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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七教学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ppt课件(完整版)单元七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4-2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掌握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和市场分布。(2)掌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3)熟悉电子通关的主要法律规定。(4)了解检验检疫的主要法律规定。能力目标掌握跨境电子商务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的识别方法。3【案例引入】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1.案情简介自2017年3月以来,彭某乙在荷兰等国组织货源,郑某等为准备走私的刷单货物随机匹配国内个人信息,伪造出形式合法的虚假订单信息。其中,国内客户购买的合法跨境商品标注“直邮”,刷单货标注“匹配”,瞒报货标注“废单”、“杂货”、
2、“不申报”等内容。刷单货物由贺某某向郑某申请相应的货款转账到贺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由贺某某完成在优优优品平台形式上的货物支付信息。上述虚假支付的货款再由贺某某转回郑某账户,供下一次网上虚假支付时重复使用。-4-4【案例引入】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2017年10月19日,西安海关发现尧远公司由港务区申报进口的跨境商品货物短少,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2017年10月17日18点至19点,港务区跨境监管仓库视频监控中断,视频中断前后记录显示,在海关待检区内堆放的该转关单项下跨境商品部分缺失。经西安海关计核,2017年3月至10月,郑某、彭某等人涉嫌刷单走私货物偷逃税款1 071 597.
3、8元,其中,通过郑敏刷单走私的货物涉嫌偷逃税款131 724.45元;郑某、彭某、高某、李某等人涉嫌瞒报走私货物偷逃税款295 305.99元。-4-5【案例引入】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2.判决尧远公司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彭某、高某、李某,利用尧某公司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违反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进口管理规定,采取刷单、瞒报等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被告人郑敏系尧远公司走私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三年。-4-6【案例分析提示】利用
4、跨境电子商务走私案 按照当年国家对跨境商品的限值规定,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0 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关税率为0%,其他环节按法定税额70%征收,购买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模块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市场范围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进行的或交易标的
5、跨越关境的电子商务活动。具体而言,跨境电子商务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及相关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市场范围包括虚拟商品(服务)市场中的国际市场部分以及实体商品(服务)市场中的国际市场采用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部分。8模块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9模块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二、跨境电子商务参与方(1)跨境电商交易主体。跨境电商交易主体即直接参与交易的相关方,主要包括跨境电商服务商(自营服务商、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商)、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跨境电商客户。(2)跨境电商支撑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支付服务提
6、供商、物流服务提供商、报关代理、网络提供商、IT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如云平台运营商)、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商、征信服务提供商、信息安全服务运营商等。(3)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机构为对跨境电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相关机构,主要包括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模块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三、跨境电子交易的主要环节以跨境电子交易买方为主要视角,人们可以把一般跨境电子交易过程分为:注册/登录环节,契约/交易环节、支付环节、通关环节、物流环节、评价/结算环节。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子交易的交易过程有所区别,可能不需要完整包含全部的环节,式跳过某些环
7、节直接进入关键环节,各个环节之间也可灵活组合。 11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一、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中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完全适合于跨境电子商务,但跨境电子商务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则。(1)海关监管。2018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接受海关监管。涉及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企业的注册登记,通关,税收,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等。(2)税收。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提
8、出了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12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2018年9月国家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要求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2018年1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又规定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3)跨境支付。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1月发布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
9、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跨境支付的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13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二、电子通关规范1.海关监管(1)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纳入调整范围: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2)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跨境电
10、商、物流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14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3)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4)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2.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15模块二 跨境
11、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2)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3)开展电商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商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
12、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16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4)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规定将货物清单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不再接受相关企业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直至其完成相应汇总申报工作。(5)跨境电商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6)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13、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17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3.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1)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2)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通过已建立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管理,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3)海关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4)电子商务进出境
14、货物、物品需转至其他海关监管场所验放的,应按照现行海关关于转关货物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18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4.跨境电子商务物品申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检验检疫申报与放行业务流程管理规程,对跨境电商物品申报和物品放行做出规定。 (1)属于网购保税模式的入境物品,应由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提前7个工作日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2)属于直邮模式的入境物品,应由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提前3个工作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3)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在申报时应明确物品名称、入境数量、输入国别或地区、销售者名称等。(4)出境物品提前申报,按照“先出后报,集中办理”的原则,电子商务经营企业
15、根据需要每月集中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手续。19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5.跨境电子商务物品申报与检验检疫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2)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商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3)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4)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5)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商品。(6)废旧物品。20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6.退货管
16、理(1)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21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活动的规定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参与主体(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17、经营者: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2)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3)境内服务商: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向海关提供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4)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22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的行为规范1)独立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1)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
18、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2)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23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与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4)建立商品
19、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5)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6)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24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2)跨境电商平台(1)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配合开展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2)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
20、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3)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家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25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4)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21、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预警信息等。敦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工作。(7)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8)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26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3.境内服务商的法律规范(1)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2)支付、
22、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3)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4)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27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4.消费者的行为规范(1)消费者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2)消费者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子商务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
23、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3)跨境电商网站上销售的相关商品应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4)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5)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28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6)自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进口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 000元提高至26 000元;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
24、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29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5.政府监管(1)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2)原则上不允许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采取“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3)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4)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30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5)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
25、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31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6)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
26、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7)海关主要对虚假三单 、身份证信息盗用、走私、商品质量安全等行为进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对流入到线下市场的二次销售行为进行监管。(8)各个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责任主体,各试点城市的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9)我国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32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模块三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鼓励政策一、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交易的支持电子商务法
27、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33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
28、规范二、跨境电商出口税收鼓励政策从事跨境电商出口符合下列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34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
29、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35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对于部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
30、证。36【单元实训】1.训练内容分组讨论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保税仓“刷单案”。2015年年初,李某(已另案处理)指使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志都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冯某某、业务主管江某某、兼职人员刘某某利用志都公司可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再以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形式伪报为个人海外购的进口商品,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同时,李某指使被告人程某某为广州普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海关备案、开发正路货网(),用于协助志都公司跨境贸易制作虚假订单等资料。37【单元实训】2015年9月至11月,志都公司及冯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程某某利用上
31、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共19 085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 2 070 384.36元。经过法庭审理,2018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判决: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某某和江某某、刘某某为志都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王某、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志都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处重要地位,是主犯,依法应承担全部罪责。38【单元实训】冯某某、江某某、王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不等的罚金,涉案志都公司被判没收违法所得及罚金共300余万元。2.训练要求5人为一个小组,结合电子商务法和刑法,讨论跨境电子商务刷单行为的违法动机、违法性质和处罚尺度,最后将讨论结果在班级进行汇报。39【单元实训】3.考核要求(1)跨境电子商务刷单行为的违法动机分析(30分);(2)跨境电子商务刷单行为的违法性质分析(30分);(3)跨境电子商务刷单行为的处罚尺度分析(30分);(4)语言表达逻辑性强,表述清晰、准确。(10分)。40THANK YOU-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