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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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城商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

2、清算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第四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中心业务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五条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第六条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和管理。第二章 支付业务处理第七条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发起行是向发起

3、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第八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普通汇兑、承兑划回、现金汇款等。(二)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

4、现金、转账通存业务;网络密码汇款汇出业务。(三)普通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目前暂无此类业务。(四)实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目前包括:现金、转账通兑业务;网络密码汇款支取业务。(五)其他支付业务。对于上述业务,普通贷记业务的操作按照大额支付系统汇兑业务办法执行,通存通兑业务、网络密码汇款业务均参照其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直接参与者采取直联方式接入支付清算系统,收到实时业务应即刻处理,并向发起行返回回执。第十条 用户密码、支付密码、账户密码等敏感内容在传输过程中将进行加密处理。第十一条 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

5、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清算的,必须立即撤销;已清算的不能撤销。第十二条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贷记业务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重发指令,但密码汇款汇出业务除外。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信息或密码汇款汇出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冲正指令。第十三条 付款行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出退回申请。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收款行

6、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汇。第十四条 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应当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第三章资金清算第十六条经批准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由资金清算中心在支付清算系统中为其设立清算账户。第十七条直接参与者应加强清算头寸管理,在其清算账户中应有足够的资金确保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第十八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实时变更相关清算账户的可用余额,日终根据上一清算

7、日的清算数据汇总记账。第十九条 支付清算系统的对账以资金清算中心对账数据为准,实时现金业务的调账以发起行为准,非实时业务的调账以资金清算中心为准。第二十条支付清算系统对清算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实时业务不排队,直接作拒绝处理。发起清算行根据需要可对排队待清算业务变更队列顺序。队列顺序的变更可变换到队首或队尾。支付清算系统提供撮合机制,包括手工撮合和系统自动撮合。系统自动撮合分单边撮合和双边撮合。第二十一条资金清算中心可查询所有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可用余额预警值,及时掌握清算账户余额情况。第二十二条直接参与者可查询本单位的清算账户余额,并通过设定可用

8、余额预警值,监控清算账户可用余额情况。第二十三条支付清算系统提供透支功能,透支金额应尽快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弥补,当日无法补足的,应当在大额支付系统下一工作日日间处理开始后即刻补足。透支额度和透支利率等由资金清算中心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直接参与者撤销清算账户,应提前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交书面销户申请,资金清算中心根据销户申请进行相关的销户处理。第四章日切和日终处理第二十五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系统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资金清算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清算日、日切时间及运行时间。第二十六条支付清算系统通过日切变更清算日期,日切后,原排队待清算业务由系统自动

9、退回原发起清算行。第二十七条每个清算日日终,资金清算中心试算平衡后,根据清算行生成汇总、明细对账文件并发送至各清算行。各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发送的对账文件后,与行内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明细对账文件为准进行调整。第二十八条年终决算日,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将相关账户余额结转至下年度。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二十九条支付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延误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违反本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第三十条参与者应加强内控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

10、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参与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金清算中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由资金清算中心予以通报批评:(一)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月达到三次或月累计金额超过五千万的;(二)有疑不查或查而不复的;(三)无理拒绝受理密码汇款取款的;(四)编押机具发生丢失或被盗的;(五)泄露支付密钥的。第三十三条 参与者有第三

11、十二条行为之一,危及资金清算中心正常清算业务,损害其他参与者权益的,资金清算中心报经理事长批准,暂停清算该参与者的全部或部分支付业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参与者整改后,应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参与者,资金清算中心报经理事长批准,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发布公告,恢复清算该参与者的支付业务。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支付业务中,参与者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资金清算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三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应及时排除障碍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参与者接收支付清算系统来账业务,暂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三十七条资金清算中心按规定向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直接参与者收取清算费用,收费办法另定。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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