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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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精品文档.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十一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结构专业篇)(以下简称上海审查要点)。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上海审查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2、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审查。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施工图审查。3、上海审查要点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覆盖范围,整理上海地方规范、规程中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

3、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款。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三、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四、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中,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非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精神执行。五、基于实际工程的复杂性,当出现可能直接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质量问题,但判断所依据的条款在本编制说明第一条以外时,应经审查机构内部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开具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决定,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如需开具的将具体内容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满足要求时,施工图审查人员应根据深度问题对工程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严重性,作为判断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六、上海审查要点主要依据2014年6月之前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法规和实施的工程建设

5、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七、上海审查要点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目 录一、建筑专业31.1建筑设计31.2建筑防火31.3建筑节能31.4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3二、结构专业32.1地基基础32.2结构设计32.3抗震设计32.4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3三、附录3附录A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3附录B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3附录C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3附录D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3附录E 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3附录F

6、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3附录G 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3附录H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3附录I 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若干规定3附录J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3一、 建筑专业1.1 建筑设计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4.4.1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4.4.2 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外廊的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4.6.3 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

7、楼层不应超过两层。4.6.4 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2 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5.1.8 住宅的楼梯应设置扶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2 通过底部楼梯直接进入楼层套型的叠加式住宅,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3 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4 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注:楼梯的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5.8.2 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

8、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3.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单位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 独立饮食建筑与住宅建筑主朝向面的间距不应小于9m,次朝向面不应小于6m;2 裙房内饮食单位与本楼的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其厨房与住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m;3 饮食单位的厨房和医院的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间距不应小于9m。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3.2.2 社会停车场场界与环境敏感目标间

9、距应大于20.0m。4.2.1 机动车停车库排风口与环境敏感目标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4.3.5 楼层外缘无实体墙的玻璃部位应设置防撞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固定护栏时,护栏高度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设护栏:1 在护栏高度处设有幕墙橫梁,该部位的横梁及立柱已经抗冲击计算,滿足可能发生的撞击。冲击力标准值为1.2kN,应计入冲击系数1.50、荷载分项系数1.40。2 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钢化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3.0m2,钢化玻璃厚度不小于8mm。3 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夹层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

10、4.0m2,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12.76mm。4 单块玻璃面积大于4.0m2,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夹层玻璃,夹层玻璃厚度经计算确定,且应不小于12.76mm,冲击力标准值为1.5kN,荷载作用于玻璃板块中央,应计入冲击系数1.50、荷载分项系数1.40,且应与风荷载、地震作用力相组合,符合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规定。4.6.1 幕墙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书应包含的内容:2 设计依据:1)现行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标准中与幕墙工程相关的规范、规程。2)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书。4)建筑幕墙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空气隔声性能等各项技术物理性能指标。5)热工性能指标值: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非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

11、。6)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率、反射率等主要光学性能指标值。17.1.5 人流密集的建筑不应采用倒挂式玻璃采光顶棚。17.1.6 采光顶棚面向地面的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第五条 (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

12、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全文详见附录A。1.2 建筑防火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3.3.1 居住小区消防车道应符合以下要求:1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小区内应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12m。2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3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3.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大于8%,消防车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

13、承受消防车的压力。3.3.5 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设置消防登高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2 消防登高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住宅的外墙不应大于10m。3 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4 消防登高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5.1.1 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50m2,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可设一个敞开楼梯间。2 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可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3 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

14、住宅每单元可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连通。4 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5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2。6 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标准5.3节设置连廊。5.1.4 楼梯间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1 除低层住宅外,住宅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面积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有关规定。2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

15、间只在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其有效面积不小于1.5m2。5.1.5 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5.1.7当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且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如需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如需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轴线不应小于2.4m;5 楼梯

16、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m。5.3.2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走道。5.3.3 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1 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在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连廊连通。2 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注: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

17、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5.3.4 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5.3.5 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套,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5.6.4 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当地下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时,应在地下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分隔,且汽车库开向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7.6.1 单元式住宅的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之一

18、的规定:1 防火分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转角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2 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应小于0.50m。注:当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为卫生间的窗时可不限。7.6.2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7.6.3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

19、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7.6.4 上下窗间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高度不小于0.90m的不燃烧体;或采用深度不小于0.5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其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防火挑檐与上下窗间墙的高度相加应大于1.00m。7.6.5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全封闭的内天井。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7.1.3 建筑幕墙与各层楼板、防火分隔、实体墙面洞口边缘的间隙等,应设置防火封堵。7.1.4 消防登高立面不宜采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当采用时,应在建筑高度100m范围内设

20、置应急击碎玻璃,并符合以下规定:1 设置应急击碎玻璃每层不少于2块,间距不大于20m。3 应急击碎玻璃不宜布置在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出入口上方。确需布置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7.2.2 建筑幕墙的防火封堵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岩棉、矿棉等耐高温、不燃烧的材料填充密实,并由厚度不小于1.5mm厚的镀锌钢板承托,其缝隙应以防火密封胶密封。竖向应双面封堵。7.2.3 楼层间防火封堵,严禁直接用胶料粘接在幕墙玻璃内侧面。7.2.4 金属幕墙采用铝塑复合板时,应满足消防要求。构造设计除符合7.1.2条规定外,可在每层楼板外沿部位和防火分区纵向分隔部位设置不小于0.8m的隔离带,隔离带

21、外墙面板为不燃烧材料。7.2.5 紧靠建筑物内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玻璃幕墙之间应设置水平距离不小于2.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7.2.6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的玻璃幕墙之间应设置水平距离不小于4.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上海市消防局规范性文件1、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防字(2001)4号(全文详见附录C)2、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防字(2001)65号(全文详见附录D)3、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发(2002)333号(全文详见附录E)4、小型商业用

22、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54号(全文详见附录F)5、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257号(全文详见附录G)6、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沪消发(2004)352号(全文详见附录H)7、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沪消发(2006)303号(全文详见附录I)8、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沪消发(2006)439号(全文详见附录J)1.3 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23.1.1 公共建筑按热工设计要求,分为以下2类建筑:1 甲类建筑:1)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且设置有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2)国家机关办

23、公建筑;2 乙类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小于5000 m2,或单栋建筑面积虽然大于5000 m2,但不设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3.2.6 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q1(m3/(mh)1.5,q2(m3/(m2h)4.5。3.2.7 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开启部分为q1 m3/(mh)1.5,整体(含开启部分)qA(m3/(m2h)1.2。3.5.2 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符合下列指标时,方可进行判断计算:1 甲类建筑: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80W/(m2K);此条件不能满足时,应保证外窗传热系数符合规定指标,但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m2K);2)屋顶传热系数

24、不应大于0.50W/(m2K);3)朝向窗墙比大于0.40时,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m2K);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m2K),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5)凸窗不透明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8W/(m2K)。2 乙类建筑: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90W/(m2K);此条件不能满足时,应保证外窗传热系数符合规定指标,但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W/(m2K);2)屋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60W/(m2K);3)朝向窗墙比大于0.40时,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W/(m2K);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

25、不应大于3.0W/(m2K),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5)凸窗不透明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8W/(m2K)。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2.0.1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本标准计算取值: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按单一钢筋混凝土材料取值;其他结构类型为标准层主要朝向最大窗墙比的卧室外墙材料计算取值。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 沪建安质监2007第020号3.8 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粘结饰面砖或块材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应由设计单位对饰面砖粘贴高度、保温材料密度、粘结面积作出具体规定。饰面砖应采用轻质功能性面砖,重量不大于20k

26、g/m2,单块面积不宜大于0.01m2,面砖吸水率不大于6%。应采用与系统材料相匹配的柔性粘结剂及勾缝剂,严禁使用普通水泥砂浆粘贴面砖及勾缝。如采用超常规格的块材饰面时,其施工方案应经有关部门专项审查通过后方可采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3第48号三、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

27、条 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或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享受政府补贴的,应当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沪建交20121273号2.1.2 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的主要用料与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中涉及到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的材质、厚度及性能要求应一致。2.1.4 施工图设计说明应明确保温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干密度、导热系数、蓄热系数、修正系数、燃烧性能。2.3.2 建筑内部供暖空调房间与非供暖空调房间的分隔以及建筑设有室外走廊时,应绘制平面示

28、意图,明确隔墙和靠走廊外墙的保温设置情况。2.4.3 采用计算机软件计算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4 计算简图:主要平面简图;2.4.4 节能计算书应明确计算选取各类材料的容重、导热系数、蓄热系数及修正系数。2.4.8 节能计算书封面或扉页上应加盖以下各方的图章:1 设计单位的出图章;2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章;3 受委托计算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公章。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沪建交联20149号全文见附录B。1.4 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1) 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20133.3.1、3.3.3、3.3.5、4.4.1、4.4.2、4.6.3、4.6.4、5.1

29、.1、5.1.4、5.1.5、5.1.7、5.1.8、5.3.2、5.3.3、5.3.4、5.3.5、5.6.4、5.8.2、7.6.1、7.6.2、7.6.3、7.6.4、7.6.52)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 08-110-20043.2.33) 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应用设计规程DGJ 08-98-20023.2.2、4.2.14)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 08-56-20124.3.5、4.6.1、7.1.3、7.1.4 、7.2.2、7.2.3、7.2.4、7.2.5、7.2.6、17.1.5、17.1.6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

30、政府令第77号第五条、第十条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20123.1.1、3.2.6 、3.2.7、3.5.2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20112.0.118) 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 沪建安质监2007第020号3.89)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3第48号三10)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11) 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沪建交20121273号2.1.2、2.1.4、2.3.2、2

31、.4.3、2.4.4、2.4.812)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13)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消防字(2001)4号14)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消防字(2001)65号15) 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消发(2002)333号16)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沪消发(2003)54号17) 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沪消发(2003)257号18)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沪消发(2004)352号19) 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若干规定 沪消发(2006

32、)303号20)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 沪消发(2006)439号21)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沪建交联20149号二、 结构专业1.5 地基基础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3.0.4 地基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验算地基(或单桩)承载力以及抗倾、抗滑、抗浮或基坑、边坡稳定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下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除有专门规定外均取1.0;计算地基变形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准永久组合。2 计算基础结构的截面、内力和配筋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下的基本组合,并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进行基础结构

33、的裂缝宽度验算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标准组合。3 应对地下工程支护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均进行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基础的安全等级宜与主体结构安全等级相同,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有关规定;地基安全等级除有关章节中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宜取二级。地基基础的结构重要性系数0应符合表3.0.5规定。表3.0.5 地基基础结构重要性系数0安全等级破坏后果结构重要性系数0一级很严重1.1二级严重1.0三级不严重0.95.2.1 确定基础底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式中:pd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设计值(k

34、Pa);Fd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处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Gd基础和基础上覆士自重的设计值(kN),基础材料和基础上覆土的混合重度可取20kN/m3,地下水位以下扣除浮力,自重和浮力作用分项系数取1.0;A基础底面积(m2);fd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kPa)。2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需符合公式(5.2.1-1)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式要求:式中:pdmax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压力设计值(kPa);Md作用于基础底面处的力矩设计值(kNm),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W 基础底面力矩作用方向的抵抗矩(m3)。5.2.3 当采用土的

35、抗剪强度指标计算天然地基竖向承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fd可按下式计算:式中: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内摩擦角设计值d由表5.2.3-1查得;N、Nq、Nc承载力系数,按内摩擦角设计值d由表5.2.3-2查得;cd地基土的黏聚力设计值(kPa),由公式(5.2.3-2)确定;d地基土的内摩擦角设计值(),由公式(5.2.3-3)确定;b基础宽度(m),验算偏心荷载时,应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边长,大于6m时用6m计算;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ck土的黏聚力标准值(kPa),取直剪固快峰值强度指标的平均值;k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取直剪固快

36、峰值强度指标的平均值;土的抗剪强度指标标准值修正系数,取0.8;c土的黏聚力分项系数,取2.7;土的内摩擦角分项系数,取1.2;、q、c基础形状系数,按不同情况由下列公式计算:当为条形基础时 =q =c =1;当为矩形基础时 ;l矩形基础的长度(m);b矩形基础的宽度(m),对于圆形基础,取l=b=D,D为圆形基础直径。5.2.4 当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持力层厚度h1与基础宽度b之比(h1/b)小于等于0.7且大于等于0.25时,需考虑软弱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可采用双层体系的平均抗剪强度指标设计值按5.2.3条计算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或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平均抗剪强度指标设计值由公式

37、(5.2.3-2)、(5.2.3-3)求得,式中的抗剪强度指标的标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c1k、c2k分别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土的黏聚力标准值(kPa);1k、2k分别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当1k2k时,取k=1k。h1/b 0.7时不计下卧层影响,按持力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h1/b 0.25时不计持力层影响,按下卧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时采用实际基础的埋置深度。5.3.6 建筑物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应小于地基容许变形值。相对变形值宜通过满足基础中心计算容许沉降量并采用第14章的有关措施予以控制。地基容许变形值应根据建筑结构和基础类型及使用要求,按表5.3.6取用

38、,对于住宅建筑其容许变形值尚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备注:符合5.1.2条时,可不验算地基变形。6.1.6 当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5MPa以上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面处的局部受压承载力。6.2.2 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和变形条件下,基础宜浅埋并结合工程实际条件综合确定埋置深度;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单层厂房设有吊车时,不宜小于0.8m。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基底有较大水平力时,基础埋置深度应适当加大。基底应进入地基持力层深度不小于150mm。6.4.5 基础变阶处和柱与基础交界处的基础厚度以及预制柱

39、安装时杯形基础杯底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进行抗冲切验算和抗剪验算,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构造要求。6.4.6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在轴心荷载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基础底板受弯可简化为悬臂受弯构件计算(图6.4.6)。1 矩形基础,当台阶的宽高比小于等于2.5和偏心距小于等于1/6倍基础宽度时,如图6.4.6所示的任意截面的弯矩可按以下简化公式计算:式中:M、M任意截面-、-处相应于作用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弯矩设计值;a1任意截面-至基底边缘最大反力处的距离;l、b基础底面的边长;a、h柱底面的长度和宽度;a、b验算截面处基础的长度和宽度;pj、pjmax、p

40、jmin分别是任意截面-处基底净反力设计值和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和最小地基净反力设计值,应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建筑工程也可按分项系数均取1.0的基本组合值的1.35倍近似计算。2 对于钢柱下的现浇基础,尚应验算地脚螺栓到柱边距离的1/2处截面的弯矩。6.5.3 柱下条形基础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4 基础梁顶面和底面配筋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的面积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总面积的1/3。6.6.1 筏形基础的板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抗剪与抗冲切验算确定。平板式筏基的板厚不宜小于400mm;等厚度筏板不满足抗冲切强度时,可在筏板下局

41、部增加板厚或设置抗冲切钢筋来提高抗冲切承载力。设置基础梁的筏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板厚与计算板格短边净跨之比不宜小于1/20。6.6.2 梁板式筏板基础梁的内力计算可按6.5.6条进行。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梁板式筏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分析,边跨跨中以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宜乘以1.2的系数,基础梁的配筋可按6.5.3条第4款进行。其底板的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底部钢筋应有1/21/3贯通,且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分布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6.6.3 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平板式筏形基础,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

42、钢筋应有1/21/3贯通,且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15%。6.6.5 有防水要求的筏形基础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要求,抗渗等级不应小于P6。7.1.2 桩基应同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计算。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计算的内容包括: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以及桩基承台的截面和配筋设计计算,位于天然或人工边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尚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有关规定验算边坡稳定性。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计算的内容包括:桩基最终沉降量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基础结构的变形计算以及抗裂或裂缝宽度计算。7.1.4 承压桩宜选择压缩

43、性较低的黏性土、粉性土、中密或密实的砂土作为持力层,不应将桩端悬在淤泥质土层中。7.1.5 预制桩的桩端全断面进入较厚且液性指数IL0.5的黏性土层或中密砂土层的深度不应小于0.5m;同时也不宜小于1.5倍2倍桩的边长(黏性土、粉性土取高值,砂土取低值)。7.1.8 桩位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2 群桩中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3d(d为桩的边长或直径),预制桩不宜小于3.5d;扩底抗拔灌注桩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7.1.9 预制方桩的桩身尺寸、混凝土强度等级、保护层厚度、配筋、接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04G36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44、范GB50202和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预制钢筋混凝土小截面方桩DBJT08-106的要求。7.1.10 预应力桩作为抗拔桩时,应结合类似工程经验对桩身结构强度、接头部位的端板、桩顶与承台的连接构造等进行验算,并应在施工前进行单桩抗拔静载荷试验为设计提供依据。7.1.11 灌注桩的基本尺寸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2 桩身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3 桩身配筋按计算确定,如为构造配筋,竖向承压桩的配筋率不小于0.42%,承受水平力桩的配筋率不小于0.65%。竖向承压桩的钢筋笼长度应穿过淤泥质土层,并不宜小于2/3桩长。承受上拔力桩的钢筋笼宜全长配置。4 桩顶以下5d范围内箍筋应加密,间距不应大

45、于100mm。5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7.1.13 扩底抗拔灌注桩必须在设计前进行试成桩试验,确定相关施工参数后方可实施。扩底直径D宜取桩身直径d的2倍,并不大于1.5m。7.2.1 承压桩竖向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式要求:当轴心竖向力作用时:式中:Qd作用于单桩桩顶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Fd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Gd桩基承台和承台上土的自重设计值(kN),地下水位以下扣除浮力,自重和浮力作用分项系数取1.0;n桩的数量;Rd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kN)。当偏心

46、竖向力作用时,除符合式(7.2.1-1)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式中:Qdmax承受最大荷载桩桩顶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Qdi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第i根桩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Mx、My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x、y轴的力矩设计值(kN m),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xi、yi第i根桩至y、x轴的距离(m)。7.2.6 对于桩径大于850mm的大直径灌注桩,应采用桩端后注浆工艺。7.3.1 桩基承台的内力可按常用的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局部受压和抗剪强度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进行,冲切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进行。7.3.2 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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