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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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2021 年 12 月 16 日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许多财务人员对此进行询问。 从我国税务实践中来看, 资金拆借主要涉及两个税种: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就国务院令2002362 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那什么是融通资金了?简洁的说就是融资,即借款。依据上述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 假如

2、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就税务有权依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处。但是,是不是只要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就肯定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了?这要依据出借资金的来源来分析确定。一、营业税1、假如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需要缴纳营业税。理论依据是国税函发 1995156 号第十条规定,不管金融机构仍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需要留意的是, 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利息往来,由于涉及融资转让定价, 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运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所以

3、, 从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来说, 假如发生企业间免费拆借资金的,占用的时间要尽量短,金额要尽量小,要准时和税务机关沟通。2、假如资金来源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关联企业的,就满意肯定条 件的时候,可以免交营业税。理论依据是财税 20007 号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 以下简称统借方 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仍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另外国税发 200213 号中又规定,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 以下简

4、称企业集团 托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仍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仍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仍托付贷款业务, 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总结一下: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收取借款企业的利息应交税。资金属于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而分拨其他企业使用,在满意肯定条件后, 收取的利息不交税,这条件为:a. 出借方必需是金融机构并具有借款的证明文件。b. 统借方要与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仍贷款合同或成本分摊协议。c. 统借方收取的利率必需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以上这条件也是房的产企业文件国税发202131 号其次十一条第二款税前扣除的条件。二、企业

5、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 的立法精神, 各关联方之间应当依据独立公正的原就实施交易,不能以转移定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避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的资金拆借进行了一些限制。一出借方出借方按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无偿出借资金的, 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运算利息收入。 理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依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依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削减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如

6、假设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二借入方由于借入方涉及利息支出列支问题, 所以税务实践中需要对此做一些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也就是利息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列支。1、借入资金是关联方自有资金税收实践中,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1一般情形:资本弱化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21 号的规定,

7、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 1,金融企业为 5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也就是说, 一般情形下, 企业可税前列支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上限为权益性投资 2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能列支。2特殊情形: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1121 号的规定, “企业假如能够依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供应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就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 也就是说,符合独立交易原就的,可以不进行资本弱化的特殊纳税调整。2、借入资金是关联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企业的,在满意肯定条件 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 不受资本弱化的调整。 依据房的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国税发 202131 号其次十一条规定, “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但是,该政策能否推广到全部企业仍有待明确。另外,假如企业将资金无偿拆借给非关联

9、企业使用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答疑,只要能够证明该事项是真实的、 无避税目的的, 可以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附: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答疑企业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 2021 年 08 月 21 日问题内容:A 公司用自有闲置资金 500 万暂借给 B 公司,时间 2 个月,B 公司到期按协议 不用利息仍给 A公司 500 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 A公司。请问,这种情形 A 公司是否应当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运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二、 A 公司用银行借款 500 万暂借给 B 公司,时间 2 个月, 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仍给 A公司

10、 500 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 A公司。请问,这种情形 A 公司是否应调整相应的财务费用?如企业没有调整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税所得额?回复看法: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询问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供应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21 年第 540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 年第 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

11、供应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供应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全部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假设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表达,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依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依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12、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削减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假设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 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缺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 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 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详细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的税务机关询问。欢送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2021/08/21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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