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建设法规第九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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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九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第一节 房地产管理法的基本概念一、房地产业: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房地产的开发与再开发:(3)房地产经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房屋的买卖、抵押等经济活动; (4)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中介,房地产评估中介,房地产代理中介; (5)物业管理二、房地产法1、概念,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

2、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立法现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房地产法的性质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种主张:第一种主张认为,应属经济法;第二种主张认为,应属行政法;第三种主张认为,应属于民法 。4、房地产法的构成要素 (1)主体,即参加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2)客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说来,客体分为土地和房屋,它们属于不动产。还包括行为。 (3)内容,即

3、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5、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开发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努力谋求“三位一体”,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立法目的,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1、统筹

4、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2、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3、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改进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二、征收与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化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4、有关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条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

5、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征收中公众意见的听取1、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

6、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征收公告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一)补偿范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二)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

8、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3、搬迁费和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四)补偿协议 1、协议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行政机关对补偿的裁定1、条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

9、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搬迁(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八、征收的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10、、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九、征收和征用土地基本程序(1)拟订征收征用土地方案;(2)上报上级部门审查报批;(3)发布征收征用土地方案公告;(4)展开价值评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征用土地。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补充相关内容。第三节房地产交易基准地价: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区域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在基准地价基础上,按土地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市场行情条件,修订评估出的具体地块在某一时期的价格重置价格房地产转让1、概念: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

11、、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通过、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法律特征(1)转让人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而且该权利人对房地产必须拥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2)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3)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合法方式。(4)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即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形式(1)、买卖(2)、赠与(3)、其他方式(互易、继承、遗赠)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

12、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预售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现售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

13、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的禁止性行为1、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

14、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3、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按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

15、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产权证的办理 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预售房的购买人应当自

16、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

17、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形式,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18、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双倍返还已付房款(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合同的解除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2)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19、4)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四节房屋租赁一、不可租房屋范围(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除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

20、、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但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有不同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订立的合同。 (2)出租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的合同。(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

21、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无效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 (二)房屋租赁合同内容(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20年为限。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5)租金及交付方式;(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件。 转租1、转租法律关系2、转租与门面转让3、出租人应及时提出异议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

22、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权(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房屋的添附添附的概念: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的法律后果: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

23、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 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可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

24、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节房地产权属登记一、概念,指专门产权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更情况和面积、结构用途、坐落、四至等,在专门簿册中所作记载。二、不动产登记的作用1、产权确认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示职能,指房地产权利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职能。是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的需要 。3、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产籍管理职能,二是审查监督职能。 三、登记的类型1、初始登记,2、转移登记,3、变更登记,4、预告登记 。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5、异议登记 当事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登记失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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