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条款理解不一致的,视为未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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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条款理解不一致的,视为未变更.精品文档.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条款理解不一致的,视为未变更(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备案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但事后双方当事人对补充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应推定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内容未变更。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对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该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由于双方对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内容有不同解释说明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应推定补充协

2、议对原工程决算方式未变更。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一、案件来源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18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

3、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2007年4月18日广扬建设公司中标鹭港房产公司开发的黄山云水芳邻(鹭港豪园)地块1#、2#楼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价为6663232元,工期297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县优标准;内容不得变更,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日中标通知书报经休宁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2007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5月14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建设工程款项的5%留作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双方特别约定,发包方必须将本工程全部款项汇入承包方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承包方未

4、收到该项工程款。承包方交纳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封顶时退还3,验收合格后退还4。合同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含在履约保证金中),工程评定为县优工程后,发包人予以退还,未达到县优的,发包人不予退还。延期误工的按合同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200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竣工日期延至2008年10月20日,如果工程于2008年10月20日之前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发包人承诺放弃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责任,否则发包人保留按原合同追究承包人责任的权利。二、工程结算: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确认的净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等。工程施工期间,广扬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管理人员有叶军、叶国忠、

5、赵茂其等人,施工管理存在组织管理不到位、以技术资料专用章代替项目部公章使用等问题,双方施工中多次发生纠纷并经休宁县建委协调。合同签订后,广扬建设公司未直接交纳66万元履约保证金,而是以借款形式在工程款中扣抵履约保证金,鹭港房产公司因此亦未给付5的备料款。2008年3月2日叶军以签名打收条并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形式收取退还保证金128000元。2008年11月11日叶军、赵茂其共同签名打收条收取退还保证金314000元,同意扣除20000元作为延误监理的赔偿费,待后再做确认,并认可鹭港房产公司已将合同总价7的保证金退还完毕。鹭港房产公司另实际支付工程款7268000元。黄山云水芳邻(鹭港豪园)地块

6、二(1#、2#)楼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基础部分未变动,但对地上部分作了局部设计变更,并出具新图。该工程于2008年1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2008年12月17日经休宁县建委协调双方同意委托安徽华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后广扬建设公司对安徽华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论不予确认。2009年9月,广扬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鹭港房产公司:1、立即支付工程款5910595.94元;2、退还履约保证金346000元;3、承担停工违约金333161.15元及至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止);4、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受理后,鹭港房产公司提起反

7、诉,请求判令广扬建设公司:1、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计1016141元(2008年元月3日至2008年12月5日共305天3331.6元);2、承担本案反诉费用。2009年11月一审法院根据广扬建设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黄山云水芳邻(鹭港豪园)地块二(1#、2#)楼房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含增减部分),该咨询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云水芳邻1#、2#商住楼工程总造价为7330858.10元。其中合同总造价为6663223元,1#、2#楼净增减工程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部分造价为667635.10元。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

8、束力。本案双方2007年5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经公开招标发包的,依法除增加项目外,双方事后不应对其进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当以中标合同约定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广扬建设公司认为根据2008年6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已对全部工程款约定了新的结算依据,不仅不能从补充协议字面约定推出此结论,而且也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根据广扬建设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合法,对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鹭港房产公司实际支付的7268000元有相应票据佐证,其中虽有部分款项未汇入广扬建设公司指定帐户,但确系用于广扬建设公司工程施工,且有

9、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应予认定。根据合同约定鹭港房产公司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为6964315.19元(7330858.1095),事实已超付303684.81元。广扬建设公司认为鹭港房产公司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拒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主张其承担支付工程款5910595.94元及至2009年7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34558.37元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中标通知及合同已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县优标准,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仅为合格。广扬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已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县优标准,故对其要求鹭港房产公司退还依约扣留的履约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讼争工程竣工日期双方均认

10、可为2008年12月5日,显然超出合同约定日期,但鉴于2008年6月l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同意竣工日期延期至2008年10月20日,故对2008年10月20日之前的延误损失不予支持。广扬建设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超过2008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系鹭港房产公司造成,故应承担延期竣工46天的违约责任,即赔偿153253.6元(46天3331.6)。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广扬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二

11、、广扬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鹭港房产公司违约金153253.6元;三、驳回鹭港房产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广扬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鹭港房产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对涉案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主要内容为:1、2楼均将原底部二层框架,上部四层砖混改成底部一层框架,上部五层砖混,总建筑高度不变。2007年8月设计单位出具新施工图纸。2008年12月17日经休宁县建委协调双方同意委托安徽华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确认工程总造价为7615766.86元,鹭港房产公司对该工程总造价予以认可。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工

12、程造价如何确定;2、叶军、叶国忠个人收取的工程款能否作为广扬建设公司收取了工程款;3、鹭港房产公司应否退还履约保证金;4、涉案工程工期延误,双方是否有责任及应承担的责任。(一)关于涉案工程造价如何确定。广扬建设公司经公开招投标,中标鹭港房产公司开发的涉案工程,中标价6663223元,双方据此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6663223元为固定价。200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二条约定:“工程结算: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确认的净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广扬建设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图纸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原施工图纸已不能作为确定工

13、程价款依据,工程价款应对整个施工图纸范围内以及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均按实结算。鹭港房产公司则认为:新施工图纸只是对原图局部进行变更,该条款仅对施工图纸和签证变更所净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实结算,与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方式一致。正因为双方对补充协议第二条内容有不同解释说明该条约定的内容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规定,应推定补充协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决算方式未变更。故广扬建设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应按实结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虽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确定工程总造价为7330858.10元,但由于

14、2008年12月17日经休宁县建委协调双方已同意委托安徽华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安徽华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定工程总造价7615766.86元的结论,鹭港房产公司予以认可,该审核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工程款的依据。一审法院采纳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欠妥,应予纠正。(二)关于叶军、叶国忠个人收取的工程款能否作为广扬建设公司收取了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鹭港房产公司实际支付了工程款7268000元,广扬建设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鹭港房产公司实际支付其工程款3818000元,其余由叶军、叶国忠收取的345万元,不能视为广扬建设公司收取的工程款。经查:叶军系广扬建设公司授权签署涉案工程投标文件的委

15、托代理人及项目副经理。2007年5月,叶军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叶国忠全权处理项目部所有事宜,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广扬建设公司技术资料专用章。施工期间,叶军、叶国忠多次向鹭港房产公司书面申请领取工程款,该申请书上均加盖广扬建设公司技术资料专用章,鹭港房产公司依据申请将款直接汇入叶军等个人帐户。双方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特别约定发包方必须将全部工程款汇入承包方指定帐户,否则视为承包方未收到该项工程款,但2008年9月20日广扬建设公司致鹭港房产公司关于要求按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函中写明:(鹭港房产公司)实际应支付工程款778.5万元,贵公司已付228万元,未通过我公司直接支付给叶军380万元,尚应

16、支付拖欠款170.5万元。说明广扬建设公司对叶军等收取的工程款予以认可,同时叶军等收取工程款时均提交了加盖广扬建设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税务发票。所以,一审判决认定鹭港房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268000元并无不当,广扬建设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鹭港房产公司应否退还履约保证金。建设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确定工程质量分为:不合格、合格工程。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双方约定的县优工程标准实质是指在合格工程的基础上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出县优工程,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并无冲突。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17、,广扬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被评定为县优工程后,作为履约保证金3的工程款发包人予以退还,未达到县优的,发包人不予退还。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广扬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未被评定为县优工程,其要求鹭港房产公司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涉案工程工期延误,双方是否有责任及应承担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广扬建设公司未能如期竣工。200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竣工日期延至2008年10月20日,如果工程于2008年10月20日之前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发包人承诺放弃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责任,否则发包人保留按原合

18、同追究承包人责任的权利。该条有二层含义:1、双方确定竣工日期延至2008年10月20日;2、对工期延误的责任,鹭港房产公司视广扬建设公司能否按期竣工不的同情形,有放弃或保留追究广扬建设公司的前期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按上述协议的表述内容,可以推定对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从2008年1月31日延至2008年10月20日,广扬建设公司应负有责任。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615766.86元,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鹭港房产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款的80,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后,再支付到审计确认额的95。鹭港建设公司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为7234978.52元(7615766.8695),实际已支付7268

19、000工程款,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广扬建设公司主张鹭港房产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广扬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于2008年12月5日竣工验收与补充协议约定2008年10月20日竣工相比,又延期竣工46天,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一审判令广扬建设公司赔偿鹭港房产公司延期竣工46天的违约金153253.6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综上,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615766.86元,鹭港房产公司已支付了7268000元,尚剩余工程款347766.86元未付。因合同约定用5的工程价款380788.34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而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故对剩余工程款可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20、后,双方再作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部分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有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

21、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lawyernew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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