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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内蒙古银行业从业人员合规测试题库.精品文档.2010年内蒙古银行业从业人员合规测试题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方面知识问答 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2、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应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4)伪造信用卡的。 3、什么是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
3、些? 答:“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
4、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
5、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7、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6、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8、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情节严重的,处五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
8、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2、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
9、定处罚。 13、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4、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方面知识问答 15、“银行业金
10、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和“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什么?发生上述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
11、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12、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
13、事银行业工作。 16、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6)拒绝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
14、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7、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15、元以下罚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8、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
16、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9、什么是“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
17、?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方面知识问答 20、对金融机构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
18、本金和利息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1、对金融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2、对金融机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应如何处
19、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3、对金融机构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金融机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
20、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知识问答 25、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有哪些? 答:(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
21、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6、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7、什么是动产质押? 答: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8、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哪些? 答:(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
22、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9、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答:(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0、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答: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
23、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方面知识问答 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可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32、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3、当事人有哪些情形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
24、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4、行政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作出哪些决定? 答:(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多少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25、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方面知识问答 36、什么是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如何处罚? 答:虚假出资是指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未依法缴足或未缴出资的行为。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6、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什么是账外经营?对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如何处理? 答:账外经营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册等方式,违法从事经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2)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3)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4)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
27、行为。 金融机构有账外经营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行为是指什么?上述行为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行为是指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票证其样式、印鉴、记载
28、事项等形式要件完全符合规定,但其上所载内容是虚假的。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应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29、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金融机构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30、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方面知识问答 41、对于符合移送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向哪些单位移送? 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4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有哪些情形时,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答:(1)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2)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
31、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3)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7)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43、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
32、?未报案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犯罪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挪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的;(3)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4)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要求报案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实基本情况后,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方面知识问答 44、对出现哪些情形负有个有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
33、构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接终身的任职资格? 答:(1)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2)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3)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5)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其他银行业
34、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45、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业监管部门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九、案件专项治理方面知识问答 4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称案件是什么? 答:(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2)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35、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的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在本制度统计范围之内。 47、银监会要求把案件治理的重点放在强化内部控制上,重点抓好内部控制的“八个环节”,这“八个环节”具体指什么? 答:指做好授权卡和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录像检查、枪支弹药等八个环节的管理。 48、银监会刘明康主席提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建设要重点推动“十个配套与联动”,这“十个配套与联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完善票据业务制度,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保证金他行托管制度的配套与联动。禁止各银行业
36、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二是加强证章管理,实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证章统一管理的配套与联动。三是实行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四是重要岗位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五是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六是实行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贷款“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七是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建设的配套与联动。八是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九是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十是对基层操作风险管理奖(表扬、奖
37、励)、惩(惩戒、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49、银监会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整改要做到“三挂钩”,“三挂钩”具体指什么? 答:一是将案件风险防范及整改工作同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挂钩。二是将案件风险整改与评级挂钩。三是将案件风险整改与市场准入监管挂钩。 50、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中,对出现大案、要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答: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
38、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51、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中,对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休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52、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
39、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中,要求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人员建立什么制度? 答: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毒、涉赌、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3、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中,对举报案件和制止案件发生的,有什么规定? 答:对举报查实的
40、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54、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中,对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是怎么要求的? 答: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55、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41、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中,对账务核对工作是怎么要求的? 答: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56、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建立举报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商业银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57、银监会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指的是什么? 答: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
42、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58、银监会所称案件责任是什么? 答: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不包括作案嫌疑人及有关人员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 59、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1)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2)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 IT 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3)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
43、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4)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5)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6)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7)作案嫌疑人迫于
44、内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的压力,在作案行为未暴露前,主动向本机构坦白交待发现的案件。(8)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 60、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如何确认? 答:(1)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对该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提出意见。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确认。(2)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一次向上级机构报告和按照报告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案件时,认为该案件属于自查发现的,应同时提出“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报告应详细叙述自查发现案件的背景和过程,并提出本机构的意见,经本机构领导层集体研究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上报。(3)
45、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一次报告案件时,未提出该案件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而是在案件查处的后续报告中提出的,应在“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中着重说明延后提出的原因。(4)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发案机构随案件报告报来的“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应责成有关部门实地审核,并得出相应结论。对审查(审核)确系自查发现案件的,由审查(审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负责监管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报告。(5)负责监管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提意见无异议的,应予肯定回复;有疑问的,应要求补充说
46、明;认为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的,应说明否定理由予以退回。监管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应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延后回复,但延后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6)监管机构在核查工作中,对百万元以上案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年之内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案件、地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相当级别)一年之内有三个及以上分支机构发生的同质同类案件、延后提出自查发现的案件以及有疑问的案件,应重点核查,并应视情况实地核查。由银监分局核查的,应向银监局报备;由中小银行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机构核查的,应知会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监管机构。(7)银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报告大案要案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如果认为该案是
47、自查发现的案件,应附报有关材料。 61、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 答:(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实施案件责任的认定、处分级次的确定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人事调整)工作。监管机构应根据确认的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予以监督。(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在追究责任时予以区别对待。一是对确认符合通知第二部分第(一)、(二)、(三)条情形的,可不再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
48、接责任。二是对确认符合通知第二部分第(四)条情形的,可不再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重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三是对确认符合通知第二部分第(五)条情形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四是对确认符合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情形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五是对确认符合通知第二部分第(七)条情形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