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海运中的无单放货(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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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述海运中的无单放货我是垃圾 垃圾是我摘要:近年来无单放货纠纷在国内外的海运界时有发生。本论文先对无单放货的概念和市场现象作简要分析,然后主要针对无单放货纠纷中的主要当事人即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作分析,结合具体的案例,分别探讨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关键词:无单放货 概念 现象统计 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1. 无单放货现象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无单放货极易产生商业纠纷。无单放货常常导致托运人不能及时收

2、到货款等。当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只有采取诉讼措施,且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诉讼时间较长、再审程序的存在等都会让托运人承担巨大的成本和心理压力,严重损害了货主货托运人。且货主货托运人的商业预期受到影响,妨碍了航运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无法凭提单提取已运抵目的港的货物,有机会影响收货人的购买目的,如果市场行情变动较大,收货人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作为收货人,为了尽早取得货物,都会想办法提供能够满足承运人要求的有效的担保保函,在未产生纠纷时收货人是非常愿意做的工作。从承运人方面,可以先将货物卸船,存入码头的仓库,等待收货人凭单交货。但卸下货物不等同于交付货物,卸货后交货前货物的

3、损失等风险仍然由承运人承担,承运人为了尽快解除自己的运输责任,都愿意立即交付货物。保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因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能从提货人或担保人处获得相应赔偿。作为托运人在货交承运人后,货物实际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无法对货物行使支配权利,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也无可奈何。有的承运人代理人擅自无单放货,而且承运人对此行为完全不知情,不管代理人向合法提单持有人承担何种责任,承运人都需要向合法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责任。2.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2.1 有关提单条款的规定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

4、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至于无单放货,多数情况下,货主提供的证明多是合同和自己给卖方开具的发票。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件中我认为,最有效证明货物价值的证据应该是出口货物报关单,且出口报关单上显示的货物价值应是与合同一致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具有债权性特征。所谓债权性,是指提单能证明其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有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此条款明确确定了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也是我国确定提单债权性的最重要依据。在海上运输中,承运人

5、和托运人双方办妥货物托运手续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提单仅是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订立了运输合同,但其本身并非运输合同。提单是一种物权的凭证,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就是对货物的持有,任何侵犯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控制,都可能被追诉。提单物权的存在,是无单放货责任的基础。提单物权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和提单项下货物拥有支配权的关系。无单放货侵犯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所享有的物权。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卖方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置于无法控制的状态,属于侵犯了提单的所有权。在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是否已完成应以提单下的货物,是否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而非物理意义上的交付,即承运人向提货人出具

6、提货单这一行为标准。而提货人在提货当中的行为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并没有影响。2.2无单放货的原因(1)在信用证条件下,由于客观原因,货物装船后卖方无法向银行文单议付,办理结汇,例如,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符,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给予拒付。此时,正本提单仍掌握在卖方手中,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也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2) 由于目前航海科技的发展,航速高的航程短,单据流转速度慢,承运人为减少港口费用,开始投入新的航次,而将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持有人。(3) 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3无单放货的现象及纠纷据CMI统计,班轮运输中存在15%的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

7、能达到50%,而矿物、油类等重要商品运输高达100%。很多租船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承运人在目的港无需凭提单交货,只凭租家的指示即可。可见无单放货的现象在实际的运输过程中是经常出现,尽管是有特定事由致使事件的发生,但已经构成了其违约性质。1、货物交付港口所在地习惯要求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须交付。 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出现事故,没有条文保障。承运人虽然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也根据了当地的放货习惯,但放货的前提应该是指示人指示时是提单的适法持有者,因此,承运人对善意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2、凭保函放货。这种行为比较普遍,但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条文规定

8、保障。虽然,1983年外经贸部通知,肯定了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做法,对于缓解港口压力,减少船舶延滞,加速货物流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近年来因为保函而引起的纠纷十分常见,并且我国海商法对保函的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承运人没有凭单交货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保函是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给承运人的文件,是承运人接受保函并实施无单放货行为构成承诺,构成了担保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是一种保证赔偿协议。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无单放货保函的主要内容是保证人保证承担无单放货给承运人带来的责任,补偿承运人

9、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因此,无单放货保函应属于保证合同。3、没有明确验证提单的真伪性。提货人以伪造的提单提货,此时的交付货物与无单放货对合法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害是一样的。错误地将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造成货主严重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之下,应该分两种情况对待:一、如果伪造的提单与正本提单有明显的差别,具有海运经验的人,凭肉眼无需协助其他专业检测工具、特殊专业知识就可辨别出的,则承运人仍要对其错误交货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交付提单是,承运人具有谨慎检查提单真实性的义务。二、伪造的提单与真实的提单相似性极高,无法用肉眼辨别出,承运人也尽了谨慎检查的义务,则承运人对错误交货不承担责任。4. 托

10、运人在无单放货中的责任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鼎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海商法根据其实际托运货物的事实或行为而创设,是因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成为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主题,并被赋予了托运人的某些权利义务。实际托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可以由其本人实施,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实施,不要求一定是本人实施或以其名义实施。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通常都是利益受损方。

11、主要是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即对自己方面负有举证责任的主张,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要证明是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事实了解无单放货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事实。对于托运人来说,这三点中最难一点是如何证明承运人存在无单放货的事实。因为,无单放货的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国外,很难取证,而且由于各国海关管理的规定各不相同,致使托运人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与正当处置行为很难区分。在一般的海运过程中,只出现一位托运人,然而在出口贸易过程中,存在缔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在缔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汉堡规则第1(3)条,托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

12、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是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载货物实际提交承运人的任何人。其定义说明,一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只能存在一个托运人。5. 实际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中的责任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与航程关系,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凭提单发货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上述规定,无论是世界各国的法律,还是与国际航运管理都是一致的。承运人无单放货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承运人应是明知的。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个承运人无单放货时,都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海商法第63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如果实际承运人听从承运人的指示交货,导致承运

13、人提单的持有人丧失货物的,责任应当由承运人而非实际承运人承担。实际承运人跟任何人一样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如果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害承运人提单的权利,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负连带责任,但最终他们付出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海商法第56条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6.对无单放货的建议(1)不要轻易接受指定的无船承运人。现在发生的无单放货案件基本上都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串通起来对托运人进行欺骗。根据无船承运管理办法,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2)托运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坚持先到款后发货。在国际贸易中,国外无船承运

14、人可以签发提单,银行没有调查提单的义务,因此承运人可以进行无单放货。但是,一般情况下,银行对无单放货的预防上并没有起到作用,但在托运人对其约束后可以有效控制风险。(3)事前要做好风险转移。托运人应在贸易前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之后进行投保,以保证发生无单放货的时候可以得到有效赔偿。托运人一旦发现承运人有无单放货迹象,不要与客户签订协议,弄清楚具体情况,收集有关的资料和证据,通过法院来解决。(4)提单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提单的管理规定,对提单的内容、印制、签发、转让等做出规定。我国海商法在提单运输的货物交付方面作出过相关规定,但还存在不少漏洞和冲突,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需要结合海上货物运输的

15、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与完善。(5)短航程、中途无须转让的海上运输货物及跨国公司的子母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的企业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采用海运单相对比较快捷和安全。(6)电子提单可以加快单证的流转速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提单晚于货物到港的问题。但电子提单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在修改海商法的时候,本人建议,必须将电子提单确定为提单之一,对其不同之处进行立法规定。结论承运人无单放货实质是加快货物的流转,减少应有的一些环节,而这种是通过违反运输合同的来实现的,这种行为本来是不应由承运人承担。从经济学上分析,无单放货由于航运行业属于寡头市场,收货人及托运人都没有更多的选取机会,因而只有对承运人进行约束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增加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成本,才可以有效地减少无单放货的数量,同时不损害承运人的利益,通过统一法律规定是可以实现的。有效解决无单放货的问题,关键在于提高运单的流转速度及准确正当的收货人,选择电子提单是最终的出路。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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