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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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会员执业活动,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北交所对会员遵守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交易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并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北交所监管。第三条 北交所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根据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依据北交所会员管理相关办法及交易相关规则等规章制度,坚持协调、引导与处理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北交所对会员违规的处理,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次为:(一) 警告,出具书面警示并送达会员;(二) 通报批评,将

2、处理决定在北交所及北交所全体会员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处理决定通过北交所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必要时要求违规会员公开检查、公开道歉;(三) 暂停业务资格,暂停会员参与相关业务的资格,关闭会员使用相关交易系统的权限,会员相关信息暂停在北交所网站公布。业务资格暂停期限一般不少于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整改期届满,会员整改合格的,恢复业务资格,整改不合格或未整改的,取消会员资格。(四) 取消会员资格,取消会员参与相关业务的资格,关闭会员使用相关交易系统的权限,并在北交所网站公布会员资格取消情况,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不得再以北交所会员名义开展相关业务。第五条 会员出现下列行为的,北交所将根据

3、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一) 会员提交的本单位资料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二) 经纪会员持有有效产权经纪资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经纪执业人员不足两名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届满仍不合格的,暂停业务资格。(三) 会员发生应向北交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届满仍未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资格。(四)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经整改仍未通过的,暂停业务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期届满仍未参加或仍不合格的,取消会员资格;(五)

4、未及时足额交纳、经催缴仍未交纳会员应交各项费用的,暂停业务资格;欠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六) 会员代表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会员代表和所属会员单位警告;出现重大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会员代表及所属会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北交所要求更换会员代表,限期拒不更换的,暂停业务资格。(七) 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会员资格存续期间,发生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北交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该会员采取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八) 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进行

5、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九) 会员单位发生人员、业务资质等重大变更,导致业务能力不符合北交所要求的,暂停业务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期届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会员资格。(十)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业务资质的,取消会员资格。(十一) 受到委托方或项目其他当事人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十二) 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误导性陈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十三) 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主

6、体不具备主体资格,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十四) 向委托方作出的承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对委托方进行误导性解答或陈述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十五)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偿划转、协议转让等情形外,在同一宗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的处理。(十六) 接受委托代理一宗产权交易项目的同时,从事该宗项目自营买卖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的

7、处理。(十七) 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十八)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十九) 违反约定或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二十) 通过诋毁其他会员、恶性压价或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二十一) 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情节较轻的

8、,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二十二) 出现危害或破坏北交所各交易系统安全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二十三) 未按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存档保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二十四) 会员未配合做好北交所保密及竞业限制工作,或与北交所员工有不正当交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二十五) 会员不配合北交所日常管理、不执行北交所处理决定,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

9、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二十六) 会员发生其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及有损北交所信誉,损害客户利益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北交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在做出处理的同时扣除违规会员交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第六条 会员有应予处理的违规行为,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 积极配合北交所或政府有关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及时出面解决问题,并主动承认错误的;(二) 主动赔偿委托方或项目其他当事人损失,取得委托方或项目其他

10、当事人谅解的;(三)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四) 其他北交所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第七条 会员有应予处理的违规行为,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理:(一) 逃避或拒不接受北交所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二) 造成严重后果,损害产权交易行业形象和声誉的;(三) 对投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四) 因同一类违规行为受过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北交所处理的;(五) 与其他相关方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六) 其他北交所认为应予从严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八条 北交所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存在如

11、下情形的违规会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 会员或会员执业人员连续三年受到北交所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资格处理的,北交所将视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该会员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二) 会员一年内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北交所处理三次及以上的,北交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资格,并视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该会员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三) 会员执业人员一年内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北交所处理三次及以上的,北交所将对其所属会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该会员执业人员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会员日常管理数据以及相关方对会员进行的投诉、举报等是北交所作出会员处

12、理决定的依据。第十条 北交所负责组织查证核实会员违规事项,向会员、委托方、当事人等相关方收集证据,查证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二)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理;(三) 违规行为严重,依据法律法规应给予处罚、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北交所将书面处理材料送达被处理会员,处理记录记入会员档案,作为会员资信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受处罚会员应在收到北交所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扣除的金额补足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北交所有权向会员进行追偿。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第十四条 本细则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北交所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考核与奖惩规定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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