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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国退休体系法国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现代福利制度是由几个世纪以前诞生的传统自发性行业和职业互助会改造过来的。经过1945-46年和1948年的改革,原本五花八门、支离破碎的福利制度逐渐形成了目前由四大制度构成的基本养老制度格局: 第一是“普通制度”,覆盖所有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私人部门的工薪阶层;第二是“农业制度”,覆盖所有农业经营者和农业工资收入劳动者;第三是“特殊制度”,主要覆盖公务员、职业军人、地方公共机构人员、法国铁路公司(国营)、电气煤气工作人员、矿工、海员等;第四是“自由职业制度”,覆盖所有自由职业者,如手工业者、企业家、自由工商户等。 在全法就业人
2、口中,普通制度、农业制度、特殊制度、自由职业制度这4个制度的覆盖率分别是49.20%、11.65%、18.17%和20.98%。比如 “特殊制度”来说,包括11个“大制度”和9个“小制度”:11个大制度分别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法国电气公司和煤气公司退休制度(EDF-GDF)、法国国铁公司退休制度(SNCF)、巴黎公交公司退休制度(RATP)、矿工退休制度、海员退休制度、神职人员与公证员退休制度、法兰西银行退休制度、地方公职人员退休制度、国营工人退休制度和军队退休制度;9个“小制度”分别是烟草业退休制度(SEITA)、歌剧与喜剧退休制度、剧院退休制度、储蓄所退休制度(包括十几个很小的特殊退休计
3、划,比如军队储蓄制度,非职业消防队退休补偿制度等)、特殊行业退休金库制度(如印刷业、Hrault铁路、)、工伤事故基金、农业工伤基金、特殊地区集体制度(该制度包括80多个小的特殊退休计划,比如市镇退休、金库、港口自治退休制度等)和国民议会退休制度。 在这个制度中,国家公务员16万人、地方公务员55万、矿工40万、国铁公司33万、法国电气公司和煤气14万、司法人员4万、海员11万、银行1.5万,此外还有军人,等等。总体来说,与其他3个退休制度相比,“特殊制度”的特权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缴费年限要少一些,退休年龄低一些,待遇水平要高一些等等,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和工种的原因。法国公务人员养老
4、制度也是如此,如前述,最远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其法律依据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1790年8月3日和22日的立法。当时法国公务人员养老制度的覆盖率也非常小,缴费人数只有790人,并具有强烈的储蓄性质;后来,到19世纪初,其覆盖面开始逐渐扩大例如,1958年10月4日宪法第34条将其他某些领域公务人员纳入进来,1964年12月26日立法将地方公务员和医院人员纳入进来。法国1894年6月29日立法建立了矿工退休制度,对地下采掘工人实行预防性的强制参保制度。由于该法案在第一章做出了在工资总额中扣缴一定缴费比例的规定,第二章做出了医疗保险的规定,所以,这个制度的建立被后来社保专家和历史学家视为法国历史
5、上现代社保制度的开端,它标志着公共权力对社会保障领域的正式介入。法国铁路工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立法过程和历史与之相像,它于1855年的北方铁路公司、巴黎奥尔良西部铁路公司首先创立,随后,其他一些铁路公司便纷纷建立;半个世纪以后,1909年7月21日立法对这些不同的制度予以整合,强制性地建立了一个相对统一的铁路保险制度,1937年法国正式建立“法国国铁公司”(SNCF),这个特殊制度便保留下来。所以,可以说,矿工和铁路退休制度等许多“特殊退休制度”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存在并运行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例如,法兰西银行退休制度建立于1806年,法兰西大剧院退休制度建立于1812年,国家印刷业退休制
6、度建立于1824年。即使1945-1946年改革确立现代法国社保制度之后,四大基本养老制度也是逐渐“附加”上去并最终形成了四足鼎立的格局,并且,有些保障项目是后来设立。例如,普通制度建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45年10月4日和19日的立法,它覆盖了所有的工商领域等私人部门;当时它并不包括独立职业者,例如个体商人、手工艺者、自由职业者等;为了将其覆盖进来,法国1950年建立了“自由职业保险制度”,1966年又在这个制度里加进了医疗保险的功能。 纵观世界各国福利制度发展史,他们几乎都走过了一条曲折攀升的道路。在组织形式上,福利制度的发展轨迹从低到高,其演进脉络是:家庭教会保险公司互助会社保金库
7、互助性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等;这种组织形式的所体现的精神理念依次应该是:家庭团结宗教团结个人主义群体互助企业互助行业合作全国团结等;由此看出,福利制度的这个脉络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社会经济形态:自发经济私人自由经济社会自由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等;在这个演进过程中,福利制度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并且逐渐从自愿型过渡到强制性的制度。 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法国也不例外,经历了同样的演变道路。由此看出,福利模式的选择是一国的历史、文化、宗教、经济、民族性等许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法国的退休制度是一个很“老”的制度,制度起源很“老”,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而且,人口也逐渐开始“老”起来,赡养率越来越高,财务难以为继,
8、法国老龄化在欧洲堪称首屈一指:法国2007年5月22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50年位于欧洲大陆的法国本土将拥有7000万人口,比2005年增加930万人口,其中超过三分之一人口年龄在60岁以上,而2005年只有五分之一;60岁以上人口与20至59岁人口的比率为7:10,是45岁人口同一比率的2倍。严峻的老龄化必将导致高质量的养老制度难以持续。法国政府提出的具体改革思路是将平均缴费年限37.5年提高到2012年的40年,与其他3个制度拉齐;目前实行缴费40年的制度从2009年开始每年延长一个季度,到2012年提高到41年,到2020年提高到42年。 法国医保人们常说法国是一个带有“社会主义
9、”色彩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1898年4月出台的第一部有关工伤事故赔偿的法律条文算起,法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发展,逐渐形成一套覆盖面之广、社保内容之深、手续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Scuritsociale)。从提供的保险服务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个领域:疾病医疗(生育、残疾、死亡、工伤事故、职业病等)、退休养老和家庭补助金。其中尤以疾病医疗保险惠及人群最广,甚至来法国读书的外国学生也从中大受裨益。“人人都有权接受医疗”早已成为社会原则和共识,“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福利制度同“自由、平等、博爱”共和精神一样让法国人引以为豪,也形成了法国特殊的社会保障模式。医疗保险受众广法国疾病
10、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945年,发展到今天,保险内容覆盖了百姓的绝大部分医疗需要,被称为世界上最慷慨的医疗保险制度之一。根据受保人的收入方式划分,参加医保的人群包括领薪者(即领取雇方工资的从业者);自由职业者(包括手工业者、商人、从艺人员、农业经营者及神职人员等);无职业活动收入者(包括失业者、退休人员、学生、家庭主妇、服刑人员等)。此外,该原则对所有合法逗留在法国的外籍人士同样适用,即便无合法身份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获得有关医疗服务。由此可见,医疗保险在法国属于一种全民基础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政府对保险费的强制征收也确保了人人参保的广泛性。对领薪阶层来说,员工的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19.6%左右,
11、由企业和员工按比例分摊,通常情况下从员工工资总额扣除6.8%,其余由企业承担缴纳。自由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无收入人员则只需缴纳少额甚至免交保险费就可享受医疗保险,如在校大学生一年缴纳190欧左右,就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失业人员则可以申请免费的疾病统保(CMU)。看病报销保障高通常说的疾病医疗保险指全民均享的基础医保,除此之外,社会还提供各种自愿参加的互助保险服务。后者是一种补充性保险,主要填补基础医保不能报销的开支部分。根据医保规定,受保人看病费用的70由基础医保报销,剩下30属于病人自理费用,如果同时参加了互助保险,个人承担的部分就能再次甚至完全被报销。这种多层
12、次、互补性的医保服务最后终形成一个覆盖全民范围的医疗保险网。2004年,法国政府对医疗保险有所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新规章,只有投保者严格遵守规定才能充分享受保险服务。新规定要求每个投保人首先要为自己选定一位“主导医生”(Mdecintraitant),类似曾经“家庭医生”的角色。参保人每次看病首先要经过主导医生的初步诊断,如需进一步治疗,则要在主导医生的推荐下去看专科医生。此外,病人的医疗汇总报告和医疗档案也由主导医生撰写和管理。政府希望主导医生帮助病人合理、高效组合诊断资源,尤其保证第一时间为病人提供就诊服务,减少“病急乱投医”的盲目行为。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看眼科、牙科、妇科和长期慢性病或
13、特殊情况下急诊,病人可以不通过主导医生直接联系治疗。反之,不按医保流程看病产生的费用,病人就得不到相应报销补偿。虽然就诊程序复杂,但让病人欣慰的是绝大多数治疗费、药费,甚至住院费可以高额报销。法国崇尚的平等、博爱、互助团结的精神在医保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越是疑难杂症、重病大病,参保人员越能享受到近乎百分百的医疗报销。生活困难、接受社会救助的弱势群体甚至可获得免费医治待遇。首先,治疗费和参保人就诊的医生有关。根据医生和社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关系,医生身份不同,诊费标准不同,继而影响报销权益。第一类协议医生,即采用统一的固定就诊费向病人收费;第二类协议医生,在固定诊费基础上可以“适度提高”收费标准;第
14、三类非协议医生,他们则完全自由决定诊费,病人在医保机构得到报销补偿极少。因此,选择合适的医生达到治病、报销两不误,是非常重要的考虑。根据规定,非协议医生必须在治疗前向病人出示各项诊费的价格情况。如果是在前两类医生处就诊,通过全民医保可报销诊费的70,余下部分再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或由病人自己承担。其次,各种检查费用如化验、拍片、出具报告等费用可在基础医保和补充保险里实现互补报销。然后是用药报销,本着大病优先、贵药优先的原则,法国医药管理部门对应用于重大疾病或尚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且与可替代品相比优势显著的药品,报销比例为65%100%,如用于治疗癌症、白血病、艾滋病等重病的药物在基础医保中
15、便可获得100的报销;治疗一般重病、有一定应用价值或与替代用药相比有优势的药物实行报销3565,如治疗糖尿病药物可报销65;最后是普通常见病用药和常备药一般报销35%,甚至不予以报销,这类药物价位本身也较低,并多属于非处方药。最后是住院费用的报销情况。按法国疾病医疗保险规定,凡在公立医院或签医保协议的私人医院,住院医疗费的80直接由社会保险中心支付;在未签医保协议的私人诊所里,病人需先支付全部费用,再将有关医疗信息传给社保中心获得部分费用报销;住院期间伙食和额外护理费需自行承担,不过护送病人住院就诊的交通费可报销65。此外,一些重病或慢性病如癌症、艾滋病、高血压或其他遗传病症住院治疗时,社保中
16、心可报销全部相关医疗费用。可见,法国的全民基础医疗保障体系是对重病者更显照顾和关爱。至于报销手续,法国政府也在努力不断简化相关程序。2001年6月,一种电子医疗卡社会健康保险卡(Cartevitale)开始进入百姓生活,这张存储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的电子卡大大提高了人们看病付费和报销的效率。凭借它,药房购药、办理住院手续甚至不用付现金,医院和社保中心通过信息接受网络便及时处理了报销费用。无疑,社会健康保险卡成为法国人随身携带的又一重要的“信用卡”。到2007年10月4日,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已62岁。62年来,法国社会医疗疾病保险制度赤字高悬,2007年初已达到117亿欧元,面临空前严峻的局面。形势逆
17、转发生在2000年1月1日实行的“全民医疗制度”(CMU)之后,而在此之前的1999年赤字仅为7亿欧元,次年实行“全民医疗制度”的第一年赤字就开始窜涨,到2004年竟达116亿。2006年法国国民保健开支总额达1983亿欧元,占GNP的11.1%,平均每个国民支出为3318欧元,在OECD成员国中排名第三。据2008年3月13日全国疾病保险基金会(CNAM)的一个报告,2007年法国普通社会保险的药品支出(不包括医院)是152亿欧元(全部保险险种总支出达200亿欧元),比2006年提高了4.8%。法国吃“低保”(RMI)的人数逐年增加,2005年高达123万,比2004年增加了3.5%,其中巴
18、黎增加了11%,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数,创下历史新高,并且,近三分之一的人登记时间已超过5年,大约一半人数登记时间将近2年。法国领取法定最低工资(SMIC)的职工人数也逐年增加,例如,2004年有230多万职工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占全国职工数的15.6,远远超过历史高峰的1997年7月,当时是14.4。表3:1991-1994年法国低保(RMI)受益人数增长情况(人数) 1991年12月1992年12月1993年12月1994年12月本土城镇 海外省93939 96208 96355 总计 增长率+15.3% +15.3% +18.1% +14.1% 普夏大区医院简介普夏大区医院是法国普瓦
19、图-夏朗德(Poitou-Charentes)大区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最高的公立医院,亦是法国西南部地区重要的医疗中心,是全法29个大区中心医院中受聘人员最多的医院,现有医务人员5000余人(4000多人为公务员待遇、1000多人为临时),病床1615张,8所附设学校。该中心同时承担医疗、教学和科研三方面的任务,并负有对大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人员培训的职能。2008年住院病人62000人次,病床使用率98.63%,平均住院日5.13天,总收入26.8亿欧元,出急诊8万次,有3架直升飞机进行空中救护。2008年人员工资支出欧元、其他支出欧元。医院有13个诊疗中心、主
20、院去建筑面积m2、老年康复中心2200 m2,占地面积300公顷。拥有PET、64排螺旋CT、2台1.5T磁共振、平版DSA等大型设备。法国的非医学人员管理医院的模式旨在加强管理,促进医院管理专业化,有利益医院的运行效率,使医院的医疗流程更加合理,更能够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医院不同系列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医学教育应该是精英教育,医疗活动是非常复杂、高风险的工作,应该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减少医疗差错、降低医疗纠纷;全民医保、全额报销机制有利于解决人民的疾苦,使病人有疾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医疗分级就诊制度有利于充分利用医疗资源,解决大医院就诊时间长、看病难的突出矛盾。法国残障人士管理法兰西社会提倡“以
21、人为本”的精神和“敬残助残”的风尚。法国随处可见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餐馆有为残疾人提供的专用桌椅,公路旁有为残疾人专门划出的泊车位,人行横道旁有为残疾人过马路设置的低位按钮,地铁、机场等公共场所都有方便残疾人的专用通道或设施,更不用说残疾人专用厕所、马路上的盲道以及博物馆和旅馆为残疾人所提供的特殊服务。除了这些“表面现象”外,法国在残疾人的“社会融入”工作方面也不乏可圈可点之处,尤其在残疾人入学和就业问题上。统一管理残疾人入学残障人士在上学期间一直享受政府资助。国家将残疾儿童分为1级到6级残疾,每月提供83到930欧元不等的补助金。对不能乘坐普通公共交通工具上学的残疾儿童,国家还报销交通费用,
22、甚至可以报销部分出租车票。对于残疾程度较轻的儿童,市政府将其安排到附近的普通学校,使他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群体。至于那些确实有智力障碍、不能和正常孩子一起学习的残疾儿童,则被安排到普通学校的特殊班学习。当然,巴黎还有多个专门为残疾人开办的学校。二战结束后,法国历届政府均对残疾青少年的升学问题给予重视。1970年,残疾人“社会融入部”应运而生,负责管理残疾青少年的心理教育机构,以及中小学内部的助残部门。1975年,法国政府在全国的96个省都分别设立省级特别教育委员会,管理20岁以下的残疾青少年入学问题。该委员会负责评定每个残疾儿童的残疾状况,并为他们选择相应的学校。此外,每个省还设有专门的残疾儿童入
23、学事务协调中心,协调各个残疾人学校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1999年,政府设立了一个全国协调中心,统一管理各省的残疾人入学事务。同年,政府还出台了“残疾人就学计划”,通过20项具体的措施,帮助残疾儿童入学和升学。企业指派保护人法国在残疾人就业问题上也出台了一系列扶助与激励措施。刚刚从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莱热目前正在找工作。当谈到正常人同残疾人在找工作中孰优孰劣时,他的回答有些出人意料:“或许因为我是残疾人,就业反而比我的同学容易。”据介绍,法国在1987年10月出台的一项残疾人就业保障法规定,20人以上的公营或私营企业必须雇用6的残疾员工,否则要按名额缴纳数额很大的基本金。权衡两者,不少企业更愿
24、意招收残疾职工。对于20人以下的小企业,一个名为“全国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协会在1991年提出一项包括“指导合同”、“质量合同”、“适应合同年”和“互助合同”的补助津贴,鼓励企业主雇用残疾人。如果是残疾人开办公司企业,国家还给予一定的减税优惠,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此外,一些企业还建立了“公司保护人制度”为每个残疾员工指派一名公司保护人,后者不仅负责处理残疾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还要帮助他处理公司的人际关系,从而使其在公司获得一个最佳的职位。就业形势不乐观在工资方面,没有工作的残疾人可以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贴,有固定工作的残疾人也可领取一定数额的资助金。生活不能自理者,残疾人机构还专门派护士
25、帮助照料生活。尽管法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做出了诸多努力,但在目前法国经济持续低迷、失业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残疾人的就业形势更显严峻。据统计,在全国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失业者多达23万人,失业率高达26,超过普通失业率的25倍。“全国工伤者和残疾人联盟”负责人布鲁诺称,尽管1987年的法律为企业规定了6的残疾职工比例,但37的企业没有雇用一个残疾人。尤其在商业和服务业,企业主往往以雇用残疾员工比较麻烦以及他们的回报率差为由逃避责任。未达到6的残疾职工的企业都必须缴纳相应的罚金,罚金将被专项于用于帮助残疾人。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
26、opeancommunities)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年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年月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欧洲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以及“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年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年月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这个倡议得到了法、
27、德、意、荷、比、卢国的响应。年月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年月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年月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年月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年月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布鲁塞尔条约于年月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个。欧共体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
28、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年月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年月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 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现在的个。截至年,欧盟总人口达亿,总面积为万平方公里,正式语言是个成员国使用的种官方语言,年国内生产总值约为亿美元。 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年至年间经济增速达,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年的万美元上升到年的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年的约万亿
29、美元增长到年的近万亿美元。 年月日,欧盟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个中东欧国家入盟。年月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年月日,这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此次扩大后的欧盟成员国从目前的个增加到个,总体面积扩大近万平方公里,人口从约亿增至约亿,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约,从现在的万多亿美元增加到万多亿美元,经济总量与美国不相上下,欧盟的整体实力有所增强。 法国保险制度、医院、医生法国医疗保险以行业为基础,由各种各样制度组成,大致分为覆
30、盖国民80% 的利用者保险制度、自营者保险制度、特别制度、农业一般制度4种。投保者保险费由征收机构(ACOSS)负责征集,所收保险金国家级归全国利用者医疗疾病基金(CNAMTS),地方级归地方疾病基金(CRAM),县级归初级疾病基金(CPAM)运营。在这种医疗保险制度下,法国人可以根据这4种制度选择投保,并按规定支付保险金。如80%国民投保的一般制度,投保人看病有充分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就诊支付诊疗费后凭医生收据(药物凭药店药房收据)由疾病基金补偿。补偿率因疾病、药物种类不同而有差别,如开业医一般医疗行为补偿70%,一般药物补偿65%,维生素和胃药等(安慰剂)补偿35%。由于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
31、,促进了非营利互助会形式补助制度的发展。在法国,医院按其诊疗能力和规模分为大区中心医院、一般中心医院、中心医院、地区医院、特殊医院(癌、精神疾患等)、短期疗养设施、长期疗养设施。这些医院24小时都能够接收患者,经认可符合参加保险服务的医院根据前一年度活动实绩向负责部门提出设施计划和预算计划,其内容妥善性经审查后,次年度预算金按月总计支付。现在总支付收入约占医院收人的80% ,由于按月平均支付费用,经营状况较为稳定。法国将临床诊所和综合医院统称为私立医院,主要起到急性期医疗的重要作用。这些医院平均床位80张,其办院主体为个人、私立法人、企业等。患者到这些设施住院时,医疗费支付与公立医院大致相同,
32、所以私立医院的医生不仅从供给制取得收入,而且还可以从患者诊疗费中提取。法国医生可分为专科医生和一般医生。为了成为专科医生,从医学部毕业经有关实践竞争考试合格后,还需接受45年的专门教育。考试不合格者和希望成为一般医生者,经2年研修后,多半从事自由开业医生。一般医生和专门医生诊疗科目要求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规定以外的医疗行为。专门医生和一般医生从事相同的医疗行为,其报酬并不相同。开业医行医报酬由疾病基金与代表医师的劳动工会间签约支付。医疗费受到挑战1970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低落,保险费收人难以增加,在自主运营的原则下,社会保险基金陷于慢性赤字。在这种状况下,政府为了消减赤字进行了多
33、种改革,其措施主要是增加投保者保险费率和消减补偿率。法国政府将控制医疗费政策重点由需要方向供给方转移,如根据地方医疗计划,适当限制病床数和高额医疗器械数目,规划和限制医学部学生数量,公立医院服务设施引进总额预算供给制等。法国政府在医疗费的控制上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医疗体制的改革: 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和对医疗费的控制。 着重对医疗提供机构进行改革,同时引进质量管理。 促进老龄年薪财政的平衡化,以及建设自立保障制度。 家属医疗基金制度的改革。明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相关组织的责任。 进行财政改革等。议会确定医疗费总额在法国当某疾病基金保险额出现赤字时,通常是从其他基金进行财
34、源调整弥补,其主要形式是由家属医疗基金向其他部门补充,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联营。这就要求各部门在公平制度下制订保险费率,合理征收。在现有的行业和地区保险组织基础上,发展家属医疗基金,不断扩大疾病保险业务。为达到社会保障弥补赤字目的,法国政府从1996年1月引进了社会保障补偿税:征收相当收入的0.5%目的税。引进医疗费总额规划制度,是法国医疗费改革最果断的措施之一。医疗费总额系指社会医疗费、公立医院医疗费、私立医院医疗费、自由开业医医疗费4个医疗费的总和,它是由议会确定的。根据该年度设施计划和前年度医疗活动业绩,确定该年度活动预算,并按其总的支付方式运营,其决算由地方会计检察院和地方医院厅检
35、查。进而将结果报经中央会计检察院研究后报告议会。议会根据报告和有关全国公众卫生会议医疗服务优先程度等意见书,对国家和疾病基金预算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然后将确定后的国家预算额,按照各地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设施实际和医疗服务状况进行分配。各地方分配到的预算额再由地方医院厅分配到地区各设施。需要指出的是,在自由开业医医疗费方面是先由国家和基金根据前年度的医疗费分析结果确定总额,然后基金与医师工会签订协议,按照总额确定目标额和诊疗报酬。无正当理由提供医疗行为其医疗费超过目标额时,医生完全自行负责,超过医疗费部分返还基金。在保证质量方面,为使医生能够自觉为控制医疗费做贡献,1994年以后引进有约束力的医
36、疗指标,该指标是由全国医疗评价开发机构组织国内外专家一致讨论确定的。医生按照该指标给患者诊疗后必须开出收据,若不遵守该指标,根据其违反的严重性,将给予停止支付疾病基金和剥夺协议医师资格等处罚。完善医疗管理体制法国的医院是由地方社会卫生局(DRASS)和地方疾病基金(CRAM)共同参与管理。医院根据地方医疗计划制订内科、外科、妇科等病床数,同时规定高额医疗器械的设置数量。医院调整病床和诊疗科,或新增高额医疗器械时,需每年向DRASS提出计划,接受DRASS的审查,并由DRASS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负责官员分别对其医疗内容、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检查。经检查认可后,参加保险服务的公立医院按设施计划运
37、营,总额预算由初级疾病基金(CPAM)支付,参加保险服务的私立医院则与CRAM签约, 费用由保险服务基金支付。加入该体系的公立医院服务设施和私立医院同属地方医疗计划,其支付方式不同点是总额支付和协议方式。由于医院每年医疗费增加率是由国家提出的,通常公立医院超过目标值大于私立医院。为了使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和医疗资源公正合理分配,法政府分别在24个地方设立地方医院厅(ARH),由DRASS和CRAM代表组成执委会,任务是确定医院医疗费(公立、私立)的分配额,对病床、诊疗科、高额医疗器械进行认证,以及地方医疗计划的制订。为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要求所有医院必须向ARH提出今后5年内质量评
38、价报告,ARH 在分析各单位经费和医院整体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预算分配和地方医疗计划设施统一调整。以前法国医生出诊病历需要送达疾病基金后只记载编号和记分,疾病基金对具体诊疗内容不明。如KC50表示外科处置50分,相当于阑尾等手术。1991年医院改革法实行医院信息计划报告义务,要求医疗行为内容和相应经费向管理会计基金和国家报告。自1997年,无论公私的全国所有医院采用分类方式报告地方医院厅,这样医院的医疗内容就透明,国家也能够合理制订预算,同时也能成为消除医疗费地区差别,从而使医疗费分配由发达的地区向欠发达的地区倾斜。1994年,法政府采用医疗管理记录和健康记录制度,其目的是管理检查、给药
39、等医疗服务记录,这对管理患者乱就医,控制必要的医疗服务(尤其是重复就医和不切实际住院),提供紧急医疗情报都有一定帮助。医生可以参考患者的诊疗记录(含其他医生记录)进行诊疗,其诊疗内容记入电子病历卡,并通过网络系统转送到疾病基金机构,这对选取信息、医疗费分析、信息利用、防止患者匿名、保护患者个人隐私都具有重要作用。法国劳动法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劳动合同立法较为全面的国家,其劳动合同立法经历了一个由规范较弱、对劳动者利益保护较少到加强对劳动关系规范、注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历史过程。其法律制度中的诸多方面对我国完善劳动合同立法不无借鉴意义。 一、劳动合同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国
40、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内容,因为据此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最基本的两大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定期劳动合同,调整雇主雇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也因此而异。 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1-5条明确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确定期限,即雇主与雇员一般均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例外情形,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订立。劳动法律规范在无特别指明的情形下,均是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1-1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下:一是替代休病假、产假等劳动合同暂停执行的雇员的工作;二是企业经营活动变化时,在季节性
41、或临时增加的工作岗位上适用;三是为解决某些人员失业问题而订立的某些特殊的劳动合同,如针对青年人和长期失业人员而订立的就业互助性、适应性和获得资格性的劳动合同。同时,第122-3条还明确列举了两种禁止签订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一是在招聘雇员替代因集体劳动冲突(如罢工)而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雇员时;二是在部颁规章所列的特别危险的工作岗位上。 法律对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还有很多限制。如第122-1-2条要求定期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应明确规定到期日。此外,该条还明确限定了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定期劳动合同只能续订一次,续订期限加上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与某一雇员订
42、立定期劳动合同,如需要续订定期劳动合同,必须等待前一合同期限的三分之一时间过后才能订立(替代某些雇员的情形除外);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即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雇主在多个岗位上与某一雇员连续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也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而因季节性工作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续展条款,但合同不论怎样续订,都是定期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根据法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由当事人商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雇员职务发生变化时再约定,如学徒合同转为定期合同之时。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试用期,通常根据本行业的惯例或集体合同确定;但即
43、使集体合同没有涉及试用期,个人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试用期条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法律不做规定,由当事人执行集体合同规定或约定,但约定的试用期不得长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定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集体合同中无规定,则依照劳动法典的规定执行。该法典法律篇第122-3-2条规定,合同期限为6个月的,按照合同期限一周试用期为一天的方法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为1个月。如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短于法律规定,则按照优惠原则,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期限。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因为法国劳动合同的最主要形式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必须对这些合同的解除做出合理的规范,才能
44、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不至于滥用或忽视,使双方都既享有自由又受到应有的约束。因此,劳动合同解除规范的完备,是有效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需条件。这也是我国进行劳动合同立法时必须注意的方面。 基于雇主工商经营自由和自由管理的理念,法国1973年以前的劳动法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雇主的一项特权,与之相对的雇员则没有单方解除合同关系的权利。这样的规范,往往使雇主滥用权利,雇员工作毫无保障。在工会组织和学术界的努力呼吁下,1973年7月13日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确立了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的原则,提出了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并建立了有利于雇员的举证倒置原则。该
45、法在劳动合同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1982年8月4日、1986年7月3日、1986年12月30日和1989年8月2日的法律又分别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 法国劳动法把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因个人原因的解除和因经济原因的解除两大类。前者是指因为与雇员个人密切相关的因素及其可追究过错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后者是指因企业经营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完全与雇员个人无关的因素而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分类便于针对不同原因和情况做出不同的法律调整。 (一)因个人原因的劳动合同解除 1解除的法定理由 1973年7月13日的法律要求,任何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都必须具有“实际的严肃的理由”,不论企业规模
46、的大小。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解雇完全是雇主自由裁量权的状况,使雇主的解雇行为受到更具体的法律约束:从一项“无须说明理由”的权利变为一项“必须说明理由”的权利,而这“理由”是否属于法定的“实际的严肃的理由”则由法官做出判断。 何为“实际的严肃的理由”?法律并未给出一个定义,其具体涵义和要求是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得出的。 法国最高法院社会庭的判例认为,“实际的理由”要求雇主提出的解雇理由首先必须是“客观的、而非主观推测或先入之见、也不得与雇主的心情好坏有关”,其次必须是“具体的、现实存在的理由”,最后必须是“确切的、而不是把真实动机隐藏其后的一个借口”,例如,在某一案件中,雇主提出的解雇的真正理由是雇
47、员参加了罢工,而不是雇员所犯的一个轻微过错。 对于“严肃的理由”,判例要求,首先,必须是雇员所犯过错“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以至于劳动关系存续下去可能给企业带来持久损害的理由”。1973年7月13日的法律之前,雇员轻微的过错就可导致雇主的解雇。自该法实施以来,轻微过错不再构成合法解雇所要求的“严肃的理由”。其次,该过错还必须是“与职业相关的”,通常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间内、与其工作有关的过错;但如果雇员在工作场所之外所犯的过错足以引起所在企业的混乱时,也得视为解雇的“严肃理由”成立。根据司法判例,该类“严肃过错”是雇主合法解雇的“最低线”,雇主得遵守法定的解雇预告期,并支付雇员解雇补偿金。它既不同于“轻微过错”,即不具有使劳动关系不可能延续的特性的、较轻的过失行为,不构成解雇的合法理由;也不同于导致立即解除合同关系并剥夺解雇预告期和解雇补偿金的“严重过错”;更不同于导致立即解除合同关系,并剥夺解雇预告期、解雇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补偿金的“重大过错”。最高法院将“严重过错”视为“雇员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义务以至于劳动关系的维持立即成为不可能的一项或多项事实”,而“重大过错”则界定为雇员的“破坏雇主或企业的故意行为”。 由此看来,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建立了关于雇员过错程度与解雇关系的分类对照原则:“轻微过错”不能构成解雇的合法理由、“严肃过错”才是解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