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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12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教学ppt课件省级精品课程教材省级精品课程教材高等院校财经专业精品教材高等院校财经专业精品教材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第四版)(第四版)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编写组编写组 编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婚姻法与继承法第一节 婚姻法第二节 继承法目录本本 章章 提提 示示本章内容以婚姻法、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的相关解释为依据,全面介绍了婚姻法与继承法中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与相应制度,主要分为“婚姻法”与“继承法”两大节:其中,婚姻法的主要包括结婚、婚姻的效力、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等相关内容;继承法主要包括法定继
2、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会合乎道德。才会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爱情所排挤,那就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对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对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德】恩格斯【德】恩格斯第一节 婚姻法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又称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特点:(1)
3、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身份性(3)调整内容的伦理性(4)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第一节 婚姻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也称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配偶)。 2.血亲关系。 (1)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2)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第一节 婚姻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 3.姻亲关系。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小叔子、小舅子岳父岳母、公公婆婆配偶的血亲姑父、婶、舅妈、姨夫儿媳、女婿嫂子、姐夫血亲的配偶姻亲无血缘关系配偶)侄子(女)、外甥(女伯、叔、
4、姑、舅、姨妹(亲、堂、表)兄弟姐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外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系直系血亲生与被生关血亲有血缘关系亲属第一节 婚姻法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第一节 婚姻法 二、结婚 (一)结婚与结婚登记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或缔结,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一节 婚姻法 (二)婚姻的
5、有效要件 1.婚姻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2.婚姻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一节 婚姻法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业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定的公益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业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依法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瑕疵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产生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6、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缺乏婚姻合意, 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申请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可提起申请。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的当事人本人提起申请。受胁迫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受理机关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依法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但如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撤销权归于消灭,该瑕疵婚姻变成有效婚姻。第一节 婚姻法 三、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是指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称夫妻
7、关系,即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人身上的效力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各自的人身自由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变化。 3.夫妻间有同居的义务。 4.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 5.夫妻有住所商定权。第一节 婚姻法 (二)财产上的效力 1.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对于日常家事得互为代理人,一方得为他方就日常家事对外为一定的民事活动。如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医疗保健费用的支出等。 2.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第一节 婚姻法 (二)财产上的效力 3.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8、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节 婚姻法 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1)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后遗嘱或赠
9、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婚后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2)婚后,军人所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第一节 婚姻法第一节 婚姻法 四、离婚 (一)离婚与离婚方式概述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主要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 1.登记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第一节 婚姻法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对离婚、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当事人一方向
10、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调解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第一节 婚姻法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节 婚姻法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 1.对夫妻的法律效力 (1)扶养、同居等人身上的权利与义务解除; (2)分割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 (3)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提起
1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节 婚姻法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 2.对子女的法律效力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无变化,双方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2)夫妻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抚养子女; (3)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案例 王彬与李兰于2015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产60平方米的一居室住房一套。2016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17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后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12、。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2018年5月,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约定。李兰月收入5000元,王彬月收入7000元。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案例 1.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2.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3.离婚时,除财产问题外还需解决哪些问题?怎样解决?第一节 婚姻法 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一)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确认 1.自然血亲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1)婚生子女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
13、。 (2)非婚生子女 生父母之间尚无婚姻关系,需要通过生父的自愿认领或当事人诉请强制认领确认父亲身份的子女。第一节 婚姻法 2.拟制血亲 (1)养父母与养子女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继子女与其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间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影响其与亲生父母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 婚姻法 (二)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以父母无条件的抚养未成年子女、有条件的抚养成年子女为原则。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在经济上的奉养 (2)在生活上照料、扶助 (3)在精神上的慰藉 3.父
14、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节 婚姻法 六、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一)(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节 婚姻法 六、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二)兄弟姐妹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案例 朱武199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
15、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200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染病,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2.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自然人死亡后遗留财产转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16、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第二节 继承法 (三)继承的开始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生理死亡与被宣告死亡。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二节 继承法 (四)继承的放弃与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的放弃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对其享有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
17、抛弃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节 继承法 2.继承权的丧失 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剥夺其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二节 继承法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第二节 继承法 (一)一般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与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18、、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第二节 继承法 (二)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人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取得其应当取得的遗产份额。 2.继承份额 在代位继承中,由于代位继承人是代替已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而取得继承权的,因此,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第二节 继承法 三、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19、的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第二节 继承法 1.遗嘱有效的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二节 继承法 2.遗嘱的法定形式与效力: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如果遗嘱人生前先后以不同形式订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第二节 继承法 3.遗嘱的见证人 除自书遗嘱
20、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均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节 继承法 (二)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采用遗嘱的形式将遗产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第二节 继承法 (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
21、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其特点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继承开始后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案例 林某与其妻共生育一男一女,长女林大和次子林二,其妻早逝,林某一直独自抚养子女,未再娶。现其子女已经各自结婚生子,其中大女儿林大与其夫戴某在2013年因车祸一同身亡,留下二个儿子,其中戴大10岁,戴二8岁,由爷爷奶奶抚养照顾。林二结婚后生下一女林小二。2018年3月林某因病重不治去世,死后留下40万元的银行存款。 请问:林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各继承人继承多少?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