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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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有力促进了全县土地管理工作。但是一些地方违法违规乱占滥用耕地、非法买卖土地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少数地方还相当严重。为严格执行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1、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建设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

2、用地范围内进行。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非农业建设。2、加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用地发生严禁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在公路沿线线状规划村民建房。3、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先批后建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各乡镇要在认真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及时上报审批。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房屋必须限

3、期自行拆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乡镇、村要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方式自行解决用地指标且必须在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二、完善土地监管责任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分块包干、属地管理、责任到人、常态监管机制构建土地监管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责任。土地监管区域划分:县城规划区范围由县城管执法局及有关乡镇负责县经济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负责其他区域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具体职责如下:

4、1、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对本辖区内土地监管负总责。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或未按用地审批条件规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组织强制拆除国土等部门配合。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土地监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落实国土资源巡查、制止、报告等制度依法制止、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3、住建部门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情况监管对无施工资质或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建制镇(开发区)违反规划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对乡镇、开发区规划

5、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延伸管理地区以及受委托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巡查、制止依法查处、依法实施清理和拆除工作;配合乡镇(开发区)做好违法违规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5、交通、公路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6、水务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7、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占用林地的违法建设。8、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9、检察机关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涉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

6、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10、审判机关负责依法及时审查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执行结案。11、监察部门负责对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同时对执法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12、发改、工商、环保、卫生、房产、供电、供水、金融、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审批、许可证、执照的审核把关以及用电、用水、信贷、电话报装的控管。发展改革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房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

7、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供水、供电部门应加强供水、供电管理完善供水、供电合同内容不得为违法用地供水、供电。工商、文广新、卫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将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审查纳入许可审查内容对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13、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对已经发生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干部、职工要督促其自行纠正或接受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并履行处罚决定。三、建立土地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拆除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在乡镇、开发区辖区内有下

8、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追究乡镇、开发区相关人员责任:1、一年度内出现3例未发现、未制止、未拆除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给予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行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出现4例的给予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行政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出现5例以上(含5例)的或者单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或者占用基本农田5亩(含5亩)以上的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2、一年度内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

9、部第15号令规定处理。3、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分管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村(社区、街道居委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负有巡查、报告、制止以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责任。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一年度内出现1例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乡镇(开发区管委)包村干部诫勉谈话解聘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出现2例以上(含2例)的给予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停职建议依法罢免给予乡

10、镇(开发区管委)包村干部停职处理。2、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给予所属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停职建议依法罢免给予乡镇(开发区管委)包村干部行政记过处分。3、对纵容群众阻挠执法、干扰查处的给予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停职建议依法罢免给予乡镇(开发区管委)包村干部停职处理。(三)在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不能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而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11、)的;2、对不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或相关证明的建设项目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3、对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4、对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效证明而受理供电、供水、通讯设施和信贷的或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的;5、已经办理工商、文化、卫生、环保、安监、消防等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自收到所在地乡镇(开发区管委)或县有关部门注销建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予注销而未予注销以及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而继续办理的;6、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违法行

12、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受理、批准其新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申请而受理、批准的;7、对需要依法拆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由所在地乡镇(开发区管委)或县有关部门函告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其供电、供水相关部门自接到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停电、停水的。(四)县国土、住建(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对一年内发生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应制止而未制止、应受理而未受理、应拆除而未拆除、应立案查处而未立案查处的按如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出现2例以下(含2例)的给予基层管理机构负责人诫勉谈话、负有管理职责的县直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2、出现3例以上5例以下(含3例和5例)的给予负有管理职责

13、的县直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3、出现6例以上(含6例)的给予负有管理职责的县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分管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降级处分。四、建立经济奖惩机制各乡镇、开发区管委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土地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县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兑现奖惩。(一)一年内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乡镇(开发区管委)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下年度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建设用地置换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二)一年内有下

14、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资金从该乡镇(开发区管委)财政专户中扣除:1、个人非法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按非法占用耕地面积30元/m2扣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0元/m2扣款;2、单位非法占地的耕地按非法占地面积0.4万元/亩扣款(不足1亩按1亩计算下同)非耕地按0.2万元/亩扣款;3、乡镇(开发区管委)、村非法买卖土地的按非法所得的2倍扣款。五、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土地管理督察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开发区管委)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另行发文)督察各地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并对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县政府组织国土、监察、审计、住建、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管委)、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乡镇(管委)土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年终检查考评作为奖励和问责的依据。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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