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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大良金沙大道与仙泉酒店连接道路改造工程(二标段).精品文档.大良金沙大道与仙泉酒店连接道路改造工程(二标段)评标办法及专用条款(网开)招 标 人: 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建设中心2014年 7月 14 日特别说明:以下内容摘自招标文件初稿,如与招标文件不符,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保留修改的权利4.3 开标4.3.1 开标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达到收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监督部门人员登录确认、交易中心人员登录确认。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系统将自动提示本项目不能正常开标(开标页面同时提供相应咨询电话)。4.3.2 截止开标时间,
2、系统会自动检测是否具备开标条件、是否为招标失败。并对类似特殊情况,给出相应提示。在满足所有开标条件的情况下,系统将自动进行开标。4.4 评标4.4.1 在收标程序结束后,系统将自动按设定的评标办法计算评标结果并推荐候选人的排序,结果在开标记录中显示。4.4.2 本项目设定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4.5“评标办法”。4.4.3 在整个网上开标程序结束后,参与投标的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项目相关的开标记录及评标结果等信息。4.5 评标办法1.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 简单平均值法2.具体说明(2.1)中标候选人确定顺序:通过系统校验的有效报价中选取报价合理且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2.2)评标有效报
3、价范围的计算: (2.2.1)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2.2.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 90 %;系统对投标报价的自动校验内容:1. 总价校验: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校验:不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报价值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 90 %;3综合单价校验:不校验 以最高报价值综合单价为基础,不得高于或低于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一、总 则1定义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将
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增加1.551.60款:1.55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56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5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58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59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道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1.60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
5、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61 业主:同“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投资协议书中的“项目公司”是同一主体。1.62 监理单位:同“监理人”。1.63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同“承包人代表”。2合同文件及解释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2.2款修改为: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6、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施工设计图纸;(8)工程量清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交通(公路)行业国家及地方标准及规范,若交通(公路)行业国家或地方标准及规范无相关标准时按市政行业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及规范(或相关主管管理部门规定标准)。5施工设计图纸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与数量: 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21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2份。 5.2 施工设计图纸
7、由承包人提供(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与数量: 为使第5.1款所述的施工设计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为使施工设计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或为使施工设计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此类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4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4份供监理人批准。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
8、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6通讯联络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的通讯地址、收件人等在签订合同后告知。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无。 7工程分包7.5 (1)指定分包工程: 无。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在“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7条后补充第7.7款:7.7 违法分包承包人将本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本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本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若出现上述情况,转让、分包无效,同时
9、发包人将其情况报告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将其情况报告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8现场查勘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8.1、8.2款分别修改为:8.1 发包人发布招标文件时,同时发布招标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此资料及承包人自行现场调查取得的资料应被视为已经足够满足承包人投标报价所需所有资料,履行合同后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资料比第19.2款规定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少等理由索赔或调整合同价格。8.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
10、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0.3款修改为:10.3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按招标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3交通
11、运输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无另行约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约定。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无另行约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约定。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另行通知。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另行通知。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在签订合同时
12、明确。 二、合同主体19发包人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合同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
13、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临时占地的租用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发包人将给予协调。详见第20.8款约定。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承包人应自行进行现场查勘施工所需用水、用电、通讯地点,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通讯问题,并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修建临时设施,所需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其报价中,发包
14、人不另行支付。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承包人应自行调查解决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间通道的问题,所需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其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9.2(4)、19.2(5)项分别修改为:(4)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5)发包人将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现场交验的时间: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
15、4天之前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 详见5.1款。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名树名木等进行安全调查,以防止因施工原因造成施工范围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名树名木等的破坏。该项目所需所有费用已含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
16、付。由于承包人安全调查不力,进行施工,造成施工范围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名树名木等的破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有权扣留承包人进度款,作为赔偿。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当工程已具备交工条件时,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承包人应承担上述19.2(1)项至19.2(10)项所述已委托至承包人的责任。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发包人将尽力协调提供相关施工场地。 19.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其他:1、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进场施
17、工后十天内,支付合同价10%的工程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 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每月只核证支付该月计量的工程价款的75%;3、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85%;4、剩余15%的工程价款,除扣留5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结算一个月内付清。5、缺陷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将工程价款支付该账户;同时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该账户的工程款进行监管。 20承包人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
18、约定(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无。 20.4 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1)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 详见5.2款。 (2)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详见5.2款。 删除“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20.5款中“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内容。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20条增加20.8款:20.8 承包人除应履行第20.1款至第20.7款约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述义务,但当第20.1款至第20.7款与本款约定内容有冲突时,以本款约定为准:(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
19、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所需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20、。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临时占地征地程序和要求应按佛山市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临时占地最长使用期限不长于施工工期。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尽可能利用永久征地红线内的土地及荒山、荒地。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使用时间;严格控制施工和生活对土地的污染。承包人应临时占地考虑周全,占地既能满足工程实际施工需要,又要严格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相关管理规定;即使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计划已通过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临时占地安排不能满足
21、实际实施的工程进度需要而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其工期延长引起的索赔及费用增加均已经含入投标报价中。(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的拆迁工作。(4)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建筑物(构造物)、绿化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前的调查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周围各类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安全调查,做好施工组织设
22、计并报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安全调查不力,进行施工,造成施工范围附近建筑物的破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自费办理跨越铁路、河道、管线等设施的施工许可等各种手续,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解决制约工程开展的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发包人将予以必要协调。 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
23、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市政道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发包人将有权扣留承包人进度款,作为赔偿。(5)承包人应配备专人负责做好所辖合同段内的安全和交通疏导管理工作,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自费设置交通绕行和安全警示标志及灯具等设
24、施。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细目的单价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6)承包人应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施工用电、用水、通讯问题,并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修建临时设施。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要采取的相应施工监控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时所需增加的投
25、入,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9)承包人应根据道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要求,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建立工地试验室,该试验室在通过监理人、建设单位审查并通过质量监督站核查备案后开展常规施工自检工作,试验项目范围符合关于印发的函(佛交监函20085号)的规定。工地中心试验室所需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临时用水、用电等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在措施费内填报,若措施费内所给的项目不齐全,请在措施费内的“投标人增补的措施项目”项目考虑报价,结算不予调整。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项目,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6、10)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由此引起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必须遵守相关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要求;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同时为保证工程质量,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艺要求或技术措施,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增加费用均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11)承包人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包括因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和因工作突出而享受的奖励。(12)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分包人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培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意
27、识,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13)为规范沥青路面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承包人应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14)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有效使用期内,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因施工原因而引起的质量责任。(15)承包人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档案、文秘档案、安全保护、环保、卫生防疫、廉政建设等档案),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其费用已含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16)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款专用帐户,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监理工程师对资金的监管及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
28、款及发包人支付的其它工程款项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动员预付款及其它工程款项,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发包人要求。(17)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并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18)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19)工程最终结算需以政府造价审核部门审定后的结算作为最
29、终结算。若该工程经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审计的,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结果执行。(20)承包人应作好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及时整改。 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应资料。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变更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上述各项工作或配合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含入报价中,发包人不
30、单独计量与支付。(2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沿线设施、绿化的破坏,承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拆除、恢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22)承包人应按业主的管理规定设置围蔽,围蔽的设置应满足业主相关要求;承包人同时应按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按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设置标准化的工地办公室、搅拌站及其他相关标准化要求;上述两项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23)按关于印发的函(佛交监函20085号)必须完成的特殊性施工自检(专项检测)、交(竣)工检测工作,其合同需经过业主审定后才能签署。(24)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环境保护措施
31、,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本项目实施过程必须严格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周边交通组织疏通。优化项目沿线雨水收集、处理系统,配套完整的排水管道,保证营运期排水顺畅,且不影响附近水体质量。应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相关道路交通情况制定合理的交通疏导措施,避免因交通不顺引起噪声、机动车尾气扰民。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恢复措施。注意随时跟进绿化措施的落实,保证生态环境质量。本项目应采取有效减缓措施保证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7-2001)第二十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
32、要求。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低噪声筑路材料,并做好相应的降噪工程措施,确保周边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2类、4a类标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佛山市公路、铁路(含轻轨)所经地段声环境质量执行标准试行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4235号)的要求。加强沿线生态环境建设,对因道路建设引起的生态破坏应实施补偿。(25)承包人应遵守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保发201417号)的规定,设立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由承包人拨付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如在合同
33、履行过程中按合同以及国家或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施工方及时、足额的发放所有的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方发放民工工资的情况,将民工工资保证金分期或一次性(无息)返还给承包人。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合同以及国家或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的发放所有的民工工资或相关费用的,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动用全部或部分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用以发放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若由发包人支付的实际金额大于项目公司提交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时,从发包人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发生上述情况后,发包人还有权扣留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5作为民工工资和办理保险的后备款,直至缺陷责任终止
34、证书颁发后返还给承包人。(26)施工方必须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规定、关于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围蔽、设置公示牌的通知顺城管办2009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市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顺建函2013254号、顺德区“美城行动”相关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含在施工过程中新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上述工作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20条增加20.9款:20.9 当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投标人本次投标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若存在曾在
35、其它未交工项目上担任施工或监理任务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同等资历的人员;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七)死亡。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表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36、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同意变更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变更的内容。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一致。(2)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即项目总工)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每人每日5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每人每日3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
37、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离工地超过三次者,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3)无特殊原因,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更改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报发包人批准(若未经批准,不得更换),即使发包人批准更换,发包人对承包人将作如下处罚: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每更换一人,发包人将有权酌情处以每人110万元的违约金;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总工程师每更换一人,发包人将有权酌情处以每人15万元的违约金;其余人员每更换一人,发包人有权酌情处以每人15万元的违约金。如因委任的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承包人必须
38、进行更换同等资历的相关人员,并且,发包人有权酌情按照每更换一次处以每人210万元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4)投入本工程的主要设备(规格、功率、容量)及其数量应能充分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若未能满足施工要求导致项目拖延或未能顺利实施,发包人有权酌情处以15万元罚款。(5)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6)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每次0.52万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7
3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工程师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每次210万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8)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安全、质量大检查,或发包人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个安全或质量问题按10005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一问题按500020000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合同价格的10%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9)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
40、承包人项目部人员进行考勤。若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考勤或履约检查中,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若一次考勤不到,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酌情处以10005000元的违约金;项目其它人员若一次考勤不到,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酌情处以5002000元的违约金。(10)如承包人多次发生上述违约现象,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20条增加20.10款:20.10 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应按不低于附件六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要求拟派相关人员,且将相关资料提交至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查,若未提交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供发包人审查或提交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发包人审查未通过,发包人有权
41、取消其合同。22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及权力限制在签订合同后告知。 23监理工程师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将在签订合同后告知。 23.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监理合同或相关监理规范规定。 24造价工程师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将在签订合同后告知。 24.3 (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发包人将在签订合同后告知,但应符合监理合同或相关监理规范的规定。 25承包人代表25.1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26指定分包人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
42、有关规定:(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无。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无。 27承包人劳务在“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27.5款后补充:承包人应遵守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保发201417号)的规定,设立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由承包人拨付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
43、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发生上述情况后,发包人有权扣留合同价格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后备款,直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返还给承包人。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
44、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8工程担保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 /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 (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 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 28.5 支付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无。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无。 31不可抗力 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31.1款修改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
45、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6级及以上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30年一遇暴雨(雪)、台风、龙卷风、30年一遇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31.3(4)项修改为:31.3(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保险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款的第(1)项; 同
46、时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 款的第(2)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 款的第(3)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 款的第(4)项。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1)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合计金额。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保险金额:缺陷责任期)。保险费率(费):保险费率(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
47、保险费以暂列金额的形式给出,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实际保险条款与费率(费)由发包人审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中标后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保单支付承包人(2)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但事故次数不限。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以暂列金额的形式给出,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实际保险费率由发包人审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中标后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保单支付承包人。(3)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32条增加32.9款:32.9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1)由于按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或发包人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