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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十一章 资产评估主体及其管理教学ppt课件东北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系列教材东北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系列教材 第二版第二版姜姜 楠楠 王景升王景升 主编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资产评估主体及其管理资产评估主体及其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资产评估主体及其分类资产评估主体及其分类 第二节第二节 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资产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资产评估 机构执业资格制度机构执业资格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资产评估行业规范体系资产评估行业规范体系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资产评估的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我国资产评估的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 一、资产评估主体界定一、资产评估主体界
2、定 资产评估主体,资产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业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资产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及其由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获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具有承担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操作机构。 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专业活动,而且是跨专业、跨学科、跨行业的边缘学科及综合性社会活动。 资产评估的质量将影响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决策和经济利益。第一节第一节 资产评估主体及其分类资产评估主体及其分类 因此,作为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执业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评估机构是
3、由评估从业人员构成的,评估人员必须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资产评估主体分类二、资产评估主体分类 (一)从评估主体的执业范围的角度划分,包括专营性资(一)从评估主体的执业范围的角度划分,包括专营性资产评估机构和专项资产评估机构两种类型产评估机构和专项资产评估机构两种类型 (1 1)专营性资产评估机构,)专营性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而不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 一般情况下,专营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范围比较广泛,评估人员比较固定,评估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 (2 2)专项资产评估机构,)专项资产评估机构
4、,是指专门评估某一种或某一类资产的专项评估机构,如土地估价事务所、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等。 专项资产评估机构由于评估范围较窄,评估对象的性质、功能比较统一,专业性比较强,因而,专项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比较高,具有比较明显的专业优势。 (二)从资产评估主体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角度划分,大致(二)从资产评估主体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角度划分,大致可划分为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有限责任制的资产评估机可划分为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有限责任制的资产评估机构构 (1)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评
5、估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主体基本上还不是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具有挂靠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资产评估新体制,保证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杜绝行政干预、行政垄断、地区垄断,强化资产评估机构风险意识,激励资产评估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使资产评估机构真正成为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中介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全面部署了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形式、程序以及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 我国的注册资
6、产评估师制度大致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管理制度,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制度组成。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是指凡欲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负责资产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第二节第二节 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资产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资产评估 机构执业资格制度机构执业资格制度 凡具有中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工程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工作经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
7、估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将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格。 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应在取得资格证书3个月内到当地省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 如果资产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如果资产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在资产评估等业务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的; 受刑事处罚的。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管理制度主要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技术规范
8、和职业道德规范组成。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技术规范原则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技术规程和执业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具体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职责、执业立场、执业者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回避制度,以及专业胜任能力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制度,是指已经注册取得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并正在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接受重新学习和教育的制度。 在其执业过程中,每年不得少于一定学时的再学习、再教育时间,以保证执业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知识更新和技术进步。对未接受再学习、再教育以及未完成再学习、再教育规定学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将在每三年重
9、新注册时不予重新注册。 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制度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制度 按照国际惯例和规范的做法,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我国现行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规定,凡欲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必须满足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在注册资本、人员构成、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格证书。 国家对已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等级制度,并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评估机构的设立(一)评估机构的设立 1.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
10、伙人合伙设立;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分级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业资格主要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A级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包括股票上市企业资产评估在内的所有资产评估项目; B级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除企业股份化上市外的所有资产评估项目。 凡经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均可以从事
11、国有资产及非国有资产评估。 其中,非专项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与其职业资格等级相适应的土地、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及整体资产评估项目; 从事土地、房地产或无形资产等专项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其评估资格等级只限于B级以下,评估范围只限在各该专项资产相应的范围之内。 各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与各该资格等级相适应的资产评估业务。 4.申请从事证券业的评估机构条件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12、(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而且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职龄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少于15人,其中专职职龄人员不得少于6人; 综合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类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职龄人员不得少于4人。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应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
13、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专职职龄人员不得少于4人。 凡具备上述条件、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在申请评估资格时,需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3)评估人员名单,注册评估人员中有关专职和外聘兼职的情况,同时附送评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4)法人代表和评估部门负责人简历; (5)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专业培训证明或大专院校评估专业毕业证书; (6)两个以上资产评估试评或草拟案件;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
14、本; (8)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制度三、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制度 1.年检内容 (1)评估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是否设有独立的评估部门,是否建立了正常的工作制度。 评估人员的数量、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技术职务结构是否符合规定,评估人员内部培训及参加外部培训的情况。 (2)评估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评估的项目类型、数量、规模。 (3)评估工作质量情况。其主要检查项目的评估依据、过程、方法,结果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内容。 (4)资产评估机构信誉情况。 (5)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6)评估机构的收费
15、情况等。 2.2.年检方法年检方法 由评估机构按照以上检查内容准备资料,并将如下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资产评估年检表、资产评估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以及有关证书证明的影印件、两个评估案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负责组织年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报来的资料逐户逐项实行审查。有选择地抽查一部分评估机构,必要时可跟踪评估项目,实际考察评估机构的评估水平。 3.3.确认年检结果确认年检结果 凡符合年检内容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可作为合格处理。对于合格的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上加盖“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并在当地通告。对于年检不合格的评估机构限期调整,提出处
16、理意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在整顿期间不得开展评估业务。整顿期满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作为年检合格处理,对于经过限期整顿仍不合格或者有严重错误的评估机构,要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行业法律规范一、资产评估行业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关于资产评估师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为股票发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自
17、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该资产评估报告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三节第三节 资产评估行业规范体系资产评估行业规范体系 (3)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承
18、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6)保险事故的财产评估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7)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
19、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第15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的规定,我国目前以法规形式对资产评估师职业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秩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2)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可接受国
20、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 (4)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警告; 停业整顿; 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5)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
21、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7)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设立在本地区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对资产评估机构严重评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对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有: 警告; 罚款; 没收所得; 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执业期限为三至十二个月; 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9)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 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22、对情形中有违法所得的资产评估机构,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的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资产评估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恶意降低收费的; 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同时,对以上至所列
23、情形有违法所得的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的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资产评估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12)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予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3)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主动向有关部门
24、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4)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5)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三、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横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
25、道德准则两个部分。 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纵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分为不同的层次。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纵向关系较为简单,分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 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由于涉及面广,在纵向关系上分为四个层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层次、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层次,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又分为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两个部分、资产评估指南层次,资产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细化)评估业务以及对资产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层次。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 (一)资产评估业务准则(一)资产评估业务准则 资产评估业务准则也可以称为资产评
26、估技术规范,资产评估业务准则也可以称为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是指对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专业术语、执业准则、操作程序和报告披露等所作的统一要求。 资产评估专业术语是评估师之间、评估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客户之间、评估行业与社会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纽带。统一资产评估专业术语是统一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前提。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是在资产评估理论和资产评估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资产评估执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是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的技术指引,是资产评估行业向社会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的技术保证。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是资产评估作业过程中的逻辑顺序,按照合理的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执业是保证资产评估过程和资产评估结果
27、合理性的基本保证。 从1997年开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就着手进行资产评估准则的起草和建设工作。到2001年9月,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执业技术规范建设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大规模的建设成果完成于2007年,共形成15项准则。接下来的2008年和2009年又有所发展,至今还在不断的充实完善中。 (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规范(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规范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指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格和应当遵守的职业标准要求。 1.1.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品格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品格 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品格的基本内容主要反映在资产评估
28、师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荣誉等方面。 (1)职业理想是资产评估师对资产评估工作的一种总体认 识,资产评估师是把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事业看待,还是仅仅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来看待。 只有将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事业来做,才能在资产评估工作中不断地追求,不断地提高,并自觉地遵守资产评估执业纪律和职业规范。 (2)职业态度就是资产评估师的工作态度。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态度是否端正将直接影响资产评估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树立为客户、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树立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的工作态度,是资产评估师应有的职业态度。 (3)职业荣誉是指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职业形象,包括资产评估师个人的社会认同度,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
29、社会公信度。资产评估师在日常执业过程中不断地培养和塑造职业形象,保持职业荣誉,以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 2.2.资产评估师的职业标准和要求资产评估师的职业标准和要求 资产评估师的职业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师遵守职业纪律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专业性执业原则的要求,坚持胜任能力的要求以及承担职业责任的要求。 (1)资产评估师遵守职业纪律是指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保证资产评估在合法和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2)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专业性的执业原则,应主要体现在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两个方面。 独立性原则 其一,其一,是评估机构
30、本身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不依附于他人的社会公正性中介组织(法人),在利益及利害关系上与资产业务各当事人没有任何联系。 其二,其二,是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地位,评估工作不受委托人及外界的意图及压力的影响,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 客观公正性原则 客观公正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以客观的数据资料为依据,而不可以以自己的好恶或其他个人的情感为依据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是评估人员认真调查研究,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的,具有客观公正性的评估结论。 专业性原则 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保证资产评估工作客观公正以及为客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必须是与
31、资产评估相关的各个方面的专业人士或专家。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拥有一批专业人士或专家,这些专业人士或专家应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以保证资产评估结论是一种客观公正的具有专业水准的专家判断或专家意见。 (3)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与资产评估师在承揽资产评估项目时,要衡量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判断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是否有能力完成该评估项目。任何超过自身能力而承揽评估项目的行为都是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 (4)承担职业责任的要求是指资产评估师必须对自己的执业行为和评估结果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资产评估师在行使对资产进行鉴证和估值的权力的过程中,也必须承担为
32、客户保守秘密,以及公证执业的责任。 任何违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3.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委托方关系等方面的基本道德标准。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
33、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
34、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
35、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
36、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 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
37、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资产评估的政府管理一、资产评估的政府管理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在2005年财政部第22号令资产评估机构
38、审批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根据2005年财政部第22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资产评估的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我国资产评估的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我国政府监管资产评估行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资产评
39、估机构的管理、对资产评估业务的管理、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管理,以及对资产评估的法制管理等。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主要是严格审查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缓发资格证书,帮助它们积极创造条件。 对资产评估业务的管理,主要是做好对资产评估立项工作的管理、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管理等。 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管理,主要是监督和审查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收费,对违反规定,搞削价竞争或超标准收费的,应进行严肃处理。 对资产评估的法制管理,主要是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明确资产评估的评估范围,明确资产评估
40、组织管理体系及其责权关系,明确资产评估资格的法定条件,明确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委托人与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资产评估估价的标准和原则方法,明确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和账务处理方法以及明确处理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二、资产评估的行业自律管理二、资产评估的行业自律管理 我国的资产评估由政府管理逐渐转向在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律管理,是形势所迫。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要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必须有一个健全的协会组织体系。 1993年12月10日,我国成立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它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约
41、束、自我管理的全国性资产评估行业组织。评估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组织,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特点,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覆盖整个行业和全社会,它既可把培训评估人员、研究评估理论方法、制定评估技术标准和执业标准、进行国内外业务交流合作等作为己任,又可接受政府授权和委托,办理属于政府职能的工作。 评估协会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一)协会的宗旨(一)协会的宗旨 建立资产评估协会的宗旨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强化自律管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维护产权所有者各方面
42、的合法权益,研究资产评估的理论,交流资产评估的经验,沟通业务信息,提高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素质和评估水平,指导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协会的基本职责(二)协会的基本职责 负责协会会员及组织联络工作。 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和标准。 办理协会日常文秘工作,管理协会财务收支,定期向理事会提供财务及工作报告。 受理资产评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书籍、资料、开展评估宣传工作。 开展国际交流。 收集评估信息和数据,逐步建立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网络,为资产评估提供信息服务。 对资产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业技能。 其他应由协会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