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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公司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二章 资格管理 (一)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报名参加资格
2、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学历证明复印件; (4)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注:通过我公司销售管理部进行集体报名的全市所辖各展业单位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检查经销售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将上述材料送至当地的电考中心考生方可参加考试。) (三)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品行良好。 (四)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
3、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2)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3)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4)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一)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二)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3)资格证书复印件; (4)
4、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注:我公司销售管理部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三)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1)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2)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3)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2)保险营销员代为
5、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3)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4)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5)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意外的费用 (6)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7)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1)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对个人代理业务的合规管控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个人业务的全流程系统管控不得有虚挂个人代理人业务、虚构个人代理人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公
6、司关于个人代理人佣金支付方面的各项政策实行省集中无现金支付佣金模式实现佣金支付“跟单、跟渠道、跟帐、跟卡”并据实列支各项费用; (2)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对个人代理人的合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关于个人代理人退出方面的规定建立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不得给予投保人等相关人员不当利益、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进行帐外经营等违规行为。对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相关个人、机构不当利益或者参与归集套取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形成“账外账”或“小金库”的个人代理人各级分支机构应立即与其解除代理合同并不得再次与其建立代理合作关系。对于发生上述行为的机构省级分公司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当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级机构相关
7、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2)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3)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中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代理期限、代理区域范围、开户行名称、账户及手机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必须认真填写准确且必须与销售
8、管理系统中的人员基础信息及合同信息保持一致。 (4)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5)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一)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
9、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二)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三)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四)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五)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1)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本规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2)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六安市分公司销售管理部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