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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系统高速公路 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加强_系统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养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及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_)的规定结合_系统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_系统高速公路及用地范围内从事养护、施工作业的相关单位适用本规定。 (三)各运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养护、施工作业时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将安
2、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项目组、班组、个人。 (四)各运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做到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奖惩、总结和评比。 第二条 养护施工审批程序 (一)养护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必须根据运营管理公司的意见备足相关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向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待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管理措施、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报送运营管理公司、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部门备案。大、中修及专项整治工程、需要半幅断道施工、封闭施工超过2公里等可能影响
3、车流通行造成拥堵的养护施工作业还应会同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制定交通管制方案并由运营管理公司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与当地新闻媒体、报社发布施工公告同时制作施工公示牌放置施工路段两端和在电子情报板上显示施工路段施工内容后方可进场施工。 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材料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路段、作业时间、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网络图、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措施、车辆技术状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复印件及施工路段发生堵塞、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应急预案)等。 1.日常设施维修及小修保养(参见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4-96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由各项目管理公
4、司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养护作业单位以管辖路段内所涉维修项目为内容以一周年为期向管辖路段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部门申请办理一个总的施工许可证。经审批同意后将其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及总的施工许可证报运营管理公司、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部门备案。 2.占道或断道施工(实行交通管控)的养护、施工作业按“一事一报”的原则由养护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向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经审批同意后报运营管理公司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部门备案。 (二)大、中修及专项整治工程的安全保畅由所辖项目管理公司牵头组织交通执法及安全管理机构以联勤办的名义共同制定安全保畅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
5、全管理工作。 大、中修及专项整治工程安全保畅经费由所辖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养护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报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同意后列支或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安全保通费。 (三)对水毁、塌方、沉陷等抢险工程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先进场施工然后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四)施工路段封闭作业区的道路清扫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路段封闭作业区外的道路清扫保洁按照公司养护职责划分原则执行。 (五)施工过程中养护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管理公司、交通执法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条 对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一)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病或精神病、癫痫病听力、视力较好头
6、脑反应灵敏及运动速度较快。 (二)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由其责任人(承包人)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岗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或代替。 (三)从事工程机械操作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 方可持有效证件上岗。 (四)养护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着反光安全标志服帽在作业区内进行文明作业不得随意横穿公路严禁“带病”作业或酒后上岗未经许可不得在冰雪雨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施工。 安全服和安全帽的形式与制作要求必须按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规定执行。 (五)作业人员必须服从路产管护、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执法机构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7、、指导。 第四条 养护施工作业机具、车辆的现场管理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规定专业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黄色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如因施工作业需要而临时租借车辆必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TJ073-9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与施工方签订作业车辆安全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悬挂移动性施工标志等。 (三)施工作业时施工车辆必须停放在作业区内或在施工安全方案明确的场所停放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养护施工车辆驾驶员应保证施工车辆车况良好不得“带病”上路作业要按机械操作规程认真作业并对车内
8、人员所载设施及停放位置全面负责。 (五)严禁不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作为施工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严禁施工作业车辆在施工区域外倒车、逆行、穿越中央活动栅栏掉头或在正常行驶的车道内停车杜绝“三违”作业禁止车辆、机械“带病”上路、作业。 (六)压路机、铣刨机、摊铺机等施工专用机械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长距离行驶施工转场时必须按规范用背拖车运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 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作业前其各项安全准备工作需经项目管理单位的相关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 (二)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三不上路”(车况不好、标志不齐全、作业人员不符合安全要求)、“三
9、不作业”(车辆停放不规范、标志设置不规范、作业人员着装不规范)的原则执行。 (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区域内作业并按作业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施工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四)道路养护流动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五)施工材料、机具必须放置在作业区内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六)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养护施工单位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七)为确保养护施工路段中央隔离带通信光缆的安全、畅通养护施工单位应主动与相关长途线路维护部门联系、协商共同制定施工路段通信光缆的维护方案。
10、 (八)占道或断道施工(实现交通管控)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实行工程预告制度。在养护作业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05号国务院令)第三十五条及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施工管理确保交通畅通的紧急通知(公传发【20_】2844号)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规定提前在各级电视台、报刊、交通广播电台、交通在线网站等媒体和高速公路12122救援服务热线、高速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手机短信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并在高速公路相关收费站前设置施工路段提示标志以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九)施工作业时车辆双向行驶路段一旦发现坑凼等影响行车安全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机
11、械、设备避开车流量高峰利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在路产管护、交通执法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配合下及时修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边通车、边施工路段和大修实行双向通车路段的路面应经常清扫干净防止车辆碾飞土石伤车、伤人或雨后泥泞影响交通。 (十)夜间施工时照明设备及输电线路必须安排专人维护和管理并准备好应急照明器材以便应急使用。照明输电线路必须每天检查以防漏电伤人。检查时应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十一)中央活动栅栏的开启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制度。 (十二)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清除施工垃圾撤除施工标志恢复正常交通。 第六条 对养护、施工作业区布设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要求
12、(一)养护、施工作业安全警示标志统一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制作。 (二)养护、施工作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_)的规定。 (三)如遇弯道或坡道作业时上游过渡区的第一个警示标志必须超出弯道或坡顶设置。 (四)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遵循“无须占用车道则不占车道能少占用车道则少占用车道”和尽量避开车流量高峰的原则。 (五)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收取程序如下: 1.上路养护、施工作业时在作业车辆驶入安全带开启示警、示宽灯并停稳后车内人员方可下车在保证来车方向300-500M内无车
13、辆的前提下从警告区标志开始依次设置交通标志在所设标志完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作业 同时施工现场应每隔500m安排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指挥和交通标志的有效、规范与完好。 2.施工完毕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从终止区末端向来车方向逆向收取交通标志的方法。当收至过渡区时车辆不再后退将车停放在就近的停车带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由作业人员沿路肩或中央分隔带将警告区标志迅速收至车内。最后当来车方向 300m-500m内无任何车辆时迅速收取过渡区标志并立即将车驶离现场。 第七条 特别规定 (一)高速公路保洁人员必须由所属的管理单位进行安全培训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
14、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 (二)高速公路保洁人员在进行保洁作业时必须着安全服和戴安全帽;必须在来车方向路肩或中央隔离带上在确保自身安全的距离内设置1-2个锥形路标。 安全服和安全帽必须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锥形路标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三)保洁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保洁工作时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四)保洁人员必须由所属管理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五)为保证养护、施工作业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统一、规范养护施工单位所需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制作;或向管辖路段管理单位租借并交纳足够的押金和适当的租金施工完毕后应如数归还交通标志若有丢失或损坏应予赔
15、偿押金待归还安全警示标志时经验收无误后如数退还。 (六)为促使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在审批的时限内按时完成作业任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和公路设施的完好、齐全、有效凡占道三天以上经批准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向项目管理公司 按规定交纳安全保证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程养护部门、各管理处(所)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组织方案和保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依照本规定未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开工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程部门和各管理处(所)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责令其停工并移交交通执法或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理。 (二)项目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6、及工程养护部门和各管理处(所)在开工前应指导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制定完善的安全组织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基础资料。 (三)项目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程养护部门和各管理处(所)对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待重大安全隐患排除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 (四)项目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程养护部门和各管理处(所)检查人员在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规定内容若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由_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_系统高速公路夜间施工、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二:_系统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作业交通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