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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1,二O一六年十月,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二O一八年三月,秦绍兵,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公安部(A)级高级爆破工程师,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矿山安全健康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电话:13995598263 邮箱:,教授级高工硕士生导师,2,3,目 录,一、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的严竣形势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新要求三、法律法规确定的主体责任四、增强意识、落实责任、规避风险五、结语,第一部分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的严竣形势,4,总体虽有好转,形势依然严竣!,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随着一
2、系列制度、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大为好转,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据国家安监总局的不完全统计,自2012年初至2014年末,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数和伤亡总人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然而,自2015年以来,由于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受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和安全管理人员主动性降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数和伤亡总人数出现较大反弹,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5,20122016年度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统计表,6,注:数据来源于国家安监总局网。补充了上海跨年夜踩踏死亡35人;长江沉船死亡442人;陕西山体滑坡死亡8人、失踪57人;天津港火灾爆炸死亡165人、失踪8人;深圳滑坡死亡73人
3、、失踪4人。图表中均不包含失踪人员数量。,20122016年度较大及重大事故统计柱状图,7,注:数据来源于国家安监总局网。2015年数据有修改。不包含失踪人员数量。,2015年以来,连续发生一系列影响较大的特别重大事故:,2014年12月31日晚23时35分左右,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故,导致35人遇难,42人受伤。,8,1、上海外滩跨年夜踩踏事故,2015年5月15日,一辆旅游大巴在陕西淳化县境境内发生坠崖事故,导致35人死亡,11人受伤。,9,2、陕西旅游大巴坠崖事故,2015年6月1日21时约32分,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东方之星”号客轮由南京开往重庆,当航行至湖北省
4、荆州市监利县长江大马洲水道(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00.8千米处)时翻沉,造成442人死亡。,10,3、长江客轮沉没事故,2015年8月12日0时30分许,陕西山阳县中村镇烟家沟碾沟村突发特别重大山体滑坡灾害事故,造成8人遇难、57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5亿元。,11,4、陕西山阳县山体滑坡事故,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1
5、2,5、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2015年12月20日,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红坳渣土受纳场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重伤3人,轻伤14人),33栋建筑物(厂房24栋、宿舍楼3栋,私宅6栋)被损毁、掩埋,90家企业生产受影响,涉及员工4630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8.81亿元。,13,6、深圳碴土受纳场特别重大滑坡事故,14,7、湖北当阳“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2016年8月11日14时49分,湖北省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 裂爆,导致发生一起重大高压蒸汽管
6、道裂爆事故,造成22人死亡,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13万元。,2016年12月2日5时50分许,湖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葛湖(葛店至粱子湖)公路K3+913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85.5万元。,15,8、湖北鄂州“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每一起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都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2013年6月3日,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1人遇难、76人受伤。2013年6月6日,习近平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
7、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13年11月22日上午,山东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习近平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中央企业要带好头做表率。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16,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习近平于8月15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
8、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17,2016年10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京举行。习近平强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讲话可
9、理解为对之前系列讲话精神的总结和凝炼),18,19,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人命关天,红线意识,深化改革创新,改进安全监管工作,强化依法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第二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新要求,20,21,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源头防范。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
10、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2,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一)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
11、地监管。,23,(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鄂州事故追责案例)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24,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研究修改刑法有关
12、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完善标准体系。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25,(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
13、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6,(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一、关于
14、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27,(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
15、见,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安监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
16、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8,(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29,(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
17、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30,(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
18、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31,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三)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五)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
19、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七)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32,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四)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20、;(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3,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且不低
21、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作出任免决定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4,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职业健康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职业健康风险,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35,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22、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两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和相应的器材、设备。救援力量不足的,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36,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原则:1、上限处罚; 2、地方法规与安全生产法,就高不就低。,37,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
23、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直接原因: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后,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11.22黄岛输油管线爆炸事故简要(新法实施前),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前后的追责差别,38,直接原因:事故车间除尘系统长时间未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引燃
24、温度;无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2014年12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1、事故简要,8.2昆山粉尘爆炸事故简要(新法实施后),39,事故处理结果对比,昆山事故处理结果分析,通过对比处理结果可以
25、看出,同为特别重大事故,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昆山事故的处理力度明显加重;体现权责一致原则:无论是各级党政、安监、公安消防还是环保、住建、规划部门,与事故密切相关的人员均被追责处分;体现一查到底原则:曾在昆山工作且负责过中荣公司有关事项的,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同样被逮捕;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全监管局等政府部门将追责至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本次事故也进行了相应处罚;,41,湖北两起重大事故的处罚结果:当阳事故、鄂州事故,第三部分法律法规确定的主体责任,
26、42,43,(一)主体责任概念及内涵,(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法学上)指权力义务的承受者,民法中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 一是指份内应该做好的事,如履行职责、应尽义务、承担责任等; 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不利后果或强制义务,如担负责任、承担后果等。 一般把前一种责任称为积极责任,把后一种责任称为消极责任。 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
27、,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4,由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构成。 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制。 监管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建立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国家责任体系:,45,(二)主体责任责任体系,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责任主体:部门(车间)、班组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员工是安全生产操作过程的责任
28、主体。 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专业负责。监管主体:安全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职能部门协助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安全领导对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企业责任体系:,46,(二)主体责任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责任主体、责任人,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生 产 经 营 活 动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主要负责人3 各类管理者4.从业人员,中 介 组 织 服 务 活 动1.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3.设计单位及设计人4.审查
29、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监 督 管 理 活 动1.各级人民政府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3.安监人员4.审查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其 它工会、公民社区、舆论,47,(三)主体责任法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
30、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48,2.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49,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3.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31、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50,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4.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
32、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51,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5.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
33、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52,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6.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53,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
34、责任的相关规定,8.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
35、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54,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9.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
36、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55,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0.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6,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37、11、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二十二条)(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57,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38、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58,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
39、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
40、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59,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
41、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60,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
42、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61,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62,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43、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
44、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63,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
45、条),64,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9.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65,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66, 新职业病防治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广东尘肺病事件的警示!,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46、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47、要负责人。,67,(四)主体责任责任追究,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8,(四)主体责任责任追究,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48、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9,(四)主体责任责任追究,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70,(四)主体责任责任追究,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