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购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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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01)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3773 机构代码证:湘建房(长)字第86号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中建梅溪嘉苑918号联系电话: 0731- 法定代表人: 鲁检毅 委托人: 姬新辉 买受人: 余继松 证件类型号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 共有人: 易春香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长沙市南二环雅塘村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

2、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出卖人经批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中建梅溪湖中心 ,规划用途为 商住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梅溪湖中段 编号为 长国用(2012)第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m2,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12年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年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长先导房售许字【XX15】 第0132号 ,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201

3、6年12月30日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 钢混 ,建筑层数 44 层,其中地上 43 层,地下 1 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中建梅溪湖中心 第7 幢 17 层 1702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140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25 m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5 m2,(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屋高为 3 米。有 二 个阳台,其中

4、/ 阳台为封闭式, / 阳台为非封闭式。第三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第1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注销登记。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预售款监管帐户名称为 湖南中信建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

5、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7500 元/m2,总房价 壹佰零伍万 元(¥ .00 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 元/m2,总房价/元(¥ 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 元)。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总房款(含定金) / 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2、 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00 元,余款(小写) .00 元以按揭方式支付。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6、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余款(大写) 元向省直或市直公积金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卖人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

7、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

8、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多退

9、少补的方式处理。第九第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3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1、 室内层高差异的确认以长沙市建筑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测量部门的测量为准。2、 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室内层高误差0.05米为正常误并,买受人予以理解和接受,超过0.05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6年 12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

10、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及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

11、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合家欢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_天内退还全都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12、。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2. /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2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用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

13、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刚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入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规划、设计变更调整,影响到出卖人按约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同意交房时间顺延。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包括

14、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待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出道路、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前接(贯)通 ;2待交付部分的住宅区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管线于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具备接通条件;3电梯于房屋变付之日达到基本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15、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其他解决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入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90 天内完成整改。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

16、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双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买受人的直接损失赔偿损失。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

17、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同起计算。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买受人在本合同备案前,必须缴清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来按长沙市关于调整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时,未交存其物业维修基金的,造成该商品房无法备案、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等后果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兴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

18、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买卖双方成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365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_365 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

19、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同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_5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人民币100元 的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

20、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 人民币100元 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周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尝相应的损失。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 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出卖人以 邀请招标 方式选聘 湖南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收赞标准为:2.0元/月建筑平米(产权面积) ,收费的起始时问为 见

2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_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买受人采取任何正当法律手段之外的方式,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出卖人采取任何正当法律手段之外的方式,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9 页,一式 肆 份,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长沙市房屋产权

22、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 壹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夫: 委托代理夫:(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特别提示: 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提示: 1、签订合同:双方当

23、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签订合同前,请购房人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先在长沙市商品房销售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并打印出纸质的买卖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买受人至少应持有一份买卖合同原件。 2、设置购房合同密码:网上签约时,系统为买受人的购房合同自动设定购房合同初始密码为“”。签订合同后买受人务必及时修改密码。具体修改方式有两种:(1)网上修改:通过登录:在该网站的首页修改密码。(2)申请修改: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4、指定窗口申请密码修改。如果买受人忘记密码,可持本人身份证、已进行预告登记的买卖合同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窗口申请重新设置密码。购房合同密码的作用:与银行存折密码一样,购房合同密码是确保您的合同不被随意变更、撤销、并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购房合同的变更、撤销,都必须由买受人凭购房合同密码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亲自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设定的购房合同密码自动转换为房屋所有权的交易密码。在处分(如转让、抵押等)房产时,不仅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等必要的登记资料,而且必须凭密码才能办理相前的产权交易手续。3、 查询房屋登记情况: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可以按以下方式查询所购买的房屋是否

25、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查询方式为:通过登录,在该网站的便民服务栏目下的查询业务查询,买受人也可持本人的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到长沙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本合同基本术语释义1、 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2、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3、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4、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

26、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层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5、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作用的房屋等。6、 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8、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

27、记载的行为。9、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10、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12、 中国计量认证(CMA):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28、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13、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附件一: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房政发2000124号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进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 2、房屋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包含:为整栋

29、服务的变电所、电梯间及公共通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房、生活水池、外半墙等。附件二:装饰,设备标准1外墙:外墙内保温,贴高级外墙砖。2卧室、客厅内墙:混合砂浆底、888饰面。3卧室,客厅顶棚:107胶素水泥浆,888饰面。 。4卧室,客厅地面:水泥砂浆找平。5 厨房、卫生间:顶棚107胶索水泥浆;墙面、地面均为水泥砂浆;防水采 用聚胺脂涂膜防水。卫生间预留下水出口,卫生洁具安装业主自理。6门:入户门为防盗门,户内预留门洞。7窗:卧室为锅合金落地凸窗,其它为铝合金平开窗或铝合金上悬窗,配中空 透明玻璃。 8阳台、入户花园:顶棚888饰面,墙面外墙瓷砖或888饰面,栏杆为金属栏

30、 杆。9水电设施;每户给水入户,在厨房或卫生问提供一个给水点,室内管道由业 主装修时自行敷设,排水及排气管道预留接口并做防水处理。室内电线采用 省内名牌电线,每户设有多个回路供电。集中设置电表。10. 供气:每户室内明装天然气管道及分表,预留管道接口。11. 弱电系统:客厅及主卧预埋电视、电话接入点;书房(或次卧)预埋宽 带接入点;主卧室设置紧急报警披钮与保安中心联通。12 电梯:知名品牌电梯。13 空调:国内知名品牌户式中央空调,厂家配台业主装修期间安装。14 信箱:设分户金属专用信箱。15. 停车场:小区实行人车分流,地下设置大型车库,交通标识清晰。16. 保安监控:单元出入口、电梯轿厢及

31、室外重要部位设闭路电视监控点, 单元出入口与住户设置可视对讲系统。17. 消防系统:每单元一层前室设置自动报臀系统,每层公共走道设置消火 栓系统。地下车库增设自动喷淋系统。18. 首层门厅:地面贴石材或玻化砖,墙面、顶棚做装饰处理。19 电梯前室:地面贴玻化砖,墙面做888仿瓷涂料。20. 园林景观:注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细节处理,塑造园林空间的互动性, 共享性和参与性。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友好协商,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包括主合同及其附近)中有关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一、 对主合同第六条第二款“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补充约定: l、本合同第六

32、条中,逾期付款额为买受人借款申请额,逾期付款期限自上述约定期限第二日起至买受人全面办妥按揭贷款手续或提交齐全公积金贷款所需全部资料之日止。 2、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或公积金中心所通知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办妥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否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申请贷款金额万分之贰的违约金;若买受人延迟超过15 日,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滁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如网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提交贷款资料不完全、不及时不真实或条件瑕疵(包括买受人及其配偶的信用原因,如之前有贷款逾期记录、信用卡不还款记录等)

33、导致贷款无法发放的,向银行或公积企中心作出退件决定之日起7同内,买受人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优惠)。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众, 4、若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要求买受人补充贷款申请文件资料或增加首付款比例,买受人应自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文件资料补充完毕,或将应增加首付款向出卖人支付完毕。否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申请贷款金额万分之叁的违约金;若买受人延迟超过15日。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盒。5、贷款发放后,买受

34、人来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导致按揭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或担保公司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通知7日内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损失,另外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应支付的房款中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及违约金。6、贷款发放后,买受人未及时办理贷款预抵押手续,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通知后7日内办理贷款预抵押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损失,另外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众。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中扣

35、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及违约金。二、 付款1、主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总金额不包括如下赞用:契税、专项维修资金、 印花税、抵押登记费、担保赞、工本费、公(鉴)证费、办理产权证、 土地证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各项税费。2、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应付清由出卖人代收代缴的契税、预告登记费、 抵押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接之前应付清办理房屋产 权、土地证等相关费用;以上税费标准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政策规定的新标准收取或补交。 3、对于该商品房应缴纳的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缴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当天付清 买受人自行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在签订

36、本合同后, 3日内交请物业维修资金,并将银行相关凭据交给出卖人,由出卖人办理该房屋的备案及后续相关服务。如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相关凭据交给出卖入。出卖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若买受入延迟超过7日,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三、 房屋交接 l、双方确认,出卖人房屋竣工并经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盖章确认即视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出卖人在房屋验收交接时向买受人出示上述文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叫书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签署房屋交接单并履行领受房屋钥匙、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如遇该商品房存在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内的质量

37、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修补。由出卖人按照实际情况予似修补或合理解决:但这并不作为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抗辨理由,买受人以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有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的正常工程误差或存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的,因此引起的逾期交房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2、双方确认,如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以及遇到重大技术难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出卖人可据实延期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同时出卖人可据实延期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出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自出卖人所发出的入住通知书中告知的房屋交付手续办理时间届满之日起,

38、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商品房,该房屋毁掼、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买受入承担;同时买受人还应当自该日起承担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并自该日起计算房屋的保修期限。若逾期超过30天的,出卖人按逾期每天10元向买受人收取钥匙保管赞。 4、买受人在房屋验收交接前,应履行以下职责:(1)已按买卖合同约定付清所有到期应缴款项(包括面积补差款、买受人成支付的违约金等)。选择按揭付款(含公积金贷款)的,出卖人还应收到按揭银行发放的贷款:(2)已交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税费及相关费用。若买受人未按上述约定付清购房款(含按揭款)及相关税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四、 关于共有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补充约定

39、: l、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时已知悉该商品房包括公共部分在内的基本布置及相关功能设置,并愿意购买。 2、买受人承诺不得改变本小区任何建筑的结构部分,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改变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入户花园、私家庭院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封闭状态和规格),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不得在草地、花园、露台、私家庭院等处搭棚、搭架、围挡等破坏建筑物原有外貌的动和改造。否则,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将其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五、 关于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 l、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除违约金或赔偿金外,出卖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交易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且

40、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购房款(不计利息)前将上述税赞、违约金、赔偿金先行扣除。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等导致买卖合同变更、解除或导致买受人首付比例提高、贷款未能审核通过、贷款利率提高、税费的提高、货币补贴未能获得审批等情况,出卖人无需承担责任。出买受人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之日起7同内补缴相关费用,否则出卖入可解除合同,并可根据主合同第七条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出卖人共同到房屋主管机关办理相关解除手续,否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需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

41、偿金,且出卖人有权在依前述约定退还买受人已村房价款时将此赔偿金同其他应扣除款项 一并扣除。 六、 针对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笫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有关条款,双方明确 如下: 1、根据第十一条,买受人在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如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如双方对此存在异议,该质量问题应由双方共同确认的、或长沙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权威专业机构或部门,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 确定责任;超过整改期后出卖人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2、针对第十四条中所述的“达不到约定标准”, “完成摧改”及第十五条中所述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

42、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等表述,如双方在理解、处理及执行上发生争议,同意按本条第1点所述的方式和原则予以解决。七、 关于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说明:如出卖人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给予出卖人60天的整改期整改期后,仍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会。如遇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承担责任。八、如房屋交付时装饰、设备标准未迭到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在买受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后60天(合理整改期)内出卖人负责修补、替换或给予合理解决,整改期问顺延交房如限,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整改期后仍未解决

43、的,出卖人按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九、 通知 l、买受人保证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列的买受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真实有效,买受人的有效送达地址以本合同中写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书面方式通知的送达,除买受人签收外,书而通知在按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寄出后(以邮戳为难)三天即视为通知己送达。买受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导致出卖人发出的通知延误或无法送达买受人,其所有的相关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若出现了法定或双方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而出卖人自发生该等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十、 附则 1、买卖合同项下房产所属住宅小区属分期开发矬设,出卖人对小区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使用时所应到达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出于小区分期开发而产生的环境影响,买受人予以理解。 2、出卖人对宣居花园项目所有的销售广告、销售说辞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楼书、海报、模型、户型图、广告等)为邀约邀请,仅供参考,不作为该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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