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全解(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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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黑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第四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应当 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机构

2、设置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统一和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经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区域人口分布、年出生率、地域面积、交通便利等因素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设置规划,由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包括农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正常分娩助产技术服务,其产科医生必须经过临床进修,有高危识别与风险控制能力,杜绝剖宫产,凡有异常倾向的一律转入上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第三章准入管理第七条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科室房屋面积、人员资质、设备和药品配备均应符合黑龙江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注册产科,并获得母婴

3、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八条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并通过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并获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第九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三)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

4、务实行准入备案管理。原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审批,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十一条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三)有关医师(士)、助产师(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二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原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

5、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合格的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级别,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产科专业,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第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不得超范围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第四章执业管理第十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助产技术基本标准,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规划全省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

6、作,对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全省产科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助产技术服务日常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第十六条助产技术质量控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分布,指定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辖区产科质量量化考评。对考评达不到产科质量考核基本要求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不予办理校验换证手续。第十七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

7、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二)负责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三)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评估;(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省、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定期检查,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八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行

8、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配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第十九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产科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设区的市(行署)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它机构举办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

9、8学时。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递送及听力筛查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内,实现网上直报。拒绝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不得向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二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第二十三条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

10、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盗用及买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第五章技术服务第二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报告、评 审制度。第二十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第二十七条开

11、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合格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在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安全分娩指导,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第二十八条孕产妇入院待产后,经治的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孕产妇及其家属孕产妇情况以及分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孕产妇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孕产妇和家属。需要对孕产妇实施特殊诊治时,经治医务人员应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详情,并由孕产妇本人或其家属在知情的情况下签署意见,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九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

12、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本着快速、高效、安全的原则,完善服务设施,建立高危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制定抢救预案,做好平时的培训和演练,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第三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新生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新生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上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对下级协作医院提出的会诊或抢救要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场援助,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3、。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

14、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发 黑龙江省助产技术基本标准一、机构职责(一)负责正常生产开展的手术助产和孕产妇基本抢救工作,掌握黑龙江省助产技术准入基本标准要求的各项技术;(二)建立院级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实施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制定抢救预案,做好平时的培训和演练;(三)成立以产科医护人员为主,新生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检验、血库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孕产妇抢救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内科、外科的助产技术单位要建立与综合医院的的技术协作关系,根据需要由协作单位选派内、外科专家给予临床会诊或技术指导。(四)院内成立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15、织,按黑龙江省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要求进行评审,并逐级上报。(五)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承担对下级助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六)根据本地行政区域划分,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七)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八)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九)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专人负责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按要求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信息;(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及管理工作;(十一)严格执行黑龙江省

16、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新生儿血片采集率95%。 (十二)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二、房屋面积(一)产前检查区1、诊室面积每间不少于15平方米。2、宣教与咨询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二)分娩区、手术区1、待产室:待产室、隔离待产室面积均不少于15平方米。2、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隔离分娩室不少于20平方米。3、手术室:手术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三)休养区1、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2、监护室、抢救室,每室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3、医护办公室

17、等休养区内的各室,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执行。4、晾衣间不少于12平方米。(四)辅助科室1、B(彩)超室、心电室、麻醉科、检验科、供应室等,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要求,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2、设有输血科或血库,保证临床用血。四、科室设置及要求(一)产前检查区设候诊室、产前诊室、高危妊娠诊室、宣教与咨询室等。(二)分娩区、手术区1、待产室:待产室、隔离待产室应与分娩室、隔离分娩室相邻。2、分娩室:分设更鞋处、更衣室、卫生间、分娩室、隔离分娩室、器械敷料准备室、污物处理室及通道,符合院内感染控制规范。分娩区的门应设自动或自由式里外开双扇门,便于推车出入。内墙面、地面要有防水处理,便于清扫,门窗严密,有

18、调温设备和上、下水。分娩室、隔离分娩室与手术室相邻。3、手术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分设更鞋处、更衣室、沐浴室、卫生间、器械敷料准备间、麻醉准备间、污物存放处理间及通道。院内综合手术室内应设产科专用手术间和产后观察床。4、有各种记录、登记簿。(三)休养区1、设医生办公室、护士办公室、值班室、处置室、检查室、抢救室、新生儿处置室、婴儿沐浴室、母婴休养室、隔离休养室、B超室。2、开展母乳喂养(按母乳喂养标准执行)。3、设有母乳喂养、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的固定宣传板。4、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按新生儿疾病筛查标准执行)。5、有各种记录、登记簿。(四)院内辅助科室配备符合医

19、疗机构设置标准要求的辅助检查仪器,保持工作状态,能开展临床检验、全生化、凝血试验、乙肝分析及HIV等免疫实验检查等。五、设备配备(一)产前检查区1、候诊区:坐椅、饮水设备、母乳喂养和孕产期保健宣传板(画),环境整洁,色调温馨。2、产前检查:桌、椅、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体重秤、皮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听诊器、妊高病监测系统或围产保健仪、电脑多参胎儿监护仪、产科专用B超或彩色超声设备等。3、宣教与咨询室:坐椅(数量根据人数而定)、电视、DVD、娃娃模型、生殖器(男、女)模型、固定宣传板、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期教育、育儿教育、婴儿抚触等书刊及光碟)、示教有关教具等。

20、(二)分娩区、手术区1、待产室: 待产床2张以上、胎心监护仪或中心监护系统、灌肠器、导尿包、器械台及其它必备医疗器械等。2、分娩室:(1)一般设备:氧源、血压计、听诊器、无影地灯、应急灯、器械柜、 器械台、无菌柜、导尿包、贮槽、计时钟、空调等。(2)接产设备:多功能产床2张以上、产后观察床、产包、难产包、电脑多参胎儿监护仪或中心监护系统、多参监护仪或分娩监护仪、胎头吸引器、产钳、吸痰器、量血器、担架车等。(3)新生儿设备: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秤、新生儿身长卷尺、吸痰管、胎粪吸入管、新生儿复苏囊、面罩、各种型号新生儿喉镜、0号、1号气管插管各1个、蓝光箱、保温箱、输液泵(微量)、婴儿血压计、新生

21、儿监护仪或心电监护仪、冰箱等。(4)抢救设备:静脉切开包、子痫抢救盘、喉镜、面罩、气管插管、心肺复苏机、多参血压监护仪、新生儿呼吸机、静脉输液器。3、手术室:(1)一般设备:氧源、计时钟、手术台、器械台、器械柜、无菌柜、麻醉机、血压监护仪、无影吊灯、应急灯、剖宫产包、子宫切除包、吸引器、空调、消毒设备、输血输液器、担架车。(2)抢救设备:婴儿辐射台、吸痰器、微量输液泵、多参监护仪、喉镜(成人、婴儿)、气管插管(成人、婴儿)、面罩(成人、婴儿)、呼吸机、静脉输液器等。(3)母婴抢救药品。(4)分娩室、手术室设备及药品以壁式存放为佳。4、消毒设备:(1) 常用消毒设备:紫外线灯、洗手消毒、污物处理

22、设备等。(2) 各科消毒设备符合院内感染控制规范,要有消毒使用登记。5、配备担架车或轮椅等设备。(三)休养区;1、母婴休养室:设有产妇床、婴儿床、氧源、床头呼;2、抢救室或监护室:抢救床、氧源、吸痰气、开口器;3、配备担架车或轮椅等设备;六、药品配备;抢救药品:25%葡萄糖、50%葡萄糖、0.9%生;C、维生素K、止血芳酸、鲁米那、地西洋、非那根、;七、人员配备;(一)在职在编的医师级以上人员不得少于8人,责任;(二)产科负责人必须具备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三)休养区1、母婴休养室:设有产妇床、婴儿床、氧源、床头呼叫器、床头柜、窗帘、空调、消毒设备等,设置应温馨、舒适、家庭化。2、抢救室或监护室:

23、抢救床、氧源、吸痰气、开口器、舌钳、灌肠器、口腔护理盘、监护仪、除颤器等。3、配备担架车或轮椅等设备。六、药品配备抢救药品:25%葡萄糖、50%葡萄糖、0.9%生理盐水、l0%葡萄糖酸钙、5%碳酸氢钠、低分子右旋糖肝、代血浆、缩宫素、麦角新碱、维生素C、维生素K、止血芳酸、鲁米那、地西洋、非那根、硫酸镁、利多卡因、阿拉明、多巴胺、甘露醇、呋塞米、氨茶碱、西地兰、麻黄素、杜冷丁、阿托品、肾上腺素、氢化考地松、地塞米松、肝素等。七、人员配备(一)在职在编的医师级以上人员不得少于8人,责任主治医生与住院医生比为3:5。(二)产科负责人必须具备高年资副主任医师资格,有10年以上产科临床经验,3年内到省

24、级或以上医疗单位参观、进修学习6个月-1年的经历,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从事助产技术的医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和助产士(应具备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护士证以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四)产科门诊要有一名高年资医师负责,高危门诊必须有专职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诊。(五)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每年至少培训、复训一次。(六)宣教与咨询室要有专(兼)人负责。(七)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钻研业务,为孕产妇提供优质服务。(八)应接收并处理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诊。除了掌握产

25、前检查及正常分娩的处理技术、正确绘制产程图、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正确的消毒技术、病情交待和咨询指导技术外,还能熟练掌握以下技术: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阴道(以上)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异位妊娠手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穿颅术、人工破膜、静脉切开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严格依据适应证实施各项助产技术;2、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3、高危妊娠和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处理;4、基础心肺复苏;5、新生儿窒息复苏(含气管插管)及并发症的抢救和转诊;6、孕产妇

26、危重急症的早期识别、快速诊断、初步抢救技术以及转诊;如,心肺脑复苏、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抢救、呼吸、肝脏和肾脏衰竭的抢救、各种休克抢救、子痫的抢救、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的诊治、羊水栓塞急救、肺栓塞急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预防与诊治等;7、对于不能处理的产科病人,应及时请上级会诊或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应掌握转诊前的处理和转诊过程中的陪护。8、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八、工作制度(一)建立健全各项产科工作制度,包括: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和质量检查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二)建立有关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规定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三)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护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产科抢救记录、查房记录及病历讨论记录等,总结经验和问题所在,定期进行危重孕产妇及围产儿病例讨论。(四)剖宫产术前讨论,术后审核制度。(五)产科三级查房制度。(六)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七)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八)对下级助产机构的指导、培训制度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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