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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放射事故应急处理 一、报告登记 (一)法定报告单位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入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规定及时将放射事故报告有关部门 具体报告程序如下: 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放射事故报告卡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事故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严重事故或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公安部。 因放射事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应将事故一并
2、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二、现场调查与处理 (一)日常准备工作 1人员准备: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分管领导、放射卫生防护技术人员、放射卫生实验室检测人员、放射医学技术人员和驾驶员等。 2执法文书、记录表和工具书: 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封条等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记录表:放射事故报告卡、放射事故结案报告; 工具书:放射卫生学、辐射剂量学、核物理、放射化学、放射防护监督员手册。放射医学检验监测手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等; 3个人防护用品: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铅围脖、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毒口罩等; 4仪器设备:高量程剂量仪、低量程剂量仪、表面污染监测仪
3、、个人剂量计。剂量仪、剂量报警器、仪器用电池、照相器材、其他所需设备; 5实验室各类试剂、基准溶液; 6车辆及必要的通讯设施。 (二)现场调查 1现场控制 (1)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 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撤离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对事故受照人员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试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1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2.0Sv者应由放射病临床部门负责处理; 按“放射
4、事故人员受照情况登记表”、“放射事故人员全身受照大于20msv登记表”登记好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员的受照情况。 根据剂量估算结果准确判断事故级别 (2)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 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撤离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根据核素的特性分别采用酸、碱、络合剂等清洗剂擦拭去污;对可见的放射性液体可先用吸水纸、布、棉花吸干对放射性粉末可先用湿棉花、湿纸收集然后再选用适当的除污方法和除污剂清除方向由轻污染处向重污染处移动防止污染扩大。同时做好放射性污染物收集处理除污过程产生的废物如:吸附、收集
5、放射性污染液、粉末的棉花、吸水纸、布除污用的工具有污染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鞋以及污染严重又无使用价值的物品待集中送至放射性废物库永久存放处理。 发生放射性液体、气体、气溶胶和粉尘污染空气时要迅速测定空气中放射污染情况根据污染水平、污染特点采取通风、吸附、过滤除尘等空气净化措施。如污染较轻可采取通风换气放射性气体如H3、I125、I131污染可用硅胶、活性炭吸附气溶胶和粉尘可用过滤、除尘进行净化; 发生人员皮肤、伤口受污染事故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对摄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采取相应的“抗放”促排”等医学措施进行处理;具体为:当皮肤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时应及时用大量的清洁温水冲洗同时加普通肥皂擦洗皮肤纹理处
6、或加软毛刷刷洗经23遍清洁一般均能达到除污要求。皮肤受到严重污染时用一般清洗法不能完全除掉可选用饱和高锰酸钾溶液泡数分钟清水冲洗再用5亚硫酸氢销或草酸溶液泡数分钟后用水冲洗。当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时除擦试或清洗鼻腔、口腔、清洗伤口还应尽早采取催吐、洗冒以及给予通便剂如硫酸镁加速放射性物质排出。对某些放射性核素应采用具有较特异性效果 的胆吸收剂如用普鲁士蓝阻止对格一137的吸收用褐藻酸钠阻止对银一90、镭一226等核素的吸收用碘化钾阻断甲状腺对放射性碘的吸收等。 (3)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配合公安部门调查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并迅速查找、侦破。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这类事故必须是卫生、公安
7、部门协同处理重点是查找放射源。卫生部门用放射性探测仪器在事故发生地仔细探测当发现探测器显示出高于天然本地水平时应沿着辐射水平升高方向跟踪探测直到发现辐射水平最高点。如果找到铅罐其外表面辐射水平不太高且铅罐完整未破坏可将其转送至安全处;如发现辐射水平过高说明源已脱离铅罐而裸露这时先将人员疏散划出禁区使用适当的长柄工具在辐射剂量仪的剂量监测下将源装入具有足够屏蔽厚度的铅罐内再转送到安全处; 根据丢失放射性物质的名称、活度确定放射事故级别; 因丢失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处理; 因丢失放射性物质造成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按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处理。 (4)放射事故的
8、级别由负责立案调查的行政部门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和“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判定。 2现场调查 (1)事故立案: 对放射事故应当立案; 对一般放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指导; 对严重、重大放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卫生部和公安部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事故情况或者应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请求给予行政和技术支持; 对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现场调查:
9、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赶赴事故现场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资料如:放射工作的种类、性质、规模、年用量、放射源名称、活度等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量、初步判定事故级别; 根据事故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并迅速进行立案调查。 (3)采样 卫生监测:根据事故类别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监测。 现场采样:根据事故类别。对放射性同位素气体污染事故应采用空气采样器采集样品并监测其放射性水平; (4)执法文书制作:根据事故性质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三)综合分析和善后处理 1结案 (1)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负责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负责查处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放射事故结案报告(见附表6)逐级上报卫生部、公安部; (3)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其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性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善后处理: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资料归档:把处理放射事故始末的有关资料全部归档备查。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