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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教学ppt课件第一节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了解了解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事务管理、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事务管理、合伙企业的清算2. 重点掌握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财产转让的限制、入重点掌握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财产转让的限制、入 伙及退伙的法律规定伙及退伙的法律规定3. 理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理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财产
2、转让的限制、入伙及退伙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财产转让的限制、入伙及退伙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本章难点:本章难点: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案例导入:案例导入: 2009年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下:(1)赵出资)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万元,李货币出资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赵、钱、孙、李四人按
3、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亏损;(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订大于)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在合伙企业的存续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在合伙企业的存续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 (1)2009年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该合同。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该合同。 (2)2010年年1月
4、,李因故病逝,仅留有未成年儿子一人。月,李因故病逝,仅留有未成年儿子一人。3月新合伙人周出资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万元入伙。入伙。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10年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10年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24万元欠款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连万元欠款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李的儿子以自己是有限合伙人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带责任。李的儿子以自己是有限
5、合伙人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5)2013年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万元。黄河公司于黄河公司于2013年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13年年8月申请强制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请你运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上述各项事件。请你运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上述各项事件。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三、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
6、的概念(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二)合伙企业的分类u 根据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u 根据合伙人是否公开其合伙人身份和姓名或名称,可以分为隐名合伙和显名合伙 u 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u 合伙企业的成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协议u 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组织u
7、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企业独立支配u 合伙企业是某种连带责任主体 n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n 现行合伙企业法共6章109条,较之修改前增加了31条,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并对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特殊责任形式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原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四、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四、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五、入伙与退伙五、入伙与退伙六、特殊的普通
8、合伙企业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u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u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书面合伙协议u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u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u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n 原始财产原始财产n 合伙的积累合伙的积累(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属于合伙
9、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合伙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最终的所有权有最终的所有权。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保全(三)合伙企业财产的保全u 财产分割的禁止财产分割的禁止u 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u 财产份额质押的限制财产份额质押的限制u 代位权行使的限制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u 每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u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其他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例例3-1】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甲、丙二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乙和丁有权每季度查阅企业的会计账簿等。某日,乙偶然机会知
10、悉一商机,因时间比较仓促,在未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了交易合同。但因经验不足而被骗。请问:合伙企业是否应履行该合同?u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聘任合伙人
11、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u 竞业禁止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伙企业进行交易。u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u 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合伙企业的债务最终只能由合合伙企业没有独立
12、的法人资格,因此,合伙企业的债务最终只能由合伙人来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伙人来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一)入伙(一)入伙n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n 入伙后,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入伙后,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退伙(二)退伙n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n
13、 合伙人退伙应当有正当理由,合伙人退伙应当有正当理由,擅自退伙擅自退伙是违反合伙协议的违约行为,行是违反合伙协议的违约行为,行为人应当为人应当赔偿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损失。 (二)退伙(二)退伙n 根据退伙发生的原因不同,退伙可以分为三类:根据退伙发生的原因不同,退伙可以分为三类: 法定退伙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除名退伙 (二)退伙(二)退伙n 退伙的效力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一起按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若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则应当在其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n
1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某种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特殊规则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n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四、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四、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五、有限合伙人的入伙
15、、退伙及五、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 身份转变身份转变u 合伙人合伙人u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u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u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u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u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u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u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u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
16、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u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u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u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特殊权利: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特殊权利:u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u 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u 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u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u 享有信息获得权n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
17、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自己承诺出资额为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自己承诺出资额为限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n 但但以下情形以下情形中,有限合伙人也要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中,有限合伙人也要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对合伙组织的设立陈述中的虚假陈述承担个人责任 合伙组织没有根据有限合伙组织法予以登记,有限合伙人被认为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一)入伙(一)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8、。承担责任。(二)退伙(二)退伙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当然退伙:u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u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u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u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三、合伙企业的破产三、合伙企业的破产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解散:u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u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u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u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19、30天u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u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u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一)清算人的选任(一)清算人的选任u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u 指定部分合伙人担任清算人u 第三人担任清算人u 法院指定清算人(二)(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及职权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及职权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u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u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u 清缴所欠税款u 清理债权、债务u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u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三)(三)清偿顺序以及法律效果清偿顺序以及法
20、律效果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的利润、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分配比例进行分配。亏损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四)(四)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清算人的法律责任n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n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