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十章资源课税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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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十章 资源课税教学ppt课件2011-5-8第第 十十 章章资资 源源 课课 税税2011-5-8本章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第三节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节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2011-5-8学习目标 本章的主要税种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本章的主要税种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通过本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资源税类各税种的概念、章的学习,应了解资源税类各税种的概念、特点;熟悉资源税类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特点;熟悉资源税类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掌握资源税类各

2、税种应纳税额税人、税率;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征收管理规定。的计算及其征收管理规定。 2011-5-8本章主要知识点重点难点本章主要知识点重点难点 主要知识点:主要知识点: 资源课税的概念、特点及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和税率及相关征管规定 重点:重点: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难点: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011-5-8第第 一一 节节资资 源源 税税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

3、占用课税的范畴。 我国现行资源税具有“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受益税性质、级差收入税、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和一次课征制”的特点。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基本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

4、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二)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其征税对象仅限于矿产品和盐。 1.税目 (1)原油 只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2)天然气 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以及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3)煤炭 煤炭,是指原煤。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

5、“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 盐 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有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2.税率 资源税税率形式有两种,原油和天然气采用幅度比例税率,其他矿产品和盐采用幅度定额税率 。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其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或课税数量。 1.一般规定。2.特殊规定。3.核定销售额 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

6、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三)税收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

7、、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

8、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五、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从量计征 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此前开采的油气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2011-5-8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资源税 (二)从价计征 按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销售和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油气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其在 2011年11

9、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油气的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销售款凭据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2011-5-8第第 二二 节节土土 地地 增增 值值 税税2011-5-8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具有“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税面比较广、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和实行按次征收”的特点。 2011-5-8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

10、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对象及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增值额 1.征税范围的判定标准 2.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范围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011-5-8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1.转让收入的确定 转让收入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货币收入、实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1、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2011-5-8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三)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2.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税收优惠4.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2011-5-8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是法人 2.纳税人是自然人 (二)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

12、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011-5-8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2.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2011-5-8第第 三三 节节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1-5-8第三节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征税范围广、实行差别幅度税额“的

13、特点。2011-5-8第三节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2011-5-8第三节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

14、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2011-5-8第三节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2011-5-8第三节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

15、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三)税收优惠 1.暂行条例免税项目。 2.国务院确定的免税项目。 3.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2011-5-8第三节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2011-5-8第第 四四 节节耕耕 地地 占占 用用 税税2011-5-8第四节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

16、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耕地占用税具有“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采用地区差别税率、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以及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的特点。2011-5-8第四节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

17、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2011-5-8第四节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2011-5-8第四节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2011-5-8第四节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 (三)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 2.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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