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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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构建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效性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

2、密结合。竞赛计划、竞赛技术文件、竞赛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省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综合管理;市级(含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综合管理。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竞赛按级分为省级和市级。按类别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的技能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第八条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

3、,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省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邀请境外机构参与举办或参加省内竞赛活动,应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条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黑龙江省”、“全省”等竞赛活动的名称。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黑龙江省(全省)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市级职业技能竞

4、赛可冠以“市”、“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竞赛活动的名称。第二章 组赛规则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第十二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须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竞赛组委会可下设办公室、技术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赛务工作委员会、宣传委员会等机构,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仲裁和宣传等工作。竞赛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组建竞赛组委会下设机构。第十三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完善

5、的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四)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五)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六)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第十四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一般可分为预选赛、选拔赛和决赛三阶段。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般可分为预选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根据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周期(一般二至四年一次)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每一职业(工种)全省决赛阶段的实际参赛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15人。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由省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根据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和各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6、每一职业(工种)全市决赛阶段的实际参赛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20人。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由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第十六条 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范围,应根据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范围,并结合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向和各市(地)、部门及企业的实际需求状况,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力较大的职业(工种)或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按现行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技师、高级工标准命题,也可以根据竞赛要求另行制定竞赛标准。竞赛赞助单位不得参与竞赛命题工作。第十八条 各级(类)职业技能竞赛

7、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命题,也可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其中,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第十九条 参赛选手应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良好,热爱本职工作的职工(学生),并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工种(职业)等条件要求。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一般由省级竞赛主办单位从省级竞赛的优胜者中选派。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一般由市级竞赛主办单位从市级竞赛的优胜者中选派。特殊情况可通过选拔赛或根据竞赛主办单位确定的推荐条件直接推荐。 第二十条 竞赛裁判员及技术指导专家由竞赛组委会技术工作委员会或相应机构,从

8、相应竞赛职业(工种)所属行业的企业、院校、科研机构中,择优选拔经验丰富的高技能人才、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对已经建立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及技术指导专家团队的职业(工种),须从获得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及技术指导专家资格的人员中选用。裁判员及技术指导专家确定后,竞赛组委会可为其颁发聘书。第二十一条 竞赛裁判员及技术指导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丰富的带徒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二)长期从事该职业(工种)工作,并在该职业(工种)专业技能高超,得到行业普遍认同;(三)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9、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五)原则上年龄应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六)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七)每一竞赛职业(工种)裁判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备案管理。举办竞赛前,主办单位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举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级竞赛按隶属关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备案后,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如需

10、变更竞赛名称和调整竞赛内容的,应至少在举办竞赛前一个月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并通知相关部门。第二十四条 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原备案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正式启动前一个月向备案机关提供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赞助单位、竞赛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组织方式、命题方式、竞赛技术规则、奖励政策、竞赛组织委员会及组委会下设机构成员名单等。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竞赛总结、参

11、赛情况统计、媒体宣传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八条 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主办单位共同颁发金、银、铜牌或获奖证书,符合条件的前三名在职职工选手可按程序优先推荐申报“龙江技术能手”。 获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的选手,由主办行业(系统)授予“年度黑龙江省行业(系统)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按技师标准命题的,获前三名的选手,可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获第四至第十名的选手,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

12、格二级);其余成绩合格的选手,可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 第三十条 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按技师标准命题的,获第一名的选手,可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获第二名至第五名的选手,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其余成绩合格的选手,可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第三十一条 对代表我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代表我省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二、三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核拨。第三十二条 出现如下情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竞赛优胜者不予

13、相应表彰奖励。(一)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二)裁判人员未按照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三)竞赛组织管理混乱,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造成竞赛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各地(市)、各部门和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1年颁布的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黑人社发20117号)同时废止。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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