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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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城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第四条 是本城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所承办相关具体工作。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

2、申购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一般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非农户口,且在城规划区内无宅基地的家庭;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3、家庭住房面积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最低控制面积标准。(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符合安置政策的无房或未达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最低控制面积标准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2、在产业集聚区企业务工二年以上人员,符合政府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持用工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等,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3、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家庭和决定的其他对象。4、男满30周岁或女满28周岁的未婚、离异

3、或丧偶且符合户籍、收入和住房标准要求的居民和家庭;第六条 申购人除配偶外,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家庭成员并分摊家庭收入: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下列资料: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簿;4、需提交的其他证明。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申购人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名并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2、初审:申购人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就购房条件接受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审核后要出具审核证明。户籍证明内

4、容含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情况等,由申购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审查并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购人所在地居委会(乡镇)出具,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并出具;其他条件证明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需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拒绝出具,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审查结果负责。3、复核: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购人提交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籍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证明进行复核。政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对复核结果进行

5、抽查。4、公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通过复核的申购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产生异议部分的管理部门重新审查,对确不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取消购房资格。5、轮候:对公示期内无异议者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进入轮候程序。6、房源公告: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开始供应的房源项目进行公告。7、报名:接受轮候申购人报名。8、摇号:摇号确定报名人选房资格及选房顺序,对入围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无异议者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9、选房:按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载明的选房顺序选房。10、换证:申购人选过房后,持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换领

6、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并凭准购证明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未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要协助购房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与申购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划拨土地”等字样。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标准的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为609

7、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可上浮15%。具体项目的套型比例需符合有关规定并报批准。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销售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领导小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发改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进行监督。发改委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提出

8、竣工验收申请,由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必须缴纳不低于购房款2%的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产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交易,首次上交易,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在限制上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等原因造成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限制上交易期仍从原产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购买条件,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购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单位出具假证明的,要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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