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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十二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第一节公司收购概述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第三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四节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五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第六节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第七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第八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一节公司收购概述【考试要求】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了解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掌握公司反收购策略;熟悉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等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1】公司收购的形式1.什么叫收购?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2.收购的
2、形式分类的角度收购的形式并购双方行业关联性横向并购:同属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收购行为纵向并购: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公司之间的收购行为混合并购: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之间的收购行为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善意收购:友好收购敌意收购:恶意收购支付方式用现金购买资产用现金购买股票用股票购买资产用股票交换股票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持股对象是否确定要约收购:所有股票持有人协议收购:特定的股票持有人【知识点2】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1.收购对象的选择2.收购时机的选择3.收购风险分析4.目标公司定价:现金流量法和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5.制定融资方案:公司内部
3、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筹资;股票、债券与其他有价证券。6.选择收购方式:现金收购、股票收购、承担债务式收购。7.谈判签约8.报批:如收购活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9.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10.登记过户11.收购后的整合:作用重大。【知识点3】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首先,并购双方一般都聘请证券公司;但是,一家财务顾问不可以同时为并购双方同时提供服务。1.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哪些?(1)寻找目标公司(2)提出收购建议:收购策略、收购价格与其他条件、收购时间表和相关的财务安排(3)商议收购条款:与目标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
4、接洽并商议收购条件(4)其他服务:帮助准备要约文件、股东通知和收购公告2.财务顾问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哪些?(1)预警服务:监视股价,追踪潜在的收购公司(2)制定反收购策略:阻止敌意收购(3)评价服务:评价目标公司和它的组成业务以便在谈判中达到一个较高要价(4)利润预测(5)编制文件和公告【知识点4】公司反收购策略1.事先预防策略:是主动阻止本公司被收购的最积极的方法。2.管理层防卫策略(1)管理层拒绝收购的三个原因(2)采用的策略金降落伞策略:一旦公司被收购,董事、高管被解职银降落伞策略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3.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原股东可以采取增加持有股份的办法,如发行股票可采用发行
5、上的技巧,可以发行优先股、表决权受限制股及附有其他条件的股票。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采用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手段,避免股权旁落。在没被收购之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1)每年部分改选董事会成员(2)限制董事资格:使得公司的董事都由与己方相关联的人来担任(3)超级多数条款。如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 80%以上。4.毒丸策略(1)负债毒丸计划:在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2)人员毒丸计划:绝大部分高管共同签订协议,在公司被以不公平的价格收购,并且这些人中有1人在收购后被降职或革职时则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5.白衣骑士策略寻找一个具有
6、良好合作关系的公司以比收购方所提要约更高的价格提出收购。6.股票交易策略(1)股票回购:容易产生“绿色勒索”(2)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管理层利用杠杆收购这一金融工具,通过负债融资,以少量资金收购自己经营的公司。【知识点5】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施行的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7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8日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考试要求】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
7、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知识点1】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1.收购人内容: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2.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1)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2)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若无相反证据,下列情形为一致行动人: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
8、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
9、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3.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知识点2】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1.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1)股份合并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
10、公司股票的证券中的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如果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或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不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
11、算。2.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之后,通过证交所的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欠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3)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
12、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3.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权益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13、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3)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和比例。(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5)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6)中国证监会、证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4.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应编制
1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了上述6条外,还应披露:(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2)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3)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如果存在,是否已有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4)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5)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6)不存在规定的禁止收购情形(
15、7)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与协议收购中向证监会提交的相同的文件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上述第7项规定的文件。5.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披露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
16、个月应按规定编制、报告、公告。6.关于媒体披露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若在其他媒体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7.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1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涉及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知识点3】要约收购规则1.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全面要约: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
17、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如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采取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收购人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交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以下情况,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列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收购人通过
18、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2.要约收购报告书(1)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报送与公告收购人:依照上述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2)要约收购报书
19、的内容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3)改以要约收购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公告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人应当在达成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编制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4)取消要约收购计划后再次
20、收购的时间限制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向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1)应尽的职责: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个工作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抄送证交所,并予公告。(2
21、)禁止事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4.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对同一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如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数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
22、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5.收购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2)证券支付应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6.收购要约(1)概念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2)收购要约的适用与变更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如需变更,须事先向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
2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3)有效期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发出公告后至收购要约期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约定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
24、收购价款的,应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7.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预受: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预受股东应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
25、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对于出现竞争要约的情况,其可撤回全部或部分预受的股份,但应办理相关的手续。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购买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未取得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收购公司预受的全部股份。8.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
26、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9.收购情况的报告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向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10.收购条件的适用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1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交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知识点4】协议收购规则1.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
27、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对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按照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收购报告书(1)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提交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
28、份超过30%,收购人拟按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收到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30%以下。(2)协议收购报告书的内容(3)收购报告书披露后权益发生变动后的信息披露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须再次公告的,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和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披露。3.应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1)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
29、文件。(2)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还应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说明。(3)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变更的说明。(5)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6)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4.管理层收购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1/2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30、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是指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有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6.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时,应调查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2)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
31、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3)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在证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的证明。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立即作出公告,并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知识点5】间接收购规则1.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32、(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其后,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2.有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1)控股股东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尽的职责及法律责任。(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知识点6】要约收购义务豁免1.申请豁免的事项(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2)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免
33、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获得豁免的应减持至30%以下。2.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得转让其在该公司所拥有的权益。(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的部分,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
34、形。3.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1)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
35、司已发行股份的30%。(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并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7)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知识点7】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1.财务顾问的职责:尽职调查、专业化服务、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等。2.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3.独立财务顾问的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
36、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4.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知识点8】上市公司的监管1.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2.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外同时上市,收购人除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除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还应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37、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的其他情形。3.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4.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5.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
38、违法行为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改正前,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收购人违规违法行为同上被收购公司违法违规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停止收购活动专业机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第三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考试要求】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办法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9、2008年。【知识点1】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1.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2.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上市公司及
40、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减资。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3.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
41、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2)计算上述规定的比例应遵守的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较高的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
42、入以及净资产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的比例的乘积为准。如果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账面价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
43、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差额为准。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知识点2】重组程序1.初步磋商初步磋商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应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2.聘请证券服务机构3.盈利预测报告的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1)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2)相关资产的定价。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
44、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4.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文件的披露与上报5.股东大会决议(1)股东大会的召开: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2)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3)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与上报。6.中国证监会审核: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处理和审核期间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规定。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情形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 70%以上。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其他情形。7.重组的实施(1)重组的正常实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应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相应的公告。(2)重组未能正常实施情况的处理。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3)利润预测数与实际盈利数出现差异的披露与处理。(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出具、上报与公告。8.重组实施后的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