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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精品文档.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塔式超重机在安装、使用、拆卸时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 1.0.3 本规程规定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
2、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安装、使用和拆卸,除应符合本规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 2.0.2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4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介格证、制
3、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0.5 塔式起重机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1的相关规定。 2.0.6 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塔式起重机的析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 专项施工方案; 4 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征书。 2.0.7 对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 改造记录,运行故障
4、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0.8 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0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了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上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让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
5、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2.0.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 所选用的塔式起乖机剐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4 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 5 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 6 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7 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8 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9 电源的设置; 10 施工人员配置; 11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12 安装工艺程序; 13 安全装置的调式; 14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5 应急预案等。 2.0.12 塔式起重饥拆卸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6、; 2 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向和立画图; 3 拆卸顺序; 4 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 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胃位置: 6 电源的设置; 7 施工人员配置; 8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 应急预案等。 2.0.13 塔式起币饥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的规定。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
7、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5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2.0.17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
8、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2.0.18 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1 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 3.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3.1.2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3.1.3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及基础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的规定。 3.1.4 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锚固、爬升支承结构等应根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荷载进
9、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进行验算, 3.2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3.2.1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际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力。 3.2.2 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基础的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可采用下列常用的基础形式: 1 桩式基础; 2 桩基承台式混凝上基础; 3 组合式基础。 3.2.3 板式基础设汁汁算(图32.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抗倾覆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验算。 2 整体抗倾覆稳定性应满足下式规定: 图3.2.3 塔式起重机板式基础计算简图 e= Mk?Fvkhb
10、 4Fk?Gk(3.2.31) 式中: M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矩形基础顶面短边方向的力矩值(KNm); Fv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矩形基础顶面短边方向的 水平荷载值(kN); h基础的高度(m); Fk塔机作用于基础顶面的竖向荷载标准值(kN); Gk基础及上土自重标准值(kN); b矩形基础底面的短边长度(m); 3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下式规定: F?GkPk =kfa (3.2.32) bl 式中: pk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边长度(m);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地基承载力计算尚应满足式
11、(3.2.33)或式(3.2.34)的规定: F?GkMk?Fvkhb当偏心距e时 pkmaxk+1.2fa (3.2.33) 6blW 2(Fk?Gk)b当偏心距e时 pkmax1.2fa (3.2.34) 63la 式中:pkmax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3) a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m) 4、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与配筋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 3.2.4 桩基承台式混凝上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桩基单桩竖向抗压和抗拔承载力、桩
12、身混凝土强度进行验算承台(图324)的抗弯,抗剪、抗冲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规定进行验算: 2 桩基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式公式规定: (3.2.4-1) (3.2.4-2) 式中:Q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 QKmax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桩顶最大竖向力(KN);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3、桩基单桩的抗拔极承载力与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QK Ra QKmax 1.2Ra 图3.2.4 塔式起重机方形承台桩基础 1桩基础; 2桩基承台; 3塔式起重机塔身 4 承台的抗弯,抗剪,
13、抗冲切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相关规定进行。 5 当桩端持力层下有软弱下卧层时还应对下卧层地基强度进行验算。 6 桩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3倍。 3.2.5 组合式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I 其承台与桩基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程第3 .2.4条的规定: 2 钢格构柱(图3.2.5)单肢与缀什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进行强度与稳定性验算; 3 大格构柱应按压弯构件、小格构柱应按轴心受压构件进行计算。 3.2.6 基础中的地脚螺栓等预埋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图3.2.5 塔式起重机组合式基础的钢格构柱示意 1小格构柱; 2大格构柱 3
14、.2.7 桩基或钢格构柱顶部应锚入混凝上承台一定长度;钢格构件下端应锚入混凝土桩基,且锚固长度能满足钢格构柱下端要求。 3.3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 3.3.1 当塔式起乖机作附着使用时,附着装胃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3.2 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3.3.3 附着装置的沟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3.3.4 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3.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4.1 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式起重机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 查确认合格
15、后方可实施: 1 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2 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3 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4 基础的排水措施。 3.4.2 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4.3 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4.4 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均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5 安装作业中应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受阻,距离过远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 3.4.6 自
16、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2 结构件必须完好; 3 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4 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粱搁置正确; 5 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6 顶外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 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8 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9 塔式起重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心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3.4.7 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4.8 雨雪、
17、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3.4.9 塔式起重机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当需在夜间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保证提供足够的照明。 3.4.10 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3.4.11 电气没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
18、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3.4.14 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辅助用具和杂物。 3.4.15 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用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 3.4.16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3.4.17 安装质量的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书应存入设备档案。 3.4.18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 3.4.19 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上前,应按本规程附录B重新进行验
19、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4.0.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0.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4.0.5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
20、不得起吊, 4.0.6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4.0.7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本规程第6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具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4.0.8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4.0.9 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胎灵敏叮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上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下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4.0.10
21、 塔式起巫机不得起吊重量越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4.0.11 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4.0.12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4.0.13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4.0.14 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
22、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 4.0.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4.0.16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备障碍类,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庆配备风速仪。 4.0.17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4.0.18 每班作业应作好例行保养,并应作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4.0.19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4.
23、0.20 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 4.0.2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4.0.22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0.23 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0.1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5.0.2 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
24、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5.0.3 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5.0.4 拆卸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3.4.23.4.12条的规定。 5.0.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 5.0.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峰或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5.0.8 拆卸完毕后,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
25、和杂物。 6 吊索具的使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起重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规定; 2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3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4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5 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心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6.1.2 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 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26、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行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6.1.4 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作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6.2 钢丝绳 6.2.1 钢丝绳作吊索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 6.2.2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6.2.3 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按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要求。用
27、其他方法插接的应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当采用绳夹固接时,钢丝绳索绳央最少数量应满足表 6.2.3的要求。 表6.2.3 钢丝绳吊索绳夹最少数量 6.2.4 钢丝绳夹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图6.2.4)不应小 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图6.2.4 钢丝绳夹压板布置图 6.2.5 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应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6.2.6 当采用两点或多点起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6.2.7 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 6.2.8 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
28、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拴接。 6.2.9 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应无损伤现象。 6.3 吊钩与滑轮 6.3.1 吊钩应符合再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中的相关规定。 6.3.2 吊钩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 表面有裂纹; 2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 钩尾和螺纹度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盘有永久性变形; 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l0%; 6.3.3 滑轮的最小绕卷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的相关规定。 6.3.4 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
29、报废: 1 裂纹或轮缘破损; 2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3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4 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15%。 6.3.5 滑轮、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应设有钢丝绳防脱钩装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 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规程中,塔式起重机指的是臂架安置在垂直的塔身顶部的可同转臂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的机型构造形式较多,按其主体结构与外形形特怔,基本上可按架设形式、变幅形式、回转形式及塔身加节形式区分,见表l。 表1 塔式起重机分类表 2 基本规定 2.0.1 起重设备
30、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120t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800kNm及发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t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顶升、加节、降节等工作均属于安装、拆卸范畴。 2.0.2 专业单位的摹本管理制度包括:转场保养、安装拆卸前维修、保修制度、员工的培训制度,周期检查制度,安装、拆卸中的检验监督制度等。 2.0.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
31、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4213号),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施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66号),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2.0.4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l2006的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出厂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国外制造的塔式起重机心具有产品合格证,商检证明等。 2.0.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珲规定(建设部令l66号)第七条的规定,当塔式起重机出现本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严禁投
32、入使用,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0.11、2.0.12 在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l 绘制塔式起重机平面布置图和立面图需标明塔式起重机与工作对象,周围建(构)筑物、架空输电线、相邻塔式起重机和其他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应确保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在非工作状态下能自由旋转。 2 选择和布置安装,拆卸辅助设备时,应列人所选用的辅助设备型号,起重性能,每次吊装构件时辅助设备的停机位置、结构件起吊点和就位点的位置,以及装拆辅助设备的停机作业半径、吊装高度等。装拆辅助设备停机位置的结构承载能力应小先得到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认可。 3 本条中施工人员配置指的是安装、拆卸作业
33、人员配置及分工。 2.0.13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系指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距离,见表2。 表2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间的安全距离 2.0.1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两台相邻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如果控制不当,很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所以要严格控制。当相邻工地发生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情况时,应在协调相互作业关系的基础上,编制各自的专项使用方案。 2.0.1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塔式起重机事故的调查统计,这五类原因造成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占有较大比例,所以要严格控制。 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1 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 3.1.1 新购置的塔式起重机
34、由厂家直接运输到现场安装时,可不需维修保养,但应进行新购设备的检验验收工作。 3.1.2 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单位应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基础施工单位、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 塔式起重机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设计的基础如不能满足地基承裁力要求,应进行塔式起重机基础变更设计,并应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3.2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3.2.2 板式基础是指矩形、截面高度不变的混凝土基础;组合式基础足指由若干格构式钢柱或钢管柱与其下端连接的基机以及上端连接的混凝土承台或型钢平台组成的基础。 3.2.33.2.5 对计算说明台下: 1 计算公式中,在计算地基承载力时采用的是荷载标准组合;而
35、在板式基础设计与桩基承台的抗弯,抗剪,抗冲切计算时,采用的是荷载基本组合。荷载组合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相关规定。 如某型号的塔式起重作用在基础顶面的最不利荷载标准值为:弯矩 Mk= 2388kNm,竖身力Fk = 605 kN,水平力Fk = 112 kN。 1)情况一:板式基础荷载偏心距eb/6。设一正方形混凝土基础的边长b=7m,厚h=1.4m,基础埋深d=1.4 m;则混凝土基础的自重标准值为:Gk =blh=1715.0kN,其中r取25kN/m3。 按本规程公式(3.2.3-2)计算作用在地基上的平均压应力: Fk?Gk605?25?1.4?72
36、 Pk=47.3kPa bl72 将计算结果与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相比较,如不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则需重新调整基础尺寸直至满足为止。 偏心距e按本规程公式(3.2.3-1)计算,即: e=bMk?Fvkh=1.10m6Fk?Gk 所以,应按本规程公式(3.2.3-3)计算作用在地基上的最大压力应为: F?GkMk?Fvkhpkmax k+ blW 605?25?1.4?722388?112?1.4=+ 72?7/672 =91.8kPa 将计算结果与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2fa相比较,如不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则需重新调整基础尺寸直至满足为止。 2)情况二:板式基础荷载偏心距b/6
37、eb/4。若正方形混凝土基础的边长b=6m,则混凝土基础的自重标准值为:Gk =blh=1260.0kN。 按本规程公式(3.2.3-2)计算作用在地基上的平均压应力: Fk?Gk605?25?1.4?62 Pk=51.8kPa bl62 将计算结果与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相比较,如不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则需重新调整基础尺寸直至满足为止。 偏心距e按本规程公式(3.2.3-1)计算,即: e=bbMk?Fvkh=1.36m且46Fk?Gk 所以,应按本规程公式(3.2.3-4)计算作用在地基上的最大压力应为: pkmax 2(Fk?Gk)=126kPa 3bl 将计算结果与修正后的地基承
38、载力特征值1.2fa相比较,如不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则需重新调整基础尺寸直至满足为止。 2 由于塔式起重机是360旋转的,所以在计算时应根据不同的计算对象确定起重臂的最不利位置。如在计算桩基单桩桩顶最大竖向力时,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平面投影在承台的斜对角处是最不利的;在验算承台的抗弯、抗剪、抗冲切时,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平面投影在垂直承台平面的宽度方向或长度方向时是最不利的。同时,荷载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基本组合。 如某型号塔式起重机作用在承台顶曲的最不利荷载标准值为: 弯矩 Mk= 2388kNm,竖身力Fk = 605 kN,水平力Fk = 112 kN。 承台
39、边长b=4.9m,承台厚h=1.4m,则混凝土承台的自重标准值为:Gk = blh=840.35kN,其中取25 kN/m3。 4根圆形桩基对称布置,桩径d = 700mm,桩中心距c=3.5m,则: 1)在验算单桩承载力时,单桩的平均竖向力为: F?GQk=463.9kN 4 单桩桩顶所受的最大压力与最大拔力分别为: Qc,kmax =F?GM?Fvh+=1183.8kN 42c F?GM?Fvh+= -256.0kN 42cQt,kmax = 其中,F、Fv、M、G均取基本组合值,即: F=1.4Fk=847kN Fv=1.4Fvk=156.8kN M=1.4Mk=3343.2kN G=1
40、2.Gk=1008.4 kN 将计算结果分别按本规程第3.2.4条第2、3款的规定,与单桩抗压、抗拔载力特征值进行对比,如不满足要求,则需重新进行设计计算直至满足为止。 2)当计算承台抗弯、抗剪和杭冲切时,则需首先计算单桩桩顶所受的压力: 单桩桩顶所受的压力: hF?GM?Fv+= 972.9kN 42c 然后再按本规程第3.2.4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承台的抗弯、抗剪和抗冲切计Q =算。 3 在第3.2.5条中规定的小格构柱为由4根单肢及斜级件组成的格构柱。大格构柱为由4个小桥构柱及水平横杆,水平剪刀撑及斜向支撑组成的整体,如条文中图3.2.5所示。 3.3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 3.3.1、
41、3.3.12 到目前为止,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中关于附着装置的规定内容实际适用性较差、不便操作;在施工现场对塔式起重机进行附着装置设计时,一方面要适应现场实际条件,另一方面又要确保安全,所以当实际布置与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同时,应进行设计计算,并要经过审批手续,以确保安全。 3.4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4.3 实际应用中,经常出现因安装辅助设备自身安全性能故障而发生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所以要对安装辅助设备的机械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4 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的安全性能,均是设备与吊装中的安全环节之一,使用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4.7 塔式起
42、重机的独立高度指的是塔式起重机未附墙之前处于独立工作状态时的塔身高度;塔式起重机的悬臂高度指的是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塔身部分的高度。 3.4.8 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如塔式起重机使用说叫书中有特殊规定允许风力等级的,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风力等级与风速的对照关系见表3。 表3 风力等级与风速对照表 3.4.10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只安装或保留一个臂就中断作业。 3.4.1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才能确保使用安全。 3.4.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连接件被代用后,会失去固有的连接作用,往往容易造成机构散架。出现安全事故,所以实际使用中严禁连接件代用。连接螺栓只有在扭矩达到规定值时才能确保不易松动。 3.4.19 塔式起重机验收记录表是针对塔式起重机在某一现场安装后、首次 使用前,由施工单位组织的验收记录。 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4.0.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为确保交底的真实性、可靠性,机械管理人员对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的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交底材料,并经签字确认。 4.0.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是不可靠的,且限位装置易损,所以必须禁止。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0.3 本条所列各项目检查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5031的相关规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