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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客 户 异 常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自 律 监 管 协 同 工 作 规 定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以 下 简 称 “ 细 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管 理 指 引 (以 下 简 称 “ 指 引 ” 等 交 易 所 自 律 规 则 , 明 确 公 司 协 助 交 易 所 对 公 司 客 户 异 常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的 职 责 , 规 范 相 关
2、 工 作 流 程 , 提 高 自 律 监 管 协 同 工 作 效 果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公 司 应 当 协 助 交 易 所 对 公 司 客 户 异 常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 具 体 协 助 工 作 包 括 :(一 对 客 户 的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 及 时 发 现 并 制 止 可 能 存 在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 对 发 现 客 户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但 无 法 制 止 的 ,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本 款 所 称 客 户 异 常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指 交 易
3、 所 交 易 规 则 、 细 则 、 指 引 中 界 定 的 行 为 。 (二 及 时 查 收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限 制 交 易 账 户 和 监 管 关 注 账 户 名 单 , 对 名 单 涉 及 账 户 的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签 订 、 客 户 身 份 、 授 权 委 托 手 续 、 客 户 风 险 揭 示 、 资 金 账 户 开 设 等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并 向 交 易 所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 上 述 账 户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的 ,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 将 账 户 被 列 为 限 制 交 易 账 户
4、和 监 管 关 注 账 户 等 相 关 情 况 通 知 该 账 户 开 户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实 际 操 作 人 , 并 对 其 进 行 相 应 的 合 法 合 规 交 易 教 育 , 要 求 其 规 范 交 易 行 为 。(三 收 到 交 易 所 就 客 户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发 出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警 示 函 等 监 管 文 件 后 , 及 时 与 客 户 取 得 联 系 , 将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监 管 信 息 告 知 客 户 , 规 范 和 约 束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 对 收 到 的 监 管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 未 经 交 易 所 许
5、可 , 不 得 将 监 管 文 件 的 内 容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漏 给 任 何 与 该 监 管 文 件 无 关 的 第 三 方 。(四 配 合 交 易 所 进 行 相 关 调 查 , 并 按 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方 式 及 时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地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或 情 况 说 明 。(五 交 易 所 要 求 有 关 客 户 提 交 合 规 交 易 承 诺 书 的 , 及 时 向 客 户 告 知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要 求 , 采 取 措 施 督 促 客 户 提 交 符 合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合 规 交 易 承 诺 书 。(六 配 合 交
6、易 所 就 客 户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相 关 事 宜 约 见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安 排 , 落 实 交 易 所 在 约 见 时 提 出 的 监 管 意 见 , 采 取 措 施 督 促 客 户 消 除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负 面 影 响 。(七 交 易 所 要 求 公 司 开 展 的 其 他 协 助 工 作 。第 三 条 自 律 监 管 协 同 工 作 的 职 责 承 担(一 各 营 业 部 负 责 按 照 交 易 所 及 公 司 的 安 排 具 体 开 展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列 示 的 各 类 自 律 监 管 协 同 工 作 。 各 营 业 部
7、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组 织 、 协 调 及 与 交 易 所 和 零 售 经 纪 部 就 此 项 工 作 的 沟 通 联 络 工 作 。(二 零 售 经 纪 部 负 责 对 各 营 业 部 的 自 律 监 管 协 同 工 作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 协 调 、 监 督 和 考 核 。 零 售 经 纪 部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组 织 、 协 调 及 与 交 易 所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 各 营 业 部 的 沟 通 联 络 工 作 。(三 机 构 销 售 部 负 责 按 照 交 易 所 及 公 司 的
8、 安 排 就 其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具 体 开 展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列 示 的 各 类 自 律 监 管 协 同 工 作 。 机 构 销 售 部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组 织 、 协 调 及 与 交 易 所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的 沟 通 联 络 工 作 。(四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客 户 的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独 立 监 控 , 对 发 现 的 客 户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报 告 和 持 续 跟 踪 监 控 。 风 险 管 理 部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监 控 及 与
9、 零 售 经 纪 部 、 机 构 销 售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的 沟 通 联 络 工 作 。(四 法 律 合 规 部 对 公 司 配 合 交 易 所 对 客 户 异 常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独 立 监 控 , 并 对 公 司 及 各 营 业 部 就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向 交 易 所 提 交 的 自 查 报 告 、 客 户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报 告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事 前 审 核 。 法 律 合 规 部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监 控 、 审 核 及 与 零 售 经 纪 部 、 机 构 销 售 部 、 风
10、 险 管 理 部 的 沟 通 联 络 工 作 。(五 零 售 经 纪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作 为 公 司 指 定 的 交 易 所 会 员 管 理 及 合 规 工 作 的 联 络 部 门 , 分 别 负 责 与 交 易 所 就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与 公 司 对 口 进 行 的 沟 通 联 络 工 作 , 及 时 就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信 息 、 要 求 等 按 照 公 司 内 部 规 定 程 序 履 行 相 应 的 报 告 责 任 。第 四 条 相 关 工 作 流 程(一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控 和 报 告1、 营 业 部 对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行
11、为 的 监 控 和 报 告(1 营 业 部 对 本 营 业 部 客 户 的 交 易 行 为 负 首 要 监 控 责 任 。 各 营 业 部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对 本 营 业 部 客 户 的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2 营 业 部 发 现 本 营 业 部 客 户 可 能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 应 对 客 户 身 份 、 客 户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进 行 核 查 ; 要 求 客 户 说 明 交 易 原 因 ; 对 客 户 进 行 交 易 规 则 教 育 , 提 醒 客 户 其 交 易 行 为 可 能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 应 当 停
12、止 类 似 交 易 行 为 。 上 述 核 查 、 教 育 、 提 醒 、 制 止 等 相 关 工 作 均 应 留 痕 。 (3 客 户 不 听 劝 阻 , 继 续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 营 业 部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公 司 零 售 经 纪 部 报 告 以 下 事 项 :客 户 的 交 易 情 况 ,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的 类 型 , 对 客 户 身 份 、 客 户 资 料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的核 查 结 果 , 客 户 提 供 的 交 易 原 因 说 明 (若 有 , 对 客 户 进 行 教 育 、 提 醒 和 制 止 其 交 易 行 为 的 情
13、况 , 其 他 相 关 情 况 等 。(4 零 售 经 纪 部 收 到 报 告 后 , 经 会 签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意 见 并 经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 执 行 总 裁 审 批 , 确 定 是 否 将 相 关 情 况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机 构 销 售 部 对 其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控 和 报 告 参 照 上 述 程 序 执 行 。 机 构 销 售 部 客 户 出 现 上 述 “ (3 ” 项 列 示 情 形 的 , 机 构 销 售 部 应 就 上 述 “ (3 ” 项 列 示 内 容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 经 会 签 风 险 管 理
14、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意 见 并 经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 执 行 总 裁 审 批 , 确 定 是 否 将 相 关 情 况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 风 险 管 理 部 应 依 据 其 独 立 监 控 情 况 对 营 业 部 报 告 的 客 户 交 易 情 况 是 否 与 其 独 立 监 控 情 况 一 致 提 供 审 核 意 见 。 法 律 合 规 部 应 依 据 营 业 部 报 告 内 容 及 风 险 管 理 部 的 审 核 意 见 并 对 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和 细 则 、 指 引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客 户 交 易 情 况 是 否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15、 提 供 审 核 意 见 。(5 公 司 决 定 向 交 易 所 进 行 书 面 报 告 的 , 依 据 客 户 归 属 关 系 , 分 别 由 零 售 经 纪 部 组 织 相 关 营 业 部 或 机 构 销 售 部 负 责 具 体 报 送 工 作 , 公 司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就 报 告 事 项 与 交 易 所 进 行 沟 通 联 络 。报 告 报 送 前 , 应 经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审 核 。 审 核 内 容 为 本 条 第 “ (一 1(4 ” 款 列 示 内 容 。公 司 指 定 联 络 人 应 及 时 将 交 易 所 就 报 告 事 项 与 公
16、司 进 行 沟 通 的 情 况 向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 执 行 总 裁 进 行 报 告 , 并 告 知 公 司 零 售 经 纪 部 、 机 构 销 售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公 司 决 定 暂 不 需 要 向 交 易 所 进 行 书 面 报 告 的 , 按 照 公 司 批 示 意 见 办 理 。2、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控 和 报 告(1 风 险 管 理 部 在 对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独 立 监 控 过 程 中 , 发 现 客 户 可 能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但 相 关 营 业
17、 部 未 就 此 交 易 行 为 提 供 监 控 报 告 的 , 风 险 管 理 部 应 将 监 控 发 现 事 项 告 知 零 售 经 纪 部 、 机 构 销 售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2 零 售 经 纪 部 、 机 构 销 售 部 收 到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控 报 告 后 , 应 组 织 相 关 营 业 部 按 照 本 条 第 “ (一 1(2 -(5 ” 款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二 限 制 交 易 账 户 和 监 管 关 注 账 户 的 监 控 和 报 告1、 零 售 经 纪 部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每 个 交 易 日 登 录 交 易 所 网 站 “ 会 员
18、公 司 专 区 ” 有 关 监 管 信 息 专 栏 , 查 阅 交 易 所 对 公 司 定 向 发 送 的 限 制 交 易 账 户 和 监 管 关 注 账 户 名 单 。2、 零 售 经 纪 部 指 定 人 员 收 到 名 单 后 , 应 及 时 将 名 单 发 送 给 零 售 经 纪 部 、 机 构 销 售 部 (若 涉 及 机 构 销 售 部 客 户 、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负 责 监 管 协 同 工 作 的 指 定 人 员 。零 售 经 纪 部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营 业 部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1 对 名 单 涉 及 账 户 的 证 券 交 易 委
19、托 代 理 协 议 签 订 、 客 户 身 份 、 授 权 委 托 手 续 、 客 户 风 险 揭 示 、 资 金 账 户 开 设 等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形 成 自 查 报 告 , 并 按 照 交 易 所 指 定 方 式 于 收 到 名 单 之 日 起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交 易 所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 向 交 易 所 提 交 的 自 查 报 告 在 提 交 前 需 经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审 核 。(2 上 述 账 户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的 , 按 照 本 条 第 “ (一 ” 款 规 定 处 理 。(3 将 账 户 被 列 为 限 制
20、 交 易 账 户 和 监 管 关 注 账 户 等 相 关 情 况 通 知 该 账 户 开 户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实 际 操 作 人 , 并 对 其 进 行 相 应 的 合 法 合 规 交 易 教 育 , 要 求 其 规 范 交 易 行 为 。 上 述 工 作 应 当 留 痕 。机 构 销 售 部 收 到 相 关 账 户 名 单 后 , 应 参 照 上 述 “ (1 -(3 ” 项 规 定 程 序 处 理 , 机 构 销 售 部 负 责 上 述 “ (1 -(3 ” 项 规 定 中 由 零 售 经 纪 部 和 营 业 部 承 担 的 工 作 。风 险 管 理 部 收 到 名 单 后
21、 , 应 将 相 关 账 户 列 为 重 点 监 控 对 象 予 以 监 控 。(三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的 落 实 处 理 与 配 合 交 易 所 调 查1、 营 业 部 因 客 户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收 到 交 易 所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警 示 , 或 收 到 交 易 所 有 关 (配 合 调 查 函 , 或 收 到 要 求 公 司 督 促 客 户 提 交 合 规 交 易 承 诺 书 的 函 件 的 (以 下 统 称 “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 , 若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只 涉 及 对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的 警 示 、 调 查 及 要 求 客 户 提
22、 交 合 规 交 易 承 诺 书 等 事 项 , 不 涉 及 对 公 司 或 营 业 部 的 警 示 、 调 查 或 要 求 公 司 或 营 业 部 进 行 整 改 的 ,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1 营 业 部 应 在 收 到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的 第 一 时 间 向 零 售 经 纪 部 报 告 。(2 零 售 经 纪 部 收 到 报 告 后 , 应 组 织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A 、 将 报 告 抄 送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B 、 组 织 营 业 部 按 照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的 要 求 , 及 时 与 客 户 取 得 联 系 , 将 交
23、 易 所 的 相 关 监 管 信 息 告 知 客 户 ; 规 范 和 约 束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 或 督 促 客 户 提 交 合 规 交 易 承 诺 书 (若 需 要 ; 按 照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的 要 求 , 若 需 公 司 或 营 业 部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客 户 信 息 、 调 查 资 料 或 说 明 的 , 组 织 营 业 部 按 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时 间 、 内 容 和 方 式 及 时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地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或 情 况 说 明 。 上 述 工 作 均 应 留 痕 , 提 交 给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文 件
24、资 料 均 应 留 档 。公 司 收 到 此 类 交 易 所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的 , 零 售 经 纪 部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相 关 营 业 部 , 并 按 照 上 述 第 “ 1(2 A-B ” 款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2、 营 业 部 因 客 户 涉 嫌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收 到 交 易 所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警 示 , 或 收 到 交 易 所 有 关 (配 合 调 查 函 , 或 收 到 要 求 公 司 督 促 客 户 提 交 合 规 交 易 承 诺 书 的 函 件 的 (以 下 统 称 “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 , 若
25、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同 时 涉 及 对 公 司 或 营 业 部 的 警 示 、 调 查 或 要 求 公 司 或 营 业 部 进 行 整 改 的 ,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1 营 业 部 应 在 收 到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的 第 一 时 间 向 零 售 经 纪 部 报 告 。(2 零 售 经 纪 部 收 到 报 告 后 , 应 组 织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A 、 向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及 执 行 总 裁 报 告 , 同 时 将 相 关 情 况 告 知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B 、 除 组 织 营 业 部 按 照 本 条 第 “ 1(2 A
26、-B ” 款 规 定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外 , 应 组 织 营 业 部 对 需 要 公 司 或 营 业 部 进 行 自 查 、 整 改 事 项 进 行 自 查 、 整 改 安 排 。C 、 需 向 交 易 所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 整 改 报 告 或 相 关 说 明 的 , 相 关 报 告 或 说 明 在 提 交 给 交 易 所 前 , 需 经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审 核 , 并 经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 执 行 总 裁 审 批 。法 律 合 规 部 审 核 事 项 主 要 包 括 :拟 提 交 报 告 或 说 明 的 内 容 、 形 式 是 否 符
27、合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 零 售 经 纪 部 及 相 关 营 业 部 应 对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D 、 零 售 经 纪 部 应 对 营 业 部 需 整 改 事 项 的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公 司 收 到 此 类 交 易 所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的 , 零 售 经 纪 部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相 关 营 业 部 , 并 按 照 上 述 第 “ 2(2 A-D ” 款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3、 零 售 经 纪 部 应 组 织 营 业 部 定 期 (每 两 个 月 对 以 下 工 作 情 况 进
28、 行 总 结 :A 公 司 及 各 营 业 部 落 实 处 理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及 配 合 交 易 所 调 查 工 作 情 况 ; B 需 整 改 事 项 的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 总 结 报 告 应 报 送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和 执 行 总 裁 , 抄 送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4、 机 构 销 售 部 因 其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出 现 上 述 “ 1-2” 项 列 示 情 况 的 , 应 参 照 上 述 “ 1-2” 项 规 定 程 序 处 理 , 机 构 销 售 部 负 责 上 述 “ 1-2” 项 规 定 中 由 零 售 经 纪
29、 部 和 营 业 部 承 担 的 工 作 。 机 构 销 售 部 应 按 照 上 述 “ 3” 项 规 定 对 相 关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5、 风 险 管 理 部 应 将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涉 及 的 账 户 列 为 重 点 监 控 对 象 予 以 监 控 。6、 法 律 合 规 部 结 合 收 到 的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及 零 售 经 纪 部 的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对 公 司 及 营 业 部 落 实 处 理 自 律 监 管 文 件 及 配 合 交 易 所 调 查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7、 各 相 关 部 门 、 营 业 部 应 当 对 收 到 的
30、监 管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 未 经 交 易 所 许 可 , 不 得 将 监 管 文 件 的 内 容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漏 给 任 何 与 该 监 管 文 件 无 关 的 第 三 方 。(四 配 合 交 易 所 约 见 公 司 相 关 人 员 工 作1、 交 易 所 就 客 户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相 关 事 宜 约 见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或 相 关 人 员 的 , 营 业 部 在 收 到 交 易 所 就 此 发 出 的 通 知 (包 括 口 头 或 书 面 后 , 应 于 第 一 时 间 向 零 售 经 纪 部 报 告 ; 零 售 经 纪 部 收 到 报 告 后 , 应
31、 向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 执 行 总 裁 报 告 , 并 告 知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收 到 交 易 所 就 此 发 出 的 通 知 (包 括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 应 向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 执 行 总 裁 报 告 , 并 告 知 零 售 经 纪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合 规 部 。2、 零 售 经 纪 部 或 相 关 部 门 依 据 公 司 的 批 示 意 见 , 对 交 易 所 约 见 工 作 予 以 协 调 和 落 实 。3、 参加约见人员应将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向公司主管领导、 执行总
32、裁进行报告。 需要公司或营业部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负面影响的, 由零售经纪部依据公司批示 意见组织营业部采取具体措施予以落实;涉及其他需公司落实事项的,依据公司批示意见办理。 4、零售经纪部或其他相关主办部门应就监管意见落实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报送 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并抄送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5、涉及机构销售部客户的,参照上述规定程序执行,机构销售部负责上述规定中零售经纪 部和营业部承担的工作。 (五)交易所要求公司开展的其他协助工作 交易所要求公司开展其他协助工作的,依据公司批示意见办理。 第五条 营业部、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保管本部门涉及自律监管协同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营业部、公司各相关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考核事项,由营业部、公司各相关 部门依据各自考核体系确定的主考核部门或人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执行委员会制定、解释、修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6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