工区

6、场地上,东西长约9001000米,南北宽约600米的梯形地带内。厂址南高北底,地形较平坦,自然坡度在1.5%左右。四期工程扩建场地内现主要为三期工程施工临建、建筑及安装场地。FGD装置布置在炉后。1.3 交通运输1.3.1 铁路运输鄂尔多斯发电厂距包神铁路达拉特车站1.5公里。鄂尔多斯发电厂一、二及三期工程铁路专用线由包神铁路达特车站接轨。四期工程2600MW机组燃煤运输仍利用包神铁路经运输,电厂专用线从关碾房站接轨。本期工程铁路专用线从关碾房站北端引出,向北沿包神铁路左侧并行4.45公里后,向东绕离包神铁路、穿越包东高速公路进入电厂企业站,终止于电厂企业站北端,正线长度8.05公里(含站内正

7、线)。1.3.2 公路运输本地区公路运输方便,210国道即包西公路,为国家II级公路,从电厂厂区东侧由南往北穿越。2002年建成的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由电厂厂区西侧通过,该公路的建成对缓解210国道目前客流量大、运输紧张的状况十分有利,也为电厂燃用地方国有煤矿原煤采用汽车经公路运输,增大运量提供了条件。电厂的进厂道路和进生活区的道路均从210国道上引接,故电厂四期工程设备、材料和原料运输均可由包西公路(210国道)运至电厂。1.4 工程内容:2套烟气脱硫装置土建、安装总承包施工。2、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2.1 “业主方”是指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

8、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2 “发包人”是指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3 “承包人”是指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4 “合同” 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2.5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部分。2.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2.7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2.8 “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发包人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2.9

9、“监理” 是指业主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2.1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业主方为检验发包人的脱硫装置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2.11 “初步验收”是指当脱硫装置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发包人每台机组脱硫设备的验收。2.12 保证期是指脱硫岛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2.13 “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2.14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

10、;“周”是指7天。2.15 “电厂”是指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16 “现场”是指位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四期2600MW机组工程工地。2.17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满足脱硫岛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2.18 “试运行”是指发包人为检验其脱硫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自行组织进行的调整试验。2.19 “机组”是指锅炉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2.20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2.21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将合同工程内任何部分的工程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

11、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2.22 “施工缺陷”是指承包人因施工不当所引起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的情形。2.23“开工日”是指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2.24“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2.25 “竣工验收”是指整套FGD装置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套FGD装置整组启动前的验收。2.26 “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人在本工程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1.27 “FGD装置”是指烟气脱硫系统。3、合同标的本工程合同将用于鄂尔多斯发电厂2600MW机组工程烟气脱硫安

12、装工程。承包范围为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土建建筑工程(不包括地基处理)、工艺、电气、热控安装,脱硫设备二次搬运,单机调试,配合分步运行和性能试验。4、工作范围4.1 场地平整(包括场内建筑和其它障碍物);4.2 桩头处理开始,包含桩头接桩(截桩)工作,桩头运输抛弃处理;4.3 包括土石方的爆破、开挖、运输、回填打夯工作以及可能产生基坑支护、降水工作;4.4与设备安装接口以地脚螺栓为界,地脚螺栓以上工作由安装单位负责,地脚螺栓的相关紧固件包括螺栓套管、施工中的技术措施螺栓支架为承包人供货。基础二次、三次灌浆及发生的满足规范要求采取的技术措施费用均属于承包范围。4.5土建施工所需的砂子、石子、水泥、外

13、加剂、钢筋(材)、砖、灌浆料、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及其它与施工相关的消耗性材料均由承包人承担。4.6 脱硫区域范围内所有施工图上明确的室内外钢梯、平台、栏杆及相关的铁件、油漆等材料、制作、安装、油漆防腐等均为承包人承担。4.7 脱硫区域范围内所有土建结构上单轨吊安装、油漆防腐及除单轨吊外的耗材、行车轨道预留孔及埋件、行车轨道安装、油漆防腐、二次灌浆等均为承包人承担;单轨吊由发包人购买,行车不属于承包人承担。4.8 脱硫区脱硫综合楼、石灰石制浆系统、石膏脱水车间、石膏贮存间烟道支架及GGH支架、综合管道支架等所有建(构)筑物的建筑和结构及砌筑、室内外地下设施、脱硫岛区域内的管沟、道路及广场等均为承

14、包范围;4.9脱硫区域所有设备基础、建(构)筑物基础地基处理、垫层以及承台基础地梁等均为总承包范围;4.10建筑物的室内外装饰(含楼地面、屋面防水、门窗工程、防腐及隔热工程、装饰工程)施工图中明确的金属结构工程、通风采暖工程、给排水(雨水管、废水管、污水管)、上下水,常规消防、室外照明工程、防雷接地施工等均为承包范围,其中暖通部分除轴流风机、空调机、风管以外的通风口、上下水及消防主材(管道及阀门、消防箱、消防栓)、照明工程主材(电线及配电箱、灯具)、防雷接地材料由承包人提供;4.11脱硫区域内的所有沟道、坑以及直埋管道、井池属于承包范围,不含沟道、水池、地坑防腐,但防水包含在承包范围内;4.1

15、2由土建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安装的照明灯器具施工接口从照明配电箱为界,照明配电箱(含配电箱)以下属于土建承包范围,以上由安装施工;道路路灯及路灯基础施工含在土建施工范围。4.13施工分界以施工图纸的专业分工为准;4.14土建施工范围内需要发生的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属土建承包范围;土建施工中必须充分考虑土建与安装专业间可能发生的污染、损坏作 好施工成品保护、制定防止污染和损坏等工作,例如内外墙涂料污染、楼地面污染及损伤、油漆污染等工作及费用等由土建负责消缺并最终完善移交。4.15 土建施工中发生的脚手架工程、建筑物超高运输、水平及垂直运输等工作在土建承包范围内。4.16 所有土

16、建范围内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施工现场1500米内的厂内二次运输、上下车、保管及对材料设备的成品保护等在土建承包范围内。4.17承包人承担2套机组烟气脱硫装置的工艺设备、电气和I&C设备等的所有设备和系统安装工程及系统内所有保温、油漆工作(特殊防腐除外,如:鳞片防腐)、运输、卸车、保管、保温工作、分部调试以及配合性能试验、投运、移交以及投运后一年质保期内的安装质量服务。建筑物、构筑物上安装的照明灯器具施工接口从照明配电箱为界,照明配电箱(含配电箱)以下属于土建承包范围,以上由安装施工。4.18吸收塔、烟道(包括膨胀节)等大型钢结构设备以及由于铁路运输的限制必须分段到达现场的钢结构设备由承包人负

17、责在现场组装完成。需要进行内部内衬施工的钢结构设备和部件须进行处理的,由承包人来完成。现场焊缝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做检验并进行打磨直至满足内衬施工的要求。4.19管道支吊架由承包人负责现场采购制作并安装完成。4.20承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自备设备安装材料,包括焊条、安装螺栓、螺母、管道系统配套的垫圈等,同时包括提供特殊安装工具。承包人提供充足数量的干燥炉以使电焊条在使用前贮存48小时,现场焊接工作由承包人承担。4.21保温材料、铝皮、压型铝板由发包人供货外,其余附件均由承包人供货,承包人根据保温设计施工。4.22 发包人负责脱硫岛内所有内衬材料的供应和施工。承包人负责内衬施工的准备工作,包括焊

18、缝的打磨和检查以及内部脚手架等工作,需要内衬施工的设备,施工质量必须满足内衬施工的要求。4.23管道工程的辅助耗材(包括管道支吊架、配套螺栓、螺母、垫圈、法兰等)由承包人统购,发包人进行确认,价格已含合同内。4.24脱硫岛区域的油漆工作(包括修正漆、最终脱硫区域面漆)由承包人负责供货和施工,油漆的颜色由发包人指定。4.25管道安装需要的配套法兰,(包括设备本身未带反法兰),由承包人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压力等级和材质),同时配套垫圈、螺栓、焊条、螺钉、支架。电气安装中制作电缆头附件等由承包人提供。4.26电气、热控安装的辅助材料(除电缆桥架外)由承包人统购,发包人确认,价格已含合同内。4.27承

19、包人负责脱硫工程所供设备、材料的妥善保管、仓储。如有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和补齐。4.28承包范围按照上述文字以及施工图纸仍然不能划分清楚的,以发包人会议纪要的形式最终确认。4.29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的上述工作进行监督并提供现场方便。发包人在施工现场提供施工场地,作为承包人的施工场地。4.30为了实现安装施工次序总计划以及确保质量进行的监督和控制工作的文件(包括工程进度表)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0.5 个月之内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供发包人审查。4.31承包人负责将脱硫工程所有设备、材料从达拉特站运至施工现场,运费在合同总价中。对于汽车运输的设备材料交由发包

20、人的供货方直接运抵施工现场。发包人现场制作加工的非标设备厂内二次运输属于承包人工作范围。5、合同价格合同价格:243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万元人民币。(详见附件1报价表)合同价格包括脱硫岛内所有相关建筑工程费用(不含桩基费用)、安装工程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付款应以合同总价为基础,当设计变更、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得进行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投标总价的基础上增加工程费用。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人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承包人承担。6、付款6.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人民币支

21、付合同价款。6.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6.3 合同预付款的支付:6.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承包人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10%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格1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总价格的10% 作为预付款。6.3.2自支付工程款项到60开始从工程款中扣除预付款,预付款的扣除分三次进行,至工程款支付到90%时,发包人全部扣清预付款。6.4工程费的支付(双月付款)6.4.1经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安装工作量应付款项达到或超过10%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从预付款支付后每2个月支付一次。承包人应在每次要求

22、付款10日前向发包人发出一份付款通知书,并附上一份经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证书。发包人在收到上述付款通知及相应的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20天内按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金额向承包人进行支付。如果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金额与承包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发包人仅有义务按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金额进行支付。进度款(含预付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中该套系统施工及安装费的90%。施工的正式财务收据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付款情况,经发包人审核后,按每两个月开具一次(提供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正式财务收据金额为上次提供商业发票后的进度款的总金额。

23、6.4.2当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本合同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金额累计为合同工程价格100%的正式财务收据。此后,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剩余的合同价款作为项目的质量保证金。6.4.3当合同工程保证期满(对设备安装没有任何不良影响)没有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费用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6.5如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各种罚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发包人。如逾期不交,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

24、及其利息扣除。6.6 由承包人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技术与保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三套完整施工图纸。承包人要对图纸等技术资料保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有关人员检查工程时使用。如承包人将图纸等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8、双方的工作和义务8.1发包人的工作和义务8.1.1协助并监督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规定项下的工作。合同签订后于由发包人用书面形式将业主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

25、理权限以及发包人派驻施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即发包人代表通知承包人。8.1.2直接来自业主、监理工程师关于本工程的口头或书面指令须经过发包人项目经理书面认可后才能生效。8.1.3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发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代表将尽快给予书面确认。8.1.4发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8.1.5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

26、.1.6发包人按时完成以下工作:8.1.6.1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需要;8.1.6.2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8.1.6.3组织业主、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2承包人的工作和义务承包人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并按时完成以下工作:(1)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2)根据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3)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和丢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和处理;工期不予顺延。( 4 )承包

27、人按合同规定及被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安排来组织施工,确保工期,确保质量,确保安全。(5)在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中,承包人在没有发包人确认的正当的原因的前提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连续10天不达标。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电力部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中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要求。连续延误工期10天。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工作量,占当月工程量的5%。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中任一情况,发包人扣除承包人本月工程量10%的工程款,做为警告。(6)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承包人必须有不少于8人的组织机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条款,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

28、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9、施工责任的划分9.1发包人责任:9.1.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提交脱硫岛安装施工图及相关设计资料各3套,并及时组织业主,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签署形成纪要,分送各有关单位。9.1.2 2005年7月(暂定)脱硫系统达到进入土建施工的基本条件,并及时组织与业主桩基工程施工单位进行验交。9.1.3 参加工程验收。9.1.4 协调施工外部条件的其它有关事宜(承包人自行施工管理除外),如临建场地划分、与其它施工单位的交叉作业、道路交通的畅通、施工用水、用电保障等。9.1.5对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购置的施工材料进行确认,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9.2

29、 承包人责任:9.2.1本工程属于承包人总承包项目,负责脱硫岛安装工程施工。9.2.2承包人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进场,并按照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完成施工相关的工作。施工临建、水、电的费用,已含在本合同总价格中。应确保其施工过程不会造成项目场地周围环境的恶化,不得因施工造成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的污染。9.2.3承包人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并接受业主委派的监理单位的监理。9.2.4 承包人遵守发包人在现场颁布的一切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发包人在现场的统一调度。9.2.5在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的本工程计划统计报表、质量计划报表和安全报表一式两份,并按

30、发包人要求的具体时间报送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9.2.6在发包人领导下,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安全,严格执行电力部关于电力建设施工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9.2.7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期,确保质量,确保安全,达到国内承包烟气脱硫的优良工程,按主体工程的要求达标投产。承包人应负责看护及保管工程的各个部分直到该部分按本合同移交安装之日为止,并应在该工程部分在此期间因任何原因遭受任何损失或损毁时自费予以恢复完好。9.2.8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9.2.9承包人必须按业主和发包人的要求负责施

31、工临建及仓库、堆料场、设备(包括已安装完毕的)防护等,价格已含合同总价中。9.2.10 因施工质量发生的问题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因承包人履行服务而导致的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承包人履行服务的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自费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或更换。9.2.11 为发包人在提供4间80m2现场办公室和一辆轿车的使用便利。施工临建必须满足业主统一要求。10、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1施工组织及进度10.1.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按合同规定约定的时

32、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10.1.2发包人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双方不得擅自改动。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设计交底和会审,会审纪要作为施工和结算的补充依据。10.1.3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10.1.4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在项目施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10.1.5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

33、建议,经业主、发包人、设计单位同意后采取实施。10.1.6发包人如需设计变更,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做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人才予以实施。10.1.7设计变更发生的施工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款中。10.2开工及延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10.3暂停施工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10.4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

34、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非承包人原因进行的更改或因其它签证不及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由于设备的重大变更,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从而影响工程进度;(6)不可抗力;(7)合同中规定或发包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以上各条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0.5工程竣工10.5.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0.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

35、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1、质量与检验11.1 工程质量11.1.1工程质量总目标:要求达到优良级11.1.2具体质量目标土建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项工程优良率:95%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96%受检焊口一次合格率98%整体水压、风压一次成功,无泄漏自动程控投入率:100%电气、热控保护仪表投入率:100%11.1.3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可按国家及部颁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现行有效版本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要求。国

36、外设备的安装,原则上按制造国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无要求则按我国的现行国家、部颁质量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1.1.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1.1.5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电力部颁发的施工质量验收和验评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级。11.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1.1.6.1主要施工材料满足设计图纸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证明,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11.1.6.2工程竣工

37、后,承包人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施工责任质量保修,保修期自移交发包人之日起算。11.1. 6. 3工程竣工后1.5个月内提供竣工图纸资料。11.2 检查和返工11.2.1承包人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2.3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

38、响正常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11.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验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1.3.2经发包人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1.4 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

39、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5 安全施工11.51安全工作总目标:要求杜绝重伤、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交通及火灾事故负伤频率0.3%要做全国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11.5.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材料设备供应12.2.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照合同规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设备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清点确认。12.2.2承包人采购的

40、设备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2.3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供审批资料,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后方克使用。未经审批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2.2.4发包人代表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2.2.5安装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管道接头、仪表接管等由承包人配供。12.2.6由厂家供货的设备(或材料)到达拉特站后,承包人负责转运到设备堆放场,汽车

41、运输的设备材料由厂家直接运至施工现场。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供货方共同验收签字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安装。随机备品备件和运行期备品备件由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时一起移交业主。13、工程变更、工程分包13.1施工中发包人需变更原工程设计,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13.4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

42、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13.5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3.6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14、竣工验收与结算14.1 竣工验收14.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以原电力部颁发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设计图、施工设计修改单,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4.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

43、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4.2 竣工结算14.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4.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14.3 质量保修承包人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见附件),作为本合同附件。15

44、、违约和争议15.1 违约与罚款15.1.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3)承包人将全部验收资料和验收通知书送达,发包人30日内不进行验收的;(4)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5.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45、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偿付预期违约金;(2)因施工造成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预期违约金,其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3)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无偿检修;(4)没有提供履约保函;(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5.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5.2争议15.2.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双方按合同法的有

46、关规定依法仲裁。15.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5.2.3 仲裁地点:济南市;仲裁机构:济南仲裁委员会。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及约定的风雪、震等自然灾害。1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16.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对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

47、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6.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相应责任。17、保险17.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7.2承包人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7.3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8、合同解除18.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8.2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约定时间三个月,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8.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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