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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检查表储罐名称 储存介质名称 储存容量 序号检查项目依据自查情况整改情况备注1化学品罐区人员培训情况,是否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考核,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2储罐应采用钢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2.13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2.24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防火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2.1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第3.1.2条5液化烃
2、、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3.96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3.107爆炸性气体环境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GB50058-20145.2.38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11条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32条10重大危险源(储罐区
3、、库区和生产场所)应设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相关现场探测仪器的数据宜直接接入到系统控制设备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第4.5条11甲、乙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4.1.4条1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10-15米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4.2.7条13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化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
4、B50493-2009第4.3.1条14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15重点防火防爆岗位的入门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第5.9条16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若为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1条17储罐汽车在装卸作业前,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及接地夹将汽车、储罐与装卸设备等电位连接。作业完毕封闭储罐盖后方可拆除。接地设备宜与装卸泵联锁。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5、第4.5.3条18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防火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火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第3.1.3条19与地绝缘的金属部件,如螺栓、法兰等,应跨接引出接地。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第3.1.5条20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发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或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1.11条21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不能直排大气(环氧乙烷的
6、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22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23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24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
7、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25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26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
8、报警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7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28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2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30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
9、052)31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3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33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34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35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36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37未建立应急救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38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39是否建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检查人: 检查日期: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