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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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6 月19 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

2、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所称机动轮椅车,是指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本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时,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

3、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五条禁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禁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禁止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

4、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

5、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未列入本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二)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三)车辆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 (四)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托*人申请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发放机动轮椅车号牌、

6、行驶证免收工本费。第十三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受让人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 30日内持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实行专车专用,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

7、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第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购买相关保险。第十七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和下列规定:(一)未满16 周岁不得驾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 1.5 米;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四)不得逆向行驶;(五)不得酒后驾驶;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严禁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七)不得牵引、攀扶车

8、辆或者由其他车辆牵引;(八)驾驶时不得双手离车把或者手中持物;(九)驾驶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在转弯时,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十一)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 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 米;(十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

9、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

10、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在驶过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划定的停放地点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划定。车站、码头、医院、学校、

11、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停放车辆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车辆信息管理网络,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相互及时通报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信息。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2、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四)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五)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收缴伪造、变造以及使用的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13、全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之前,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 )国家标准修订后,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已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 年 8 月 10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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