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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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涉法涉讼信访案件已成为影响基层政府效能的难题之一。我们通过对_镇的山某、潘某、白某等几起典型涉法涉诉案件的调查了解以及在寻求案件解决过程中发现其纠纷呈现出典型的复杂性和对抗性强性传统处理规则与方式失灵或滞后的共同特征。为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_镇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特点: 通过我们对_镇的山红芳、潘建业、白录平等几起典型涉法涉诉案件的调查了解基本可总结出几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有上访经历对于信访路径比较熟悉;表述问题头头是道有条有理;能熟练地援引法律政策甚至轻松地向接待者背出政策法规的部分原文。他们对于相关政策法律的熟悉程度往往令人吃惊

2、。在态度上高度自信而且立场强硬有的很富有鼓动性。山某、白某、潘某都有多次到_上访的经历上访时间最短少的也已近5年多则超过10年。(转载请注明来自:/.zaidian./) 第二个特点:选择特殊时机赶在敏感时期上访。以前他们上访往往选择闲暇时期而现在上访者积累了经验改变了策略专门趁上级领导到县检查调研或有重大活动期间上访以扩大声势和影响。比如这几人都有全国“两会”、“国庆”等重要敏感时段上访的经历。 第三个特点:期望值过高。他们对上访事件解决的期望值过高。三名上访者均属弱势穷体其中有两人是全家享受低保的企业下岗人员一人是农民。比如潘某在诉求称要解决其问题要么处理判案法官要么赔偿600万元白某要求

3、30万元山某在已获得赔偿资金14万的情况下又以其他事件上访。显而易见他们都对上访事件的处理都有较高的期望值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不排除其面对社会发展心理失衡而借事件获得一定量的利益的可能性。 第四个特点:已经进入终审程序。潘建业、白录平的案件都以通过市、县法院的判决按照法律规定都已进人终审程序不能再上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政府信访部门已经无权解决。 针对以上特点有几种解决途径: 方法一:涉法涉讼信访案件政府可以不受理 信访不存在涉访问题因为信访形式本身就是通过信或访无所谓涉访。所谓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信访中有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即属于涉法涉诉信访。 根据国务

4、院20_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在这里已明确指出涉及到人大、法院、检察院

5、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政府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 该条款同时又指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何谓“已经或者应当”?依笔者理解“已经”指的是已由涉法部门在处理的信访事项如法院已经受理的案子人大机关已经受理的案子政府机关就不能代替法律处理。如涉及到仲裁和行政复议的事项就应向仲裁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应当”指的是应当向涉法部门提出的事项因为政府机关只能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政不能代替法律部门否则就是越权。 事实上政府不是“万能政府”政府也要依法行政政府也要在法律框架内活动政府不能司法只能执法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6、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依法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该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只适用于理性的上访者。 方法二:采取稳控措施 乡镇作为基层政府运用行政方法根本无法解决也无从解决。只能采用特殊的稳控策略但实事求是地说这只是“扬汤止沸”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从心理的角度有意或无意助长了上访者的信心。 方法三: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 根据我们对_镇三起涉法涉讼案件的调查了解都属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可以上诉的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常递交申诉状后被告知已经立案应该是再审复查立案而不是进入再审程序了。这个阶段

7、法院审查当事人所递交的资料结合案情作出裁定结果有两种: 1. 启动再审程序。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于已生效案件通常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这样就可以从法理的角度依法解决。 2. 驳回再审申请。这种情况下司法解决的渠道几乎就没有了。如果发生第这种情形既然按照上访程序解决我们认为通过政府救助性的办法解决。那么这种解决是有明显优势的说实话这也是解决的唯一途径。 比如潘某、白某案件的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要采取两种办法其一申诉。其二政府救助。如果申诉成功案件重审则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相反如果申诉不成功则从心理上扭转上访人员的错误或偏激的认识为政府救助的解决方法奠定

8、的基础。比如白某我们采取政府救助办法通过解决其生活困难目前表现出了本人情绪稳定通过上访寻求问题解决的意愿有所减弱。 因此对于涉法涉诉上访者可以由信访等多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采用主动陪访等多种主动的方式到上一级法院申诉。那么结果只有两种申诉成功或申诉不成功但无论那一种结果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从而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仍不能有效解决则进入信访终结程序。针对当前一些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没完没了的问题中办、国办近日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首次从中央层面提出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定期评查信访终结案件。“对群众的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依照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释疑答复。对仍不息诉罢访的要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对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不再登记不再交办不再通报。所以在引导其申诉的同时积极采取行政办法争取进入信访终结程序。这样即从政策范围内从新走完信访终结程序以期消除影响。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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