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经济法基础教程》练习题答案15第十五章社会保险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职)《经济法基础教程》练习题答案15第十五章社会保险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高职)经济法基础教程练习题答案15第十五章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某企业职工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按照现行政策,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试计算该职工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考答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7500元(25003);李某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额为75008%=600(元)。2.张某在定点医院做外科手术,共发生医疗费用17万元,其中在规定医疗目录内的费用为15万元,目录以外费用2万元。已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每月,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报
2、销比例为90。试分析计算:哪些费用可以从统筹账户中报销,哪些费用需由张某自理?参考答案:医疗报销起付标准为20001210%=2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126=144000(元);张某医疗费用中在2400元以上、144000元以下部分可以从统筹账户中报销。可以报销的费用为(1440002400)90=127440(元)。需由张某自理的费用为170000127440=42560(元)。3.甲公司职工王某月工资5000元,已知该企业适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6、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1、工伤保险费率为0.8%。试计算
3、:(1)应由王某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2)单位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参考答案:应由王某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为5000(8%+2%+0.5)=525(元)。单位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5000(20%+6+1+0。8)=1390(元)。4。李某原系甲公司职工,甲是成立于2017年4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筹备期间,张某作为发起人之一,以公司名义于2017年5 月25日与李某签订了劳动用工意向协议书,聘请其为公司筹建至开业期间的车间技术骨干,并约定待岗期间工资为2500元,从报到上班之月起工资为 3600元。2017年5月25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
4、年5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甲公司聘请李某在公司的行政部门工作,从事车间技术员工作.2018年5月30日,甲公司以李某“在工作中不能胜任,不具备公司规定的工作能力”,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未为李某办理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李某在2017年工作期间以个人名义按照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缴纳了缴费比例20%的养老保险费,2018年1至5月期间亦是自行缴纳了上述费用。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以甲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而甲公司认为过错在李某,因李某到甲公司工作时,李某正与前就职单位因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仲裁,为了不影响李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李某要求甲
5、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同意赔偿李某任何损失。双方对工资及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于2019年4月22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失业保险损失及养老保险损失等费用。试分析:(1)李某与前就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可否免除甲公司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2)李某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及其自行缴纳社保后,能否向单位索赔?参考答案:(1) 员工与第三人之间纠纷,并非单位免缴社保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之规定,社会保险已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社会保险法第58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
6、险登记。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甲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筹备期间,2017年5 月25日发起人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了劳动用工意向协议书,钢管公司对发起人钱某上述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协议书实际履行,该劳动用工意向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李某与甲公司之间从2017年5 月25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至2018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甲公司应当为李某缴纳社保。甲公司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的理由是李某与前就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该纠纷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2)员工
7、自行缴纳社保,事后单位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的,可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计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5.甲公司职工张某在工作中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住院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甲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出院后,张某回公司上班。因该疾病导致活动受限,张某已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又为其另行安排了其他工作岗位,但张某仍不能从事该工作。甲公司拟单方面解除
8、与张某之间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已知:张某月工资为3000元,实际工作年限8年,在甲公司工作3年;甲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试分析:(1)张某在工作中突发先天性心脏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2)张某可享受的医疗期如何计算?(3)张某住院期间,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的病假工资应该是多少?(4)甲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参考答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张某在工作中突发先天性心脏病应认定为工伤。(2)根据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因此,张某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3)根据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张某住院期间,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的病假工资至少是200080%=1600(元).(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不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