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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婺城区公共道路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婺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城市停车环境,促进城市交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婺城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制定本细则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婺城区二环路以内(不含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婺城新城区公共道路停车场建设、管理及运行等相关活动。【本条规定的停车场实施区域,除了市区以外,新城区的道路停车场也应纳入管理】第三条
2、 本办法所称公共道路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公共露天场所,包括规划道路停车场、公共场所停车场、建筑退让停车场。(一)规划道路停车场,是指城市规划建设道路上设置的停车场;(二)公共场所停车场,是指公共场所上设置的停车场,包含公共广场、公园、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国资单位所属对外开放场地; (三)建筑退让停车场,是指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但规划建设时已作为退让用地空间,用于公共开放场地。室内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管理按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条规定了道路停车场的分类及定义。主要依据:1. 规划道路停车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
3、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 公共停车场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城市人行道”,可以理解为城市市区内除按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有标志标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公共停车场、点以外的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一、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二、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三、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3.建筑退让停车场依据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建筑退让的规定:建筑沿城市道路退让产生的用地空间,可用于城市道路拓宽、管线敷设、公交停靠等城市建设。】第四条 区城
4、管办负责公共道路停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公共道路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道路停车场出入口审核及管理,利用交管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开展市区交通诱导服务,实时发布市区道路交通通行状况信息,依法查处非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共道路停车场的工商登记,涉及无照经营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公共道路停车场的占道审批及占道审批费的收取,依法查处擅自占道经营、损坏城市道路及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四)税务、物价等主管部门负责公共道路停车场的税务登记,物价审批,依法查处违反税务、物
5、价等违法行为。公安、建设、规划、环保、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街道社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本条规定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停车场的管理职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规范停车管理,改善停车秩序】第五条 公共道路停车场实行分级审批,统一备案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出入口可行性意见;(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占道审批手续,收取临时占道费用;(三)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四)税务、物价部门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车场审批备案在区行政服务中执行按“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填写婺城区公共道路停车场申请表,签批完成(一)至(四)联
6、审意见后,申请人凭婺城区公共道路停车场申请表和税务、物价部门的审批手续到到区城管办备案,由城管办颁发婺城区公共道路停车场经营许可备案证。【本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许可取得的途径及程序,同时也规定了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政府部门要“一站服务”让群众少跑腿】第六条 申请人审批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产权证明、用地红线。属于租用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二)停车场内部泊位划分示意图;(三)占道许可证;(四)营业执照;(五)税务及物价登记单。【本条规定备案审批时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七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道许可实行一年一批制,占道费用按用地性质收取:(一)规划道路停车场按市物价局金价费2007105号文
7、件收取;(二)公共场所停车场按市物价局金价费2007105号文件收取,但国资单位产权的除外。(三)建筑退让停车场按市物价局金价费2007105号文件收取,但规划建设时退让用途明确为停车位的除外。【本条规定占道审批费用的收取及免收占道费的情形】第八条 公共道路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维护由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需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停车场内道路日常维护保养,并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电子诱导屏;(二)停车场停车信息接入城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三)有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干净整洁、秩序良好的停车环境;(四)收费人员应规范着装,文明服务,诚信经营,正确使用收费系
8、统,收取停车费用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收费票据。(五)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期间,发生车辆被盗、被损、丢失财物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经营者需要履行的义务和职责】第九条 公共道路停车场使用应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扣押机动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二)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停车场经营证照、票据;(三)不按规定存储和传送停车信息;(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五)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
9、行为。【本条规定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非法侵占城市道路、设施开展停车收费行为的打击力度。交警、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市区道路违法停车、圈占(损毁)停车设施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执法管理,加强日常巡逻管控,规范停车秩序。【本条规定职能部门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依法取得工商、税务登记的,由市场监管、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阻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第十三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费和其他违反价格规定行为的,由物价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非正规停车收费票据的,由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未取得占道许可的,损坏城市道路或不及时修复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完成备案,逾期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上述条款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婺城区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