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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沾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化法考试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20分每题2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和,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解答: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量值的准确可靠 2、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解答:国际单位制;国家选定的其它 3、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解答:计量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4、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地区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解答:社会公用:上级人民 5、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解答: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 6、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的原则,进行。解答:经济合理;就地就近 7、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解答: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8、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解答:新产品;省级以上
3、9、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并对合格产品出具合格证。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解答:计量性能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损害的利益。解答:破坏其准确度;国家和消费者 二.选择题 30分(每题3分多选少选不得分)1、对计量违法行为具有现场处理权的是。解答:BA计量检定员;B技术监督员;C计量管理员; 2.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解答:BA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B省级以上人
4、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解答:CA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B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C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4、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有哪些( )。解答:A、B、C、DA制定标准B组织实施标准C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D实施标准5、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解答:A、BA停止销售B并处罚款C停业D吊销营业执照6、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必须报当地( )备案。
5、解答:A、BA.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B.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C.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D.当地行业协会7、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 )所制定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解答:C、DA.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AB.国际标准化团体LSBC.国际电工委员会IECD.国际电信联盟ITU8、产品标准编号由( )组成。解答:A、B、CA.标准代号B.标准发布的顺序号C.标准发布的年号D.标准名称9、( )属于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解答:A、B、C、DA.国际计量局(BIPM)B.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国际牙科联合会(FDI)D.国际民航组织(ICAO)10、根据标准化法,企业对有国家标准
6、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 )。解答: BA产品标准认证B产品质量认证C产品特征认证D产品合格证书三、判断题20分(每题2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推荐性标准。( ) ( 强制性标准)3、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应该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 (合同的约定执行)4、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效采用和修改采用。( ) ( 等同采用)5、按照标准的属性,通常可以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
7、工作标准。( ) ()6、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 ()7、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不是国家标准)8、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不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应去掉地方标准)9、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应属于强制性标准)10、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五年)四
8、、简答题15分(第一题5分第二题10分)1、我国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答:计量立法首先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全国计量法制。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最核心的内容是保障计量单位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这是立法的基本点。法中的全部条款都是围绕这个基本点进行的,但这还不是最综的目的,计量立法的最综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科学技术和贸易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简述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标准的原则有哪些?答: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
9、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五、分析题15分1、案情介绍 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药公司)检查时,发现农药公司生产的某种农药的外包装标识存在三个问题:产品名称未标注中文名称(用英文标示)、未标注有效成分及含量、未标注生产企业地址。 经查,该农药公司共生产该款农药500包,尚未出厂售出,货值金额10000元。根据以
10、上违法事实,县质监局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农药包装物的标识标注,不符合农药包装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因此,农药公司生产该批农药的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决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处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农药,没收500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药,处货值金额4
11、0的罚款计4000元,对农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处以2500元罚款。农药公司不服县质监局的处罚,以县质监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上一级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质监局的行政处罚。 针对农药公司提出的理由,在是否维持县质监局行政处罚问题上,市质监局行政案件复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县质监局对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理由是:农药公司生产的农药包装物标识不符合农药包装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虽然农药内在质量未经检验无法判定其为不合格,但农药不可能裸装,必须用包装物(如瓶子、纸箱等)进行包装,方能出厂销售,所以,包装物是农药不可缺
12、少的组成部分,包装物上的标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可认定农药产品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县质监局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该行政处罚应予撤销。理由是:虽说农药要用包装物包装后才能出厂销售,包装物与农药是一个整体,但据此认定包装物标识违反了强制性标准规定,农药也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无充分依据,农药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进行内在质量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判定,未经检验没有根据认定农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另外,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对象是“产品”而不是包装物的标识,将标识等同于“产品”,无法律依据。您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请分析案例并给出依
13、据。答案:分 析: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介绍的情况,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应认定为标识违法,而不应当认定为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认定农药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无事实依据。虽然该批农药包装物的标识违反了农药包装通则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据此认为农药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则依据不足。因为,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为准”的规定,要认定该批农药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经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才能得出。而本案执法人员并没有对涉案的该批农药进
14、行抽样送检,所以,我们不能主观认定该批农药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二,正确理解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款规定的处罚对象是“产品”而非“标识”,将“标识”等同于“产品”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即:属于标识违法不能适用该条款处罚,只有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才能依据此条款处罚。 第三,标识违法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标识问题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事实,该批农药存在的三个问题都是标识违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本案农药标识只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因此,对该农药公司的处罚应是责令改正标识违法行为,即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生产企业地址,在违法行为未改正之前,不得出厂销售。 综上所述,本案的违法行为是标识违法而不是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标识违法不等于产品违法,因此,县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