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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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624号)、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中办发200512号)、财政部财会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村账乡(镇)代管第二条 完善村账乡(镇)代管法律程序。各乡镇要按照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集体资产村有乡(镇)代管村用

2、”的原则,与被代管单位签订好“村账乡(镇)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村集体利益。第三条 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县乡经管、财政部门是村集体财务的管理部门,以县乡(镇)经管部门管理为主,成立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与乡镇经管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站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所副所长兼任,扶贫、开发、发改、移民、交通、水利、民政、林业、农业等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第四条 进一步明确村账乡(镇)代管要求。村账乡(镇)代管为钱账双代管,即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为代管范围,村级不再设会计、出纳,不再在银信机构开设账户,实行报

3、账制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应根据各村实际控制在1000-3000元以内,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及私设账户。第五条 切实加强代管办队伍建设1、编制。按照代管业务量多少进行代管业务人员定编,代管办公室与乡(镇)、场经管站合署办公,人员由经管站调剂,中心镇不得少于3人,乡场不得少于2人,现有代管业务人员不能满足编制额的,可以从乡镇场财政所及其他部门调剂。2、经费。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代管业务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代管办业务工作经费,可以适当调补,以保证代管办业务经费满足正常运转。3、加强管理。县经管应根据村账乡(镇)代管的要求及有关制度规定,制订好业务操作规程、内部控

4、制、票证管理、报表、岗位职责等系列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章操作,规范运行。4、业务培训。农经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培训,县经管局每年至少要对乡镇代管办人员培训一次,代管办每年至少要对村报账员、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县乡两级财政应为培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六条 村账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1、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每个乡(镇)场,村必须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在村委会挂牌,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

5、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2、设立报账员。每个村设立一名财务报账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担任报账员。3、实行会审制度。村级的一切开支都必须经过会审后方可报账。会审小组成员由村干部、村监会成员、报账员组成,会审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掌管。村级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财务会审,财务会审工作由村支书牵头。财务会审时,报账员出示收支票据交于会审者审阅,经手人要对会审的票据做详细情况说明和解释,审查后对可报票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最后交审批人审批,签具审批意见和名字。会审结束后,由报账员填写收支明细

6、核对表和各种支出费用报账审核结算表,一式二份,报账员、审批人要在表上签具意见和名字并加盖公章。4、严禁违规票据报账。下列支出票据应不予报账,村监会应拒绝盖章:时间、经手人、内容、用途等要素不齐的;违背商议制度规定的;应取得或可以取得合法票据而以其他票据或自制票证代替的;有关制度文件明文规定不准开支的,如招待费等;违背财政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规定要求的;开支真实但不合法的;开支票据超过会审时间一年以上的(基建项目除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背财务制度规定的。5、严格财务出支。村级财务开支额度在500元以下,必须要2名以上村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元至5000元的,要经全体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监会人员集体商议确定,并要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的大额项目支出属非文件规定的,须经党员、组长、村监会人员及村民代表共同决定,并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的有文件规定的项目,按文件规定项目程序操作。村级工程项目在50000元以上的一律公开招标进行。工程结账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报账,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漏税收。村级工程项目在30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开招标。工程完工结算一律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税漏税。6、实行财务公开。村级财务按照季度报账的原则报账(重大项目报账除外),村级财务报账后7日内应由村务监督委员

8、会会同村报账员,对所报账财务在全村公布。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应当不定期及时公布。公布所需资料由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负责出具,但必须真实有效。村民有权利对公布的财务实行监督和举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支两委成员负责解释说明。第三章 会计账户及核算管理第七条 统一账簿设置。村账乡(镇)代管办,实行分村设账,分村核算,分村报表、分村保管会计档案。乡(镇)代管办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四种账簿。分村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包括往来账户),固定资产登记簿。村级设现金日记账。第八条 统一会计科目。村账乡(镇)代管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

9、)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考虑到国家及部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越来越多,统一增设“应付专项款”会计科目核算。第九条 统一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票据,票据严格按照领取、填写、保管、缴销及遗失赔偿等有关制度管理。第十条 统一设计印制财务会计资料。各类账簿、记账凭证,村级报账表,代管办财务报表等各类表格,都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第十一条 统一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严禁使用收付、增减等方式记账。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第十二条 强化村级收入统一集中管理。村级收入的范围包括:村集体自有收入,“四荒”拍卖,入股分红收入,有偿服务,对外投资分利。土地征用补偿,村集

10、体山地退耕还林等一切权属集体所有的资源,财产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公益事业建设而产生的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国家及有关部门投入村级的强农惠农(除一卡通外)扶持及补助资金及所有项目资金,“一事一议”奖补、村级工作运转经费、救灾、救济、扶贫款等;各种代收、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其他收入。第十三条 切实规范资金拨付管理。财政及有关部门拨付到村的各项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拨付方式,在拨付款时,一律采取银行转账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账户,严禁现金拨付。项目资金统一由财政一个笼子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账户,取消部门报账制。财政及相关部门在拨付各项目资金时,应将收款单位,资金性质,项目名称及资金使用

11、的有关规定要求等及时通知村账乡(镇)代管办。第十四条 严格村自有资金管理。村级在取得发包、租赁、土地开发、资源拍卖(村分成金额)等一切自有收入及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时,必须在5日内存入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户头,并在存款后3日内将收据联及银行进账单一并交代管办记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抵扣。超过5日未按规定存入代管户头,视为截留、坐支行为,超过3个月未存入的,视为挪用公款处理。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第十五条 加强报账环节管理。代管办在与村报账员结账时,应认真审核开支票据的合理合法性,清点核对票据张数和金额。对于不合理和违规开支应拒绝报账。审核无异议后,接收所交票据,双方

12、造好报账交接表一式三份,村报账员、代管办主任和记账会计各执一份。代管办采取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付,不用现金支付。工程项目资金报账时,必须有合同,验收审批表及决算书(单)做附件。代管办对于未经会审签字盖章的票据,一律不得先行报账支付。代管办每结一次账,应及时记账,并按季度向被代管单位及县经管局报送财务报表。第五章 强化财务监督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加强对村级运转经费及各项专项资金的监管,严格按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严格村级财务监督,村务活动一律零接待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各种“

13、白条”。对项目资金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督,严防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同时,依托现有乡镇财税信息网络及“乡财县管乡用”财务软件优势,加快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审计,每年要对30%以上的村进行审计。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对重大项目、重点村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村账乡镇代管后产生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统一由乡镇经管站整理归档,分村保管。第十七条 扶贫、开发、发改、民政、移民、水利、交通、林业、农业等有项目资金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跟踪核查、监督。纪检、组织、

14、监察、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对大额资金应专项抽查审计。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严格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在村账乡(镇)代管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组织、监察、乡镇党委、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分类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追究的主体包括村、代管办、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责任人。第十九条 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行为,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1)村级不按规定上解收入、及时报账、进行财务公开、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套取国家资金,不按时开展财务会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2)代管办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查村级收支票据、违规报账、结算、违背操作规程核算、越权审批支付、不及时记账、报送财务报表、私借、挪用代管资金等行为。(3)乡镇政府擅自将村代管资金抵扣、挪用、截留、坐支、巧立项目侵占村级所有资金等行为。(4)县相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支农项目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和未履行资金使用有关制度规定告知义务及不严格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及资金使用跟踪检查、监督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经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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