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具体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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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产核资具体方案_ 清产核资工作培训资料 20_ 编制单位:_会计师事务所 编制日期:20_年12月1日 资料目录 资 料 页 次 一、清产核资具体方案(共56页) 3-59 二、报告参考格式(共16页) 60-75 1、 清产核资审计报告(共12页) (含报告封面、目录、正文、损失说明) 2、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共4页) (含标准无保留及保留意见报告版本) 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共21页) 76-96 四、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共26页) 97-122 五、清产核资内控问卷(共24页) 123-146 1、采购与付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2、仓储与存货循环调查问卷(3页) 3、工薪与人事循环调

2、查问卷(2页) 4、控制环境调查问卷(3页) 5、会计系统调查问卷(2页) 6、生产循环调查问卷(3页) 7、投资与筹资循环调查问卷(3页) 8、销售与收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六、损失申报说明 147 七、清产核资文件(共24页) 148-172 1、 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_45号) 2、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_58号) 3、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_233号) 4、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八、_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173-177 方案目录 项 目 页 次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清产核

3、资的范围 4-5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 5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方法 5-6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6 第六章:清产核资法规依据 6-7第七章: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 7-8 第八章: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 8-11 第九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11-12 第十章:财产清查的步骤 12 第十一章: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 12-14 第十二章:审计工作程序 14-16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16-52 第十四章:内部控制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52-54 第十五章:清产核资表格及报告 54-56 第十六章:项目组织工作 56-57 第十七章:项目的时间安排 57-58第十八节:中介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4、58 第十九章:附则 59 _ 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_为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应进行清产核资经申请立项已获批准。 第二条 为保证_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_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_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清产核资参与单位使用。 第三条 本具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和财政部颁布的国有企业申请执行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结合_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四

5、条 清产核资范围: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包括集团所属全部子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含已执行、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等。 第五条 此次参与清产核资的企业范围比集团合并报表编制范围要广即: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子企业均包括在清产核资范围内: 1)独立法人;2)独立核算;3)能编制完整的报表只要未撤消未清算不论是否资不抵债、空壳公司均在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3、新筹建企业可不进行清产核资但应纳入清产核资报表范围。 4、上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以帐面数过入清产核资报表范围。 5、事业单位首先将报表转为企业表再进行清产核资。 6、基建单位也应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6、应首先将报表转为企业会计报表再进行清产核资其损失企业可以申报。 7、未申报已执行的企业及金融企业均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目的 第六条 财产清查的目的 (一)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四)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

7、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鉴于清产核资目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方法 第七条 各级子公司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填报的方法汇总全部下属企业单位户数并上报_总公司。 由于_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首先按照行业会计制度、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就是说先按行业会计制度即企业现

8、行的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清理出企业现存的资产损失称“清查损失”然后按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预计企业的减值损失称“预计损失”统称“资产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及挂帐等。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第八条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_年12月31日。 第六章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第九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财务

9、制度等; 2、企业会计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_45号) 5、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_58号) 6、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7、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会20_310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_17号); 9、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_43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

10、_10号); 1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_41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6、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7、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 第十条 被清查企业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 1、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企业成立批复; 2、清产核资前按“行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

11、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各项投资协议、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 3、企业清产核资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并分类装订成册的各项资产损失证据和资料; 4、各项预计损失依据和资料; 5、各项负债列入潜盈项目的相关依据; 6、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 7、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8、企业会计政策制定及执行资料; 9、公司董事会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 10、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11、企业的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 12、清查时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13、企业设计的

12、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14、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它相关资料。 本章中我们提出的总体资料范围为14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需企业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参与清产核资的企业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确认资产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 第八章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而清产核资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

13、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第十二条 法律效力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14、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

15、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可通过内部证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大小企业应有一个划分标准小的损失由企业内部鉴定大的损失要经中介鉴定不同企业大小的划分会不同。损失责任应明确如未认定责任是不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责任必须要分清。 第十五条 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第十六条 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16、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越高的证据越有利于损失的确认和核销审批根据以往我们的工作经验来源于政府的证据优于民间的政府级别高的证据优于级别低的外部的证据优于内部的证据因此企业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应尽量取得法律效力高的证据。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 法院的证据: (1)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2、 工商税务的证据 (1) 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2) 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暂时的; (3) 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 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 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

17、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比如找到五封20_年的催收函而以前年度的一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量寻找以前不同年度的。 8、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

18、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四)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九章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包括: 1、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

19、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2、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3、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

20、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地度降低损失。 6、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7、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十章、清产核资的步骤 第十九

21、条 清产核资的步骤 清产核资的步骤分为企业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一章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如下工作程序: (1)核实帐务。企业应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时点对总帐、明细帐等所有帐务进行核对与银行未达帐项进行核实对应收款项与帐务方函询、查证认真查实债权债务以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清查企业各项潜亏和资金挂帐。 (2)资产清查。企业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

22、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实际价值。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分类排队。 (3)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资产损失认定办法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4)整理汇总。按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有清查基础表以及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对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对各类资产损失逐笔逐项进行审核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填报相应的清产核资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实施上述清查程序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企业有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

23、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盘点、往来帐项的函证、长短期投资的检查各项费用摊销的核实等程序确认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企业内部收集损失证据; (4)将需要收集外证的损失项目分解到公司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 (5)依据企业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查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6)各项损失证据企业要分类装订成册留底备查并经得起各有关方面的检查。 (7)在清产核资的同时企业应对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

24、况报告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同时将各项内控制度分类装订成册以备上报国资委。 第十二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清产核资办法及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在清产核资的同时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_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了解集团清产核资初步设计方案; 2、根据了解的情况

25、从审计角度对集团清产核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并参与方案的修改和制定; 3、根据集团清产核资方案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的总体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4、与集团共同讨论审计工作具体方案特别是涉及企业今后会计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问题在满足此次清产核资需要的前提下还应考虑企业今后执行的一贯性问题; 5、根据双方讨论的结果修改具体方案; 6、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集团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7、通过_与参加清产核资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搞好分工协作统一工作标准提出工作要求; 8、培训参与清产核资单位的财务人员提出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发放资产清查明细表(电子板)讲解

26、填写规范; 9、参与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协助企业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企业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企业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10、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11、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

27、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12、严格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政策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损失挂帐证明材料确认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13、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中介机构必须在取得企业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企业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14、指导和协调企业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15、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16、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 17、根据初步审计结果与企业口头交换意见确定企业清查损失申报数额 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的合理性、有

28、效性。 18、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企业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企业书面意见; 19、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每一家公司)。 20、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后协助企业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帐; 21、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企业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此次清产核资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要求与以往不同的是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的前提首先是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在此基础上进行损失认定并出具每一家参与清产核资企业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提及的清产核资内容及要求对于企业及中介机构来讲是最基本的内容和要

29、求工作中不局限于此。企业应根据清查的实际情况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此次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工作分为二部分: (1)审计机构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审计、认定资产损失对企业内部控制设置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2)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工作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本核实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

30、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 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 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参照价值目录(95年颁布)采用物价指数法(重估法少用)不同于资产评估严格把握范围以前做过资产评估的近几年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的都不要做。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

31、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即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的基数。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如有产权归属不清

32、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待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实施我们将分科目列示清产核资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清查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银行存款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条 企业应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包括违规账户、账外银行存款、账外现金违反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等

33、均应进行全面清理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第三十一条 现金的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企业(指企业自查):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除清查时点已盘点现金、编制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间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2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 3截止清查时间点企业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清查

34、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实批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第三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清查: 1、主要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2、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35、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要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2)定期存款要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3)各项存款应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4)外币存款应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5)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详加注明。 3、对不能收回的银行已付款项按照本方案应收款项损失的认定原则取得相关证据确认产生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是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进行清查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企业:对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清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

36、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帐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于长期挂帐未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如有明显证据表明为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比照应收款项的处理方法确认资产损失。.3722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4、清查结果若存在损失填制“货币资金损失挂帐明细表”。 5、中介机构(指中介机构审计):取得上述清查资料实施审计程序确认资产损失及余额(以下各科目审计均包括与此相同的内容不再表述)。 以下清查内容如未特别标注“中介机构”的均为对企业自查的要求。 由于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的首要内容是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会计报表的审

37、计因此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履行相应审计程序取得企业清查中形成的各项会计资料、损失证据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确认;其次独立审计准则已明确了各科目的审计要求本方案又规定了企业自查中各科目的工作内容及基本要求实质上等于明确了中介机构的审计内容因此各参审中介机构均需按本条款中第5项的要求实施最基本的审计程序并特别关注本方案中标注“中介机构”的工作事项。 第三十五条 短期投资的清查 短期投资清查的内容包括:各种债券、股票、基金等。 1、短期投资清查的要求: (1)核对帐表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 (2)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检查帐面金额及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 (3)函证保

38、存在外的有价证券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4)取得财产清查时点各项资产的市值将其与投资成本进行核对确定是否存在预计损失。 2、清查结果若存在清查损失填制“其他资产损失挂帐明细表”、“企业损失挂帐情况表”若存在预计损失应同时填列“预计损失情况表”。 3、短期投资损失依据包括:经公司管理机构逐级批准的资产盘盈、盘亏表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损失情况说明、资产购置原始单据及记帐凭证询证函资产市值表及停牌、退市、清算公告等与上述损失相关的企业说明。 第三十六条 各项应收和预付帐款的清查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 (1) 逐笔核对各类应收、预付的原始资料确认其真实

39、存在性; (2) 归集应收款帐龄分析可回收性; (3)逐一函证应收和预付款款项取得债务单位确认函对于应收票据企业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对有争议的债权应认真清理、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3)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4)认真清理企业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第三十七条 坏帐损失的确认 应收帐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以下证据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确认为坏帐损失: 1、债务人已死亡或依法宣布死亡、失踪 取得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法律文件在调查和取证的基础上确认以其剩余财产或

40、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2、由于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的重大影响对逾期

41、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在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件、事故报告、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余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依法追缴后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

42、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败诉原因、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认定不明确的将存在审批困难。 6、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于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确认为损失。 7、逾期(至清查基准日)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9、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

43、经理(厂长) 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10、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接受单位的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11、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商证明资料按上述规定确认为清查损失。 12、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政策改变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写详细说明提供相关文件; 13、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14、企业集团内部单位相

44、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单方的损失不能确认为损失不予核销。 15、对于挂在应收帐款项下实际上已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并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 第三十八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 1、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由各公司向集团提交初步方案经集团综合平衡后确定目前集团确定的坏帐准备计提比例为: 计提标准 计提比例% 0-6个月 0% 7-12个月 3% 12年 30% 23年 50% 3年以上 100% 2、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A、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45、 B、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C、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D、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按以上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形成的资产损失列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项目。 3、各项应收和预付款的清理若存在损失应分别填列各该科目的“坏帐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企业损失挂帐情况表”存在预计损失的应填列“预计损失请表”。 第三十九条 存货的清查 一、存货清查的内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

46、 二、存货的清查分为两部分: (一)核对帐目 1、财会部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企业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的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及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函证异地存货将回函结果与帐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存货核对出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4、对长期借出的物资要查明借出原因、借出时间及借用单位(人)并积极组织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对未办理借用手续的补办借用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对不能收回而又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5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告知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 下列存货在取得以下证据的前提下确认资产损失: (一)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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