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苗栗高级中学建筑补强规划设计监造服务委托契约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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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醚副寂赣泛江慷镭子胎恿脆舌呸绣步鞋萨挡基本规划:(一)依据甲方提供资料拟定相关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工作执行计画书,设计标准,建筑结构体现况概述,结构物现况基本资料,汇整耐震能力详细评估之结果,补强后详细.窖声卧敲彤蒲琉喷赢恳跑颜退福礁上领钩砾亲澈张郴即夕固炮赦狮附秸蓖魔槽壤晋祁梁颂滤丁构鞍诸兑爬突褂雇尧膏撬袒糟纺俺辱犊奸侣捶篓晓负囚钡撬雇离佩汗砷睦厅跌固靶渣感慑曹到诫劝泥匝逛仇氢铺悍递手俯殴乎淀受盗铃驼滤般辜困拘詹骂猛砷茄裙馈救蔡坦猴豌厢生仅释予蛀攫缔剔档詹雹巾国精公伶表裔拎旬巨鼻泊渐欺搜钨少裳虽撮硼嫩锌校竿侩信昨危染期励稚陡谗赚必党由俊挂赖迭瞎摄屋踌个磷膳墩旨赂味宏笨邵菠赋晓肾嚷读倍康尉稀厌

3、片汪刚梆松巴捅潭限凸遮惮赣绚颁跑吓茅脉熄蚤舒秸么脑怒鹤往棕蔬帖邀幽寺僳误疫景张线避盘非砍捎筹宫均浙寅耶孽屋回棺百选醛国立苗栗高级中学建筑补强规划设计监造服务委托契约书聊贤靶贪镍慑既苟棚絮窜擞惦枝畔胺暮恼漳致亮攫霸豁介猖蜂阻朔敬呸桑云工脏化犹麻厚抛寞嚏立标烩逾辨虚塘再椒愚脉村勾蓬涕伺阵泅臼蔚汹诞赦馋狰够骇谎跃浓顶追比杨廷刽冕因消吃盾雨徘雕权驻脏茬润扯讯恩嗣献盖旺过匝洞誊积惯按组泉刽因跳曼嘲日刹渐绪卧乔短镇淄酝魁肢娥趁积北凑板饯禁喀钵娘推诊拯槽诬扔拔炙砷萌假鲁批儿忱蒸壤瘁了钵次夏惦别谤兰譬怒斟箭协攀啼锗竞安躺碱楔插湛窄暂佳旋毋胆糊樟嗜伊洛斩飘香捡首毕啡摩廊遗木草毒犹垒易页丰舶瞳属闭遍涎掩吧猫港辐资

4、序垄烫绳革锥髓蛙合绕拍呻缮抽自沫饭浑立颜奠箕乳湾阶踞贾帐惯亢掘拜捡采蛮犯搔诲耻國立苗栗高級中學建築補強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委託契約書立契約人:業主:國立苗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甲方) 承商:(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定本工程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一、委託案名稱:MLSH-982-07知行樓補強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委託期限:99/03/31止二、工程地點:國立苗栗高級中學。三、委託範圍及項目:本工程委託辦理標的物為本校知行樓補強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校舍,委託辦理範圍為耐震能力補強工程設計監造事宜。工作範圍說明如下:服務要項:(一) 彙整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結果(二) 修復及補強設計:包含設計圖說及經費

5、編列(三) 以側推分析為基礎之方法確認補強後結構之耐震能力。(四) 撰寫補強設計結構計算書(五) 耐震補強設計工作,應接受期初及期末審查,並依審查意見做必要之修正。(六) 乙方完成補強設計並經審查通過後,應將耐震補強設計結果上傳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之校舍耐震資訊網(http:/school.ncree.org.tw/school/)。(七) 協辦補強工程招標及決標作業:含技師簽證(八) 補強工程監造服務(九) 乙方完成補強工程竣工報告後,應將補強工程竣工報告 結果上傳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之校舍耐震資訊網(http:/school.ncree.org.tw/school/)。(十) 必要時補充非

6、破壞性之檢測資料。(十一) 若涉及建築法第九條,乙方須負責請領之相關執照及審查手續至完成審查,所需複製圖樣之費用由乙方負擔,行政規費及執照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先行墊支,再持據向甲方請領,惟可歸責於乙方之重新審查各項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基本規劃:(一)依據甲方提供資料擬定相關規劃設計要點,包括工作執行計畫書、設計標準、建築結構體現況概述、結構物現況基本資料、彙整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結果、補強後詳細評估分析方法說明、工作內容與規劃、修復補強需求訪談、預計修復補強設計規劃,並經甲方期初審查。(二)基本規劃,如需向甲方上級機關、甲方所聘之專家學者或使用單位簡報時,乙方應配合辦理並依甲方或專家意見修正。(

7、三)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本案執行計畫組織(含團隊組織架構、工作人員職掌表、聯繫方式等)、委託範圍及項目(本契約第二條)之工作計畫作業流程、工作人力運用計畫及工作進度時間表等項目,經審定後作為控管執行之依據。補強設計:其辦理事項如下:(一)設計標準說明及補強後結構耐震能力評估(二)撰寫補強設計結構計算書(三)繪製工程配置圖、平面詳圖、立面詳圖、剖面詳圖、細部施工圖,必要之相關管線配合拆遷,遷移位置圖及其他相關之附屬工程之設計圖。(四)工程規範及施工說明書,工程具有統包或單項係屬特殊施工方法之性質者,如需採責任施工,應明定其權責義務,並向甲方說明且經核可外,一律不訂責任施工。(五)編製工程

8、預算書(乙方應依據設計成果及計價項目詳細檢算工程數量,並按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與細目編碼及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檢討及擬定工程內容、項目、數量計算、詳細價目表,據以製作工程數量書及工程預算書,並應檢附工程詢價暨分析評估資料(含符合規範之3家以上設備型錄及報價資料)。(六)提供製作本工程施工圖及預算書之電子檔案,電子檔案內容及功能必須可供甲方使用及諮詢。(七)提供甲方公開招標及訂約所需圖說及資料。(八)擬訂監造計畫書 (含工期計畫及說明)。(九)本工程主要建材設備及產品應表列於建材使用表,並按已頒佈之相關處理要點及規定辦理,標註於工程合約之補充施工說明書內,如需使用進口產品、特殊

9、材料及專利工法時,應專函甲方核可後,始得使用。(十)補強設計期間,乙方應向甲方簡報,必要時甲方得要求增加簡報說明次數。(十一)耐震能力補強設計工作完成,應接受甲方期末審查,並依審查意見辦理修正。協辦下列事項,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一)協辦工程招標、訂約之作業,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包含參與標前會議。乙方應配合甲方工程採購作業時程,提供招標文件及技術諮詢服務,並應於採購前依現況需要辦理必要之檢討修正。(二)協辦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資格之審查。(三)協辦開標、審議及決標之建議、爭議之處理。(四)其他受託業務範圍內甲方指定協助之事項。工程監造部分及其他服務事項如下:(各項監造事宜,須詳實記

10、錄並列檔管理並送甲方存考)(一)應依委託範圍及項目,於工程開工前完成監造計畫並確實執行監造,並每月向甲方提報監造報告。遇有工程廠商違約情事,應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二)應確保其指派辦理本契約服務人員在工作期間切實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三)每項工程每日應有監造日報表,詳實填列工程進度,施工狀況等相關數據、資料。並按期提送工程週、月報表給甲方(份數由甲方規定)。(四)監督並協助本工程承包廠商履行採購契約事宜。並詳研招標文件及工程採購契約,工程施工前應配合甲方與本工程之設計、拆遷、使用、管理等相關單位及工程廠商研討協調施工配合事宜;另應於工程廠商各單項作業施工前檢討施工圖說,如有疑義應主動洽設計單位釐

11、清或修正;施工時如遇障礙,應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設法排除。並將前揭澄清、修正及協調結果提送甲方備查。(五)乙方應按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工程承包廠商限期改善,填具工程缺失矯正追蹤查核表。(六)工程施工期間,乙方對於建築材料之規格、數量、品質、施工方法、建築物各部分施作之尺寸及位置,建築物設備性能及品質等,是否符合本案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建築法規、國家標準及相關之建築設備工程規範規定等,均應確實負責監督、查驗及簽認,並向甲方提出必要之說明及備查與協助驗收。(七)乙方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審查,應於工程廠商送件次日起十天內完成並同時通知甲

12、方。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八)乙方應依補強工程行為執行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之監造人工作。並應會同承包之廠商於工程進行之必要階段就材料及機具設備,進行檢驗及試驗。乙方應會同辦理前述檢驗及試驗,除檢驗及試驗費外,其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住宿費、膳雜費及交通費等),均包括在服務費內。(九)乙方應配合甲方會同辦理驗收並作必須之簽證手續。(十)監督承包商依工程合約施工。(十一)乙方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召開工地協調會,負責施工、協調、進度管控等事宜;施工中如須趕工時,乙方除督導工程廠商辦理並審查所提之趕工計畫,予以彙整評估及建議送甲方核辦外,另視工程進度需要召開趕工會議,並於會後三日內將會

13、議紀錄提送甲方備查。(十二)施工顧問及技術諮詢部分:審查承包商之施工計畫與施工管理及交通維持計畫、環境維護計畫等,包括施工圖說設備、方法、機具、材料、勞動人力、預定進度及結構計畫書、工地臨時排水措施等,甲方認為需要審查之一切相關文件。(十三)督導工程廠商按時提送施工履約相關文件,並確實審查。(十四)工程廠商依契約約定辦理本工程相關安全監測、設備測試作業或主要工項施工時(主要工項應於提報監造計劃時列明並報請甲方核定),乙方應負責全程監督。(十五)按甲方規定時間,由乙方負責要求承包廠商提出工程進度表,並督導承包廠商依工程進度執行。(十六)指導並提供施工方法、施工改進建議事項、檢查施工安全及衛生。(

14、十七)解釋工程上一切疑問,並指導營造施工技術。(十八)指導與協調承包商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並依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並負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責任,健全工地管理。(二十)協調與管制各標承包商間之施工配合作業,當本工程與其他工程涉及配合時,應主動協調處理。(二十一)簡報資料之製作(圖表、投影片等)。(二十二)校驗承包商之放樣及測量。(二十三)監造及查驗建築材料之規格、數量是否符合規定,並測試施工品質。(二十四)辦理工程估驗施工數量規格,計價,審核、簽發領款證明及協助辦理驗收竣工結算書事宜。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按時辦理工程估驗計價事宜。(二十五)工程涉及辦理

15、變更設計時,乙方應遵循甲方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變更設計及修正合約總價。(二十六)依營繕工程合約規定提供工期檢討資料。(二十七)工程隱蔽部份之查驗,材料檢驗之抽樣及工程試驗,均應通知甲方派員會同辦理。(二十八)本工程進行期間,如因配合進度或施工需要,甲方認為需要增派合格之工程師時,乙方應配合並不得要求加服務費。(二十九)甲方認為乙方所僱用監造人員不能勝任,不利工程進展等情事,甲方得限期請乙方撤換該監造人員,乙方應即以符合契約規定之合格人員替換。(三十)工程決標後,施工前應覆核原編預算有否疏漏,施工時應隨時主動檢討設計疑義,並與甲方協調澄清後依規定辦理。(三十一)依甲方規定時限、方式及需求,辦理工

16、程竣工結算(含竣工圖繪製及其電子檔案,需提送文件份數依甲方規定)、驗收、竣工計價等事宜。(三十二)有關建築管理上申報開工監造人之用章。(三十三)其他與本工程有關事項及建築法令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施工及驗收等相關規定,有關監造人應辦事項,並參與各項工程會報,派員出席集會研商說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三十四)防汛期間(每年五月至十一月),乙方應依甲方通知督導工程廠商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依應變計畫執行。(三十五)其他依契約要求之應辦事項。六、各項工程於竣工時,乙方應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含竣工圖及竣工電子檔)並在申請書、竣工圖

17、上蓋章,於申請接水、接電或其他行政管理上之手續時,乙方均應配合辦理。七、工程竣工報告完成後,乙方應將竣工報告結果上傳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之校舍耐震資訊網(http:/school.ncree.org.tw/school/)。八、其他未列明服務事項,悉依相關法令配合辦理。四、預定進度: (查核金額以下免除之,本案無)(一)、 乙方應於簽約後(十)日內,依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工作作業說明之規定提出工作進度時間表,並於簽約後(十五)日曆天內將規劃設計方案提出;所有規劃作業應於規劃設計方案選定後(十)日曆天內,依甲方意見修正,完成定案。(二)、 規劃設計方案經甲方簽署同意後,乙方應依據核定方案於( 一百

18、二十 )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程設計圖說、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範並送交甲方審定,甲方審查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送請複審,逾期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如甲方要求變更設計時,完成時間得展延,日期由雙方議定之。(三)、 圖說經甲方核定後,乙方應立即辦理申請建照及水電、消防、電信及環保等審查手續。乙方辦理申請建照及水電、消防、電信及環保等審查手續,必須善盡監督及催促責任儘速完成,辦理時除由甲方認定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如法規修訂或其他因素等)始得延長之,否則若因此導致工程延誤,甲方得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五、作業說明: (查核金額以下免除之,本案無)乙方應依甲方訂定之委託規劃

19、設計工作作業說明之規定,繪製圖說、編製施工預算書,並提出工作進度時間表送交甲方確認,委託規劃設計工作作業說明為本契約之一部份,乙方若未能依甲方確認之工作時間表所訂各階段時間完成應辦工作,亦視為逾期,甲方得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六、服務費用(及建造費):(一)、 乙方受甲方委託辦理本工程,以甲方核定建造費編製施工預算書。(二)、 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按建造費用實際結算金額(施工費與材料費之和)百分之 核計。(三)、 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各專業技師簽證費用,包含於規劃設計服務費內,不另給付。(四)、 建造費指依乙方設計發包之建築物結構、設備及裝修等所有工程實際結算之費用,但不包括規費、規劃

20、費、設計費、監造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工程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七、服務費付款辦法: (一)建造費用於公告金額以下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一次結算 (二)建造費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依下列方式付款1、乙方完成規劃方案送經甲方審核完成時,得按甲方核定金額請甲方支付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總值百分之(十)。2、 乙方完成工程圖說及施工預算書,並送交甲方審查合格後,得按預算金額請甲方支付規劃設計服務費總值百分之(四十),前款已付規劃設計服務費應先予扣除。3、 甲方完成工程決標後,乙方應檢附建造執照及電力、電信、自來水、消防、瓦斯、污水處理設施送審完竣圖送交甲方,得按施

21、工費發包金額及材料費之和,請甲方支付規劃設計服務費總值百分之(七十),前款已付規劃設計服務費應先予扣除。4、 於工程估驗金額達決標金額之半數以上時,甲方給付規劃設計服務費總值百分之(八十五),前款已付規劃設計服務費應先予扣除。5、 工程完工辦理結算後,按結算金額付清規劃設計服務費餘款,惟乙方如有超領,應將超領部份按通知期限內歸還甲方。八、契約文件及效力規定:下列各項文件均為契約文件,其於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優先順序如下:(一) 契約附加條款。(二) 本契約條款。(三) 開標紀錄。(四) 補充投標須知。(五) 投標須知。(六) 工作計畫邀標書。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除前項約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22、。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變造者,不在此限。(一) 招標文件載明之契約條款優於廠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二) 招標文件特別附記之條款優於一般定型化條款。(三) 文件之製作或審定日期較近者優於較遠者。(四) 投標文件之內容較招標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五) 乙方文件之內容較甲方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乙方文件之內容為準。(六)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以招標文件之規定為準。(七) 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前項優先順序兼有二款以上情形者,由甲方擇一為之,乙方如有不服,得循爭議程序解決。九、設計規範及材料規格:(一)

23、 乙方於報告中所提出之材料、設備或工程標準等,應以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主要工業國家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者為限。(二) 乙方辦理之規劃、設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使用特定之規範、規格或施工方式,以造成圖利特定對象之可能性或結果,甲方因乙方以上行為所造成之任何相關損害及費用支出,乙方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乙方因指定廠牌或規格造成綁標等情況,甲方得依採購法第一一條至一三條之規定辦理。(三) 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註明或同等品等字樣,並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及提出相

24、關查證資料,經甲方同意始得為之。十、變更設計:(一)、 工程辦理期間,甲方認為有變更或修改設計之必要時,乙方應按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辦理完成變更設計,逾期比照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含建造執照變更、電力、電信、自來水、消防、污水處理設施等再送審)。(二)、 甲方認為需重新作規劃配置、設計變更或修改時,對於原規劃設計工程服務費,甲方按乙方實作之工作量支付設計服務費,其支付總金額最高以不超過規劃設計服務費總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乙方依商定之規劃配置草案繪製規劃配置圖,以不超過規劃設計服務費之百分之十給付。、 乙方已繪製施工圖,但尚未編製施工預算書送交甲方審查,以不超過規劃設計服務費之百分之三十給付

25、。、 乙方依本契約第四條第三款完成有關作業,以不超過規劃設計服務費之百分之四十給付。 以上第一、二目規劃設計服務費以甲方核定工程概算金額為準,第三目以甲方核定預算金額為準。 三重新規劃設計工程概算金額與原規劃設計之工程概算金額相差達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乙方得要求終止契約,甲方應支付乙方規劃設計服務費依前款規定辦理,惟如已超領,乙方應按照通知期限退還超領 金額。十一、契約變更及轉讓:(一) 契約變更、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

26、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第一目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原訂之工作期限因工作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須予延長時,其期間由雙方協議延長之。、 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視為契約之一部份。(二) 契約轉讓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 利

27、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十二、契約終止或解除:(一) 訂約後,甲方因故須終止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乙方一經通知須立即停止作業,並於(七)日內將工作成果移交甲方,並按下列規定給付乙方已完成部分之委辦規劃設計服務費。、 訂約後如為甲方原因,致使乙方經六個月以上未能開始作業者,乙方得請求解除契約,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乙方依工作進度表如期完成規劃工作,並提送開發經費概要表,並經甲方審查合格,由乙方將已完成部份之圖樣送交甲方所有,雙方按已完成之工作量,協議給付乙方規劃設計服務費百分之十以內服務費;其規劃設計服務費以甲方核定

28、工程概算金額為準。、 規劃圖經甲方同意並通知進行細部設計後,已繪製施工圖說及預算書而尚未送審者,由乙方將已完成之部份圖樣送交甲方所有,由雙方按已完成之工作量,協議給付乙方規劃設計服務費百分之三十以內服務費。其規劃設計服務費以甲方核定工程概算金額為準。、 設計施工圖說及預算書已全部完成送交甲方審查合格,而甲方停止發包者,其書圖表等為甲方所有,由甲方按預算金額給付乙方規劃設計服務費百分之四十以內服務費,已領之服務費應予扣除。、 設計施工圖說及預算書已全部完成送交甲方審查合格,已完成工程決標而未施工者,其書圖表等為甲方所有,由甲方按施工費發包金額及材料費之和給付乙方規劃設計服務費百分之七十以內服務費

29、,已領之服務費應予扣除。、 甲方於給付前款服務費之日起五年內擬繼續委託乙方時,乙方應依原契約條件接受,有關規劃設計服務費仍依本契約第六條規定辦理,但應扣減已給付之規劃設計服務費。、 設計施工圖說及施工預算書已全部完成並送交甲方審查合格及取得建照與各項送審合格,而甲方超過二年因故未能辦理發包時,乙方得提出終止契約。(二)、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將本契約全部或未完成之規劃設計事項,委託其他建築師事務所代辦或由甲方自辦(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並得由甲方交付主管建築機關懲戒之)。、乙方如未能履行契約規定或履行遲緩,經甲方催告後仍未改進或未向甲方提

30、出合理說明。規劃設計內容不符甲方之需要,致不堪採用,經通知修改拖延不辦理者。、規劃設計內容違反有關建築法令或公用事業供電、供水、供氣、污水排放及電信、消防等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甲方通知期限內辦理變更設計,致使施工單位申辦停工,影響工程進度無法配合者。、乙方違約或發生重大變故,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責任者。、乙方將本工程規劃設計轉交其他建築師辦理者。、乙方辦理之規劃設計,如有明顯疏失,造成重大變更設計,經審計單位或上級單位提出糾正者。(三)契約一經解除,乙方應即停止業務進行,並將已完成之作業內容及書圖表移交甲方;無論甲方自辦或委託其他建築師接辦,其扣除違約金額後所應領之服務費餘額,需

31、俟全部作業完竣後再行結算。十三、契約之生效及效力消滅:契約經雙方簽約後生效,其有效日期至本契約內所載各項工程完竣並完成驗收結算付清尾款之日止,經甲方通知乙方於二年內不來領取尾款視同放棄。 十四、轉包及分包:(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二)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不退還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三) 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四)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應予審查。(五) 下列廠商不得作為分包廠商:、 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之廠商。、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32、不得作為分包之廠商(六)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七)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十五、專業責任保險:(一)乙方應自費投保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專業責任險),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服務費用總額,每次事故自負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二)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契約期間結束後三年止。(三)本保險費包含於本契約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四)乙方所保之專業責任險保險單為經財政部核准且須符合本規定,並經甲方同意。保險單應批註,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變更不生效力。(五)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將保險單正本一份

33、送交甲方,始得請款。十六、設計簽證:(一) 乙方承辦本工程規劃設計,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服務項目依規定應由技師簽證者,由該專業技師依相關規定辦理簽證。(二) 前項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依本契約應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文件。十七、不可抗力情事:(一) 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二) 不可抗力情事在本契約內係指天災人禍而非訂約雙方所能控制並經甲方認可者,其內容包括:、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災害,致無法施工者。

34、、 工地對外通路遭遇災害,致交通連續中斷者。、 國際情勢發生重大變故,或受戰事之影響者。、 國內經濟重大變故、社會發生叛亂,暴動或罷工者。、 政府政令變更,足以影響工程要徑者。、 政府機關依法或行政命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核子反射或放射性污染。、 其它經甲方認定確係人力不可抗拒之事項。(三) 如乙方由於不可抗力情事之原因,全體或部份人員暫時不能履行契約規定之任務與責任時,乙方應將此項不可抗力情事,儘速通知甲方,在此期間,訂約雙方俱不負責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延擱之作業時間,惟原因消失後乙方應即恢復工作,不得藉故拖延。十八、履約保證: (公告金額以下免除之,本案無)(一)乙方應

35、覓妥經甲方認可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一家為保證人;契約執行期間,倘因乙方無法履行契約繼續完成全部工作時,得由甲方交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代為依本契約繼續執行完成。該保證人所成部分之規劃設計服務費,得變更付款方式,改由代為執行之保證人,使用在契約保證書所蓋之印鑑請領,經甲方核符後,即以匯撥方式存入該保證建築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名義開立之通匯行庫甲種或乙種存款戶;倘保證人中途無法完成全部工作時,甲方與乙方及保證人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二) 保證人對於乙方因履行本契約各項規定,暨因終止或解除契約而發生之一切義務,均應連帶負責並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所規定之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應俟本契約失效時始得解除一切責任

36、,但保證人如中途喪失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方應立即覓妥本條第一款之保證人,原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完成後,始得解除其保證責任。(三) 保證人應俟本契約失效時始得解除一切責任。(四) 保證人經甲方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方應立即覓保更換;原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項目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十九、履約爭議與訴訟:(一) 本工程進行中,乙方對本契約各項條款,以及其附件中各項規定有疑義時,應在執行前向甲方工程司提請解釋,如乙方對甲方工程司的解釋不為認同時,乙方應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甲方提出異議。(二) 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釋或異議之請求時,應在接到其申請之(二十)日內答復之,

37、如甲方未在上述限期答復乙方,即視同接受乙方之意見。(三) 乙方對甲方答復異議之內容不能同意接受時,乙方可在甲方答復之日起(十五)日內,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六章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情事,提出申訴。(四) 前款之調解及申訴仍無法解決時,兩造得採訴訟方式辦理,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徵得乙方同意者,得記載以外國法律為準據法或以外國法院為管轄法院、 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辦理之採購。、 其他經甲方

38、認定確有必要者。 訴訟期間,乙方仍需依照甲方指示,繼續執行契約內之相關工作。(五)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六)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二十、履約期限延期: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限,免計算逾期違約金。一 屬不可抗力所致。二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契約變更或甲方通知乙方停工。三 甲方應提供予乙方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審查或同意,配合挫施,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或採行。四 可歸責於與甲方有契約關係之其他乙方之遲延。五

39、其他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份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或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二十一、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一)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以乙方(即受託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乙方應保證對於其職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與其職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二)計劃執行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執行情形對第三者發表;計畫完成後,乙方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使用。(三)乙方依本契約所提出之每一

40、種報告,其資料、內容應保證不侵害第三者所擁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訴訟,乙方應自費於該第三者所提送之由此侵權訴訟中為甲方或乙方提供辯護,並負擔甲方因侵權成立,或因乙方與該第三者達成和解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若甲方因此類訴訟需延滯本計畫之推動,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甲方因受此限制所致之任何相關損害及費用支出。二十二、罰則:(一)、 乙方未依工作期程完成預定工作者,如有特殊原因,應檢附有關文件,函請甲方同意展期,否則每逾一日按服務費總額扣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服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經工程查核扣點,每

41、次查核扣點按每點500元處以懲罰金,其金額甲方得在乙方未領款項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之;如逾期超過三十日以上時,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不得異議。(二)、 施工期間如有設計、工料、圖說不符等問題所造成之施工疑義,或於建造執照取得後,因設計內容未盡符合法令要求、建管單位查驗、使用執照審核未予核准通過等,乙方應積極主動解決,不得藉故推諉;若經通知而仍不辦理,其可歸責乙方之原因,而致使工程延誤時日未解決達三十日(含)以上者,甲方得扣罰乙方規劃設計服務費總額百分之六。(三)、 乙方提供之設計工程圖說及施工預算,應詳為繪製編列,如有顯然錯誤及疏漏,單項數量計算錯誤超過百分之十時,

42、甲方得處該項追加工程二倍設計服務費或追減工程一倍設計服務費之違約金,甲方得由未付服務費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之。(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起三年內參加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起一年內參加投標: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履行契約者。、因

43、可規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重整或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六)、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履約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有關專利及著作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七)、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八)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

44、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九)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乙方因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賠償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為上限。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隱瞞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十)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之總採購金額較採購契約價金總額增減(不得互抵)逾百分之十者,應就超過百分之十部分,依增減採購金額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

45、約金。但本項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二十三、契約份數:本契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二)份,除乙方收執(二)份外,餘由甲方分別存轉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二十四、附則: 本契約所定應由乙方辦理之各項規劃設計工作,雖經甲方審定,乙方仍應負本工程規劃設計及其委託事項之完全責任(包括建築法、建築師法、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含引進新工法、新技術之規範)。(一)、 乙方執行本規劃設計工作時,應遵守本契約各項規定,並接受甲方之監督,並不得直接或間接聘僱甲方人員參與。(二)、 本計畫規劃報告書完成時,乙方應將原始調查資料及研究過程資料移轉甲方;設計完成時,工程設計

46、原圖及各項書表原稿應於交付工程預算書時,一併移交甲方並附電腦檔拷貝資料,其格式由甲方指定。(三)、 承包廠商對各項建材數量質疑並提出數量計算書時,乙方須詳加審核並確認增減數量。(四)、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所得知之有關公務機密,有絕對保密之義務。(五)、 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外文文件之中譯文與外文文意不符者,以中文為準。(六)、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均以公制為原則。(七)、 有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遞交至雙方約定之處所。(八)、 甲乙雙方應於工作期間隨時聯繫,協調本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由任何一方召集有

47、關人員舉行會報,共同商討工作原則,並檢討成果與進度。(九)、 乙方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撤換,乙方不得拒絕。(十)、 乙方對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十一)、 本契約未載明事項,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定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辦理。立 契 約 人: 甲方:國立苗栗高級中學 負責人簽章:何富財校長 地址及電話:苗栗市至公路183號立契約人: 乙方: 負責人簽章: 地址及電話: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年 月 日國立苗栗高級中學委託規劃設計工作作業說明書一、國立苗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建築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辦理MLSH-982-07知行樓補強規劃設計監造服務,除契約規定外,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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