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经济法基础教程》练习题答案8第八章 公司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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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经济法基础教程练习题答案8第八章 公司法案例分析:一、中国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为2012年9月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中国信达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

2、,而且发展越来越快.2017年度,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1) 中国信达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2) 中国信达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3)2017年度中国信达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

3、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应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中国信达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分配股利。中国信

4、达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2017年中国信达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是否需要提取公益金,公司法未做规定,由公司自己决定是否提取。据此,中国信达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定是正确的。(3)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本

5、案中中国信达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 中国五洋电子企业为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中国五洋电子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于2014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公司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2017

6、年2月15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子公司破产,2017年2月2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2017年3月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2016年8月,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2016年10月将自己的电子生产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2017年6月该子公司将部分财产转移。导致该子公司债务人无法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请,请求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问:(1)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是否合法?(2) 母公司是否应承担子公司的破产的责任,子公司认为将财产赠与母公司是正当的,不应被宣告破产,你认为如何?分

7、析:(1)依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该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

8、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母公司是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和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该母公司仅以其投资1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承担,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法人。企业破产和解是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解救制度。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

9、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2016年8月,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2016年10月将自己的电子生产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是不符合破产法的。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2017年6月该子公司将部分财产转移是无效的。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该案中由于子公司的不法下午导致该子公司债务人无法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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