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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为责任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用“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杜绝“三高”(领导干部高高在上、基层员工高枕无忧、规章制度束之高阁)现象采取坚决措施反违章、消隐患、重奖重惩、严格考核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电厂. 第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
2、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违章违纪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考核 第四条 全年编制安全工作计划年终有安全工作总结。无计划扣责任单位(以下同)100元年终无总结扣100元。 第五条 各级安全组织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有健全的三级安全网和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机构不健全扣100元未签订责任书者扣200元制度不健全扣100元。 第六条 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缺一次扣200元缺多次累加扣减。 第七条 每年至少进行12次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查出问题限期整改检查、整改记录齐全。安全检查缺一次扣100元缺多次
3、累加扣减。重大问题漏查一次扣200元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扣300元。 第八条 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规考试未考者扣200元。考试、改卷有舞弊行为扣100元。 第九条 认真开展安全活动每年至少12次每缺一次扣100元。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100%各类记录整洁、清晰、准确。不执行“两票三制”者发现一次扣200元不整洁、清晰记录不标准一处扣100元。 第十一条 生产现场要求值班人员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及制度文明着装。生产场所照明符合规程要求遮栏、栏杆、盖板等防护设施必须符合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0元。 第三章 安全事故考核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
4、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按本办法予以处分、处罚。 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严于本办法按政府部门组织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4000元;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2500元;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有关人员给予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500元;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处分
5、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其他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六)对公司有关分管部门管理人员(专责)给予行政处分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七)对公司有关分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给予行政处分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500元;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人均停发4个月薪酬工资的安全部分。事故如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按人均停发4个月薪酬工资的安全部分负次要责任的单位按人均停发2个月薪酬工资的安全部分全公司停发1个月薪酬工资的安全部分; (九)公司领导给予最低经济处罚3000元并接受上级的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重大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6、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经济处罚每人3000-4000元;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1500元;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有关人员给予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5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其他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六)对公司有关分管部室管理人员(专责)给予行政处分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七)对公司有关分管部室负责人(含副职)给予行政处分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八)
7、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人均停发2-3个月薪酬工资的安全部分。事故如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按人均停发2-3个月薪酬工资的安全部分;负次要责任的单位按人均停发1个月薪酬工资的安全部分;全公司扣减1个月薪酬工资安全部分的50%。 第十五条 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除外):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每人1000-3000元;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500元;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有关人员给予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400元; (四)对事故责任车间有关管理人员(专责)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元;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最低经济处罚每
8、人不少于500元其他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400元。;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均扣减当月薪酬工资安全部分的80%。 第十六条 发生110KV以下恶性误操作事故(未够成重、特大事故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500元;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元;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有关人员给予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均扣减当月薪酬工资安全部分的50。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元;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元; (三)对负一定责任者最低经济处罚每人
9、不少于100元; (四)对责任单位人均扣减当月薪酬工资安全部分的30%。 第十八条 发生各类障碍: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元;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最低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元; (三)对责任单位人均扣减当月薪酬工资安全部分的10%。 第十九条 隐瞒各类事故(障碍)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领导分别给予经济处罚300元。 第二十条 隐瞒事故情况由事故单位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由公司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
10、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二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各类事故后责任单位的有关领导要在5小时内口头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分析一般性事故和障碍由所在责任单位调查分析定性。并在72小时内将分析结果书面报告到公司生产技术部。逾期不报将按隐瞒事故的有关要求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因人员过失或未经许可擅自动用设备造成设备、仪器仪表、工
11、器具、原材料等损失损坏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若同时造成责任事故还要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罚): (一)主要(同等)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下限: 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5%+200元 1000-5000元(不含5000元) 4%+300元 5000-10000元(不含10000元) 3%+400元 10000-20000元(不含20000元) 2%+500元 20000元以上 1%+700元 (二)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分别按主要责任赔偿费的50%和25%赔偿。 第四章 有关事故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特大事故部分: (一)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者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电力设备(设施
12、)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部分: (一)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或一次事故重伤2人及以上; (二)发生由本公司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及以上; (三)发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 (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 (五)水轮机、发电机、水工设备和建筑主变压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投运。 第二十七条 较大事故部分: (一)电力生产中发生的重伤事故; (二)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本公司负主要责任的重伤事故; (三)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
13、工机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 (四)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本公司负主要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 (五)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 (六)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刀闸)等恶性误操作。 第二十八条 一般事故部分: (一)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的非计划检修停运时间超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水轮发电机组24小时; 2电力电缆72小时; 335KV发电电气设备36小时; 4由于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运10KV及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小时。 (二)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4、者: 1被迫停止运行由于人员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第1条的规定; 3备用的发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运行; 4其它: (1)主要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发电机(含6KV高压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圈和铁芯; (3)主变压器绝缘损坏; (4)35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或断线; (5)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它损失;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 (7)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轻伤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 (8)对其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
15、部门可以认定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障碍 (一)水轮发电机组等重要设备非计划停运时间在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二)发生各类故障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三)人身轻伤、人身未遂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事故的定义、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标准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所属安全考核由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考核意见按本办法上报有关领导批准执行。 对涉及到活动工资考核的单位由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上述一般性事故和障碍的考核按照不重复处罚的原则执行。对个人的经济处罚由事故单位处罚公司不再处罚。对事故单位不处罚的公司将一并考核作为公司的安全基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考核由公司统一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车辆的安全考核主要以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标准执行。若构成事故等级的将根据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一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或规定不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