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公司经典分包合同(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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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 简称甲方承包人: 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温州电气 工程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温州市城市中心区31号地 建筑面积: 30993平方米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层 数: 地上: 7层 地下:2层 1.2 工程承包范围分包范围: 温州电气工程,详见招标文件 承包方式: 清工加机具 1.3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工期为: 日历天1.4质量等级:确保瓯江杯,争创1.5合同价款及计费原则

2、:1.5.1合同价款: 捌拾万元 (大写)(暂估)¥: 80万 整(暂估)1.5.2计费原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条:图纸 开工前 15 天,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图纸 1 套(未含)。第三条:发包人驻工地代表3.1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3.2职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承包人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发包人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4.1负责与业主的联系,组织重大经济谈判;4.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承包人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月计划及周计划;4.3负责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承包人的质量、进度、安

3、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4.4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对施工生产情况进行协调;4.5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用临时水源、电源,临水供水至主干管,临电供电至楼层二级电箱; 4.6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煤气、电缆、输水管等各种资料;4.7施工中报业主的各种资料由发包人负责汇总、编制,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原始资料;4.8负责代收代缴应向地方政府上交的税金、定额管理费;交纳施工办公区水电费;4.9负责提供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提前一周通知承包人;4.10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在施工现场的各种手续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第五条:承包人驻工地代表5.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5.2职责:按发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

4、设计、工期总控计划、质量目标、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遵守发包人的项目管理办法手册,并对施工中涉及发包人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第六条: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6.1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并在一周内根据所负责项目图纸提出设备材料计划,并对数量负责;6.2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6.3严格按照发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代表认可,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与其他分包商进行交叉配合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发包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承包人应对发

5、包指令进行复核及确认,不得以发包方指令失误等为由向发包方索赔。6.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发包人代表对质量、进度的管理,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发包人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6.5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原本)、在浙江及温州施工的有关证件的复印本及本工程在册管理人员名单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给发包人,以备查用。6.6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及温州市政府关于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承包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7承包人的所有工人必须具备国家、浙江省

6、及温州市要求的全部证件。凡因承包人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各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8无论发包人是否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必须按时向其所有工人支付劳务费用,并将费用支付凭证提供给发包方,经发包方核查有误,有权暂停发放工程款,因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劳务费而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各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9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上报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名单,承包人人员经发包人审核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动。如有人员变动应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动,否则视为违约

7、,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6.10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协力队伍管理办法及发包人其它的有关分包管理的所有规定;6.11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和费用;6.12对于尘埃、噪音及所有环保要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有关规定的指标下。并满足发包人ISO14001环境管理手册、ISO14001手册环境管理程序文件等关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6.13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在合同签订后 五 天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等工程资料。6.14承包人在施工中及时积累交工验收资料,并随工程进度情况同步提供本工程所需的

8、各种试验、打压、隐预检记录及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日记等, 施工技术的有关文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并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按浙江省及温州市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质量及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填报并提供齐全的质量及技术资料,协助发包人汇集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时,提供四套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各种资料表格由发包人提供样本,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资料。6.15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 22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月度施工计划、材料进厂计划以及已完工程量报表等。6.16负责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非属本分包范

9、围内的各种成品、半成品。如承包人管理不力造成的损坏或遗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如自身的成品、半成品被他人破坏,应无条件修复,并在48小时内及时通报发包方并在三天内将损失的费用上报发包方,发包方核实后给予协调处理并由破坏方补偿其损失的费用,工期不与延长。如分包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通报发包方,将视为分包方的成品、半成品未遭到破坏。6.17承包人负责将本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发包人指定地点。6.18承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设备的反复搬运、装卸、倒运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6.19发包人就创优的各种指令,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业主、发包人、创优小组要求整改

10、的内容,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6.20施工期间所需的临时设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发包人统一安排。 6.21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发包人索要费用。 6.22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及发包人转发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承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工程业主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受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的指令.如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则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承包人违约给予处罚。6.2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让或再分包。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6.24承包人不

11、得以任何借口在、工期上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6.24承包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协助发包人办理签证、索赔,发包人只有在从业主方取得相应收入后才能根据承包人发生费用情况给予认可。第七条:工程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7.1 以下文件可以作为承包人的结算资料:7.1.1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署的中标通知书;7.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根据分包合同中确定的计算原则编制的经过发包人审核认可的施工结算书;7.1.3本工程中的增减账只限于业主已确认的经济变更洽商和修改部分。本工程中

12、发生的经济变更洽商和修改部分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后,作为结算的凭证,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业主确认的洽商、变更后5日内提交发包人合理费用(同时附上计算底稿),否则视为该份洽商无经济变更。7.1.4本工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各种奖罚单;7.2 如存在向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政府部门等职能部门收取的规费等),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承包方需代为缴纳的,向发包方出具相应的代交证明文件。任何由于承包方未遵守有关管理费用交纳的规定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处罚等,承包方须负责赔偿发包方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设法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7.3本工程中发生的因发包方原因而造成的返工损失在 3

13、000元 以下的,由承包人承担,3000元以上的双方协商解决。7.4合同价款的结算:承包人按时完成以上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四方验收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发包人在从业主处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承包人办理完工程结算;结算时结算工程量按发包人认可的实际施工图纸预算工程量结算。单价按承包投标报价的中的人工综合单价执行。待发包人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10天内,扣完承包人保修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7.5 合同价款的支付:7.5.1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2日分包方申报本月完成工作量。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申报资料后的30天内审定完毕,

14、并经发包方审定并收到业主工程款后15个工作日内按审定进度款的80%向分包方支付月进度款。 其余15%进度款待发包人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10天内支付。留5%为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当发包方收到业主相应保修款后向发包人支付。7.5.2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在合同中约定指定帐号),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7.5.3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据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后,发包人按约定付款方式将工程款汇入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结算、付款手续。7.5.4保留金的扣留及返还7.5.4.1工期保证金: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

15、 5 %扣留作为工期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 5 %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 5%扣留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7.5.4.2施工期间扣留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的返还:在分包工程完工通过验收,且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后随结算工程款一次性无息返还。7.5.5保修金的扣留及返还 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将按每期核定额的5%扣留作为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当且仅当发包人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后,在扣除对应扣款后,发包人会一次性将余款无息返还给承包人。7.5.6承包

16、人使用发包人的资源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原则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7.5.7 承包人的每月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当月甲供料款、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各项罚款和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扣款项; 7.5.8 发包人所付给承包人的各种款项或确认的索赔等,当且仅当发包人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索赔等后,发包人才会支付承包人之各种款项或确认其索赔等。7.6承包人应有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当发包人资金出现短暂不到位时,承包人不应因发包人工程款的延迟支付而提出索赔或怠工,应按发包人的进度计划,妥善安排好工作,保证所属工人不干扰发包人的工作,直至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相应工程款。同时,承包人已完工程部分,如业主方尚未向发包人支付此部分

17、工程的进度款,发包人延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且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发包人索要费用。7.7本分包工程的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得另行计取。7.8本分包工程中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零星用工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内中,不得另行计取。 第八条:物资供应8.1本工程所需材料,除承包人自备机械设备的消耗性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外,其他材料设备均由发包人采购。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出须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计划。8.2凡业主与发包人所供材料、设备均由发包人提供到施工现场。8.3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承包人应设专人向发包人办理发包人所供材料、设备的限额领料手续,承包人在施工

18、中应合理使用材料,在施工中对耗用材料的浪费及不合理的超额部分以及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8.4 本工程所有业主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发包人将按施工图预算及定额损耗量为依据确定承包人的材料标准用量,并依此来核定本工程合理的材料消耗量并作为结算依据,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用量超出核定用量,超出部分将以发包人的采购到现场价格的两倍对承包人予以罚款。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合理安排用量,与核定用量相比节余部分,发包人将以采购到现场价格的50%奖励给承包人。8.5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当发包人根据物资需用计划,在确保承包方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结合物资运输及供应商的生产要求,可对

19、计划供应时间及数量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按调整后计划供应物资时,承包人不得拒绝接收。8.6发包人所提供材料、设备如因厂家和市场情况给加工订货造成困难,发包人将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施工,将工期损失减至最小。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发包人索赔。8.7工程中发生变更洽商引起材料的采购计划和用量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提前三天通知发包人。第九条: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期的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9.1不可抗力。9.2合同中的另行约定或发包人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

20、与工程业主协商后,在工程业主同意工期延长或给予经济赔偿的前提下,书面给出承包人公平、合理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工期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就此给予经济处罚。第十条:质量要求10.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图纸和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其质量必须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10.2如承包人在施工中未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其间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以及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赔偿发包人名誉损失,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承包人经整改或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

21、人完成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10.2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确保“瓯江杯”、争创“” ,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为实现质量目标而下达的具体要求及技术措施,同时无条件服从上级质检部门或创优评委下达的整改要求。10.3如果图纸和发包人之指令与国家及当地施工验收规范规程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时,承包人应按较高标准执行同时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为施工依据。第十一条:施工11.1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要依据国家、浙江省及温州市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设计要求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11.2在施工中发现设计不合理或图纸不明确的地方,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会同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修

22、改,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变更单后,方可继续施工。11.3发包人在本工程中委派现场施工专业负责人员,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施工进行协调、监督。如因交叉作业与其他承包人发生纠纷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代表的协调、指导并服从整体工程进度。11.4 施工中应预留的各种孔、洞、沟、槽预埋铁件等应负责预留预埋。分包方在浇注混凝土之前,应核对预留预埋工作;在浇注混凝土时,应派专人值班,保证预埋工作的准确性。否则因此项工作的疏漏造成的剔槽打洞,导致损坏成品而发生的修理费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损失,并承担由此给总包方及其他分包方造成的损失。11.5非属承包人责任的停窝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向业

23、主或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在索赔成立的前提下,就承包人工期、窝工等损失以实际索赔数按比例支付承包人。11.6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配合装饰工程放线排版(包括灯具洁具面板等定位)等工作。11.7现场连续暂时停水停电在72小时内(含72小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第十二条:施工机具12.1施工现场和所需求外用电梯及塔吊的垂直运输,由发包人现场协调,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统一安排使用外用电梯及塔吊。施工现场的现有脚手架承包人可免费使用。12.2除12.1条款中涉及的设备以外的施工中所需的电动、手动工具、机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个别工具可向发包人租赁,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12.3施工中所需的

24、中小型机具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要求配备,并按机械性能配备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使用。第十三条:临时设施13.1对于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承包人所需的临时用房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所提供的其它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13.2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或其工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发包人的设备和其它设施造成的损害而导致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及其它开支。第十四条:验收和重新验收14.1承包人应严格按工序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工程资料报送发包人。14.2发包人检查后,报请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以监

25、理验收合格为通过验收。14.3发包人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或发包人进行报验检查后提出的整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合格后重新报验,并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14.4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计划及发包人指令(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及时完成并进行质量报验,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工期责任和经济损失。14.5对发包人或监理方提出的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与保修15.1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纸为依

26、据。15.2竣工工程取得验收合格证后,从验收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受,致使承包人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15.3单项工程移交,甲乙双方会同业主办理中间验收手续,并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15.4在竣工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整改内容,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移交日期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返工按逾期移交处理。15.5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送交发包人审定,发包人在与本工程业主办理完结算后,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含施工现场索赔及签证)。15.6本合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7、开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以发包人与业主承诺期限为准。15.7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本身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不在承包人保修范围内。第十六条:履约担保16.1本工程无须提供履约担保。第十七条:文明施工17.1 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的ISO14001环境管理手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施工。承包人应设专职环境、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17.2 现场材料应按照发包人的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承包人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到发包人指定地点,且承包人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17.3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并消除对大

28、气环境、水的污染以及施工噪音的扰民;17.4 本工程的施工时间将受浙江省及温州市政府规定的限制。承包人在正常施工时间外的任何工作时间将要遵守现有法律规定、业主、发包人的限制;17.5为配合发包人的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计划的实施,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组成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班组,由发包人统一指挥,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17.6为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和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否则承担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地方和上级部门的罚款及发包方另行安排其他人员清理所发生的费用。17.7如承包人未服从发包人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第十八条:安

29、全施工18.1 安全生产18.1.1承包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承包人必须是具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凡承包人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致使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发包人、业主及地方政府的要求不符,均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8.1.2承包人熟悉并能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当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政府及行业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执行发包人项目安全管理手册。18.1.3承包人必须尊重并服从发包人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

30、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18.1.4承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18.1.4.1安全技术管理制度。1.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承包人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报发包人审批。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2.承包人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18.1.4.2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18.1.4.2.1承包人项目经理(队长)、主管生产经理(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必须按发包人安排参加一局集团组织的年度安全培训,并接受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证;18.1.4.2.2承包人派驻现场的

31、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按发包人安排参加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组织的年度安全培训,并接受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18.1.4.2.3承包人一般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承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化,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方;18.1.4.2.4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持证上岗。18.1.4.2.5承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转场教育;18.1.4.2.6承包人必须执行周安全活动制度(每周不少于一小时)。18.1.4.3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作好书面记录。18.1.4.3.1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组

32、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18.1.4.3.2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18.1.4.3.3承包人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18.1.4.3.4承包人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日常检查,督促检查工长、班长的跟班检查和班组的自检制度;18.1.4.3.5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对发包人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派人整改完毕;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安全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责令直接责任人退出现场,其资格证自行作废。并对承包人处以500元2000元的罚款。18.

33、1.4.4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18.1.4.4.1承包人自带施工用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装置灵敏可靠。18.1.4.4.2承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发包人经理部验收;18.1.4.4.3承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须申报发包人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项安全制度及现场指令,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18.1.4.4.4承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的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特性,设备使用档案及防护设施支设(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发包人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18.1.4.5承包人须执

34、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检验收制度。18.1.4.6承包人必须执行重要劳动用品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采购制度。18.1.4.7承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18.1.4.8承包人必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及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办理各种卫生许可证件,组织所有人员接受体格健康检查,预防食物中毒,保持环境卫生,预防传染病。18.1.4.9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员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18.1.4.9.1承包人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为因工伤亡事故;18.1.4.9.2承包人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发包人报告。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展,并组织全力

35、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18.1.4.9.3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18.1.4.9.4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属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由发包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人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但具体的善后工作由承包人进行,发包人不直接对伤亡职工及家属。承包人应当承担因为承包人事故的善后处理不当而发生的影响发包人信誉

36、、工作的事件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18.1.4.9.5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的雇佣人员的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合理的调解和裁决。18.1.5承包人必须教育并约束员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纠正、责令整改、处罚,直至退出现场。本分包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发包人编制的项目安全管理手册。 18.1.6对于承包人在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在发包人多次发出指令要求更改,而承包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工期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

37、包人的所有损失;18.2 消防保卫:18.2.1承包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消防保卫制度及发包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检查;对发包人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18.2.2承包人需配备一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保卫工作;18.2.3凡由于承包人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承包人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

38、善后处理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可对该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18.3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分包合同条件中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组织施工。承包人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18.4 本工程安全生产应保证达到发包方确定的安全管理目标,如承包人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本补充合同第7.3.4.1款中的规定扣留安全保证金作为违约罚款,同时承包人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损失。第十九条:保险19.1承包人应对其自身在分包工程现场的全部雇员的人身安全及自有机械设备等财产办理

39、保险,其费用自理;19.2承包人对雇员的保险 19.2.1对于承包人的工人以及其他雇员的意外事故或损伤,承包人单方面负责;19.2.2关于承包人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它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或是这方面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用,发包人将不负责任。承包人应使发包人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免遭一切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索赔、索要、诉讼、成本、款项和费用。当其雇佣的分包工程或其它任何人员、或与此分包工程相关的人员受到伤害时,无论其是否要索赔,承包人都应毫无迟疑地告知发包人;19.2.3承包人应保持保单的有效性,对于偿付上述分包工程的所有雇员及其它人员的损失或补偿费,承包人负完全责任。在承包人雇员的任何

40、人员为分包工程工作的整段时间内,承包人应延续此保险。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本分包合同履约期间,应妥善保存此保单及保险费付款收据;19.2.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19.2.5保单的有效期从分包合同开始直到不完全责任期结束,且无任何此类工作待完为止;19.2.6如果承包人未能投保并保持上述保险或任何其它按分包合同条款要求的保险的有效性,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拒绝其到现场施工或投保并维持此保险的有效性,并付给此保险费或为达目的付给必要的保险费,同时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发包人所付的上述金额或者获得相同的承包人责权。19.3投保后发生事故,承包人应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损失情况和

41、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工程业主并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承包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对于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在获得业主的补偿后,合理地补偿承包人。第二十一条:退场21.1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的要求安排组织施工,若承包人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明显不符合工期及质量要求,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应加快施工进度或改进施工质量。承

42、包人应无条件地采取各种措施在7日内赶上发包人的进度计划的要求或改进令发包人满意;如承包人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的效果,不能令发包人代表满意,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退场的通知后5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发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因上述原因发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引起的违约责任将按本补充合同第22.1款执行。21.2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解除或分包工程完工或双方未能就本分包工程的后续工程达成协议后,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退场通知后5日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在退场过程当中

43、应保证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的财产及已完工工程免于遭受任何损失。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搭设的临时设施,如发包人要求拆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令发包人满意为止。承包人如拖延退场,发包人将扣留其本工程结算款,待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后再予结算。承包人拖延退场,每逾期1天支付发包人损失费按本工程发包人中标价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退场达7天,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22.1 由于承包人原因,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无合同履约能力或无继续履约能力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行为已造成违约。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7日内承包人

44、不能按发包人的通知完成整改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另行由其它分包单位完成。其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22.2 无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再次分包,否则发包人按22.2款有关规定终止合同。22.4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工作内容,否则,工期(含由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期顺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2支付逾期违约金给发包人,并扣除工期保证金。质量要求(目标)达不到要求时除扣留质量保证金,还需承担发包人因此受到的各种违约损失。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与仲裁施工中的各种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45、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请求诉讼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4.1本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共同组成,各部分一起阅读,互为解释。当各组成部分有不一致之处时按以下顺序解释: 1 本补充合同;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 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5 分包招标文件;6 洽商、变更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7 招标图纸及其目录;8 各种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9 工程量清单;10 发包人正式颁布实施的施工方案。11 标准合同文本24.2如承发包双方对本合同文件理解有异议,发包人之解释为最终解释。第二十五条:特别条款如下:1、 承包人应

46、承担除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免费提供的之外由工程给予配合服务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2、 由于承包人的管理不力,造成工程业主或监理对发包人的各项罚款,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3、 发包人与业主所签合同中相应条款对承包人同样具有约束力。4、 承包人应无条件履行发包人与业主的所有承诺。 5、 其它在本分包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即告终止。(本页无正文)本合同订立时间: 2004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发包方: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 (章) (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帐 号: 帐 号:邮 政编 码: 邮 政编 码: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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