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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证据学作业 1一、问答题1 、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 证 据法 及 其证 明规 就。 作 为 证 据学 争论 对 象的 证据 规 就分 为两 大 类: 诉讼 证据 规 就和 非诉 讼 证据 规章 。证据规章都要由法律以肯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章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2 ) 证 据 及 其 证 据 力 和证 明 能 力 。 证 据 和 证 据 力 、 证 明力 是 三 个 密 切 相 关
2、 的 概 念 。 证 据 是 有 关 案 件 有 关 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牢靠性和可采性。争论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 证 据 力 和 证 明 力 这 两 个 关 键 内 容 , 学 懂 弄 通 后 , 案 件 的 事 实 就 迎 刃 而 解 了 。( 3 ) 证 据 的 内 容 和 形 式的 统 一 关 系 。 证 据 的 内 容 是 证 据本 身 内 在 具 有 的 证 明 能 力 , 它 具 有 客 观 实 在 性 和 关联 性 。
3、证 据 的 形 式 是 证 据 在 法 律 上 所 具 有 的 外 在 表 现 方 式 和 正 当 的 获 取 手 段 。 两 者 具 有 对 立 统 一 的 关 系 。( 4 ) 证 据 制 度 及 其 传 统文 化 背 景 。 证 据 学 理 论 是 于 证 据有 关 的 司 法 和 执 法 实 践 经 验 的 概 括 和 总 结 , 是 人 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聪明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进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 ) 证 据 制 度 和 经 济 制度 、 诉 讼 制 度 的 关 系 。 证 据 制 度需 要 建 立 在 一 个
4、相 应 的 经 济 基 础 之 上 , 经 济 的 发 达程度,打算证据的获得才能、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肯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化而进化,出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6 ) 收 集 、 审 查 、 判 断和 运 用 证 据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经 验 及 证 据 理论 。 古 今 中 外 的 司 法 、 执 法 人员 在 证 明 活动中积存了丰富的实践体会。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牢固践体会的基础上,争论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争论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
5、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争论对象仍是进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2 、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判,就必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肯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止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就,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仍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就,能使法官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
6、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 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章的束缚,有可能依据自己的体会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定,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供应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进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就,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敏捷的为政治服务供应了宽阔的天的。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判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挑选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仍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的判定证据也有肯定的限制。比如:
7、日本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定。”但紧接着第319 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独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依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定权的限制 , 都 体 现 了 一 些 有 价 值 的 实 际 经 验 , 从 而 使 自 由 心 证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3 、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简洁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 证据 来检 验, 言词 证据 同 实物 证据 相结 合 , 才能发 挥其 证明 作用 , 物证 就可 以 不 依靠 于言
8、 词证据 而存 在。物证的证明力依据物证的不同外形,可分为两种情形说明:一种情形是,凡有肯定固定外形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点,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点,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外形、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形是,凡没有肯定的固定外形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4 、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 ) 对 证人 的 询问 应由 指定 的 办 案 人员 进行 。 为了 保证 证 言的
9、 客观 性 , 询 问证 人时 不 能少 于两 名 办案 人员 。( 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预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仔细分析案件,特殊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仍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3)询问证人要深化实际,深化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宅进行。询问时必需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的点接受询问。( 4 ) 询 问 证 人 必 须 个 别进 行 , 不 许 采 用 讨 论 会 、座 谈 会 的 形 式 启 发 诱导 进 行询问。( 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照实供应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假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
10、责任。( 6)询问时,仍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形,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示、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的叙 述 他 所 了 解 的 案 件 情 况 , 然 后 , 再 根 据 询 问 提 纲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向 证 人( 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答应补充、修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提问。印( 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挑选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 他 们 不 必 要 的 顾 虑 。 询 问 聋 、 哑 的 证 人 , 应 当 有 懂 得 聋 哑 手 势 的 翻 译
11、 , 并 且 将 这 种 情 况 记 入 笔 录 。5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就各是什么? 答: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就:(1) 严 禁 刑讯逼 供和以 威胁、 引 诱、 欺骗 以及其 他 非法 方 法收 集 证据 。( 2 ) 必 须 在 法 庭 上 经 过 控 辩 双 方 的 询 问 、 质 证 , 并 经 过 查 实 以 后 , 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3 ) 孤 证 不 能 定 案 。 即 只 有 一 个 直 接 证 据 , 而 没 有
12、 间 接 证 据 印 证 的 情 况 下 , 不 能 据 以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间4)直接接证据证必须得据到间接 证的据的运印证,用才能认规定案件就事实。:(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需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 ) 必 须 审 查 各 间 接 证 据 之 间 是 否 互 相 衔 接 , 互 相 协 调 一 致 , 互 相 印 证 , 形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证 据 锁 链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 4)全部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
13、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需具有确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6 、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需仔细审查、判定。(1)依据证人证言形成的 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定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使一个照实供应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这主要是由于,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的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的过程。( 2)审查、判定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假如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 3)审查、判定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
14、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定其真实程度。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行、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凡是品行、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就具有更大的真实、牢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牢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5)审查、判定证人的作证才能。证人的作证才能与其民事行为才能基本是相适应的。( 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需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二、挑选题1 5、ABCD、B、ABD、AD、ABC6 10、ABCD、A、
15、A、BCD、A三、案例分析1、答:1. 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由于全部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形的。间接证据有: 死者尸体 ,相关物品 ,勘 验 记 录 , 大 量 证 人 证 词 , 电 话 记 录 , 声 音 辩 听 等 .2.本案虽无直接证据 ,但大量间接证据都分别 正明白与本案相关联的某一情节。各间接证据客观上具有内在的相互依靠 ,相互关联,相互一样 ,相互连接并具有排它性 ,完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司法实践中应善于正确运用间接证据打击犯罪 . 孤 证不能定案, 但假如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意肯定的条件,符合肯定的适用规章,同样可以定案。2、答:1,原始证据有 :作案工具
16、及器材 , 存取款帐户存折及其凭条签字, 租房招贴签字 ,指纹,门锁,赃 物等.这些都是来源于本案事实或原始出处. 2,传 来证据有 :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 ,物证鉴定 , 物品清单及估价结论 ,证人证明等 .这些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复制或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3,言词证据有 :证 人证言 ,被告供认记录 , 物证物价鉴定 .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和存在的证据.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 .4, 实物证据有 :作 案工具 ,存取款凭条和存折 ,赃物赃款 , 现场堪擦记录和照片,各种书证 .是以实物外形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5, 直 接证 据 有 : 被 告 的 供 认
17、, 储 蓄 所 证 明 . 能 单 独 直 接 证 明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 证 据 .6,间 接证据有 :报警记录 ,作案工具 , 赃款赃物 ,现场勘察记录照片 ,存取款凭证等 ,是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学作业 2一、 问答题1 、 简 要 论 述 三 大 诉 讼 证 明 的 异 同 ? 答 : 三 大 诉 讼 证 明 的 共 同 特 征 :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由于,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就要落实到详细案件上,就必需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就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18、。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点。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 都接受规律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安排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不以诉讼位置的特定化打算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19、。其次,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实行的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 “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20、“事实清晰”,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的确。充分”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晰”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进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第五,证明的程序规章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样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打算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1、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章表达在处分原就和辩论原就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章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2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 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终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
22、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民 事 诉 讼 法 第64条 : “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 , 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 。 ”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应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性文件。”3 、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A 在特定情形下,推定打算证明责任的安排,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
23、样安排而不是那样安排,其缘由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B推定能够转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缘由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C推定打算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缘由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4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爱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明、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了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就、程序、原告、被告的权益和义务,司
24、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权益和义务都作了规 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打算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5 、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 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熟悉,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
25、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熟悉水公平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行能完 全 吻 合 。 所 以 , 就 证 明 结 果 的 真 理 性 来 说 , 只 能 达 到 一 种 相 对 的 真 实 性 。 具 体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 第一,人的熟悉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熟悉结果必需完全符合客观情形,熟悉才具有确定的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仍是从体会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由于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久无法排除。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熟悉,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样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其次,
26、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打算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需通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旧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规律上说就是不行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由于人们具有共同的学问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明即可 接 受 的 经 验 规 就 。 而 经 验 规 就 并 不 是 绝 对 的 , 所 以 诉 讼 证 明 的 结 论 , 也 只 能 是 相 对 的 。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和谐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的熟悉,而且仍要在正 义、 秩序 、 效 率
27、等 价值 之 间做 出适 当协 调 , 假如以 牺牲 这些 法律 价值为 代价 , 就 会造 成物 极必反 的效 果。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争论不同。科学争论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仍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争论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轻易的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行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无法将其复原。科学争论的唯独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仍要和谐各种价值。科学争论可以实行人类所能承担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就必需使用法律答应的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爱护,仍要靠它的
28、理性来爱护。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由于相对性包蕴着确定性,确定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就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值性实现的。所谓正值性,就是 在 伦 理 上 具 有 道 德 性 。 正 当 性 有 时 又 称 为 合 法 性 。 具 体 来 说 , 诉 讼 证 明 的 正 当 性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才能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面: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需正值、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需表达肯定的法律价值,遵守肯定的原就,而且,依据这些原就建立的诉讼程序
29、必需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实 际 上 证 明 结 果 仅 具 有 相 对 性 是 不 够 的 , 仍 必 须 具 有 正 当 性 , 才 能 最 终 具 有 合 理 的 可 接 受 性 。6 、我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
30、样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将全部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的基础上,无疑是好的。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动身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就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争论的学者,已经开头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 况 的 , 也 是 符 合 实 事 求 是 ,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的 哲 学 要 求 的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连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就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
31、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精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就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二、挑选题1 5、C、D、C、D、ABD6 10、B、C、A、C、A三、案例分析1、答:( 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 a 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 明 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 , 属 于 犯 罪 行 为 侵 犯 的 客 体 物 。b 书 证 ( 伪 造 的 发 票 、 审计 部 门 的 查 证 报 告 ) , 以 其 所 记 载 的 内 容 反 映 案件 的 真 实 情 况 , 即 走 私 的 数 额 。
32、c证人证言d 被 告 人 的 供 述 和 辩 解 : 在 本 案 中 主 要 是 被 告 人 承 认 自 己 犯 罪 事 实 的 供 述 , 即 对 走 私 和 受 贿 事 实 的 供 述 。( 2 ) 上 述 证 据 中 , 直 接 证 据 主 要 有 被 告 人 的 供 述 和 辩 解 , 它 能 够 直 接 证 明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的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2、答:( 1)本案中的县工商局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
33、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供应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说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从理论上讲,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是处在主见者的位置上的:行政机关有举证才能。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有 效 保 证 行 政 机 关 依法 行 政 , 这些 也 都 说 明 应 该 由 工 商 局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 2) 本案中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a 县工商局行政惩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权限,仍应当供应所依据的有关的
34、规范性文件。b 刘某是否实施了被惩罚的行为,即刘某是否实施了县工商局加以惩罚的非法变更经营范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c 县工商局的行政惩罚符合法定程序。d 县工商局的 惩罚目的正值。 e 该惩罚行为与刘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适应,无显失公正的情形。3、答: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 2)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治理局的证词,由于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 1)和( 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 实 的 部 分 证 据 的 固 定 , 不 是 第 一 手 的 材 料 , 因 此 是
35、传 来 证 据 。本案中言词证 据是( 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治理局的证词( 4)法院的调查和庭审笔录,( 2)和( 3)是书证,其中( 3)石油治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 人证言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所以单位不能作为证人,(3)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4)是物证,它们都是以 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实物证据。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 1) 证人证言(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
36、治理局的证词,由于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4、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 ) , 它 们以 物 质的 存在 证 明案 件 的真 实 情形 , 属 于犯 罪 行 为 侵 犯的 客 体物 、 犯 罪 行 为 实施 的方 法 和手 段 。( 2)犯罪嫌 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爱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 3 )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由于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
37、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问题二: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 件 主 要 事 实 , 即 可 以 直 接 指 向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 因 此 为 直 接 证 据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 张)由于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作业 3(论文)试论证据裁判原就 摘要 证据裁判原就,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随着诉讼理论的进展,证据裁判
38、原就的内容不断的进展与充实。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就。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需达到肯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证据裁判原就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重要装置。离开证据裁判原就的制约,就很难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证据制度的进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应是神示证据制度,也就是透过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 “神意 ”的启示来获悉相关 案件的真实情形。现在看来,这一“制度 ”的理念太过虚无,更妄论那些将人投入河中、让人从沸水中捞出物品等审判方式的残酷,完全漠视了人的基本权权,堪称为另类的 “酷刑 ”。所以,随着社会的进展,人类思想的进行,
39、以往的神式证据制度在合理性和真实性等方面都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否定。为了寻求更理性、客观的审判方式,而推出了证据裁判原就,通过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等证据方法来更为精确的认定案件事实。由于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定要求和对神式证据制度的否定,以及其本身的精确性、合理性、客观性等一系列的优点, 使证据裁判原就日益受到确定,目前已然成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就。大体说来,证据法的原就是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准就。这些原就的功能在于将证据法的保证熟悉的真理性和正值性这一基本作用进一步细化,是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值性在原就层面上的基本要求。简洁的说,演化至今,证据法的基本原就已经较为完整全面
40、,它主要包括有:证据裁判原就、直接言词原就和自由心证原就。其中证据裁判原就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需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直接言词原就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需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必需以口头的方 式进行。自由心证原就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裁判者依据自己的内心信念进行合理的判定,法律对此不预先加以规定。证据裁判原就和自由心证原就是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原就,而直接言词原就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的原就。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就。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需达到肯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由此可看出,证据裁判原就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很重
41、要的约束装置。它不仅要求法官必需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同时,对于肯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为自由心证,如无证据才能、未经合法调查,明显与事理有违或认定事实不 符之证据,也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概言之,离开证据裁判原就的制约,就很难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证据裁判原就的基本含义证据裁判原就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同时,随着诉讼理 论的进展,证据裁判原就的内容也不断的进展与充实。对于证据裁判原就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需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诉讼证明中的事实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这是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因此,
42、证据裁判原就更精确的表述应当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 条也有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争论,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的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鲜明的表达了证据裁判原就的此项要求。裁判所依据的必需是具有证据才能。一项材料,即使对裁判特别有价值,假如没有进入法律的视野,也不具有任何裁判上的实质意义。因此,在诉讼证明中的证据必需永久是法律规范下的证据,而不行能是事实意义上的证据。无论对证据的证明才能是依据法律规章作出判定,仍是任由法官裁量,证据裁
43、判原就所依据的证据都必定是实质上具有证明才能的证据。另外,从证据法的进展趋势看,世界各国普遍在追求 一种正值性基础上的真理性,不但要求法庭调查的证据必需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仍必需同时具备法律上的可采性。裁判所依据的必需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就对裁判者熟悉方式的要求。证据裁判原就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熟悉必需以证据为依据,而从可能性上看,裁判者对证据的熟悉可能有很多种方式,由于不同的熟悉方式直接影响着裁判者着熟悉的精确程度,所以在现代诉讼制度下,争论证据裁判原就不得不涉及其必定包含的熟悉方式问题。二、证据裁判原就的规范意义由于证据直接影响着裁判者的判定,有必要将裁判者据以形成判定的
44、证据限定在具有较大牢靠性的范畴之内,以便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的真理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类的实践体会说明,对于认定事实,单纯靠凭空猜想、估计、灵感等,是无法得出理智的结论的。特殊是涉及到人的生命、自由的诉讼,更应理性的对事实进行认定。然而,在时间不能倒流的前提条件下,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靠事实发生时作用于外界所产生的或者遗留在外界的痕迹、印象等来认定,而这些痕迹或印象,就是可以用作证据的东西。对于众所周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知的案件事实、法 院确定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等,由于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所以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规定毋庸再以证据来证明,而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但是,当事人提出合理和充分的反证、发觉了新的事实、撤回或撤销自认等情形除外。基于对人权的敬重,不得不舍弃过分强调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维价值观而寻求与人权保证观念的调和。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正值,主要是看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是在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进行的。把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