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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1082-2008)、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08)和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要求,为有效监控我公司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公司均衡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省级网络数据中心、市级网络数据中心、公司产量监控系统组成,是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产量实施监测,实现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煤炭产量信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第二条我公司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具有MA标
2、志,生产厂家必须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信息中心备案、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登记。第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四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公司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计量调校;生产调度室负责检查检验产量监控系统的计量误差,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调校组织工作,对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负责向企业管理部递送煤炭产量报表;生产技术部负责核定我公司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并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批准;企业管理部负责向集团公司、阳泉市煤炭工业局等上级机关报送煤炭产量报表;机电区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供电设计,机电队负责
3、施工;使用队组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看护。第二章 系统建设第五条 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与系统生产商(承建商)联系协调,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端口,供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连接。第六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建立产量数据中心,配备专门的数据库服务器等网络设施,以B/S模式构建监管平台,通过煤炭专网存储和管理上传煤炭产量数据。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七条 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设置在调度指挥中心,必须24小时不间断运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设置专职人员管理、维护、操作产量监控系统。第八
4、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如下资料及管理制度:(一)产量监控系统安装布置图;(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三)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四)监控信息上报管理制度;(五)监控信息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六)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七)产量监控系统值班员、维护工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八)产量监控系统值班制度。第八条 信息汇报(一)产量监控系统信息分产量数据信息和系统运行异常信息。产量数据信息指当班原煤产量数据、月累计量数据、年累计量数据、井口皮带机视频信息等;系统运行异常信息指系统工作异常(通讯故障、设备故障、数据上传网络故障)、计量异常(流量为0或者流量
5、超上限、计量超误差10%)、输煤异常等。(二)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应确保煤炭专网稳定运行,系统联网正常。产量实时数据、井口皮带运行视频信号要上传到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三)产量监控系统值班、维护人员应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系统出现异常信息,地面中心站必须声光报警,机房值班员立即向生产调度室进行汇报,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信息填写在故障登记表,记录在案。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内报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四)出现数据上传网络故障,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向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并通知监测监控信息
6、中心网络管理人员查明原因,组织处理。(五)因检修产量监控系统或者检修与产量监控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造成产量监控系统中断,必须报生产调度室批准并向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中断产量监控系统超过2天以上(含2天),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以书面形式上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六)产量日(班)报表应有生产调度主任、分管生产调度室的副总经理签阅,产量日报表报送生产调度室、衔接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七)生产技术部应根据我公司开采煤量、生产工艺、运输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测算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并以正式文件上报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核对批准。第九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应定期调
7、整产量监控系统零点,生产调度室发现产量监控系统测量数据与实际数据误差超10%,由生产调度室牵头,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对产量监控系统进行实物标定,标定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条 超能力生产的界定和报告流程(一)我公司核定年生产能力为120万吨,根据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08)规定,核定我公司产量监控系统日生产能力为3636吨(年生产能力330d),核定月生产能为吨(日生产能力30d),核定时生产能力为227吨(日生产能力16h)。(二)当时、当日、当月、当年产量大于核定生产能力为超产,年产量大于年核定生产能力或者当月产量大于月生产计划的110为严重超产。(三)当系统
8、发出超产或严重超产报警信号,值班员立即向生产调度值班员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立即向生产调度主任汇报,同时由生产调度值班员汇报公司值班领导、衔接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限产或停产,直到符合要求,解除报警。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数据上传网络是煤炭专网,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第十二条 产量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信息。第十三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要及时更新产量监控系统主、备机、服务器等计算机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
9、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第十四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要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第十五条 监测监控信息中心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第五章 培训考核第十六条 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七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组织联系产量监控系统上岗人员培训、复训工作,负责资格证的申领、颁发和登记工作。监测监控信息中心确保培训人员按时到位。第六章 处罚第十八条 有下
10、列行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按严重三违论处:(一)人为破坏监控设备连接线路的:(1)人为将信号线破坏、剪断或改变线序;(2)人为破坏传感器内部连接信号线;(3)人为对电源线进行破坏,造成监控设备断电或供电不正常;(4)人为破坏监控分站。(二)人为破坏传感器等称重组件的:(1)人为改变秤架工作方式;(2)人为改变称重组件的结构,造成称重组件称重数据出现偏差;(3)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自行更改称重组件;(4)撞击称重组件,使其发生结构变化。(三)人为破坏监控主机的:(1)破坏机箱;(2)向机箱注水;(3)机箱遇到重击,明显发生硬性损坏;(4)擅自强行打开机箱,破坏内部主板、电源板发射装置
11、或连接线路。(四)人为因素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的:(1)通过装置影响产量数据发送;(2)其它违规行为,影响数据发送。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因产量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1、系统值班人员未尽责,导致日产量持续2天超过最高产量10%的,并未及时报告生产调度处理的,罚款50元;2、系统值班人员应通过视频信号监测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皮带运煤正常而系统10分钟收不到数据时,应及时通知系统维护人员,如未及时监测发现,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4、系统维护人员未尽到巡检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导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5、系统维护人员在接到值班人员系统发生故障通知时,未及时排除隐患,系统2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每次罚款50元。6、系统维护人员未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及其它因素导致系统运行不正常,每次罚款50元。7、调度室在接到产量监控值班人员汇报超产时,未及时通知停止生产导致上级部门处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