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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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掌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毁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 政 法 的 法 源 : 即 行 政 法 的 渊 源 , 是 指 行 政 法 的 外 部 表 现 形 式 。4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是 指 行 政 法 所 调 整 和 规 定 的 , 具 有 行 政 法 上 权 利 和 义 务 内 容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益、承担义务的

2、当事人。6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客体 : 是 指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中 当 事 人权 利 、 义 务 所指 向 的 对 象 。 包 括 物 、 行 为和 精 神 财 富 。7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 是 指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8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变 更 : 是 指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要 素 的 变 更 , 包 括 主 体 变 更 、 客 体 变 更 和 内 容 变 更 。9 、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就 : 是 指 行 政 权 力 的 设 立 、 行 使 必 须 依 据 法 律 ,

3、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 不 能 与 法 律 相 抵 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就: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畴作出行政打算,而且要求这种打算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正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就中的“理”是指表达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就的法理。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治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 、 行 政 职 权 : 是 国 家 行 政 政 权 的 表 现 形 式 , 是 行 政 主 权 实 施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权 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需

4、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需同时履 行职责。 行政 职责随行 政职权的 产生、 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 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依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治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5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的 结 构 : 是 指 构 成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各 要 素 的 排 列 组 合 方 式 。16 、 首 长 制 : 凡 政 府 组 织 法 定 的 最 高 行 政 决 策 权 力 和 责 任 赋 予 一 人 承 担 者 , 称 为 首 长 负 责 制 。17、委员会

5、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赐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如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畴大体相同。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1 、 行 政 职 务 关 系 : 是 指 公 务 员 基 于 其 行 政 职 务 而 与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构 成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2021年 全 国 最22、

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23、行政托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托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的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 、 组 织 依 法 对 行 政 主 体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依 法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和 是 否 遵 纪 守 法 行 为 所 进 行 的

7、监 督 。26 、 行 政 行 为 : 行 政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 作 出 的 能 够 产 生 行 政 法 律 效 果 的 行 为 。27 、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 是 指 某 个 行 政 行 为 对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权 利 、 义 务 等 产 生 的 具 体 影 响 。 2021年 全 国 最28 、 行 政 立 法 行 为 :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活 动 。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8、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31 、 要 式 行 政 行 为 : 是 指 必 须 根 据 法 定 方 式 进 行 或 者 必 须 具 备 法 定 的 形 式 才 能 生 效 的 行 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33 、 抽 象 行 政 为 :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针 对 不 特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对 象 实 施 的 行 政 行 为 。34 、

9、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针 对 特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对 象 实 施 的 行 政 行 为 。35 、 行 政 行 为 的 无 效 : 是 指 行 政 行 为 有 明 显 或 重 大 违 法 情 形 , 自 始 至 终 不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 电 大 专 科 形 考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觉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37 、 行 政 行 为 的 废 止 :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 行 为 , 因 某 种 法 定 情 形 而 依 法 宣 布 失 去 法 律 效

10、力 。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方案的说明、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明白。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方案的说明、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40 、 行 政 立 法 主 体 :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行 政 立 法 权 , 可 以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或 行 政 规 章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41、行政立 法程序: 是指 行政立法 主体依法 定权限 制定 行政 法规和行政

11、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次序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 、 认 可 等 方 式 , 允 许 其 从 事 某 项 活 动 , 行 使 某 项 权 利 , 获 得 某 种 资 格 和 能 力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4、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行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45

12、、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肯定的行政目的,保证行政治理的顺当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实行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详细行政行为。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 或 通 过 强 制 手 段 达 到 与 义 务 相 同 状 态 的 一 种 强

13、 制 执 行 措 施 。4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形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50 、 被 追 偿 人 : 是 实 施 加 害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或 受 委 托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益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治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意公

14、益的需要而行使肯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显现不行抗力,在不转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54、行政合 同的解除 :是 指合同尚 未履行或 尚未全 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终止商定 的权益义务关系的行为 。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畴内,依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就,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帮助,有效的实现肯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治理行为。56 、 行 政 处 罚 : 是 行 政 主 体 对 违 反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给

15、 予 制 裁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声讨和戒备。58 、 人 身 罚 : 也 称 自 由 罚 , 是 指 特 定 行 政 主 体 限 制 和 剥 夺 违 法 行 为 人 的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处 罚 。59 、 行 为 罚 : 又 称 能 力 罚 ,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限 制 或 剥 夺 违 法 行 为 人 特 定 的 行 为 能 力 的 制 裁 形 式 。60 、 财 产 罚 : 是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给 予 的 剥 夺 财 产 权 的 处 罚 形 式

16、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依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打算、命令的情形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特的活动。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 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64、审计监督:它是依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17、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爱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治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治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8 、 行 政 诉 讼 管 辖 : 是 指 上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和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受 理 第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的 分 工

18、 和 权 限 。69 、 裁 定 管 辖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 以 裁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行 政 案 件 的 管 辖 法 院 。70 、 的 域 管 辖 : 是 指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受 理 第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的 分 工 和 权 限 。7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2 、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 又 称 人 民 法 院 主 管 范 围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并 审 理 行 政 争 议 的 范 围 。76、挑选复议原就:是指在法律、法

19、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需经过复议的情形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打算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打算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77 、 司 法 变 更 权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对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经 过 审 理 后 改 变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权 力 。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托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79、危急责任原就:该原就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就,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 益 并

20、 造 成 损 失 的, 不 论 行 为 人 是 否 有 过 错, 国 家 均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80、行政先行原就:在行政赔偿恳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 如 果 行 政 处 理 未 能 解 决 争 端 , 就 请 求 权 人 方 可 提 起 赔 偿 的 诉 讼 程 序 。8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害了公民、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造 成 了 损 害 , 由 行

21、政 主 体 给 予 赔 偿 的 法 律 制 度 。82、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恳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 或 行 政 不 当 行 为 实 施 纠 正 , 并 追 究 其 行 政 责 任 , 以 保 护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83、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治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恳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84、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治理相对方的诉讼恳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订

22、正行政违法,爱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8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详细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打算的活动。86、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87 、 复 议 被 申 请 人 : 是 指 因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其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的 行 政 机 关 。88 、 具 体 行 政

23、行 为 :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对 特 定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组 织 作 出 的 影 响 其 权 益 的 决 定 。8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打算和命令的行为。90 、 行 政 复 议 管 辖 : 是 指 不 同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之 间 受 理 复 议 案 件 的 权 限 和 分 工 。91 、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 是 指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内 设 置 的 专 门 负 责 复 议 工 作 的 机 构 。92、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

24、的 原 告 、 第 三 人或 者 被 执 行 人 是 外 国 公 民、 无 国 籍 人 或 者 外国 组 织 。9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94 、 行 政 裁 定 : 是 指 在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 人 民 法 院 针 对 行 政 诉 程 序 问 题 作 出 的 裁 决 。95 、 决 定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在 诉 讼 期 间 , 对 诉 讼 中 遇 到 的 特 殊 事 项 作 出 的 裁 决 。96、爱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9

25、7、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98 、 超 越 职 权 :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超 越 了 法 律 、 法 规 的 授 权 范 围 。9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竟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100、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 , 要 求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行 使 审 判 权 , 依 法 保 护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的 诉 讼 行 为 。101 、 诉 讼 阻 却 : 是 指 由

26、于 某 些 特 定 的 原 因 , 使 诉 讼 过 程 中 断 或 者 不 能 按 正 常 程 序 进 行 审 理 和 裁 判 。105 、 执 行 阻 却 : 是 指人 民 法 院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导 致 执 行 程 序 暂 时 不 能 进 行 或者 根 本 不 能 进 行 的特 殊 情 况 。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当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107、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显现其他缘由,又因执行人员实行措施 , 恢 复 到 执 行 前的

27、状 况 。 执 行 回 转 是 纠 正执 行 错 误 的 一 项 补救 制 度 。108 、 再 执 行 : 执 行 程 序 结 束 后 , 因 发 生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再 次 执 行 的 , 称 为 再 执 行 。109、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11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需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就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111、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的位相类似的人。112 、 行 政 诉 讼 参 与 人 : 是 指 除 审 判

28、人 员 、 书 记 员 、 执 行 人 员 以 外 的 参 与 行 政 诉 讼 的 人 。11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详细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与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11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电 大 专 科 形 考11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

29、权的组织。116、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治理相对方的诉讼恳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订正行政违法,爱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117、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依据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 分 权 制 指 下 级 机 关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有 自 主 决 定 权 。 上 级 机 关 对 其 权 限 内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加 干 涉 。11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形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二、问答题1 、行政法的法

30、源的形式有哪些? 答: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和部门规章、的方行政法规和的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2 、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证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证公民、法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经 济 文 化 建 设 , 保 护 社 会 经 济 、 文 化 秩 序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答: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打算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就。行政

31、法的基本原就,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和谐和稳固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如与基本原就相抵触的行政法律条文必需修改或撤消,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就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裁。4 、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就 有 哪 些 内 容 ?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就 、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就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就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就,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就和行政合理性原就。(1)行政合理性原就是行政法 治原就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需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就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2)行政合理性原就是行政法治原就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

32、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畴作出行政打算,而且要求这种打算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5 、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点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独的行政主体,肯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是能

33、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对外发布打算和命令,独立实行行政措施等。这一的法律责任, 即是否能独立参与行政职特点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托付执行某些行政治理任务的组织区分开来。(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仍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行为所产生6 、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的特征是什么?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答:特点是:强制性。不行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

34、统一性。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仍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亲密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证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帮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需向行政主体供应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7 、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答: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颜色的组织。必需按肯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

35、来。国家行政机关有如下特点:(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颜色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执照科学方法依法活动。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实行详细行政措施等,均是属于执行性行为。(3)为了顺当实现国家行政治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需按肯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8 、行政机关组织法所答 : 法 律 依 据 、 隶 属 关 系 、 职 责 权 限 、 任 职 期 限 、 机

36、构 设 置 、 人 员 编 制 。 9 、 行 政 职 务 关 系 变 更 的 情 况 有 哪 些 ? 答 : 罢 免 、 撤 职 、 辞 去 领 导 职 务 、 免 职 、 降 职 、 转 职 、 调 职 、 升 职 。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显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以下情形:( 1)罢免。指依据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连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 2)撤职。是有权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 3)辞去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因某种缘由,出于本人意愿,向有打算权的机关

37、恳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4)开除。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 5)降级。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至较低的职务。( 6)转职。指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的性质。( 7)调职。也叫调动工作。即把公务员调到另一种岗位担任相同的职务。( 8)升职。公2、行答:10、务员依法从低职位调到高职位担任职务。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选 任 、 委 任 、 调 任 、 聘 任 。 被 授 权 组 织 的 法 律 的 位 是 什 么 ?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位置。行政诉讼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1

38、1、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答:( 1)性质不同。被托付组织不具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托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就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托付组织的权限、范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托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就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托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托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托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托付组织。被授权组织就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12、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可编辑

39、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答:( 1)提出申请的权益。行政相对方有依法提出申请的权益,如申请许可证、申请抚恤金、补助金等。(2)参与行政治理的权益。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政策、行政方案的制定,如听证会、论证会等。(3)听证的权益。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需保证行政相对方有听证的权益、应当告知 行政相对方有关的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赐予行政相对方以充分的辩论的机会,查清事实,从而作出合法、 公正的行政行为。( 4)明白情形的权益。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明白有关的行政信息,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度、规章、标准、程序,与行政相

40、对方有关的档案材料等。(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益。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行政相对方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答:( 1)听从行政治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打算等。(2)帮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帮助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恳求行政主体为肯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肯定行为时,应遵循法

41、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 、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总分组成的。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的行政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 的工作人 员是否遵纪守法。15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 民、组织的监督。16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

42、的行政治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打算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17 、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答: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义务等产生的详细影响。(1)赐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赐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益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益或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位置。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

43、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位置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益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畴予以确认。18 、确定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就的意义何在? 答:民主原就在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就的意义在于:一是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二是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就,能够有效的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19 、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答: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次序。(1)起草。是指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2)征求看法。在起草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的过

44、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看法。(3)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4)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争论表决的制度。( 5)签署。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仍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6)发布与备案。凡是未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备案是指将已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20 、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赐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益的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21 、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 答: 1)有利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治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2)有利于爱护社会经济秩序,禁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值竞争。3)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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