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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原相关规定未对“企业重组”作相关定义),经济结构改变 包括:资产的用途的改变或有效利用、收入结构的变化、成本费用的降低、盈利水平的提升、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工艺流程的改变、产品合格率的提高或损耗的减少;技术结构、产
2、品结构、组织结构、分配结构等的变化。,(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六号令的表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原相关规定未对“股权收购”定
3、义,相关内容在“股权投资”“股权重组”、“资产转让”交易中体现)标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的);目的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对价股权、股份包括收购企业的或收购企业的控股企业的 股权或股份(下同)、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支付对价的对象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支付对价的主体收购企业;,比如:股权交易前的股权结构,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90,85,E公司,10,F公司,15,股权交易后的结构(经确认C公司10% 股权与D公司80股权的公允价值一致),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80%,5%,10%,80%,E公司,F公司,或股权交易后的股权结构如下(经确认A公司8股权与D公司80股权的公允价值
4、一致),E公司,A公司,B公司,F公司,C公司,D公司,5,8,80,90,(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原相关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让”中体现)标的资产(转让企业);对价股权、股份、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目的获取转让企业的资产;支付对价的对象转让企业本身;支付对价的主体受让企业;,交易前情况,陈先生,王先生,B公司,资产组合,A公司,C公司,50,50,100,B拥有,交易后情况,陈先生,王先生,A公司,C公司,资产组合,B公司,50,5
5、0,70,C拥有,30,(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标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被合并企业);对价股权、股份或两者的组合;目的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支付对价的对象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支付对价的主体合并企业;,(国税发 2000 119号文的表述“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
6、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另外:国税发 1997 71号文有类似表述。),(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标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被分立企业的),还可能包括部分被分立企业的负债;对价股权、股份或两者的组合;目的将企业分立;支付对价的对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支付对价的主体无需支付,其它投资主体(或原投资主体与其它投资主体)新设立的企业,或其它分立企业;,例一、分立前结构,李先生,张先生,A公司,商业物业、其它资产,50,50,分立后结构(1)A公司不注销、投资主
7、体相同,李,张,A公司,B公司P,其它资产,商业物业,50%,50%,50%,50%,分立后结构(2)A公司不注销、投资主体不同,李,张,E公司,C公司X,A公司,其它资产,商业物业,50,50,15,15,70%,分立后结构(3)A公司注销,李,张,D公司,E公司,F公司X,C公司X,其它资产,商业物业,20%,15%,20%,15%,60,70,例二、交易前结构,A公司,B公司,D公司,M公司,H公司,C公司,甲资产,乙资产,100,100,40,60,交易后结构,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M公司,H公司,甲资产,乙资产,40,60,8,12,80,100,(国税发 2000 119
8、号文的表述“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国税发1997 71号文有相关表述。),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原相关法规未明确 “以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
9、税务处理规定。(原相关法规未见相关表述,只在国税函 2008 1081号文中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8行、第9行出现“一般重组”、“特殊重组”的概念但无相关说明。),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
10、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未提及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的问题,以往的情况?,(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6号令的规定“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
11、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6号令的规定“第五条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
12、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税发 2000 118号文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 1997 71号文的规定“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成
13、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案例 案例所涉及
14、的交易各方均为中国境内居民,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E、D、G、H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A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1亿元(RMB、下同),E公司、D公司按所持股份比例投入货币资金,投资持有期间无追加投资;购买日A公司的净资产为1.5亿元。2.8亿 3800万元,B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G公司、H公司按股权比例投入现金资产,投资持有期间无追加投资,购买日B公司净资产为3360万元,交易各方达成的协议: G公司、H公司各转让其所持B公司40的股份给A公司;作为对价A公司向G、H定向增发股票,G、H公司因此各持A公司5的股份; A公司向G、H公司定向增发
15、合计10股份经确认的公允价值为2800万元; A公司取得B公司80股份经交易各方确认的公允为3800万元,A公司需向G、H公司另外支付现金资产各500万元; 交易完成后G、H公司对A、B公司均无重大影响。,交易前股权结构,E公司,D公司,A公司,G公司,H公司,B公司,30%,70%,50%,50%,交易后股权结构,E公司,D公司,A公司,G公司,H公司,B公司,27%,63%,5%,5%,10%,10%,80%,A公司定向增发前后的资本变化情况:实缴注册资本(变更前)股东 金额 比例E公司 3000万元 30 D公司 7000万元 70实缴注册资本(变更后)股东 金额 比例E公司 3000万
16、元 27 D公司 7000万元 63G公司 500万元 5H公司 500万元 5相关处理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1、属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1000/3800)1002、A公司取得B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2800万元1000万元3、G公司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14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G公司取得A公司5股权的计税基础:1400万元,A公司会计处理:(金额单位RMB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28001000 贷:股本G 500 H 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800 如果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支付了佣金和手续费,应冲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账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股
17、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 H公司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500 长期股权投资 1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 投资收益 900,(国税发 2000 118号文的规定“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
18、及随后不超过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国税发 2000 119号文第一点第(一)条: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
19、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国税发 2000 119号文第二条第(一)点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
20、的价值确定成本。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原有关规定只见国税发 1997 71号文有一点相类似的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
21、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6号令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
22、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第六条第(六)项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股权交易前的股权结构A公司设立C公司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人民币(下同)1亿元,B公司取得D公司80%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800万元),A公司,B公司,E公司,C公司,D公司,100%,80%,20%,股
23、权交易后的股权结构经确认D公司8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C公司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800万元,A 公司另支付200万元现金给B公司,A公司,B公司,E公司,C公司,D公司,90%,20%,10,80,(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注意理解“原有计税基础”的含义,例:A公司取得C公司90股权的初始
24、投资成本9亿元(RMB下同),投资持有期间无追加投资;B公司设立D公司时的初始投资成本0.8亿元(即D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持有期间无追加投资;D公司资产组合的构成(历史成本):不动产 8000万元(自建物业含地价,已提折旧1000万元);设备 2000万元(不涉及购入时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已提折旧1200万元);存货 2200万元(增值税的申报表仍有85万元增值税的留抵税额); 交易发生时不动产经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为1.7亿元(即评估增值1亿元),设备及存货未发生评估增值或减值情况;假设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交易前的情况,A公司,B公司,D公司,资产组合,C公司,E公司,10,90
25、,100,D拥有,交易后(情况1)D公司不注销A公司所持C公司10的股权经确认的公允价值为2亿元;,E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资产组合,100,80,10,A拥有,10%,交易后(情况2)D 公司注销(FL)B公司原投资于D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0.8亿元。,E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资产组合,A拥有,10,80,10,国税发 2000 118号文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
26、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应特别注意的是国税发 2003 45号文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
27、,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而且第十一条规定、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注:国税发 2000 118号文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本通知未出现“整体资产转让”的概念,(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
28、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国税发 2000 119号文第一条第(二)项“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
29、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
30、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
31、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国税发 2000 119号文第二条第(二)点的规定“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2.被分立企业
32、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
33、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国税发 2003 45号文第六条、关于企业改组 第(一)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4、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
35、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注意: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文(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
36、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十、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十二、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