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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法规名称】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法规分类】会计制度 【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 【颁布日期】19920523 【实施日期】19930 【正 文】财会字第号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
2、规定并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 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七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
3、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必须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必要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4、。 第十四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五条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内入帐。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
5、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影响决策的重要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会计报告中重点说明。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 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企业的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信用机构的名称和帐户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还应分别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外币
6、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以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汇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财务费用。 现金的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二条 短期投资包括能够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
7、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并在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企业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费用种类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规定以应收帐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的其提取的坏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销坏帐准备。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
8、收回应冲销坏帐损失。期末坏帐准备与应收款项帐面余额的比例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提取比例应予调整冲回多提或补提少提的坏帐准备。 坏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二十四条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在建施工工程、产成品等。 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但商业企业购入的商品可以按照买价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施工等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可分配计入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
9、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或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股东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并被确认的价值入帐。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入帐。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10、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按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相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其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向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以及购入的在
11、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八条 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支付或确定的金额记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金额列作应收款;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列作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数半数以上的长期投资应按权益法记帐并按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采用权益法记帐时长期投资帐户要反映出它所拥有的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及其变化。对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要按持股比例计算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增加(或减少)
12、记入长期投资帐户;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股利则冲减长期投资帐户。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金额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摊销。 资产负债表反映库存股票和债券时有市价的应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收回长期投资大于或小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均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
13、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原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的价值记帐;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
14、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帐;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 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提取的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
15、定资产折旧足额(即已提足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发生的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括
16、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入帐: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入帐。 第三十九条 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于企业时按照规定的无形资产有效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预计受益期限无法确定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期末未摊销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十条 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
17、费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七章 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暂收应付款项以及预提费用等。 按照国家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应作为股东权益单独核算不作为流动负债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如发生确实
18、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基金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分别列示。 第四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四十五条 长期负债应以实际发生额记帐长期负债的利息以及外币的折合差额均应与其相关的债务本金一并记入同一帐户。支付的长期负债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作为当期费
19、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八章 股东权益 第四十七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净资产(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企业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及其他资产时登记入帐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核定的资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
20、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如由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和国家资金并按调整后的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总数和每股票面价值的乘积作为股本入帐如有差额应作为超面额发行溢价收入处理。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登记股本帐户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户。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入帐并按各股东进行明细核算。以现金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的金额入帐;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
21、物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协议、合同规定的日期入帐。因采用收购合并方式取得投资所形成的商誉应按协议的投资额同被并入单位净资产的差额入帐。 第五十条 企业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帐并按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时登记入帐。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帐。 企业应将因减资而销除股份、发还股款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以及因减资需更换新股票的变动情况
22、在股本帐户的明细帐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本帐户有关明细帐户及各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公积金应单独核算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其中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应分别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企业应按照规定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金自利润分配帐户转入公积金帐户。 接受现金或者实物捐赠应在收到现金或实物时作为资本公积金入帐。 企业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应作为资本公积金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符合规定条件的
23、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派股利。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 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有关利润分配帐户;用于转增资本的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股本帐户;用于分派股利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通过利润分配帐户后再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股份制企业实行的工资形式以及企业的工时、产量记录等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
24、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直接计入营业损益;其他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计入成本。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分配计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备案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
25、说明。 第五十六条 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财务费用包括
26、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银行手续费等。 商业企业进货费用包括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第五十七条 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生产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五十八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分别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或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项反映。商业企业的上述
27、四项费用也可以合并核算在报表上合并为流通费用项目予以反映。 第十章 营业收入 第五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十条 企业应按下述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自卖方转移给买方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应按完成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应根据尚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计息时间计算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 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
28、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销售的都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应分别核算在利润表中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分项反映。同时经营几种主营业务的企业应将每种基本业务的营业收支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分别列示。 企业本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帐内并相应计算结转本月营业收入有关的营业成本、税金、费用。但这些成本、税金、费用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反映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十一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商业企
29、业还包括进货费用)再减去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数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四条 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
30、经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在不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应交未交的所得税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第六十六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核算。 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企业实现的利润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按国家
31、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支付优先股股利;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决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应按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已分配但尚未交付股东的股利应当作为应付款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六十七条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扣除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作为股东权益的加项或减项。 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处理错误包括会计政策重要改变和会计处理重要错误应在当年有关帐户中作相应调整
32、。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利润分配帐户核算不作为本年损益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 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内容和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的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
33、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有关附表。 第七十二条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送给各投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七十三条 企业对其
34、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应随同企业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如果其中某些接受投资企业经营内容独特单独反映会计报表更为有用的也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于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之后。 合并报表应在抵消了有关项目之后编制一般应当抵消下列项目: 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资本;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支付的股利;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的债券即一方为债权一方为债务的应将这类债券持有数与发行数相互抵消。持有债券企业的利息收入也应与发行债券企业的利息费用相抵消;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帐款和
35、应付帐款以及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等应收、应付款项;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购货、销货业务应消除由此产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存货项目中所包含的利润。 如果投资企业未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则合并报表要反映出少数股权。 第七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 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资金周转情况; 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主要税费的交纳情况;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资产承诺事项和年度结帐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事项; 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企业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企
36、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 第十三章 查帐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查帐报告。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方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聘请方自行负担。 第七十七条 向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注册会计师查帐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但聘请的外国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需系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会计公司。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向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回答查帐人员提出的询问对有关事项
37、作出解释。查帐人员应负责保密。 第十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八十条 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企业债权、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股金、清算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分企业剩余财产、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一条 企业办理清算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应优先从企业现存的财产中支付。 第八十二条 清算费用及清算损益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法
38、定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和利息净支出等。清算损失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等。清算收益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等。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后的差额为清算净损益在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如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开始进行清算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第十二章的规定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清算期间跨年度的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费用及损益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及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等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 29 页 共 2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