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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科)第1、2章教学ppt课件信托与租赁第1章 信托制度概述1.1信托制度的起源1.2信托制度的建立1.3信托业务的分类信托与租赁4第1章 信托制度概述1.1信托制度的起源 1.1.1信托的一般定义与泛用1.信托的一般定义 2.信托的广泛使用 1.1.2信托制度的内涵及起源信托与租赁5信托制度是普通法的特殊贡献信托制度是普通法的特殊贡献, ,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形成的以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形成的以保护受益人利益为核心保护受益人利益为核心, ,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财产管理制度。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财产管理制度。1.英国中世纪的社会背景与信托制度雏
2、形“USE”制的形成2.在法律培育之下“TRUST”制形成(1)“USE”在法律上受到两种不同待遇(2)USE条例的颁布与双重“USE”的形成3.信托制度的最终确立及在英国的发展信托与租赁6(1)信托关系在法律上得以确立(2)英国信托制度的演进主线1.1.3信托制度的国际发展与国内外法规1.信托制度的国际发展2.国内外法规信托与租赁61.2信托制度的建立1.2.1信托制度发展基础1.私有制及剩余财产2.法律基础 (1)通过法规的制定明确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是信托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坚实基础。 (2)通过法规的完善加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3)通过专门化信托法规的制定深入推进信托制
3、度。3.经济发展水平4.社会习惯信托与租赁10表11英国信托制度化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年份法规名称颁布原因作用信托与租赁11表11英国信托制度化过程中的法律规定1873司法条例Judicature Act早期的USE制建立了让第三方代为管理财产及其他事务的关系。随英国封建制度衰落,USE制从满足土地遗赠需求,逐渐转移到个人事务打理、公益事业等需要上来。但在法律上,信托关系没有得到明确司法条例颁布后,普通法与衡平法双重裁判的法院不复存在,结束了对信托管理财产关系法律认知上的争议。信托制度在英国得以初步确立信托与租赁12表11英国信托制度化过程中的法律规定1893受托人条例Trustee Act以前,
4、在英国都是沿袭100多年的习惯行事,无一定办事标准,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常发生关于财产管理和服务费用的纠纷对个人作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定了经办信托的原则,这标志着信托制度在英国的正式建立。英国的信托关系发展从此正式进入制度化过程,并受到法院监督信托与租赁13表11英国信托制度化过程中的法律规定1896官选受托人条例Judicial Trustee Act尽管之前有了办事准则,不再发生财产上纠纷,但受托人难寻。因为信托事项的发生主要基于私人之间情谊义务行事,多为个人受托人,信托事项的发生具有无偿性。然而,受托人在接受委托行事过程中必然会有时间、精力付出,或者难以在亲朋好友中寻到可信任
5、的受托人。如此会使托付不能顺利实现,最终影响对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有效管理、运用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请求,选取受托人,并准许官选受托人收取一定报酬。这一法律规定被视为英国信托制度发展历史中的一个重大变革,因为该条例解决了受托人不能确定的问题信托与租赁14表11英国信托制度化过程中的法律规定1906公共信托局条例和(Public Trustee Office Act)公共信托局收费章程Fees Order of Public Trustee Office 准许官选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收取一定报酬,突破了长期以来的义务行事。但是属于实费开支,收费较低。而且多是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信托事
6、务管理和处理受到自然人身体健康状况、年老体弱等生命状况的限制,影响信托期限根据法令成立“公共信托局”,开始以法人身份受理信托业务,标志着英国由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由无偿受托向有偿受托转变。但英国信托业真正进入营利性商业运作阶段,是始于设立公共信托局之后大量专业性信托公司的建立信托与租赁15表11英国信托制度化过程中的法律规定此后,1925年英国颁布新的受托人法,用以代替1893年的受托人法,1957年颁布受托人报酬法,1961年出台了受托投资法信托与租赁161.2.2创设信托的四要素1.信托行为(1)信托行为的定义(2)习惯性信托行为与适法性信托行为(3)形成适法性信托行为需要具备的条件2.信
7、托财产(1)信托财产的定义(2)信托财产的分类信托与租赁17(3)信托财产特点3.信托关系的当事人(1)信托关系定义(2)委托人(3)受托人(4)受益人4.信托合同(1)信托合同的特点(2)信托合同须列明的内容信托与租赁181.2.3法人受托信托机构的定义、特征、属性与职能1.信托机构的定义(1)通用的定义(2)我国的定义(3)关于名称使用的规范2.信托机构的特征(1)与资本市场关系密切。信托机构除经营一般信托业务外,还从事与资本市场相联系的各种特定目的的投融资业务。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实际上包含各个不同性质的过程,第一个过程是信托机构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信托产品,筹集信托金,是典型的
8、信托活动;第二个过程是信托机构在获取受托管理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后,通过专业化管理把这些资金或信托与租赁19其他财产运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或其他商品市场、不动产市场,并获取财产增值,这个过程进行的是财产管理活动或投资活动。可以看出,信托机构的经营与资本市场关系密切,促进了资本的形成。(2)经营方式灵活多样。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信托机构能够把融资和融物结合、把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结合、把一般的理财活动和资本市场投资结合;此外,信托机构业务经营面较广,可结合不同方式方法、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别、不同经济关系的特点,灵活地开展业务。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对单一的资金运作方式形成明显对比。(3)服务性
9、突出。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理财机构,是标准的受托人,受托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经营业务,或为管理财产谋求事业的平稳发展,或为投资理财谋求增值,或为慈善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经营业务的准则是为受托人利益着想,为他人谋利,因而收取的是手续费性质的信托报酬。这一点是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运作最大的不同之处,后者是作为社会资金运行中的中间借款人和中间贷款人出现,而不是受托人。此外,信托机构聚集信托与租赁20了一批专业人才,加上先进的技术手段、多样化的信息渠道和分类明确的专业管理优势,具备为委托人带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收益之能力。例如,有的信托机构以资金信托为主,在证券投资或实业投资方面具有丰富
10、的资金运用经验;有的信托机构以财产信托为主,在资本营运、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有的信托公司以管理各种基金为主,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信托机构的这种比较优势,是信托机构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3.信托机构的金融中介属性(1)信托机构是金融机构。如上所述,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将资金通过信托形式集中起来,并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活动,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可见,信托机构在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实现了对资金资源的重新配置。信托机构成为促进社会闲置资金从储蓄部门向借款企业转移的金融中介之一。(2)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由于信托机构经营上的特点,使其与其他金融中介有明显不同。信托
11、与租赁21表12 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比较金融中介类型传统吸收资金方式运用资金方式与委托人关系的性质信托机构筹集信托金债券与股票投资信托关系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债券与股票投资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公司吸收保费债券与股票投资类债权债务关系。当被保险者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给予赔付信托与租赁22表12 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比较融资租赁公司银行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租赁业务债权债务关系信托与租赁234.信托机构的职能(1)为人管业、代人理财的本业职能(2)融通长期资金职能(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5.信托机构的作用(1)促进了商品经济向更高层次的发展(2)有利于增加个人财富、更新财富传统继承观念(3
12、)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4)促进了企业融资、重组等各种商事活动的顺利实现信托与租赁241.3信托业务的分类1.3.1信托业务分类概况1.信托业务分类的定义与原则2.信托一般分类1.3.2依据信托关系创设方式及特点进行的分类依据信托关系创设方式及特点进行的分类包括:依据信托关系创设方式分类、依据信托关系能否随时撤销分类、依据信托事项的立法依据分类。信托与租赁251.按信托关系创设方式分类(1)任意信托(2)法定信托(3)强制信托2.按信托关系能否随时撤销分类(1)信托关系能随时撤销的信托(2)信托关系不能随时撤销的信托3.按信托事项的立法依据分类(1)民事信托信托与租赁26(2)商
13、事信托(3)民事商事通用信托1.3.3依据信托目的进行的分类依据信托目的进行的分类,包括:依据设定信托受益人性质分类,依据受托人是否营利分类,依据信托事项的立法依据分类,依据信托目的分类。1.按设定信托受益人性质分类(1)公益信托(2)私益信托信托与租赁272.按受托人是否营利分类(1)营利性信托(2)非营利性信托3.按信托目的分类(1)担保信托(2)管理信托(或称财产管理信托)(3)处分信托信托与租赁281.3.4依据信托的内容进行的分类依据信托的内容分类包括:依据信托财产的形态分类、依据委托人性质分类、依据设定信托涉及地域范围分类。1.按信托财产的形态分类(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
14、不动产信托(或称房地产信托)(4)债权信托2.按委托人性质进行分类(1)个人信托业务,指个人委托人设定的信托业务。信托与租赁29(2)法人信托业务,指法人委托人设定的信托业务。(3)个人和法人通用信托业务,指个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委托人设定的信托业务。这种以委托人性质所划分的种类便于了解信托的主要业务内容,也有利于进行经营管理或监管。3.按设定信托涉及地域范围分类(1)国内信托,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一个国家境内,或者说信托财产的运用只限于一国范围之内的信托。(2)国际信托,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事项超出了一国的范围,引起了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的运用。信托与租赁第2章 个人信托2.1个人信托概述
15、2.2生前信托2.3身后信托信托与租赁302.1个人信托概述2.1.1个人信托的含义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财产管理和对财产的投资运作目的,将其名下财产,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2.1.2个人信托的主体个人信托业务中,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的身份各不相同,委托人是个人,受益人也是个人,但不一定是委托人本人。第第2 2章章 个人个人信托信托信托与租赁312.1.3个人信托的意义对委托人而言,个人信托本身除有法令的明确保障外,还有以下特点:1.专业的信托财产管理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合法节税管理规划
16、4.财产妥善存续管理5.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信托与租赁322.1.4个人信托成立的基本程序(1)审查有关成立人、保护人、受益人的资料。 根据一连串内部的程序,确保有关人士的身份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2)委托人须与信托公司、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商讨其意愿并确定相关事项。如确定信托目的、受益人的类别,信托公司的权利及责任、何种资产需要注入信托及何时以何种形式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3)根据以上分析,委托律师先起草及处理信托法律文件。法律顾问所建议的信托架构及文件需经委托人及信托公司详细阅读并认可签字。信托合同及有关文件经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署后信托关系正式建立。信托与租赁33(4)委托人将有关资
17、产正式交与信托公司。 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只有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才能发生效力,信托公司开始正式处理受托资产直至信托合同终止。(5)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要履行诚实、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要恪尽职守、妥善管理,认真执行信托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当信托期满或实现了信托目的之后,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尽快收回信托财产并转交给合同约定的财产持有者。2.2生前信托2.2.1生前信托的特点1.生前信托含义2.生前信托的标的物信托与租赁342.2.2生前信托的内容从信托机构讲,生前信托的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各界委托人提出的各种关于生前信托的要求,内容十分丰富、种类多样。1.以增值财产为目的2
18、.以保全财产为目的3.以处分财产为目的4.以资金理财为目的5.以某种特定目的成立的生前信托信托与租赁352.2.3生前信托的受益人生前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也可以由委托人自为受益人。1.委托人自为受益人2.委托人指定第三者为受益人3.先为自身受益,后为第三者受益信托与租赁362.2.4生前信托的受托人选择建立信托关系的前提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关系。2.3身后信托2.3.1执行遗嘱信托1.执行遗嘱信托是遗嘱信托的一种形式2.遗嘱的形式和内容3.信托机构作受托人的优势4.执行遗嘱信托的优势(1)避免纷争。因为争夺遗产而让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案例不胜枚举,而遗嘱信托可以让委信托与租赁37托人依照
19、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由于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产监管人的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从而避免了自己死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继承矛盾。(2)税务规划。在许多西方国家,遗产税高达50%甚至70%,国外的富人阶级之所以青睐遗嘱信托的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它可以运用专业知识,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来处理规避遗产税之事务。(3)落实照顾家人的心愿。遗嘱执行信托让需要照顾的家人,特别是弱势成员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使他们生活无忧。2.3.2管理遗产信托管理遗产信托是受托人接受遗嘱人或法院的委托,在某一时信托与租赁38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管理遗产信托是身后
20、信托的一种形式,是执行遗嘱信托的延续和补充。1.管理遗产信托设立的情况(1)“继承已定”后的遗产的受托管理。继承已定的情况是指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是因继承人自身的原因不愿或无法对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可委托受托人代管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能立即接管分得的财产。如继承人不在本地,不能接受当地分得的遗产。又如继承人长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办理管理遗产信托。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本人事务繁忙或经验不足,不能立即接受遗产,由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因心情抑郁悲痛,不愿立即接管遗产,亦可由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2)“继承未定”前的遗产的受托管理。有的遗产没有立遗嘱,无法体现遗
21、嘱人对继承的具体意思表示,虽然根据法律顺序可以分产,但各方意见分歧,经久不好解决,此即继承未定。信托与租赁39但遗产不能无人管理,只能委托信托机构办管理遗产信托。有的遗产分割继承有遗嘱可据,但继承人一时找不到,继承不能落实,遗产又不能无人照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程序,又一时找不到继承人。这时,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2.管理遗产信托的程序(1)“继承已定”的遗产管理信托(2)“继承未定”的遗产管理信托2.3.3监护信托监护是指依法对某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信托与租赁40加以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行为。1.未成年人监护信托2.
22、禁治产人监护信托(1)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处理自己事务;(2)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配偶、近亲属等)提出禁治产申请;(3)须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财产的宣告。法院作出禁治产宣告后,即剥夺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3.4人寿保险信托信托与租赁41人寿保险信托是人寿保险业务的继续,业务的内容有所区别,但目的统一,都是为受益人提供服务。(1) 被动人寿保险信托,又称消极人寿保险信托(2) 不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3) 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4) 累积人寿保险信托2.3.5特定赠与信托特定赠与信托是日本根据1975年设立的“对特定残废者免信托与租赁42征赠与税制度”而开办的一种福利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业务。1.人寿保险信托2.执行遗嘱信托3.财产处理信托、子女教育及创业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